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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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部
1993年3月12日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
2.
3.
4.
5.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三、津贴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
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
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
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
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
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
2.1
毒患
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
危害
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
级别。
3分级依据
3.1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
、
3.5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
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
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表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2。
4.2对接触同一毒物的其他行业(表2中未列出的)的危害程度,可依据车间空气
中毒
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的长短,划顶级别。凡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经常达到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值,而其患病率或症状发生率低于本分级标准中相应的值,可降低一级。
4.3接触多种毒物时,以产生危害程度最大的毒物的级别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