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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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少数民族的一些政策

上海少数民族的一些政策

一、部分少数民族各类补贴(一)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副食品补贴1、1985年7月,“沪粮城供[1985]368号”文件规定:对本市回族等十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居民,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一元,由粮管所发放。

2、1987年6月,“沪企[1987]46号”文件规定,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居民,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一元。

职工由单位发给、大中专院校由学校发给,无工作单位居民由粮管所发给。

3、1988年6月,“沪财企二[1988]40号”文件规定:本市在主要副食品零售价变动后给职工适当补贴时,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二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4、1990年5月,“沪财企二[1990]20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汉族(含其他少数民族)配偶,以及蒙古族、藏族、达斡尔族、锡伯族、鄂伦春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以下简称蒙古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人员,增发二元补贴,其中,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发给一元,另一元由粮管所发给,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由粮管所发给。

5、1990年5月,“沪财企二[1990]21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配偶职工和蒙古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人员中的职工(均含离退休人员),增发二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6、1992年6月,“沪财企二[1992]40号”文件规定:本市在肉食品产销改革后,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一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7、1996年4月,“沪财企二[1996]24号”文件规定:本市在牛肉食品实施深化产销改革的同时,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五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根据上述规定,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比其他职工多发给十元,其中,九元由单位发给,一元由粮管所发放;无工作单位的居民只多发给二元,均有粮管所发放。

(二)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贴根据“沪财行[1996]15号、沪族发字[1996]第13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6月1日起,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如所在工作单位有职工食堂但没有清真专灶,必须在外就餐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补助五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十五元。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回族等职工伙
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1996.04.15
•【字号】沪财行[1996]15号、沪族发字[1996]13号
•【施行日期】199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
费标准的通知
(沪财行[1996]15号沪族发字[1996]13号)根据本市副食品价格的实际情况,对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10个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保安族)职工,如所在工作单位有职工食堂但没有清真灶的,必须在外就餐,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从1996年6月1日起由原每人每月补助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元。

原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1979年12月10日颁发的《关于提高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相应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改进对本市1985年起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改进对本市1985年起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改进对本市1985年起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
•【公布日期】1996.11.07
•【字号】沪财企二[1996]76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改进对本市1985年
起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二) (沪财企二[1996]76号1996年11月7日)为转变补贴机制,改普遍补贴为重点对低收入家庭人员和少数有特殊困难职工的重点补贴、特殊补贴,在本市现已建立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最低生活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帮困粮油卡的基础上,经市府同意,从1997年1月1日起,对1985年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简称“副补”)中有关城镇常住户口居民的发放办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改进: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对18周岁以下的居民由原每人每月补贴8元改
为每人每月补贴6元,并自1997年起分4年将每人每月补贴额在上年的基础上逐
年递减2元。

二、对上述对象中享受帮困粮油卡的人员,经申请审定,给予区别照顾,其“副补”发放不实行上述递减办法。

三、上述调整的“副补”资金,按有关规定纳入市安民帮困基金,根据市府
要求努力做好对本市各类帮困对象的补助。

上海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家属待遇规定

上海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家属待遇规定

上海市企业职⼯⾮因⼯死亡家属待遇规定上海市企业职⼯⾮因⼯死亡家属待遇规定按:2018年1⽉28⽇下午,⽹友电话1731781**59咨询,上海市企业职⼯因病死亡家属可以获得哪些待遇,现将上海市有关规定收集于后,供有需要的⽹友阅读。

上海市企业职⼯⾮因⼯死亡家属待遇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因病或者⾮因⼯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

《上海市职⼯⾮因⼯死亡待遇规定》职⼯因病或⾮因⼯负伤死亡时、退休养⽼后死亡时或⾮因⼯残废完全丧失劳动⼒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的企业职⼯平均⼯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的,为死者本⼈⼯资6个⽉;供养2⼈的,为死者本⼈⼯资9个⽉;供养3⼈或3⼈以上的,为死者本⼈⼯资12个⽉。

