刑事诉讼第一章、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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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俗称“打官司”。

诉:“告也”,言语斥责,告诉、告发、控告;讼:“争也”,言之于公,争辩是非曲直。

所谓诉讼,是由原告起诉后,由法庭、法官解决原告、被告双方争讼的活动。

人类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诉讼也就是司法途径,是现代法治社会解决纠纷最后一种手段,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根据实体问题的不同和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阅读案例】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
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王家兄弟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

事后王家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

李家大哥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

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

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劝李家: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
【评析】
王家兄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家成员的个体民事权利,还扰乱和破坏了村庄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和毁坏财物的犯罪。

李家大哥主张“以牙还牙“是不当的。

他要采取的是一种“私力救济“的办法,由于受害人无法避免偏见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所以这种解决冲突的手段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令被报复者接受,容易带来新的冲突,反而具有社会破坏性,更有可能因此而构成新的的犯罪。

村干部的建议出于维护安定,有一定的道理,但混淆了两种法律关系和两种诉讼的性质。

霸占水源、侵害李家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应加以赔偿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循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同时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民事权利也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协商解决纠纷。

但王家兄弟故意伤害他人、肆意毁坏集体财产,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触犯国家刑法,可能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应通过刑事诉讼加以评价和处理。

作为村干部,更应主动动员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使纠纷进入刑事诉讼的轨道。

李家老二的做法基本得当,但仍应分清不同诉讼的性质;当然,诉讼在本案中的意义已不仅仅“给个说法”、“讨个公道”了。

(二)诉讼的产生
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这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

冲突的两种主要解决方式:
1.由冲突的当事者各方自行解决;
2.由第三者如国家来处理。

由国家权力介入纠纷解决相对于当事人自决的优点:
它可以解决在一些案件当中缺乏追究主体的问题。

它可以解决受害人缺乏追究能力的问题。

它可以解决受害人追究犯罪时往往缺乏公正性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的。

(二)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是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

2.是国家的专门活动。

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3条2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它法律所定之诉讼程序,不得追诉、处罚。


4.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三)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是一个过程,Procedure。

我国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含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

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三、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

它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诉讼进行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包括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
1.宪法。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刑事诉讼法典。

指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96年3月和2012年3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法渊源。

3.有关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监狱法、律师法等。

4.有关法律解释。

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如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

6.有关国际公约。

我国目前加入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国际公约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及我国政府已签署尚待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刑事诉讼法的属性
1、程序法
七个人分粥的故事。

美国、香港、大陆三地警方抓兔子的寓言。

在自己的权益面临威胁时,人们不仅关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
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更加注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

这一问题归结起来,也就是过程与结果,程序与实体的关系问题。

所谓程序,就是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和方式形成某一法律决定的过程,国家通过立法对这种过程的规范和调整即形成专门的程序法。

刑法从司法活动结果的角度构成了对官员司法活动的实体性限制。

刑事诉讼法从司法活动过程的角度防止了官员们对司法权力的滥用。

(四)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是现代国家法制发展的标志,也是现代诉讼文明的重要体现。

由于刑事诉讼法内容又多与人的基本权利紧密相关,因此,其在不少国家又被称为小宪法。

《刑事诉讼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法律基础课。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其应用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相对突出。

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情况也是衡量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基本观念与刑事诉讼法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司法公正
控审分离控辩平等诉讼效率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惩罚犯罪(基本出发点):
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

保障人权(基本价值目标):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非法侵害。

两者对立统一
统一:惩罚犯罪就是对人权保障
对立:保障人权可能会降低惩罚犯罪的效率
2.司法公正
所谓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准确地将法律适用于对诉讼案件
的审理的裁判之中,使审理的过程和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

公正是诉讼的内在生命,没有公正,诉讼就不可能生存。

意义在于:抑制社会冲突;增强诉讼感召力。

人们越善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社会就越文明,因为诉讼使争议成为社会一种可控的冲突状态。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培根)
3.控审分离
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的控诉主体提起诉讼,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案件。

主要内容
a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b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查官提出合法起诉后才能启动。

c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

4.控辩平等
是指控诉方和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为此法律应当赋予双方相应的权利,规定相应的义务,以保证诉讼双方实力上的平等,从而形成平等对抗的情势。

“控”,是指控诉方,在公诉案件中,从广义上说,控诉方除了检察官之外,还包括侦查人员、被害人,因为侦查人员为检察官进行控诉提供条件,确定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在中国,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行使一定的控诉职能。

