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关于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暂行规定各处室、系部:为了保障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352号令与《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88]教备局字008 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97]10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我院从事接触放射线类、化学和生物类等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教职工可发给保健津贴。
二、发放等级和标准(一)属于以下情况的为甲等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工作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的工作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或其它教学科研工作,经常接触使用多种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4.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5.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甲等的保健津贴标准为每月66 元,每日3 元。
(二)属于以下情况的为乙等1.一般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工作人员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或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在动物饲养及试验、检测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消毒的处理人员。
6.从事甲等范围教学的工作人员7.专门从事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X光机、电子显微镜等大型仪器设备的工作人员。
乙等的保健津贴标准为每月44 元,每日2 元。
(三)属于以下情况的为丙等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中,一般性接触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25号)中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检定、测试、检验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8%的意见,结合各级、各类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津贴发放范围1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检定、测试、检验、维修等工作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2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环境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
(二)津贴发放的类别和发放的参考标准根据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岗位(项目)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的种类以及工作量(接触时间、剂量)、防护条件等因素,将津贴分为以下类别并制定相应的发放参考标准。
1一类(津贴参考标准45~55元)①专职从事较高剂量放射性(极毒组、高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②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③专职从事剧毒物品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④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烈性传染病名称见附表。
2二类(津贴参考标准35~45元)①专职从事较低剂量放射性(中毒组、低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②专职从事高空检定、测试、检验工作的人员;③专职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高电压、强电磁、强电流检定、测试工作的人员;④经常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的人员;⑤经常在噪声、振动、高温、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致病菌、环境、工作项目名称见附表。
3三类(津贴参考标准25~35元)①一般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噪声、振动的人员;②经常使用中毒物质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环境名称见附表。
4四类(津贴参考标准15~25元)①经常使用低毒物质的人员;②长期在密闭或恒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暂行办法
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暂行办法一、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对象学校营养保健津贴,发放给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类工作人员。
二、营养保健等级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具体如下:1.接触放射线类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甲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工种的人员。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乙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岗位工作人员。
(2)使用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岗位工作人员。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岗位工作人员。
丙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岗位工作人员。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岗位的工作人员。
丁级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要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2.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有关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见附件2。
甲级(1)长期从事黄曲素B1,亚硝酸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的人员。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3篇)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塔里木油田公司和原指挥部均建立了特殊工种岗位保健津贴制度。
油田重组后,特殊工种岗位保健津贴,存在一些相同相近岗位等级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为了规范和统一油田特殊工种岗位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塔里木油田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重新明确塔里木油田公司特殊工种范围和享受的保健津贴标准。
·保健津贴等级与标准一等保健每日____元;二等保健每日____元;三等保健每日____元;四等保健每日____元;五等保健每日____元。
·享受保健津贴的工种享受一等保健津贴工种享受二等保健津贴工种享受三等保健津贴工种享受四等保健津贴工种享受五等保健津贴工种1、____、Y射线操作工;2、中子源、同位素分源工和同位素测井操作工;3、钴60的物性实验室操作工;4、医院放射科仪器操作人员;5、酸站配酸工、干粉站配灰工。
1、电气焊工(含塑料焊接和切割工);2、放射性测井监督;3、变电运行工、充电工;4、酸碱及其它有毒化学品清洗操作工;5、高频辐射岗位操作工;6、喷漆、刷胶工;7、机械除锈工;8、医院B超、口腔科、高压氧仓、太平间工作人员;9、接触苯、二甲苯的操作工;10、探伤工;11、化学助剂操作工(助剂车间、合成车间、干燥车间);12、现场安全监督人员。
1、实验室分析化验人员;2、管工(配合电气焊);3、水泥、化工料和油料装卸工;4、配药、加药工;5、井下作业操作工;6、测试队井口工;7、液化气充装工;8、管沟检修工;9、医院检验科、手术室医生、护士和病房卫生员;10、地质磨片工;11、电瓶维护工;12、泥浆工程师;13、沥青拌和工、沥青摊铺工、沥青路面压实操作工;水泥稳定土拌和工;14、绿化管护工(农药喷洒作业时)。
0.电视发射工;0.配电工;0.水泥、化工料保管人员;4、司炉工、司泵工、换热工;0.防疫站疫苗接种护士、传染病预防人员;0.履带式推土机、挖掘机手;0.干洗设备操作工;0.复印工、晒图工、胶印工;0.激光切割工。
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管理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2号)的规定,为做好我院工作人员健康保健工作,现就我院工作人员保健津贴调整规定如下。
一、执行范围凡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或直接接触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有害人体健康的生物制品,或在高温、高压、高磁、高噪声、高粉尘、低气压、低温、疫区等环境中工作的在编人员,均应按照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享受相应的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