上海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2011-11-30)问:⼀安徽男教师今年四⼗⼀岁!于去年九⽉应聘于上海市松江区师园劳务服务公司并被派往其下属永丰街道⼩学分校任教师,聘⽤合同⼀年⼀签⼜于今年九⽉续签了⼀年即于2012年9⽉1⽇⽌,合同签订后公司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城保)2011年11⽉12⽇星期六下午旁晚左右在离校⼀千五百⽶之外不慎掉⼊河⾥被淹死!经警⽅认定为⾃⼰溺⽔⽽死亡,同时向家属以及公司,学校表⽰该男⼦为⾮因⼯死亡!请问该男教师死亡后其聘⽤公司及其学校有否责任对其家属进⾏经济补助?怎么补?参保⼀块有哪些待遇? 答: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可以享受下列待遇:1、丧葬补助⾦,标准为2个⽉本企业平均⼯资;如为实⾏⼟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再增加50%;2、供养直系亲属⼀次性救济⾦,标准按死者在职时的原⼯资计发。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的,为6个⽉;供养直系亲属2⼈的,为9个⽉;供养直系亲属3⼈或3⼈以上的,为12个⽉; 3、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4⽉起,标准调整为每⼈每⽉425元;如为孤⾝⼀⼈的,可增加3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动态化制度规定,结合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们编制了《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详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收费目录》公布之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有关文件将通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内容包括本市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收费部门、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和批准文号等。

为便于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费政策,单独编列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2)。

四、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收费目录》中的本市收费批准文件经清理评估后继续有效。

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在《收费目录》基础上,对涉及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规定内容编制公布本区收费项目目录,并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支内回沪人员补贴标准

支内回沪人员补贴标准

支内回沪人员补贴标准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加快,支内回沪人员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支内回沪人员既是新进城市因素,又是回沪人口质量决定因素,因而引起了政府的广泛关注。

为了帮助支内回沪人员度过艰难的开拓阶段,政府特别实行了支内回沪人员补贴政策,现在给出这项政策的标准,以便大家了解。

一、补贴条件1、申请者必须是支内回沪人员,即必须在支内工作定居超过半年,且连续从事同一行业的工作。

2、申请者必须认可并接受《支内回沪人员补贴政策》,并同意按照政策执行。

3、申请者必须在沪登记居住,自愿落户本市或同意落户本市。

二、补贴内容1、首次落户本市的支内回沪人员每人可享受一次性补贴500-2000元(按不同条件划分)。

2、主要支内经营者每人可享受一次性补贴1000-4000元(按不同条件划分)。

3、家庭成员及落户本市的支内回沪人员每人可享受落户补贴1000-4000元(按不同条件划分)。

4、家庭成员及落户本市的支内回沪人员每人可享受搬家补贴500-1000元(按不同条件划分)。

三、补贴申请材料1、回沪人员身份证;2、支内工作定居证明函;3、主要支内经营者与本市落户申请联系函;4、家庭成员及支内回沪人员移居本市申请函;5、搬家证明函(需有新老住址、家庭成员登记表);6、本市经济发展局社会福利补贴申请书(落户补贴申请人和搬家补贴申请人需分开填写)。

四、补贴申请流程1、支内回沪人员在本市落户,并登记居住;2、支内回沪人员到派出所进行搬家登记,并按要求准备好补贴申请材料;3、支内回沪人员向当地社会福利补贴管理部门申报,并准备好申请材料,同时采取现场措施加以调查核实;4、经过调查核实,社会福利部门将支内回沪人员申请案件安排本市经济发展局政策室进行审核;5、本市经济发展局政策室审核通过后,将签发补贴通知书,支内回沪人员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6、支内回沪人员完成补贴领取,上报政策室申报记录,并保存补贴申请材料,继续办理相关社保、住房、就业等手续。

上海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1995]55号

上海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1995]55号

上海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1995]55号1995年12月31日)为了切实保障医疗卫生人员身体健康,进一步调动他们完成防病治病、教学、科研等任务的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根据本市医疗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实行医疗卫生津贴的范围和对象本市各级事业性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性工作的人员。