控诉方是代表国家对被告进行追诉的,辩护方是针对控诉进行防御的,由于双方的角色和任务不同,决定了控辩双方注定存在一些固有的不平等
控辩的平等对抗只能是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和手段的对等、竞赛(诉讼)规则的公平。

5.诉讼效率
公正是效率的目标,效率是公正的保障,二者同等重要。

效率包含质量与速度两方面
有限的司法资源,居高不低的犯罪率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河南胥敬祥13年冤案
湖北佘祥林11年冤案
河南赵作海11年冤案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制定目的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几种理论
1.一元论(犯罪控制论):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基本功能是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二元论(统一论):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包括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3.层次论:刑事诉讼的目的可分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即根本目的(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和民主政治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和直接目的(实施刑事实体法、保障公民人权)。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1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工具作用
a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目的。

b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刑事诉讼法的广泛目的
2 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作用,实现刑事司法过程的公平与正义
制定根据
宪法
1.宪法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理论依据
2.宪法中规定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完善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依据
3.宪法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37条、38条、40条、41条、125条、127条、129条、134条、135条
4.1999年3月和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变革和发展
刑事司法实践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诉法第2条)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具有共性的重要任务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最终实现的根本任务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1、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司法裁判权,这种司法权有如下特征:
(1)独立性
(2)被动性。

(3)公开性和透明性。

(4)多方参与性。

(5)亲历性。

(6)终结性。

2、职权: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体制
1、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
(4)基层人民法院
派出法庭不是一组审判机关,而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
(5)专门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2、领导体制: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不能发布有约束力的命令)(三)审判组织:
1、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2、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3、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陪审制度
1.陪审制的形式
西方国家的陪审制,从表现形式上看大致有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前者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后者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

2、人民陪审制度
(1)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在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审判制度
(2)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
(3)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都呈现出逐渐萎缩的趋势。

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1、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职权
(1)侦查权。

(2)公诉权。

(3)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之一。

(2)国家惟一的公诉机关。

(3)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
1、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3)专门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2、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三)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三、公安机关
(一)性质、任务、职权
1、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

2、任务:
3、职权: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

(1)立案权。

(2)侦查权。

(3)执行权。

关于警察权性质的争论: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警察无论就其所发挥的功能还是活动的程序、组织方式上都显示出其行政权的性质。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公安机关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同时,下级公安机关还必须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除公安、检察享有刑事案件侦查权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缉私侦查部门都享有一定的刑事案件侦查权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1、划分标准:
⑴诉讼地位和作用;
⑵参与诉讼的范围和方式;
2、种类:
⑴当事人;
⑵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一)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
(二)特点(条件):
1、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影响;
2、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拥有泛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
(三)范围:
自诉人
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诉的原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概念:
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二)特点
1、与案件结局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不承担独立的诉讼职能;
3、参加诉讼的目的,旨在协助某一方当事人充分有效地承担诉讼职能,或者为诉讼各方提供证据材料,或者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范围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辩护人
翻译人员
一、各种当事人的概念及权利
(一)被害人
1、被害人的概念:
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权利遭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1)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包括荣誉、尊严、生命、健康、财产或其他方面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3)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4)被害人的属性是犯罪行为导致的,因而具有不可代替性。

2、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2)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4)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5)实际上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请求立案权。

(2)申请回避权。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赔偿损失请求权。

(5)对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起诉的决定有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权利。

(5)对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起诉的决定有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权利。

4、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3)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的义务;
(4)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的义务;
(5)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等等。

(二)自诉人
1、自诉人的概念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2、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
a.刑法第246条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c.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d.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a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

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b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c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d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e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f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g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h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自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撤回自诉或者同被告人和解
接受法院的调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首先,根据诉讼法的一般理论,提起正式的控诉是确定“被告人”的前提
其次,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为“被告人”需具备法定的条件。

再次,将受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统一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诉讼公正、民主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3、犯罪撤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防御性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3)辩护权。

(4)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救济性权利:
(1)申请回避权。

(2)提出控告权。

(3)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

(4)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权。

(5)提出上诉权。

(6)申诉权。

程序保障:
(1)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2)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
(3)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
(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
5)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6)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义务
(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5)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等等。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概念及其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概念及其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五)单位参与人
《刑事诉讼法》对单位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单位也属于当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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