二、保健津贴分类与标准(一)一类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1.专职从事放射性仪器设备操作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监测工作;3.专职从事化学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化学药品和接触使用强致癌物质的工作;4.专职从事力学爆破洞及电弧风洞试验工作;5.专职从事与上述危及身体健康程度等效的其他工作。
(二)二类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月350元1.一般使用放射性仪器设备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12.在科学实验和生产工艺中,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工作;3.专职从事菌种分类、保藏及癌细胞培养、分析等工作;4.专职从事力学大炮、风洞和爆炸等试验工作;5.专职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源等新技术的研究工作;6.专职从事与上述危及身体健康程度等效的其他工作。
(三)三类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月260元1.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工作;2.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的工作;3.专职从事药材加工等粉尘严重的工作;4.专职运送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5.动植物分类和标本管理的工作;6.从事与上述危及身体健康程度等效的其他工作。
三、发放办法(一)同时兼做两类以上工作的人员,只能享受其中较高类别的保健津贴待遇。
(二)享受保健津贴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保健津贴不随工资关系转移。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范文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包括但不限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操作岗位、高温作业岗位、辐射作业岗位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制度,制定相应的发放规定,并向职工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和制度。
第四条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优先,防止职业病的发生,职业危害的危害程度较高的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保健措施;(二)综合施策,采取多种保健措施,包括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岗位环境的改善等;(三)科学合理,根据岗位的特点和职工的需求,制定相应的保健发放方案;(四)公正公平,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随意剥夺职工的保健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纳入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安排。
第六条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进行,具体发放内容和方式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内容第七条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岗位的特点和职工的需求,向职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面具、耳塞、防护手套、防护服等;(二)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培训: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参加职业危害的健康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三)岗位环境的改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职业危害岗位的工作环境,如通风设备的安装、废气排放的处理等;(四)职业危害岗位的技术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危害岗位的技术措施,如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措施、辐射防护措施等;(五)职业危害岗位的体检: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岗位的体检,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八条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的内容和方式应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职工的需求进行调整和改进。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人发[1997]107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调整(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由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一。
(二)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至15元、10至12元、7至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调整(一)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 3]农(牧)字第10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划分为三类。
各类别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二。
(二)各类别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至15元、9至11元、4至8元老派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三、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甲等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症物质的人员。
4.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
5.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事、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症物质的人员。
6.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乙等1.一般使用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commercial use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文号:人发[1997]107号发布日期:1997-11-12执行日期:1997-1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调整(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由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一。
(二)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至15元、10至12元、7至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调整(一)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3〕农(牧)字第10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划分为三类。
各类别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二。
(二)各类别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至15元、9至11元、4至8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三、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甲等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有害健康工种享受补贴待遇细则
/guozi/new/shownews.asp?id=110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8-12-8 16:31:27 阅读:1995次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为保证我校从事有毒有害有损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的特殊营养需要,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等任务,参照原国家教委颁发(88)教备局字008号《关于试行<高等院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保健对象1、经常参加有害工种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2、进行毕业论文实验或兼任教学实验辅导并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时间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本科生;3、来本校实习、进修及协作的校外人员参加有害健康工作的营养保健,校内工作环境所在单位据实证明,由派员单位审发;4、进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实验室从事安装、维修工作人员。
二、享受保健的标准和等级1、接触放射线类工作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保健。
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人员保健标准按工作内容、接触射线量大小核定,我校从事接触放射类工作人员营养保健分乙级、丙级、丁级三个等级。
