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相关法规依据: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1992年10月12日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43号文)化工部: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
经研究,同意在一九七九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并适当调整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78>化劳738号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
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
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甲等极度危害2.0元乙等高度危害1.5元丙等中度危害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显然这个文件实在是太老了,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实际情况:1、大多数企业是不发放津贴的,只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当然也有很多企业发放了远远高于这个规定。
根据职业危害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为每人8元、5元、3元每日来发放,每月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计发放3、另外,在辐射这一块有单独的津贴发放。
有核辐射和放射两块,放射按照《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基层医院放射人员工作的工作时长和保健假及津贴1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没有专门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二类防疫津贴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7元;具体由各单位自定.4、近期网络流行的“温低补贴”其实也算是津贴的一种,和“高温补贴”相对应,这两种也是对补贴的一种补充。
国家对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一、津贴范围
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均可以享受有毒有害岗位津贴。
二、津贴标准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标准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工种而定,具体标准由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制定。
一般来说,每个工作日会给予一定的津贴,例如在石油、化工、矿山等重工业企业中,津贴标准可能会高于其他行业。
三、发放方式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发放方式通常由企业或政府制定。
一般来说,津贴会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有的企业也会将津贴与工资合并发放。
四、发放时间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发放时间通常与工资发放时间一致,即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
然而,在某些企业中,津贴可能会在员工上岗后一段时间内开始发放,具体时间因企业而异。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不同地区和企业的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请参
考当地或企业的相关规定。
2.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仅适用于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的员工,不适用于所有
岗位员工。
3.员工在离开有毒有害岗位后,津贴可能会停止发放。
4.如果员工需要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需要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措施,
以保障身体健康。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化工部1993年3月12日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修订稿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化工部1993年3月12日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2023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2023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人们对于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越来越重视。
特别是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们来说,他们面临着更高风险和更严峻的工作环境。
为了保护有毒有害工作者的权益,2023年,我国将正式实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是一种特殊福利待遇,用于补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员工。
这些工作环境中容易受到有害物质的伤害,从而对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有毒有害工作者会暴露在有毒有害物质、辐射、高温、噪音等工作环境中,日积月累可能会导致身体健康问题,甚至危及生命。
根据相关法规和职业健康标准,2023年我国将制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该标准将根据不同岗位的有毒有害程度、工作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测定。
岗位津贴标准将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A级、B级和C级。
A级津贴将适用于最危险的有毒有害岗位。
这些岗位通常涉及高风险的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高温等环境。
A级岗位的工作者将获得最高的津贴标准,以在较大程度上弥补他们所承受的风险。
这将有助于激励这些人在危险环境下工作,同时鼓励更多的人从事这些重要但风险较高的工作。
B级津贴适用于一般有毒有害岗位。
这些岗位的工人可能会接触到某些化学品或噪音等较低风险的危害。
虽然相对于A级风险较低,但仍需要关注工作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B级津贴将在较低程度上补贴这些有毒有害工作者,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C级津贴适用于风险较低的有毒有害岗位。
这些岗位的危险程度较低,但仍然存在一些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
C级津贴将为这些工作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以鼓励他们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下工作,并保障他们的权益。
除了津贴标准,有毒有害岗位的工作单位还应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培训,以降低工作者受伤的风险。
这些设备和培训将帮助工作者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和危害,学习正确的防护措施并在工作中应用。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有毒有害工作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化工部1993年3月12日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根据你的要求,我将着手撰写关于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文章。
我会以从简到繁的方式来探讨这一主题,以确保你能够深入理解。
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重要性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在当前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化工行业是一个潜在危险性很高的领域,工作人员往往面临着有毒有害物质的接触和浓度监控等问题。
明确和规范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对于保障工作人员的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深入讨论。
1. 论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我们需要理解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概念和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是为了补偿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风险,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早在上个世纪,我国便开始关注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设立,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2. 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调整和变化我们需要重点关注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具体调整和变化。
在新形势下,我国对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进行了全面评估,并针对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这体现了国家对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也为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带来了新的政策红利。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调整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它不仅有助于提升化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还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我对政府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表示赞赏,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化工行业将在安全生产方面迈上一个新台阶。
