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六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1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审计、统计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5•【字号】锡政发[2003]108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发[2003]10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江苏省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各资产经营公司和重点企业集团、企事业主管部门。
二、国有资产收益的范围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转让性收入。
(一)资本性收益主要包括:1.国有独资公司税后利润;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公司)国家股应分的股息、红利收入;3.改制企业按租赁协议应上交的资产租金收入;4.资产经营公司本部税后利润;(二)转让性收入主要包括:1.国有独资公司整体转让收入;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及配股权转让收入;3.企业在改制、存量调整中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三、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应遵循“分类征收,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资本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1.资本性收益原则上由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和重点企业集团负责收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其收缴必须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资本性收益按市国资委核定的额度上缴,填制“国有资产收益缴款单”,解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转让性收入的管理1.转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上缴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时,填制“国有资产收益缴款单”,解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政府办公室文号:锡政办发〔2007〕109号发布日期:2007-6-15执行日期:2007-7-1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锡政办发[2011]341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34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实施意见(市国资委2011年12月)为贯彻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19号)精神,加强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以提高国有经济运行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理顺体制、完善制度、科学营运、规范监管为重点,深化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完善,着力提高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着力促进全市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锡委办发[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锡委办发[2012]102号2012年9月24日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管理工作,造就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四好” 领导班子,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无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直接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企业董事局主席、董事局副主席、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总裁、副总裁。
(二)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原则。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监督并重原则。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按管理权限履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有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坚定信心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国有企业社会主义方向,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切实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增进企业可持续进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大体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伙合作联营、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进展计划与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进展战略和计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进展。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欠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六)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该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七)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进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投资;(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与统计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察、审计和后评估等监督管理;(四)指导企业成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三)成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对外投资;(四)开展投资分析,增强投资管理;(五)落实项目责任制。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锡发改办〔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发改办〔2020〕6号各市(县)区、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现将《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12日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有关工作,依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19〕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
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无锡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四条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报总部企业。
第五条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省级以上其他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省国资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意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国有企业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失职问责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总体要求在加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进一步健全董事会组织机构,优化成员结构,规范运作机制,提高决策水平,逐步形成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职工代表相结合的新格局;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以外派监事会和外部监事或财务总监为主、职工代表参与的新机制;进一步扩大董事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范围,逐步形成市场化配置的新制度。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锡财绩[2007]0003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锡财绩[2007]000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苏财办绩[2007]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7]5号)精神,按照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总体部署,我市将于2007年3月-2007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为确保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认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必要性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资产,都是依靠财政拨款形成的。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虽然不能给国家直接创造经济效益,但都是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全社会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物质条件。
进一步核实核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家底,做到“合理、节约、有效”的配置和使用,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奠定扎实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都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全局的角度,充分认清省、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结合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全面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确保全市顺利、全面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二、确立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目标(一)全面核实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复查,进一步核定家底,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无锡滨湖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滨湖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第三章:企业增减资第四章:资产转让第五章:资产租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苏国资〔2022〕11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锡国资〔20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对不符合本地区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不得参与本区国有资产交易竞拍;对符合本地区产业政策导向,且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十分重大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参与本区的国有资产交易时,可采取在评估价以上的“一事一议”政策,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非公开转让。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或减少资本金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减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资产转让);(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以下称资产租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直接所有的;(二)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三)本条第(二)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四)本条第(二)、(三)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五)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2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锡政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6]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九日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3〕3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征土、拆迁、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制度。
政府投资评审结论将作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职责:(一)审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参与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论证;(三)审查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和项目招标文件、标底,参与招投标及工程采购等有关工作;(四)审查项目征土、拆迁等前期费用和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五)审查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全过程跟踪管理;(七)审查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锡供〔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锡供〔2018〕36号市社各全资企业,机关各处室:为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市供销合作总社制定完善了《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2018年12月4日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供销社本级社及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社所有或者控制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市供销社对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市供销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市供销社理事会负责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级社)社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市供销社社有资产属于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市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实行管理、监督与运营相分离,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市审计局锡国资委[2007]20号★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增强企业决策人员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企业决策人员在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决策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国资委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应由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决策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财产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予以处理或建议予以处理。
第二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对象及事项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决策人员是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造成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企业决策人员。
第六条企业决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一)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超越权限作出决策的;(三)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决策的;(四)未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盲目决策的;(五)参与决策时,明知错误也不加反对、不予制止,不负责任进行决策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进行决策的。
19-2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2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0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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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07〕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和主要竞争者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国有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及其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管理原则与审核要求第四条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国有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二)尊重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三)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促进地方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四)客观、科学、公正、统筹,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报送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三)是否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四)是否突出主业、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五)是否坚持自主创新、科学发展、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合法、透明、有效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维护国有资产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经营效益为中心,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创新发展为目标,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经济、法律、信用等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整改各种问题。
第二章国有资产权益出资第七条国有资产权益出资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明确出资方式和金额,保证出资权益与出资金额相对应;(二)明确出资前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出资风险可控;(三)明确出资后的企业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考核评估等方面的要求,监督和管理企业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四)优化出资结构,确保国有资产的收益最大化;(五)发挥出资人的作用,履行股东职责,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实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八条国有资产权益出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出资评估报告,确定出资方式和金额;(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确保出资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出资计划;(三)签署出资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管理、运作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四)组织实施,监督落实;(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国有资产投资第九条国有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本运营效益;(二)按照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三)确定投资前各项评估指标,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四)明确投资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五)及时关注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和风险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经营效益,防范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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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六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8月02日16时26分197主题分类: 国企国资“国有资产”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10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国有资本的集聚度,推动国有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业领域集聚。
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提升城市竞争力中的功能性作用,着力构建核心主业突出、财务运行规范、治理结构完善、规模实力强的大企业集团。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营预算、利润分配、收益解缴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并定期分析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必须在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资产处置以及其他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行为,应当依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聘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资产质量、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提交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财务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能力、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社会贡献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投资方向和投融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论证和评估。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及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本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支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出资人身份依法应取得的各种收益、收入,具体包括:(一)按照股权比例和分配方案应分得的企业税后净利润;(二)转让持有的企业股权取得的净收入;(三)按照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的净收益;(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它收益、收入。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发展。
第四章国有独资公司管理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所出资企业中由国家单独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本金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并由以下来源构成:(一)政府注入的资本金;(二)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四)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五)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六)政府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二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第二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对其投资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办法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应当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并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董事会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包括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等,具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
经理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经理层的工作方式和行为规范等,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监事的工作方式和行为规范等,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委派财务总监。
具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负责人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三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对其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进行国有产权界定,核实国有资本,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和股份制改造方案;(二)转让国有股权或者因增资扩股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三)向境外投资;(四)按规定应报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二)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三)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四)公司、子企业的国有股权变动;(五)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六)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七)处置重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捐赠公司资产;(八)职工工资总额、工资集体协商方案、工效挂钩方案及公司年金;(九)按规定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二)向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三)发生借款使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的;(四)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案件;(五)按规定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
对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与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公司负责人和经营层其他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和奖惩。
第四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必须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配备专业人员,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绩效审计、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配合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依法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出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第四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司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和推进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和公司法制建设工作。
第五章其它企业管理第四十三条其它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十四条除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国有独资企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人选,向董事会提出经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四十六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在涉及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项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于股东会、董事会开会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章程无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