(见附表一)2、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从事该类工作的人员均按每月从事直接接触有害物质天数享受保健。
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个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
全月接触18天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12至18天者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75%;6至12天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50%;少于6天者可以跨月累积,二个月累积的天数达6天以上者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50%。
根据工作内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营养保健分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等级。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文号:人发[1997]107号发布日期:1997-11-12执行日期:1997-1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调整(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由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一。
(二)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至15元、10至12元、7至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调整(一)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3〕农(牧)字第10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划分为三类。
各类别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二。
(二)各类别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至15元、9至11元、4至8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三、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甲等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
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一、范围和等级营养保健津贴应发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
其范围大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
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要根据程度种类计量严格划分等级,给予不同的营养保健。
具体规定如下:(一)接触放射线类分甲、乙、丙、丁四级,具体等级和范围如下:甲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2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4、零功率反应堆的控制员。
5、加速器的实验运行人员。
6、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种。
乙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使用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
丙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丁级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工作分甲、乙、丙、丁四级,具体等级和范围如下:甲级亚硝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023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2023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可谓是当前社会热议的话题之一,其对于职工健康与安全的关注程度备受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以期能全面了解这一重要议题。
一、什么是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是指在从事有毒有害职业的劳动者,因接触毒害、放射性物质或执行特殊任务而产生的津贴。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则是规定了不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和范围。
2023年的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应该是建立在对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保障之上,确保合理、公平地补偿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产生的风险。
二、2023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调整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人们对于职业健康与安全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针对有毒有害岗位的津贴标准也需要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社会现实。
2023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调整势在必行,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对2023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撰写此篇文章的写手,我个人对2023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调整持积极的态度。
我认为这一调整能够更好地关爱劳动者,更加全面地考虑他们的身心健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给劳动者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合理的津贴标准也能够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在文章的后半部分,我们将从工会、政府政策和企业责任三个方面,分别探讨 2023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意义和实现方式。
并结合当前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探讨如何更好地调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以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健康。
我们还将从劳动者处境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劳动者对于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调整的期望和建议,以期能够真正做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结回顾:2023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调整,是当前社会重要议题之一,其意义和影响远超出表面的津贴金额调整。
它代表了社会对于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重视,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XX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办法
XX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办法为加强学院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切实搞好学院的营养保健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标准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实行营养保健只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学院所属各单位应在设备、工艺、防护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或避免职业毒害;营养保健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严格执行营养保健的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标准。
第一章范围与等级第一条范围1.营养保健津贴应发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并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以及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
其范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2.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超过三个月者,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津贴;3.本学院工作人员、本科生、研究生到外单位协作、实习时,凭该外单位的主管部门开列的工作内容、性质、时间的证明信,经学院审批,也可按相应标准发给营养保健津贴。
第二条等级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发给不同标准的营养保健津贴。
