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25号)中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检定、测试、检验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8%的意见,结合各级、各类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津贴发放范围1 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检定、测试、检验、维修等工作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2 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环境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
(二)津贴发放的类别和发放的参考标准根据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岗位(项目)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的种类以及工作量(接触时间、剂量)、防护条件等因素,将津贴分为以下类别并制定相应的发放参考标准。
1 一类(津贴参考标准45~55元)①专职从事较高剂量放射性(极毒组、高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②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③专职从事剧毒物品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④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烈性传染病名称见附表。
2 二类(津贴参考标准35~45元)①专职从事较低剂量放射性(中毒组、低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②专职从事高空检定、测试、检验工作的人员;③专职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高电压、强电磁、强电流检定、测试工作的人员;④经常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的人员;⑤经常在噪声、振动、高温、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致病菌、环境、工作项目名称见附表。
3 三类(津贴参考标准25~35元)①一般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噪声、振动的人员;②经常使用中毒物质的人员。
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人员发放补贴的暂行
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人员发放补贴的暂行规定为保障教学、科研及实验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原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毒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对身体有害工作的人员,实行营养保健补贴。
一、发放范围1.经常接触放射线、化学致癌物、物理致癌因素的工作人员。
2.经卫生防疫部门测定的对身体有害的工作人员;3.遇特殊情况,参照本规定,经学校批准,酌情发放。
二、保健补贴等级的划分对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的工作人员,可根据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时间长短、实际工作量大小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享受相应的保健补贴。
1.甲级,每月享受营养保健补贴15元。
①经常使用接触亚硝胺、黄曲霉素、4-氨基联基苯胺及其盐类等致癌物质的实验工作者。
②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实验课工作,经常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气体或粉尘者。
③专职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及直接操作者。
④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2.乙级,每月享受营养保健补贴12元。
①从事有机合成、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和工业化学等实验教学和研究,经常使用多种中、低毒性化学药品者。
②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③院(系)级专职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④专职从事能产生有毒、有害蒸气、射线光谱或其他毒物样品的鉴定测试工作者。
⑤专职暗室洗相工作人员。
⑥专职石英、玻璃仪器吹制者。
3.丙级,每月享受营养保健补贴9元。
三、享受保健标准1.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按实际工作小时享受营养保健补贴。
①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可享受全月保健补贴。
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40小时以上,不足80小时可享受半月保健补贴。
学院实验室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补助标准2021
学院实验室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补助标准根据xxx文件和xxx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和目前物价水平,特制定我校实验室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补助标准(试行),以保障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实行营养保健只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根本的办法应在设备、工艺、防护上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或避免职业危害。
依据我校实际情况,具体补助标准如下:一、发放范围及等级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其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1.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2.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乙级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崔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6.长期从事砷、汞、铅、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7.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8.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9.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丙级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25号)中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检定、测试、检验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8%的意见,结合各级、各类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津贴发放范围1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检定、测试、检验、维修等工作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2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环境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
(二)津贴发放的类别和发放的参考标准根据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岗位(项目)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的种类以及工作量(接触时间、剂量)、防护条件等因素,将津贴分为以下类别并制定相应的发放参考标准。