二、发放津贴的分类和标准医疗卫生津贴是根据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工作时间长短、影响身体健康程度以及工作条件好坏等情况进行分类,不同工作岗位享受不同类别的医疗卫生津贴标准。

(一)综合性医院综合性医院的医疗卫生津贴,按工作岗位分为四类:第一类:每人每月70元。

1.专职从事传染病、放射、放疗、同位素等工作的人员;2.专职从事肝功能检验工作的人员;3.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的人员。

第二类:每人每月50元。

1.专职从事急诊、烧伤、高压氧舱等工作的人员;2.专职从事口腔科工作并直接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人员;3.从事性病诊治工作的人员;4.专职从事检验、血透、病理、内窥镜等工作的人员;5.专职从事污物污水处理工作的人员;6.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

第三类:每人每月40元。

1.专职从事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皮肤、中医等临床各科(不包括传染病科)工作的人员;2.专职从事社区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

第四类:每人每月30元。

专职从事药剂、医技等工作的人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现就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出如下意见:一、申请条件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一)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人的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支内回沪补贴17年标准

支内回沪补贴17年标准

支内回沪补贴17年标准支内回沪补贴是指在上海市户籍人口中,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暂时在外地居住的人员,回到上海市户籍地的人员给予的一定经济补贴。

这项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支内人员回到上海市发展,促进上海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支内回沪补贴17年标准。

首先,支内回沪补贴的对象是指在上海市有正式户籍的人员,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暂时在外地居住,后来回到上海市户籍地的人员。

这些人员包括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在外地居住的上海市户籍人员,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对于这些人员,根据政策规定,可以享受支内回沪补贴。

其次,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支内回沪补贴17年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居住补贴,二是子女教育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支内人员,根据其在外地居住的实际情况和上海市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不同标准的补贴。

具体来说,对于符合条件的支内人员,根据其在外地居住的时间长短和上海市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不同标准的居住补贴。

一般来说,居住补贴是根据支内人员在外地居住的时间长短来确定的,时间越长,补贴标准越高。

而子女教育补贴则是针对支内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在上海市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的教育费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以减轻支内人员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支内回沪补贴17年标准是为了更好地引导支内人员回到上海市发展,促进上海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给予支内人员一定的经济补贴,可以更好地解决他们在回到上海市后的生活和教育问题,从而更好地融入上海市的经济社会生活,为上海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支内回沪补贴17年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对于支内人员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支内人员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及时申请并享受相关的补贴政策,为自己和家人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同时也希望上海市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更好地服务支内人员,推动上海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5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5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沪人社福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19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12元。

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4月1日。

关于调整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解答

关于调整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解答


工 程资金到位 情况
计算公式 :
资金到位 率 一
当 年预 收 的工 程 款 和 备 料 款 当 年 按 完 成 工 作 量计 算 的 应 收 工 程 款
》 10 0%
5 、 资产净 利率 : 综合 反映企 业

运 用 资 产 收 益 和 资金 周 转 情 况 计
算公式 :
资 产净利率 一
净利润
义 10 0%
夕按 照建 立 现 代企业 制 度 的要 ,
求 为 了综 合评价 和 反 映 建筑 施 工
企业 和房 地 产开 发 企 业 的 经济效 益 状 况 ,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财 政 部 企业 经 济效 益 评价 指 标体 系
( 试 行 ) 》( 财 工 字 ( 1 9 9 5 ) 7 号 ) 的通 知精 神 , 结 合本 市情 况 , 除统 一 执 行 财 政 部 新 出 台 的 企 业 10 项 经 济

已 获 利 息倍 数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利 润 总 额 + 利 息支 出
利息支 出
2 、 投资 收益率 : 反映企业 对 外

