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修订稿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相关法规依据: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1992年10月12日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43号文)化工部: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
经研究,同意在一九七九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并适当调整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78>化劳738号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
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
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甲等极度危害2.0元乙等高度危害1.5元丙等中度危害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显然这个文件实在是太老了,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实际情况:1、大多数企业是不发放津贴的,只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当然也有很多企业发放了远远高于这个规定。
根据职业危害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为每人8元、5元、3元每日来发放,每月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计发放3、另外,在辐射这一块有单独的津贴发放。
有核辐射和放射两块,放射按照《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基层医院放射人员工作的工作时长和保健假及津贴1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没有专门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二类防疫津贴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7元;具体由各单位自定.4、近期网络流行的“温低补贴”其实也算是津贴的一种,和“高温补贴”相对应,这两种也是对补贴的一种补充。
国家对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一、津贴范围
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均可以享受有毒有害岗位津贴。
二、津贴标准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标准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工种而定,具体标准由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制定。
一般来说,每个工作日会给予一定的津贴,例如在石油、化工、矿山等重工业企业中,津贴标准可能会高于其他行业。
三、发放方式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发放方式通常由企业或政府制定。
一般来说,津贴会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有的企业也会将津贴与工资合并发放。
四、发放时间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发放时间通常与工资发放时间一致,即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
然而,在某些企业中,津贴可能会在员工上岗后一段时间内开始发放,具体时间因企业而异。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不同地区和企业的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请参
考当地或企业的相关规定。
2.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仅适用于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的员工,不适用于所有
岗位员工。
3.员工在离开有毒有害岗位后,津贴可能会停止发放。
4.如果员工需要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需要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措施,
以保障身体健康。
特殊工种有哪些补助
特殊⼯种有哪些补助由于社会分⼯的不同,⼀些⼯种是⽐较特殊的,它可能会对⼈⾝体造成⼀定的伤害,这时,这些特殊⼯种就会有相应的补助。
那么,您是否知道特殊⼯种有哪些补助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的知识,供您阅读,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这⾥我们就以化⼯⽣产的补助为例。
化⼯有毒有害作业是化⼯⽣产的特点之⼀。
有毒有害作业与⽆毒⽆害作业的⼯⼈,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为了对化⼯⽣产⼯⼈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化⼯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实施化⼯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种范围补充表》执⾏,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有毒有害作业的⼀线⼯⼈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范围的新产品、⼯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治区、直辖市化⼯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产过程中的分析⼯、化验⼯、试验⼯、检修⼯、车间⽣产管理⼈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产⼯⼈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防腐⼯,三废处理⼯,有毒物料储运⼯,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井下作业以及⾼温⾼空、特别繁重体⼒劳动作业等其他⼯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
⼆、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产性毒物毒性的⼤⼩,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丙、丁四等级。
⽣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天津关于发放从事特殊岗位人员保健津贴的实施办法
天津关于发放从事特殊岗位人员保健津贴的实施办法(企业)一、实施特殊岗位保健津贴发放范围为了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危害等作业岗位人员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危害的能力,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员工,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人发[1997]10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劳薪字[1993]141号两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公司内从事特殊岗位在职人员实施保健津贴,特制订本办法:1、长期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员工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长期从事放射仪器操作、高温、噪音、粉尘、重体力劳动作业环境下工作的员工。
二、保健津贴等级划分(一)甲等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强致癌物质人员。
(二)乙等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长期从事放射性仪器操作岗位。
3、长期从事岗位噪音在100分贝以上。
(三)丙等1、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岗位。
2、长期从事高温作业操作岗位,作业环境达四级以上,温度高于38℃。
3、长期接触电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操作岗位。
4、长期从事粉尘作业环境中的岗位,粉尘作业达四级以上。
(四)丁等1、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长期从事化验、配药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
3、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达四级,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平均消耗值为2700千卡/人。
三、保健津贴补贴标准甲等每人每日3元。
乙等每人每日2.5元。
接触有毒有害工作补贴管理办法
接触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的补贴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对接触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员工,除按本厂安全规定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外,还应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补贴工作场所范围:
1、进入垃圾坑内部及检修平台上进行的工作。
2、在垃圾破碎机卸料门打开的情况下开展清堵及垃圾破碎机处于检修位置时的有关破碎机上的各种工作。
3、进入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及通道、平台上的工作。
4、垃圾输送系统上的工作(包括链板输送机、无轴螺旋输送机上的检修、清堵工作)。
5、渗滤液输送管道及泵体上的工作。
6、垃圾接收大厅内的工作。
7、渗滤液处理系统中需要对含有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如泵阀、输送管道、电机等)进行维护检修、保养等工作。
二.补贴标准
按每人次50元补贴。
三、记次要求
1、单次进入以上场所30分钟以上。
2、原则上每人每天只计算1次,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夜间加班另记次数。
四、审批程序
1、每次工作人员进入垃圾坑工作前,要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其工作原因及需要的人数。
2、工作完成后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确认单,然后交部门负责人确认。
工作确认单包括的内容:工作内容、进出时间、完成效果、参加工作人员名单、填报人签字、部门领导签字确认等内容。
确认单统一格式印制。
3、每月10日前,由各部门将上月的工作时间、内容、参加人员汇总列表并附上每次签字的确认单后,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4、将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的汇总表交综管部,由综管部统一办理并发放补贴。
2014、4。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元乙等高度危害元丙等中度危害元丁等轻度危害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