1.接触放射性类工作,分为甲、乙、丙三等;甲等:⑴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⑵月累积剂量达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以上当量工种。
乙等:⑴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⑵从事Χ衍射、荧光分析及电镜等直接上机者或专职人员;⑶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
丙等:⑴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⑵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⑶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有毒有害补助标准文件
有毒有害补助标准文件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我国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和处置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政策。
有毒有害补助标准文件就是其中之一,它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补助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本文将对有毒有害补助标准文件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文件。
首先,有毒有害补助标准文件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物质。
这些物质可能来自工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化学品使用等多个方面。
有毒有害补助标准文件规定了这些物质的种类、含量限制、排放标准等内容,旨在通过补助政策来鼓励企业和个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和使用。
其次,有毒有害补助标准文件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补助标准,可以引导企业和个人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和使用,降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
同时,有毒有害补助标准文件也可以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另外,有毒有害补助标准文件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密切配合。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和执法,确保有毒有害补助标准的有效实施。
企业和个人也应当自觉遵守有毒有害补助标准,采取积极的环保措施,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
最后,有毒有害补助标准文件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是必要的。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标准和政策也需要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和完善。
只有不断提高有毒有害补助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综上所述,有毒有害补助标准文件是我国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对于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充分认识到有毒有害补助标准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本文的解读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有毒有害补助标准文件,共同呵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苏州事业单位有毒有害津贴发放方案
苏州事业单位有毒有害津贴发放方案近年来,苏州的事业单位日益发展,受到苏州市民的关注。
在制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津贴发放方案的过程中,苏州市政府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回应,以支持事业单位的发展及社会保障。
首先,苏州市政府颁布实施《苏州事业单位有毒有害津贴发放方案》,旨在加强对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
该方案规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从业人员可享受津贴,其金额计算方式如下: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从业人员的津贴金额=工资收入的25%+社会保险缴纳金额的50%,如工资收入比较低时,这部分津贴金额可以单独计算和发放。
其次,苏州市政府实施《苏州事业单位有毒有害津贴发放方案》,旨在支持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从业人员从事安全可靠的工作,确保其及时得到社会保障。
根据该方案,苏州市政府将给予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从业人员职业保险补贴,以确保他们的安全及及时得到社会保障。
此外,该方案还规定,苏州市政府将定期对事业单位的有毒有害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他们掌握安全知识及能够执行安全措施。
此外,苏州市政府将重点考虑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从业人员的提高工资,并积极建立技术改造基金,以助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从业人员提高收入。
通过建立技术改造基金,苏州市政府将给予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从业人员技术改造补贴,以支持其技术能力的提高。
最后,苏州市政府将重点解决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从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让他们有安全的工作环境,获得及时的医疗服务。
根据《苏州事业单位有毒有害津贴发放方案》,苏州市政府将为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从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健康检查和生活医疗服务,重要性较高的病症由医保负担,以确保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从业人员的医疗保障。
《苏州事业单位有毒有害津贴发放方案》的制定,为苏州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支持,确保他们拥有安全的工作环境及安全的工作状态。
同时,苏州市政府大力支持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从业人员的技术改造,支持他们提高技术,增加收入,以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2016有毒有害津贴标准
2016有毒有害津贴标准一、发放范围和对象有毒有害津贴的发放范围是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
该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如粉尘、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以及从事高温、高空、地下挖掘等特殊工种的职工。
二、津贴等级和标准根据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工龄、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津贴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具体标准如下:1. 甲级津贴:每月200元,适用于从事极度危害作业的职工。
2. 乙级津贴:每月300元,适用于从事重度危害作业的职工。
3. 丙级津贴:每月400元,适用于从事轻度危害作业的职工。
三、发放方式有毒有害津贴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津贴发放标准根据职工工龄、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发放时间和周期有毒有害津贴自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之日起发放,按月发放。
津贴发放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和调整。
五、管理和监督企业应当建立有毒有害津贴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津贴的审核、发放和监督。
同时,企业应当定期向职工公示津贴发放情况,接受职工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六、调整和变更有毒有害津贴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同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津贴等级和标准进行变更,但应当提前告知职工,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相关规定1. 有毒有害津贴是企业对职工的一种补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保障措施。
2. 职工应当遵守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3. 对于违反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定的职工,企业有权暂停或取消有毒有害津贴的发放。
4. 有毒有害津贴应当与其他工资、福利等待遇分别列账管理,不得相互抵扣。
5.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毒有害津贴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职责和流程,确保津贴发放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关于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
