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与别除权的受偿顺序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很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其他的问题,导致公司经营不下去,需要进⾏破产处理,那么关于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呢,多了解⼀些法律程序还是⽐较好的。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下内容为您答疑解难,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是指破产⼈或债务⼈依法向众多情况的债权⼈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前⼀顺位对特定财产实施分配后还有剩余财产时,后⼀顺位的债务才可能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
顺序为:(1)破产费⽤;(2)共益债务;(3)有优先受偿权的⽋付⼯程款;(4)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债权;(5)有财产担保的债权;(6)职⼯债权;(7)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8)其他债权。
⼀般⽽⾔,破产时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指的则是以上第六顺序以前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破产费⽤1.偿付。
实践中,破产费⽤⽀出⼏乎全凭借债维持,因为企业破产,⽆论是破产企业⾃⼰申请或者是因债权⼈申请,企业破产前账⾯⼏乎全⽆现⾦,所以费⽤⽀出只能由管理⼈借款筹集。
现破产法规定:(1)破产费⽤由债务⼈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财产不⾜以清偿破产费⽤的,管理⼈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分配:(1)当破产财产分配时不存在抵押债权或其他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时,破产费⽤的清偿可直接从破产财产变现所得的合计数中扣除。
(2)如果破产财产的变现是将不同属性的资产分组拍卖分别实施,就必须将破产费⽤进⾏分解,分摊到特定的破产财产组合中。
分摊破产费⽤有直接扣除和按⽐例分摊两种⽅法:(1)直接扣除。
对于与特定优先受偿债权相对应的破产财产组合变现时⽀付的破产费⽤,例如拍卖费⽤、销售税⾦、过户费⽤等,可按照变现时的实际开⽀作为各特定财产组合的破产费⽤;(2)按收⼊⽐例分摊。
对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审计评估费、破产⼯作⼈员⼯资和办公费等其他各项费⽤,可按照收⼊与费⽤相配⽐的原则,按收⼊⽐例分摊到各特定财产组合中。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关系浅析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浅析摘要:新破产法颁布以来,关于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清偿问题的讨论一直未停息过,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一度成为新《破产法》通过的最大障碍,最后立法者采取了一个折中的“新老划断”的办法也即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债权可以优先于别除权得到清偿,而之后则是别除权优先清偿。
这样的规定看似稳妥却只能换来暂时的平静。
从破产法颁布至今都还是众说纷纭并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主张,劳动债权应优先于别除权受偿,因为劳动债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究其根本,实际上是一种宪法权利;其主张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别除权应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
首先,《破产法》不应该推翻《担保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法律体制的完整。
两种观点都有其各自合理性,立场不同、角度不同,看待问题的方式以及得出的结论自然也就不一样。
本文通过对两种观点进行对比分析,提出本人对于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的看法。
以期更好的优化我国的破产清偿制度,在切实保障劳动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别处权劳动债权优先清偿一、别除权概述(一)别除权概念别除权是指在债务人特定财产上享有担保权或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就设置该项权利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条确定了我国的别除权制度。
别除权是破产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大陆法系都称为别除权,而英美法系称为“有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法尽管规定了别除权,但却没有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使用别除权的概念,而是使用了与英美法系相似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概念。
其实,别除权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这两个概念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上都有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别除权的范围应当一致。
尽管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使用,但其本身并不是破产法创设的一项财产权利。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之探讨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之探讨【摘要】破产法第132条对在破产程序的清偿顺位上,劳动债权相对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性采用“新老划断”的态度。
本文通过对劳动债权与别除权的性质及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对二者的受偿顺序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得出在破产法中应当确认别除权优先性不可动摇的地位,实行别除权优先之下的劳动债权有限保护的结论。
【关键词】别除权;劳动债权;优先性;社会保障2006年8月27日,我国颁布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生效。
《破产法》的第109、132条对劳动债权与别除权实现的优先受偿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即在《破产法》生效后,在《破产法》颁布前形成的劳动债权优先于别除权,颁布之后形成的劳动债权则不具有优先性。
一、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理论之争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就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
在实践中,享有破产别除权往往是指金融机构,对债权设定担保等优先受偿的方式是金融债权人在经营活动中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和有效保障。