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五、附则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
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2023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2023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人们对于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越来越重视。
特别是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们来说,他们面临着更高风险和更严峻的工作环境。
为了保护有毒有害工作者的权益,2023年,我国将正式实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是一种特殊福利待遇,用于补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员工。
这些工作环境中容易受到有害物质的伤害,从而对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有毒有害工作者会暴露在有毒有害物质、辐射、高温、噪音等工作环境中,日积月累可能会导致身体健康问题,甚至危及生命。
根据相关法规和职业健康标准,2023年我国将制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该标准将根据不同岗位的有毒有害程度、工作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测定。
岗位津贴标准将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A级、B级和C级。
A级津贴将适用于最危险的有毒有害岗位。
这些岗位通常涉及高风险的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高温等环境。
A级岗位的工作者将获得最高的津贴标准,以在较大程度上弥补他们所承受的风险。
这将有助于激励这些人在危险环境下工作,同时鼓励更多的人从事这些重要但风险较高的工作。
B级津贴适用于一般有毒有害岗位。
这些岗位的工人可能会接触到某些化学品或噪音等较低风险的危害。
虽然相对于A级风险较低,但仍需要关注工作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B级津贴将在较低程度上补贴这些有毒有害工作者,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C级津贴适用于风险较低的有毒有害岗位。
这些岗位的危险程度较低,但仍然存在一些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
C级津贴将为这些工作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以鼓励他们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下工作,并保障他们的权益。
除了津贴标准,有毒有害岗位的工作单位还应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培训,以降低工作者受伤的风险。
这些设备和培训将帮助工作者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和危害,学习正确的防护措施并在工作中应用。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有毒有害工作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化工部1993年3月12日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
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一、关于适当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的指导思想(一)在企业工资分配中要坚持向苦、脏、累、险以及有毒有害岗位倾斜,向技术要求高、责任大、贡献大岗位倾斜,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要坚持以岗位劳动测评为基础,以加强宏观调控为前提,主要根据艰苦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因素,在正确区分劳动差别的前提下调整艰苦岗位津贴。
对一些不合理的,平均发放的津贴、补贴要清理整顿。
在实施中必须坚持严格考核,坚持上岗则有、下岗则无的原则,真正鼓励职工在艰苦岗位积极劳动。
(三)坚持思想教育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工资分配上等各方面关心一线职工。
(四)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鉴于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行业差别较大,加之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工作又较复杂,因此,应坚持统一指导、循序渐进、区别对待、分步解决的原则。
对于企业,要在搞好定编定员、严格界定艰苦岗位范围、标准的前提下,核定其艰苦岗位津贴总量,让企业从实际出发用好用活、自主分配,以利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二、关于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具体方案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拟在国家原来批准的各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津贴标准。
此项工作,应根据各地区、行业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国家财力和企业的负担能力,区别对待,分步实施。
拟先在少数原岗位津贴标准过低,且有一定资金负担能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地位重要的行业中实施,然后再逐步展开。
初步设想,今年拟先在化工、冶金、有色、煤炭等行业实施,明年再扩大到建筑、建材、石油、船舶、林业、纺织等行业,争取在一九九三年全部完成该项工作。
为了扎实、细致地完成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任务,需统筹考虑并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艰苦岗位范围界定的基础工作。
首先,各地区和各主要产业部门对原来国家批准享受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要进行一次清理,划清国家批准和地区、部门批准以及企业自身批准执行的范围界限;其次,确定这次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范围的原则。
86年化工部有毒有害工资浮动文件
知识专题:深度探讨86年化工部有毒有害工资浮动文件一、引言在现代化工生产中,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会产生不少有害的气体和液体,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和环境都造成巨大的危害。
化工部门在管理有毒有害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标准,并在工资福利方面给予特殊的补偿。
而86年化工部有毒有害工资浮动文件,则是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做出的一项政策性文件。
二、全面评估1. 工资福利政策86年化工部有毒有害工资浮动文件所规定的工资福利政策,主要是针对从事化工生产的工人,尤其是那些可能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人。
文件规定了一系列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以补偿这些工人面临的健康风险。
2. 管理要求文件中也规定了化工企业对有毒有害工作的管理要求,包括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工作流程的安全措施、急救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人受到有害物质侵害的风险。
3. 适用范围文件中还对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即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岗位和人员进行了具体划分和规定,以保证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三、文章内容86年化工部有毒有害工资浮动文件的发布,体现了政府对化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也有利于促进企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这一文件,化工企业应该认真履行各项工资福利政策,同时加强对有毒有害工作的管理,确保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作为写手,我个人认为86年化工部有毒有害工资浮动文件是一项具有前瞻性和人性关怀的政策,它为化工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员工提供了保障。
通过这一文件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更能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劳动环境。
四、总结回顾86年化工部有毒有害工资浮动文件的出台,是在我国化工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政策。
文件内容全面细致,对工资福利政策、管理要求和适用范围都有详细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化工行业健康安全的关切。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化劳发[1992]第907号文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1992年11月20日化劳发(1992)第907号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部直属企业:现将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及部直属企业抓紧组织实施。
为做好实施工作,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下简称“岗贴”)制度是关系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职工队伍的大事,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部署,并主动做好与当地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在增资指标、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二、化工企业应做好“岗贴”的测算工作,摸清实行“岗贴”的作业范围、人数、分等和新增工资的情况,以及企业的负担能力,并制定实施方案。
考虑到企业间经济效益的差别,“岗贴”标准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
“岗贴”的使用,应结合深化企业劳动工资改革的部署和进程,由企业自主安排。
三、关于执行范围,部颁(78)化劳738号和(86)化劳923号两个范围表未列入的产品和作业工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审批,在报地方劳动、财政厅(局)的同时,报部备案。
四、化工“岗贴”制度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实行。
实行“岗贴”制度要加强综合治理,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还要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年限、等级以及津贴水平的记载、核查等基础工作。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化工部标准-营养费