关于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人[2006]84号为了保障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88]教备局字008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我校从事接触放射线类、化学和生物类等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教职工可发给保健津贴。
二、发放等级和标准(一)属于以下情况的为甲等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臵及同位素应用的工作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的工作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或其它教学科研工作,经常接触使用多种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4.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5.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甲等的保健津贴标准为每月66元,每日3元。
(二)属于以下情况的为乙等1.一般从事放射性装臵及同位素应用的工作人员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或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在动物饲养及试验、检测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的药品、消毒处理人员。
6.从事甲等范围教学的工作人员7专门从事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X光机、电子显微镜等大型仪器设备的工作人员。
乙等的保健津贴标准为每月44元,每日2元。
(三)属于以下情况的为丙等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中,一般性接触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2.专职从事有毒药品保管的人员。
3.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已更名),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12.23•【文号】[82]农[人]字第37号•【施行日期】1982.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1982年12月23日(82)农(人)字第37号)随着农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种田广泛实行,农业职工在从事科研、技术推广和田间管理作业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机会多了,量也大了,身体健康受到一定影响。
各单位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减少尘毒危害。
在当前劳动条件较差的情况下,为了做好农业科技人员(包括技术干部和工人,下同)的保健工作,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对农牧渔业部系统全民所有制农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以参照一九八0年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的《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80〕科发人字0601号)试行保健津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应会同劳动、人事、财政厅(局)(省农科院参加),参照《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区农业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包括试行津贴的单位,职务名称、工种、津贴标准等)颁发试行,并报农牧渔业部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农牧渔业部直属农业单位可按所在地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二、试行保健津贴的单位,应是农牧渔业部系统中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单位,不包括畜牧兽医单位(畜牧兽医人员的津贴另有规定)。
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试行。
试行保健津贴的人员,应是农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科技干部和与他们一起工作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人。
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管理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2号)的规定,为做好我院工作人员健康保健工作,现就我院工作人员保健津贴调整规定如下。
一、执行范围凡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或直接接触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有害人体健康的生物制品,或在高温、高压、高磁、高噪声、高粉尘、低气压、低温、疫区等环境中工作的在编人员,均应按照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享受相应的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
二、保健津贴分类与标准(一)一类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1.专职从事放射性仪器设备操作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监测工作;3.专职从事化学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化学药品和接触使用强致癌物质的工作;4.专职从事力学爆破洞及电弧风洞试验工作;5.专职从事与上述危及身体健康程度等效的其他工作。
(二)二类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月350元1.一般使用放射性仪器设备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2.在科学实验和生产工艺中,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工作;3.专职从事菌种分类、保藏及癌细胞培养、分析等工作;4.专职从事力学大炮、风洞和爆炸等试验工作;5.专职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源等新技术的研究工作;6.专职从事与上述危及身体健康程度等效的其他工作。
(三)三类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月260元1.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工作;2.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的工作;3.专职从事药材加工等粉尘严重的工作;4.专职运送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5.动植物分类和标本管理的工作;6.从事与上述危及身体健康程度等效的其他工作。
三、发放办法(一)同时兼做两类以上工作的人员,只能享受其中较高类别的保健津贴待遇。
(二)享受保健津贴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保健津贴不随工资关系转移。
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
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文件编号:XH/WY-ZY14 版本号:A0实施日期:2010-09-18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文件编号:XH/WY-ZY14 版本号:A0实施日期:2010-09-18为保证我校从事有毒有害有损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的特殊营养需要,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等任务,参照原国家教委颁发(88)教备局字008号《关于试行<高等院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保健对象1、经常参加有害工种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2、进行毕业论文实验或兼任教学实验辅导并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本科生;3、来本校实习、进修及协作的校外人员参加有害健康工作的营养保健,凭校内工作环境所在单位据实证明,由派员单位审发;4、进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实验室从事安装、维修工作人员。
二、享受保健的标准和等级1、接触放射线类工作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保健。
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人员保健标准按工作内容、接触射线量大小核定,我校从事接触放射类工作人员营养保健分乙级、丙级、丁级三个等级。
(见附表一)2、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从事该类工作的人员均按每月从事直接接触有害物质天数享受保健。
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个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
全月接触18天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12至18天者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75%;6至12天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50%;少于6天者可以跨月累积,二个月累积的天数达6天以上者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