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在《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中,针对别除权与劳动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部分法律人士主张劳动债权应优先于别除权受偿,应为劳动债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
其主张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对职工的权利保障已经成为国际惯例;金融债权人贷款给企业,就应作为利益共同体承担企业经营失败可能带来的风险。
另一种观点认为,别除权应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
首先,《破产法》不应推翻《担保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次,劳动债权应该优先保护,但是将劳动债权优先于物权担保债权清偿也是不公平的。
最后,破产程序中若不能保护金融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金融业带来各种问题,增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成本、危及金融安全将是最终出现的结果。
在我国一方面金融机构大量不良资产难以消化且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劳动债权的拖欠也违背我国的立法精神。
论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
效的担 保制度, 以提升 弱势 企业的发展能力和整 个社 会的经 已经欠付职工债权 为前提, 可 因为他们无法确信在贷款后 债务人
济 效率 在我国现 阶段 , 优先的考虑应当是确保交易安全, 为企 不会 出现 新的大量欠 付职工债权 行为。其 次, 有物权担 保的债
明确政策性破产 是仅适用 于特 殊时期、 殊情况下 的部分 国有 创造社会 财富 , 特 不是 为市场经济提供 发展 的动力 与保障 , 而是 企 业的一种过 渡性措施 。如果再将 职工债 权先于所 有债权 受 在遏制人 们的市场 经济活动 , 阻碍交 易进行 , 对市场 经济 的发 偿, 则似有政策性破产之嫌 。 是把清偿顺序 推广 到所有企业 , 若 破产立法宗 旨不相符 。以我 国是社会主义 国家 、 保护劳动者合 展将起到 消极破坏 作用 , 实际上也将损 害 国家 、 企业和 职工 的
影响。有物权担保的债 权人 就担 保财产在 破产程序 中享有别 除 于职 工债 权在 破产 程序中将优先 于所有债权清 偿, 债权 人为避 权, 即便债 务人丧 失清 偿能力 , 陷于 破产 境地 , 只要 担保物 尚 免损失 , 将拒 绝与拖欠职工债权的企业进交易 。所以, 那些 陷入 存, 价值超过债额 , 债权人仍可保 障 自己的权利完全得到实现 。 经营 困境 的企业如 果欠付职 工债 权, 尽管可能 尚未达 到破产境 物 权担 保制度是别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 否认担保债权 的优 先 地 , 也将 因银行不敢再给其发放贷款 , 而被提前 宣告死亡 , 职工
【 要】 摘 职工的正当权益在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保护, 但是将范围甚广的职工债权全部置于有担保的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 设计有所不妥.从法理基础以及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来看, 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是应 然选择, 同时对职工正 当权益的保护也必
破产重整债权有哪些优先受偿顺序
破产重整债权有哪些优先受偿顺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是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清偿职工工资、各种补偿等的费用,其次是税费,最后是普通债权。
关于破产重整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的问题,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破产重整债权有哪些优先受偿顺序1、破产重整后,如果破产重整方案不能执行的,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2、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然后清偿职工工资、各种补偿等的费用。
4、其次是税费。
5、最后是普通债权。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重整程序有哪些1、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
按照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占公司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申请。
2、其次是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具体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时法院将以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为标准。
当然,这是理论上的要求,在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很难掌握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法院的态度非常微妙。
笔者参加培训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业务庭)审判长也提到了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思想是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应当尽量受理,并专门对各地法院进行了明确,但各地法院仍存在不愿受理破产案件(也包括破产重整案件)的现实情况。
试论商业银行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形 的 , 务 院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构 可 以向 人 民法 院提 出对 该金 融 机 构进 产清算时, 国 在支付清算费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后 , 应当优
” 职工债权优 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的申请 。 《 ”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商业 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 的本金和利息。从中我们可以看 出, “ 银行不 能支付到期债 务, 中国人 民银行 同意 , 经 由人 民法院依法宣告
L g l y t m n o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y e a s e A d S ce S t
{占 I 轧会 } I
2 9( ) 0. 下 03
试 论商业银行 的破产 财产清偿 顺序
孟文翔 陈 昱
摘 要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体现着破产分配的正义, 本文从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立法现状, 分析 了我国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的合理顺序, 并提 出了应该从欠薪保障制度和存款保 险制度两方面进行完善。
处于“ 者” 位的。 弱 地