发文标题: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发文文号:化劳发[1992]第907号发文部门:化学工业部发文时间:1992-11-20编辑时间:2003-12-22实施时间:1992-11-20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劳动保护行业规定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次:1904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部直属企业: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及部直属企业抓紧组织实施。为做好实施工作,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下简称“岗贴”)制度是关系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职工队伍的大事,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部署,并主动做好与当地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在增资指标、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协调工作。二、化工企业应做好“岗贴”的测算工作,摸清实行“岗贴”的作业范围、人数、分等和新增工资的情况,以及企业的负担能力,并制定实施方案。考虑到企业间经济效益的差别,“岗贴”标准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岗贴”的使用,应结合深化企业劳动工资改革的部署和进程,由企业自主安排。三、关于执行范围,部颁(78)化劳738号和(86)化劳923号两个范围表未列入的产品和作业工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审批,在报地方劳动、财政厅(局)的同时,报部备案。四、化工“岗贴”制度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实行。实行“岗贴”制度要加强综合治理,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还要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年限、等级以及津贴水平的记载、核查等基础工作。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意见请及时报送化工部劳安司。附件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1992年10月12日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43号文)化工部: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在一九七九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并适当调整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78>化劳738号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三、增资指标你部直属企业中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共7000人,按人均日津贴提高1.1元计算,月核算增资指标为19.64万元。各地区所属化工企业提高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所需增资额,在国家当年安排的工资总额计划内,统一平衡解决。四、资金来源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分两年调增工资总额基数;未挂钩企业今年先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从明年起分两年进入成本。无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承包的上缴基数。五、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意见核增总量,由企业自主使用。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以用于提高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也可以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具体由企业自主安排。六、提高后的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的执行时间,可以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安排确定。七、在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建立岗位津贴而忽视这项工作。你部可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
特岗及补贴事宜
关于发放从事特殊岗位人员保健津贴的实施办法(企业)为了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危害等作业岗位人员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危害的能力,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员工,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人发[1997]10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劳薪字[1993]141号两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公司内从事特殊岗位在职人员实施保健津贴,特制订本办法:一、实施特殊岗位保健津贴发放范围1、长期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员工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长期从事放射仪器操作、高温、噪音、粉尘、重体力劳动作业环境下工作的员工。
二、保健津贴等级划分(一)甲等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强致癌物质人员。
(二)乙等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长期从事放射性仪器操作岗位。
3、长期从事岗位噪音在100分贝以上。
(三)丙等1、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岗位。
2、长期从事高温作业操作岗位,作业环境达四级以上,温度高于38℃。
3、长期接触电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操作岗位。
4、长期从事粉尘作业环境中的岗位,粉尘作业达四级以上。
(四)丁等1、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长期从事化验、配药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
3、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达四级,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平均消耗值为2700千卡/人。
三、保健津贴补贴标准甲等每人每日3元。
乙等每人每日2.5元。
丙等每人每日2元。
丁等每人每日1.5元。
四、保健津贴的经费来源特殊岗位保健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特殊岗位作业员工的一种工资性补贴,津贴在工资基金里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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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津贴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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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部
1993年3月12日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
《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
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
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
甲等极度危害元
乙等高度危害元
丙等中度危害元
丁等轻度危害元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三、津贴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
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
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关于苯的等级,我不是很清楚,这不是我的专业范围,您可以到相关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一下,然后参照这个化工部的规定来确定您的津贴数额.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1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
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
2.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症状、慢性中毒患
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
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
3.1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
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
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
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
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慢性中毒后果
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
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
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表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读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表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非致癌的无机砷化合物除外。
续表2
续表2
对接触同一毒物的其他行业(表2中未列出的)的危害程度,可依据车间空气中毒
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的长短,划顶级别。
凡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经常达到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值,而其患病率或症状发生率低于本分级标准中相应的值,可降低一级。
接触多种毒物时,以产生危害程度最大的毒物的级别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