投 资 获得 收 益 的能 力
计算公式 :
投 资收益率 -

投 资 获 得 收 益 的能 力
计 算公式 :
投 资 收 益 率 - 投 资收 益 长期投 资
10 0 %
3 、 工 程分包率 : 反映企业 承接

工程 的总分包情况
计算公 式 :
工 程分包 率 -
分 包工程预算造 价

当 年承 接 工 程 预 算 总造 价
10 0%
4 、 资金 到 位 率 : 反 映 企 业 承 接

上海老年人吃饭补贴标准

上海老年人吃饭补贴标准

上海老年人吃饭补贴标准为了帮助上海的老年人更好地照顾自己的生活和饮食,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些补贴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以下是上海老年人吃饭补贴标准的详细列表。

1. 补贴标准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一项计划,提供补贴给65岁以上的老年人。

根据上海市老龄委制定的标准,老年人可以得到20元/月的补贴,照顾自己的饮食,或在25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享用三餐,每餐限额9元。

对于不能照顾自己,需要在护理机构、社区照料站,或者老人自己家中寻求帮助的老年人,其领取的补贴将增加到50元/月。

2. 控制标准上海市政府对老年人吃饭补贴的控制标准是,老年人的月收入不能超过1371元(三倍基层公共服务定额支出标准),不能领取其他城市的退休待遇,不能居住在公有住房,以及不拥有家庭的商业性房产。

此外,居住在城市中心的地区比周边地区的补贴标准要高。

3. 申请流程老年人可以通过办理复印件、收入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申请领取补贴,也可以通过拨打12345电话咨询具体的申请流程。

在申请中,老年人需要提交沪市社保卡、护照或其他合法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收入证明和实际住址证明。

4. 注意事项老年人领取补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前,须认真阅读与了解《老年人餐费补贴管理办法》的规定。

(2)申请时需带齐相关材料进行认证。

(3)领取后,需每月到指定地点、现场领取或使用。

(4)领取的方式有两类:现金或地铁公交一卡通。

(5)在使用过程中,老年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如不能无故不正当使用,不得将之转让、出租或抵押,否则会失去使用权。

总结:上海市政府对老年人的餐补补贴制度,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有一定的意义。

纵观整个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其优化了了老年人的财务和饮食状况,同时实行一定的管理措施,更好地维护了财政和社会安定。

提醒老年人,领取补贴时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规定,如无法正当使用,使用后务必及时报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长期以来,上海市劳动模范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赞扬。

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

最近,市领导又指示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关心劳动模范,特别是要照顾好退休劳动模范的生活。

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领导的要求,切实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细致做好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工作,帮助退休劳动模范解除后顾之忧。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

为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爱,现就提高上海市退休劳模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提高城镇退休劳模待遇(一)城镇退休劳模中,今年月养老金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补足差额。

以后由市总工会每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公布补助标准,并提供劳模名单,市劳动保障局每月发放补助费,市财政局年底结算补助总费用。

(二)在城镇退休劳模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将他们全部纳入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执行标准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0〕19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执行标准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0〕19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执行标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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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执行标准的通知
沪民养老发〔2020〕19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因本市相关社会保障数据发生变化,现就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1.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1240元/人/月执行。

2.本市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收入标准按2480元/人/月执行。

3.本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按4080元/月执行。

以上涉及养老服务补贴的相关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9日
——结束——。

上海市职工工作餐助餐标准 -回复

上海市职工工作餐助餐标准 -回复

上海市职工工作餐助餐标准-回复上海市职工工作餐助餐标准有关职工工作餐助餐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了职工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本文将逐步回答有关上海市职工工作餐助餐标准的问题。

第一步:了解上海市职工工作餐助餐标准的背景和目的上海市职工工作餐助餐标准是上海市政府为保障职工的饮食安全和健康制定的一项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能够享用到卫生、营养、合理和适量的餐食,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第二步:了解上海市职工工作餐助餐标准的具体内容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市职工工作餐助餐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安全要求:职工工作餐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确保食品的新鲜、卫生和安全。

2.餐食营养要求:工作餐应当提供均衡的营养,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各类营养素。

餐食应当搭配合理,避免单一类型的食物过多。

3.食材采购要求:餐食所使用的食材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无任何污染和质量问题。