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特别法没有作规 定时, 应该按照普通法实施, 因此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于商业银行的破产。以上两部有关破产 财产清偿顺序 的法律在商业 银行破产中有许多不完善 以及值得商榷的地方, 下面将作进一步分析。
其 破 产 。 业 银 行 被 宣 告破 产 的 , 商 由人 民法 院组 织 中国 人 民银 行 等有
先于个人储蓄存款 受偿 。 是笔者对这个观 点有不赞同的地方, 但 理由
如下:
关部 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以上两部法律为商业银行 ” 的破产提供 了法律依据 。 二 、 国商业银行破产财产 清偿顺序 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 我 我 国《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中有如下规定: 商业银行 “ 破产清算时, 支付清算费用、 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用后 , 应当 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里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 ” 没
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的经济法学分析——经济法内物权为中心
法制建设 ! "##$
%&’
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的经济法学分析
— — —以经济法内物权为中心
于忠龙
(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
! ! 摘! 要: 对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权利正当性的论证, 民法的优先权理论碍于其局限, 实 际论证效果并不理想。而从经济法内物权 (活劳动力权) 出发, 即可以得出: 它是社会化生产 正常运行、 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保护人作为首要的生产要素之所在; 是当代人权法治化发展的 必然。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 有必要设立经济法内物权, 从而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提供法律 基础。 关键词: 经济法; 内物权; 劳动力 ! ! 中图分类号: )&**+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 $. / $& ( $$&0 ( $% ! ! 关于职工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问 题, 一直是新破产法制订过程中的热点问题, 也是 争议最大的问题。 《 破产法 ( 草案) 》 第 #*’ 条 及 ##0 条规定将职工劳动债权放到了有担保的债权 之前进行清偿, 从而建立了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 绝对优先于有担保债权的地位。对此学界面临的 首要问题是从 理论上论证职 工工资等劳动债 权 “超级优先法律地位” 的正当性问题, 笔者注意到 相关论证无论支持抑或反对, 其视角大多从民法 理论出发而较少从其他部门法, 尤其是从经济法 的视角考察。但是民法理论碍于其理论局限, 实 际论证效果却并不理想, 因此, 本文试从经济法的 视角对其加以考察, 以求对解决劳动债权绝对优 先受偿的正当性问题能有所助益。 一、 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法律属性及其局限 #+ 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法律属性。劳动债权是 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 基本社会保险费、 以及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等所发生 的职工请求企业 给付一定金钱 的权 利。劳动债权一般包括: 工资支付请求权、 基本社 会保险费用请求权、 补偿金请求权等。对于劳动 债权的法律属性, 一般认为, 劳动债权仍然属于民 法上的债权, 通常是一种无担保的债权, 并且从比 较法的角度看, 各国立法大都从保护劳动者权益 出发, 将其列为法定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债权人 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 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 优先权制度是国家立法政策取向的结果, 它是立 法者直接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干预, 使在法律上需 要受到特别保护的特种债权依法优先受偿的一种 法定权利制度, 它打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债权平 等的原则, 甚至有时具有击穿抵押权或质押权等 担保物权的效力。正是由于其效力强大, 国内外 的立法实践都将劳动债权作为一种需要特别保护 的特种债权而将其权属定位为法定优先权, 从而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的状态。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需要按照一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如何分配给债权人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主要按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一、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破产程序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审计费用、法律顾问费用等。
这些费用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得到清偿,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优先清偿债权也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优先清偿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优先清偿债权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与劳动者有关的费用、国家和其他单位的税款、罚款以及其他债务人应当优先偿还的债权。
二、一般清偿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清偿的第二顺序是一般清偿债权。
一般清偿债权是指除了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
一般清偿债权按照等顺序进行清偿,即同等地位的债权按照比例分配。
三、股东及其其他债权股东的权益和其他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
在破产清偿中,股东的权益处于最后的位置。
只有在清偿完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权和一般清偿债权之后,才能清偿股东及其其他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清偿顺序并不是绝对固定的,根据不同的破产程序和具体的情况,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