总结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调整对于保障化工从业人员的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写完文章后,请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4. 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1. 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背景和重要性当谈到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时,化工生产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化工生产中不仅存在着火灾、爆炸等一般性危险因素,还存在着特殊的有毒有害因素。
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制定不仅关乎化工从业人员的待遇和权益,更关乎着整个行业的劳动保护和发展前景。
在此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2. 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内容和调整根据最新的政策文件,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将会进行调整和修订。
这不仅是对之前标准的补充和完善,更是对化工行业发展现状的新认识和对工人权益的新保护。
在调整中,政策制定者考虑到了从业人员的实际工作环境、工作强度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力求实现对化工从业人员的全面保护。
3. 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影响和意义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调整往往伴随着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变革。
2023年的调整必将对化工行业从业人员的待遇和劳动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
新的标准也将成为化工企业进行技术革新、环境治理和劳动保障的重要动力,进一步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化工行业的从业人员,我对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调整持非常积极的态度。
这不仅是对我们辛勤劳动的一种认可,更是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的一种促进。
通过调整和完善津贴标准,我们获得了更好的保障和待遇,也会更加积极地投身于化工生产中,为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5. 总结和回顾2023年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调整是对化工行业发展现状和从业人员权益的新认识和新保护。
这一调整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待遇和保障,也将推动化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期待着新标准的实施,让我们共同见证化工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86年化工部有毒有害工资浮动文件
知识专题:深度探讨86年化工部有毒有害工资浮动文件一、引言在现代化工生产中,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会产生不少有害的气体和液体,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和环境都造成巨大的危害。
化工部门在管理有毒有害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标准,并在工资福利方面给予特殊的补偿。
而86年化工部有毒有害工资浮动文件,则是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做出的一项政策性文件。
二、全面评估1. 工资福利政策86年化工部有毒有害工资浮动文件所规定的工资福利政策,主要是针对从事化工生产的工人,尤其是那些可能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人。
文件规定了一系列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以补偿这些工人面临的健康风险。
2. 管理要求文件中也规定了化工企业对有毒有害工作的管理要求,包括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工作流程的安全措施、急救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人受到有害物质侵害的风险。
3. 适用范围文件中还对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即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岗位和人员进行了具体划分和规定,以保证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三、文章内容86年化工部有毒有害工资浮动文件的发布,体现了政府对化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也有利于促进企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这一文件,化工企业应该认真履行各项工资福利政策,同时加强对有毒有害工作的管理,确保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作为写手,我个人认为86年化工部有毒有害工资浮动文件是一项具有前瞻性和人性关怀的政策,它为化工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员工提供了保障。
通过这一文件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更能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劳动环境。
四、总结回顾86年化工部有毒有害工资浮动文件的出台,是在我国化工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政策。
文件内容全面细致,对工资福利政策、管理要求和适用范围都有详细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化工行业健康安全的关切。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化劳发[1992]第907号文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1992年11月20日化劳发(1992)第907号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部直属企业:现将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及部直属企业抓紧组织实施。
为做好实施工作,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下简称“岗贴”)制度是关系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职工队伍的大事,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部署,并主动做好与当地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在增资指标、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二、化工企业应做好“岗贴”的测算工作,摸清实行“岗贴”的作业范围、人数、分等和新增工资的情况,以及企业的负担能力,并制定实施方案。
考虑到企业间经济效益的差别,“岗贴”标准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
“岗贴”的使用,应结合深化企业劳动工资改革的部署和进程,由企业自主安排。
三、关于执行范围,部颁(78)化劳738号和(86)化劳923号两个范围表未列入的产品和作业工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审批,在报地方劳动、财政厅(局)的同时,报部备案。
四、化工“岗贴”制度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实行。
实行“岗贴”制度要加强综合治理,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还要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年限、等级以及津贴水平的记载、核查等基础工作。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第一篇: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相关法规依据: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1992年10月12日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43号文)化工部: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
经研究,同意在一九七九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并适当调整津贴标准。
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78>化劳738号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
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
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甲等极度危害2.0元乙等高度危害1.5元丙等中度危害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显然这个文件实在是太老了,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实际情况:1、大多数企业是不发放津贴的,只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当然也有很多企业发放了远远高于这个规定。
根据职业危害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为每人8元、5元、3元每日来发放,每月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计发放3、另外,在辐射这一块有单独的津贴发放。
有核辐射和放射两块,放射按照《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基层医院放射人员工作的工作时长和保健假及津贴1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没有专门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二类防疫津贴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7元;具体由各单位自定。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有毒有害津贴 实施方案