1一类(津贴参考标准45~55元)①专职从事较高剂量放射性(极毒组、高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②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③专职从事剧毒物品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④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烈性传染病名称见附表。
2二类(津贴参考标准35~45元)①专职从事较低剂量放射性(中毒组、低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②专职从事高空检定、测试、检验工作的人员;③专职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高电压、强电磁、强电流检定、测试工作的人员;④经常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的人员;⑤经常在噪声、振动、高温、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致病菌、环境、工作项目名称见附表。
3三类(津贴参考标准25~35元)①一般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噪声、振动的人员;②经常使用中毒物质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环境名称见附表。
4四类(津贴参考标准15~25元)①经常使用低毒物质的人员;②长期在密闭或恒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修订稿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化工部1993年3月12日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2021年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
2021年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塔里木油田公司和原指挥部均建立了特殊工种岗位保健津贴制度。
油田重组后,特殊工种岗位保健津贴,存在一些相同相近岗位等级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为了规范和统一油田特殊工种岗位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塔里木油田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重新明确塔里木油田公司特殊工种范围和享受的保健津贴标准。
·保健津贴等级与标准一等保健每日5.0元;二等保健每日4.0元;三等保健每日3.0元;四等保健每日2.0元;五等保健每日1.5元。
·享受保健津贴的工种享受一等保健津贴工种享受二等保健津贴工种享受三等保健津贴工种享受四等保健津贴工种享受五等保健津贴工种1、___、Y射线操作工;2、中子源、同位素分源工和同位素测井操作工;3、钴60的物性实验室操作工;4、医院放射科仪器操作人员;5、酸站配酸工、干粉站配灰工。
1、电气焊工(含塑料焊接和切割工);2、放射性测井监督;3、变电运行工、充电工;4、酸碱及其它有毒化学品清洗操作工;5、高频辐射岗位操作工;6、喷漆、刷胶工;7、机械除锈工;8、医院B超、口腔科、高压氧仓、太平间工作人员;9、接触苯、二甲苯的操作工;10、探伤工;11、化学助剂操作工(助剂车间、合成车间、干燥车间);12、现场安全监督人员。
1、实验室分析化验人员;2、管工(配合电气焊);3、水泥、化工料和油料装卸工;4、配药、加药工;5、井下作业操作工;6、测试队井口工;7、液化气充装工;8、管沟检修工;9、医院检验科、手术室医生、护士和病房卫生员;10、地质磨片工;11、电瓶维护工;12、泥浆工程师;13、沥青拌和工、沥青摊铺工、沥青路面压实操作工;水泥稳定土拌和工;14、绿化管护工(农药喷洒作业时)。
0.电视发射工;0.配电工;0.水泥、化工料保管人员;4、司炉工、司泵工、换热工;0.防疫站疫苗接种护士、传染病预防人员;0.履带式推土机、挖掘机手;0.干洗设备操作工;0.复印工、晒图工、胶印工;0.激光切割工。
高温、有害作业人员保健津贴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
高温、有害作业人员保健津贴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1.1 发放保健津贴目的和管理办法1.1.1 本办法及标准是在1963年国务院国经周字(216)号文《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的基础上,根据原xx市劳动局、xx市财政局穗劳安字[1997]2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1.1.2 发放保健津贴是为了补充职工从事有害健康作业的特殊营养,增强职工肌体抵抗力,保证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所采取的一项预防性的辅助措施。
不能把保健津贴看作为生活福利待遇。
1.1.3 在实行保健津贴制度的同时。
各单位应注意做好各项劳动保护工作;改善作业环境,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1.1.4 经原xx市劳动局批准定级享受保健待遇的工种,其保健津贴按每月发放。
从事实际工作16天(含16天)以上,发给全月;16天以下发给半个月。
1.1.5 其他工种职工,在施工作业中接触高温或有害作业时,按其每天持续从事四小时以上接触高温或有害作业的实际工作天数,参照相应工种享受级别,按天数计算发放。
1.1.6 发放保健津贴按职工实际从事高温或有害作业的出勤天数计算。
调整工种或调动工作时,从新上岗之日起,按新工种计算发放。
公休、法定假日、离职学习、待工待料或其他原因窝工超过一个工作日、工伤假、病假、产假、探亲假、干休假和加班加点工作,不应列入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1.1.7 进入有毒性气体的厂、矿进行扩建、检修工作的职工,其保健津贴标准原则上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1.1.8 凡从事两种以上作业的人员,只能领取其中津贴高的一种,不得同时领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保健津贴。
1.1.9 凡享受保健津贴待遇的工种人员,必须由所在的生产班长(部门),根据接触高温及有害作业的实际末数,实事求是地填报,交所在单位质安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核发、如发现有虚报、冒领、重领保健津贴行为者,要追究责任,视其情节轻重,责成退赔甚至纪律处分。
2023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2023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可谓是当前社会热议的话题之一,其对于职工健康与安全的关注程度备受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以期能全面了解这一重要议题。
一、什么是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是指在从事有毒有害职业的劳动者,因接触毒害、放射性物质或执行特殊任务而产生的津贴。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则是规定了不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和范围。
2023年的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应该是建立在对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保障之上,确保合理、公平地补偿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产生的风险。
二、2023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调整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人们对于职业健康与安全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针对有毒有害岗位的津贴标准也需要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社会现实。
2023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调整势在必行,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对2023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撰写此篇文章的写手,我个人对2023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调整持积极的态度。
我认为这一调整能够更好地关爱劳动者,更加全面地考虑他们的身心健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给劳动者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合理的津贴标准也能够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在文章的后半部分,我们将从工会、政府政策和企业责任三个方面,分别探讨 2023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意义和实现方式。