食材采购应当选择正规供应商,并且建立相应的进货台账。

4.餐食制作要求:职工工作餐的制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证书,并且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

制作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确保餐食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5.餐食供应和分发要求:职工工作餐的供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保每一位职工都能够享用到合适的餐食。

分发过程中需要注意食物温度的保持和卫生环境的控制。

第三步:上海市职工工作餐助餐标准的实施情况为了贯彻上海市职工工作餐助餐标准,上海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了对职工工作餐供应商和餐食制作单位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同时,建立了相关投诉渠道,接受职工的投诉和建议。

另外,上海市政府还开展了一系列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职工对工作餐助餐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宣传推广,让职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步:上海市职工工作餐助餐标准的成效和影响上海市职工工作餐助餐标准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工作餐提供的食物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职工的餐食安全得到了保障。

财政部关于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问题给黑龙江省财政局的复函-[79]财事字第182号

财政部关于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问题给黑龙江省财政局的复函-[79]财事字第182号

财政部关于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问题给黑龙江省财政局的复函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问题给黑龙江省财政局的复函
(〔79〕财事字第182号1979年7月2日)
接齐齐哈尔市财政局4月13日关于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中与市委统战部分歧意见的报告(已抄送你局)。

按照1978年7月15日我部与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内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又不能回家用饭而必须在外买吃的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给予适当补助”。

此项补助是有条件、有范围的。

如解释成:“除各单位已设立回民专灶或者另备灶具做饭的以外,不分是否在家吃饭,还是在外买吃的,凡是回族职工都应发给补助费四元”。

这样,就较上述规定放宽了条件,扩大了补助范围,形成了“回族职工补贴”是不对的。

我们意见:对回族职工的伙食和伙食补助问题的妥善解决,不仅涉及民族政策问题,也涉及职工内部团结问题,各地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对单位尚未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而在家用饭或自行带饭的回族职工,不应发给补助费。

地方在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原则下,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规定,以免执行不一,相互影响。

——结束——。

上海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关于改进对本市1985年起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一)

上海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关于改进对本市1985年起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一)

上海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关于改进对本市1985年起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
•【公布日期】1996.01.12
•【字号】沪财企二[1996]2号
•【施行日期】199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关于改进对本市1985年起
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一) (沪财企二[1996]2号1996年1月12日)为转变补贴机制,改普遍补贴为重点对低收入家庭人员和少数有特殊困难职工的重点补贴、特殊补贴,在本市现已建立在职职工、待岗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等最低收入保障线和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的基础上,经市府同意,从1996年1月1日起,对1985年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简称“副补”)中有关城镇常住户口居民的发放办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如下改进: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下列对象不再实行原“副补”发放办法:
1.1996年1月1日及以后新出生的婴儿;
2.个体经营者或自由职业者。

二、本市将进一步做好对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的粮油帮困卡的发放工作,并将社会保障和帮困工作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的要求逐步加以完善。

有关会议伙食补助的问题解答

有关会议伙食补助的问题解答

有关会议伙食补助的问题解答
上海市财政局企财一处综合组
【期刊名称】《新会计》
【年(卷),期】1986(000)001
【摘要】<正>一、问: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会、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如何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由召开会议单位按会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开据证明,交参加会议人员回本人所在单位报销,但不得另报出差住勤费。

二、问:各地工作会议伙食补助的标准怎样。

答:据现已收集的资料,各省、市、自治区工作会议(省级)伙食补助标准(元/每人每天)如下:上海,山西、吉林和辽宁2.00;新疆2.20;黑龙江:二类地区2.00、三类地区2.20;
【总页数】1页(P1-1)
【作者】上海市财政局企财一处综合组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
【相关文献】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其伙食补助费待遇应当如何处置 [J],
2.7亿元补助特困生伙食每人每天补助4元 [J],
3.关于修订上海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内出差补助费和会议费等标准的问题解答 [J],
4.本单位无食堂或食堂翻建的企事业单位有关实行临时伙食补贴的问题解答 [J], 山成
5.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解答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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