有毒有害津贴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有毒有害津贴是指对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环节,政府给予的一种经济性的激励政策。
有毒有害津贴的实施旨在引导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减少有毒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目标。
1. 提高企业和个人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意识;2. 减少有毒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3. 促进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合理使用和减量化管理。
三、实施方案。
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制定并完善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3.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企业和个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4. 提供技术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提供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持,包括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安全设施改造等。
5. 建立奖惩机制。
建立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奖惩机制,对于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
四、实施效果。
1. 提高了企业和个人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意识,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2. 减少了有毒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3. 促进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合理使用和减量化管理,推动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五、总结。
有毒有害津贴的实施方案能够有效地提高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有毒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促进可持续发展。
政府、企业和个人应共同努力,落实好有毒有害津贴的各项政策措施,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特岗及补贴事宜
关于发放从事特殊岗位人员保健津贴的实施办法(企业)为了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危害等作业岗位人员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危害的能力,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员工,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人发[1997]10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劳薪字[1993]141号两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公司内从事特殊岗位在职人员实施保健津贴,特制订本办法:一、实施特殊岗位保健津贴发放范围1、长期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员工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长期从事放射仪器操作、高温、噪音、粉尘、重体力劳动作业环境下工作的员工。
二、保健津贴等级划分(一)甲等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强致癌物质人员。
(二)乙等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长期从事放射性仪器操作岗位。
3、长期从事岗位噪音在100分贝以上。
(三)丙等1、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岗位。
2、长期从事高温作业操作岗位,作业环境达四级以上,温度高于38℃。
3、长期接触电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操作岗位。
4、长期从事粉尘作业环境中的岗位,粉尘作业达四级以上。
(四)丁等1、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2、长期从事化验、配药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
3、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达四级,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平均消耗值为2700千卡/人。
三、保健津贴补贴标准甲等每人每日3元。
乙等每人每日2.5元。
丙等每人每日2元。
丁等每人每日1.5元。
四、保健津贴的经费来源特殊岗位保健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特殊岗位作业员工的一种工资性补贴,津贴在工资基金里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办法青岛海通制动器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环境恶劣特殊岗位医疗费用草案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公司工作岗位实施职业健康保护,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劳动者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我公司模压车间对化工产品(玻璃钢)进行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及气味,虽在国家标准内,但长时间仍有潜在患病风险。
为了提高成型车间工人的工作积极性,补偿不可预见的职业病潜在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原化学工业部发布的(78)738《有毒有害作业工种清单》和(86)华劳923《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补充清单》执行,即:,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化学作业多年的一线职工,以其为主要对象。
但是,由于我们公司还没有达到这个水平,我们只参考津贴标准。
二、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的类别与标准根据国家标准《有毒作业分类》(gb12331-90),根据生产性毒物的毒性、作业环境中毒物的超标浓度、有毒作业的作业时间和对人体健康的实际危害程度,将岗位分为三类。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国家标准《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确定。
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可能影响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的青岛海通制动器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岗位,列为一类;2.所有接触累积毒物、剂量小、毒性小、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工作,均为二级;3.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工作岗位,列为三类;各项日常医疗费用标准为:一级3.00元;二级2.00元;三级1.00元我公司按工序划分?三、保健费资金来源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全年发放的一种工资补偿。
津贴由工资基金支付,并计入生产成本。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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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部
1993年3月12日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
2.
3.
4.
5.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三、津贴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
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
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
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
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
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
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
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
2.1
毒患
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
危害
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
级别。
3分级依据
3.1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
、
3.5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
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
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表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2。
4.2对接触同一毒物的其他行业(表2中未列出的)的危害程度,可依据车间空气
中毒
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的长短,划顶级别。
凡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经常达到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值,而其患病率或症状发生率低于本分级标准中相应的值,可降低一级。
4.3接触多种毒物时,以产生危害程度最大的毒物的级别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