并结合当前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探讨如何更好地调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以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健康。
我们还将从劳动者处境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劳动者对于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调整的期望和建议,以期能够真正做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结回顾:2023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调整,是当前社会重要议题之一,其意义和影响远超出表面的津贴金额调整。
它代表了社会对于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重视,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及发放标准(附违规发放案例)
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及发放标准(附违规发放案例)来源:社保⽹查询津贴和补贴是指基本⼯资外,为了补偿职⼯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付给职⼯的津贴、补贴。
简单地说,津贴与补贴都包含在⼯资当中。
津贴和补贴本质上没有区别,但是补贴是对⽇常⽣活费⽤开⽀的补助,侧重于⽣活性;⽽津贴是对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侧重于⽣产性。
国家规定的津贴和补贴是什么?《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付给职⼯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影响⽀付给职⼯的物价补贴。
1、津贴。
包括:补偿职⼯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付的各种补贴。
津贴和补贴有什么区别?⼀、⽬的不同津贴是作为补偿⼯作条件或额外劳动⼒消耗的⼀种辅助性⼯资,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种形式。
补贴是为了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上涨⽽导致影响的⼀种福利性⼯资。
主要包括车补、话费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补贴主要是⽤来降低物价变动对劳动报酬的实际购买⼒影响的⼀种⼿段,相对于津贴,补贴与⼯作性质的联系相对较弱。
⼆、性质不同津贴的发放具有强制性,只要劳动者符合发放津贴的条件,就必须⽆条件向职⼯发放。
补贴的发放属于⼀种福利性质,属于⽤⼈单位⾃主经营权的范畴内,⽬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单位⼀旦对发放补贴做出承诺,即应该履⾏承诺,按时按量向劳动者发放该项补贴,否则可能会⾯临拖⽋⼯资⽽产⽣的不利后果。
三、是否计⼊最低⼯资标准不同。
津贴是不纳⼊最低⼯资标准的计算的,未计⼊该类津贴的⼯资不得低于最低⼯资标准。
⽽依据该规定,补贴是属于最低⼯资的⼀部分,不计⼊补贴部分,职⼯⼯资收⼊是可以低于最低⼯资标准的。
津贴、补贴与⼯资什么关系?⼯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资;(⼆)计件⼯资;(三)奖⾦;(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资;(六)特殊情况下⽀付的⼯资。
化工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81]化劳字第536号文
化工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正文:---------------------------------------------------------------------------------------------------------------------------------------------------- 化工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1981年6月24日以(81)化劳字第536号文发布)化工生产中工人接触各种有毒有害物质。
多年来虽然在毒害的防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改善了劳动条件,但由于多数化工企业的工艺和装备比较落后,仍有相当一部分分工生产工人常年在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条件下工作,对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的发展都带来较大的危害。
为了保护化工工人的身体健康,巩固一线工人队伍,促进生产的发展,近几年来,曾选择了一批重点化工企业,先在危害较大的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进行了“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和改革工时制度的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根据中共中央发〔1980〕6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逐步实行包括“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在内的工时制度改革。
现就工时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工时制度,是为了保护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身体健康,巩固一线工人队伍,促进生产的发展。
保护工人身体健康的根本办法,是从工艺技术和设备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改革工时制度只是一项辅助措施,因此,绝不能因为改革工时制度而放松防治工作。
改革工时制度,要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原则下进行。
在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劳动管理,做到精打细算,节约用人,力争不降低劳动生产率。
改革工时制度,要从实际出发。
既要考虑本行业、本企业的需要,又要顾全大局,考虑到与外行业、外企业的关系,以及国家目前的条件与可能,不能要求过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服务中国制造、中国创造,深入实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激励广大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我部组织编写了《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企业时参考。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提高技能人才工资待遇,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抓好宣传培训,推广典型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示范引领,推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1月26日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多职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以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大力提高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和经济待遇,不断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为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提供重要人才支撑,结合企业薪酬分配理论实践和技能人才特点,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旨在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可供参考的方式方法。
企业可结合实际,借鉴本指引,不断建立健全适应本企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体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或服务一线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
第四条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
体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的价值分配导向,合理评价技能要素贡献。
(二)坚持职业发展设计与薪酬分配相配套。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相关法规依据: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1992年10月12日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43号文)化工部: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
经研究,同意在一九七九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并适当调整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78>化劳738号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
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甲等极度危害2.0元乙等高度危害1.5元丙等中度危害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显然这个文件实在是太老了,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实际情况:1、大多数企业是不发放津贴的,只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当然也有很多企业发放了远远高于这个规定。
根据职业危害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为每人8元、5元、3元每日来发放,每月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计发放3、另外,在辐射这一块有单独的津贴发放.有核辐射和放射两块,放射按照《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基层医院放射人员工作的工作时长和保健假及津贴1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没有专门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二类防疫津贴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7元;具体由各单位自定。
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的,可按规定发放补充养老.
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的,可按规定发放补充养老金
何建国:我在单位从事接触有害气体工作的岗位,在该岗位已经工作16年了,符合特殊工种提前5年办理退休的条件,但听社保的办事人员讲,由于我1992年底以前在该工作岗位工作只有10年,所以只能领取3000元的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请问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咨询员:按规定,凡1992年底前已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累计年限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按原国家规定比例折算的工作年限不满7年的,均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3000元;满7年及其以上的,发给4000元。
有毒有害工种按国家规定,工作年限一年折算半年。
由于您1992年底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折算后的工作年限只有5年,所以只能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3000元。
2021职业病奖惩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奖惩处理方式1.严格执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1)矿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进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方式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载明。
未按规定告知罚责任人100元。
(2)矿每一年安排对接尘人员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确认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体检者,未按规定告知的,罚责任人100元。
(3)矿井每一年对采掘工作面、地面车间等有职业危害因素地址按期监测,检测结果应在井口职业病防治发布栏公示。
未按规在发布栏公示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各单位应按规定在有职业危害职位作业地址夺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未按规定设置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2.严格执行职业危害教育培训制度(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培训很多于4学时,培训由矿培训中心组织进行,未按要求培训的罚培训办50元每人/次,安排未取得培训合格证员工上岗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每人/次。
(2)员工在岗期间培训每一年很多于2学时,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未按要求培训的罚培训办50元每人/次,安排未取得培训合格证员工上岗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每人/次。
(3)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刻、日期、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地址,受培训人名单等。
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没有按规定记录和填写台账的,罚责任人100元。
3.增强矿井综合防尘治理惩罚方式依照《钱营孜煤矿无尘矿井实施治理方式》。
4.增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治理(1)人事科应当按《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员工配备、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有发放记录,未按规定配备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生产单位未依照人事科要求发放或无发放记录(记录必需有领取人签字)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2)不合格或失效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得发放和利用,关于发放和利用不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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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实施办法
欧阳光明(2021.03.07)
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原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二、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的类别与标准
依据“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公司所有岗位分为三类。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可能影响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的工作岗位,列为一类;
2.凡是接触蓄积毒物,用量小、毒性小,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工作岗位,列为二类;
3.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工作岗位,列为
三类;
各类日保健费标准为:一类3.00元;二类2.00元;三类1.00元
三、保健费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四、发放和管理
1.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加强员工健康监护。
4.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五、附则
安全环保部负责界定公司各工作岗位的类别。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