此外,破产财产的清偿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等。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按照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一般清偿债权以及股东及其其他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可以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相应的权益保障。
同时,了解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无力偿还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以偿还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赔偿顺序是十分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各债权人能否以及何时能够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如下:1. 优先受偿债权:这里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
在破产企业清算时,首先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等福利待遇。
这是因为劳动者的权益通常是最为脆弱的,而且对于他们来说,工资等福利是日常生活的重要来源。
2. 优先受偿担保债权:这主要涉及到以破产企业的财产为担保所形成的债权。
在破产清算中,这些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他们可以优先获得债务的清偿。
担保债权通常会在清算财产中按照其担保的价值进行分配,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实际受偿债权:这部分债权指的是没有任何担保的债权。
在破产清算中,这些债权人通常相对弱势,由于没有任何担保,他们在赔偿顺序上排在了较后的位置。
清算时,按照债权债务的大小进行比例分配,每个债权人按照其债权的比例分得破产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优先受偿债权和实际受偿债权之间,还有一个诉讼费用和清算费用债权。
当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法院、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根据破产法规定可以获得一定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会优先扣除,然后再进行其他债权的清偿。
总的来说,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赔偿顺序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旨在保护特定群体的权益以及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一定的次序得到补偿。
然而,由于清算财产有限,在清算过程中,优先受偿债权可能无法完全得到清偿,实际受偿债权则需要分得较少的赔偿金额。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是一般情况下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实际情况可能因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法律、合同等特定情况进行具体破产清算程序的执行。
破产清算保护了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并有利于企业倒闭后的资产的合理分配。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然而,在经济下行压力之下,不同程度的房地产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局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破产,其债权的清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清理是指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和清偿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破产时企业的资产远远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因此需要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进行清偿。
债权清偿顺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下:一、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是享有独立优先权的债权。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中,先清偿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其中,劳动者工资、劳务报酬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因此优先级最高。
二、税款等政府类债务政府类债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公共事业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等。
在破产清算中,政府类债务的清偿优先级仅次于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受托人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聘请受托人进行清算工作。
受托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清算费、证券交易费等等。
在清算资产所得到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中,应当优先清偿受托人的费用。
四、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也是一种优先偿付债权。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也是享有这种优先性的债权。
五、未履行合同债权未履行合同债权包括未交货的商品应付款、未完成的施工工程应付款等。
在清偿未履行合同债权时,应当根据债权类别、债权时效、债权证明和债权数额等考虑。
六、其他普通债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中,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优先级较低,需要在前面所有债权的清偿完毕后方可清偿。
包括未经证实的债权、诉讼主张未得到支持而产生的债权、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债权等等。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网考试题含答案(试卷号1058-两套)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网考试题试卷代号:1058(一)一、判断题(正确的画√。
错误的画×。
每题1分。
共10分)1.董事的任期由股东会决定,且董事会中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
(×)2.债权人向合伙人追偿债务时,也须按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 3.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5.上市公司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证券买卖行为,与一般证券交易的目的一样,都是为谋求买卖差价不同。
(×)6.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绝对记载事项。
(√)7.完全背书的应记载事项有二:一是被背书人的姓名,二是背书日期。
(×) 8.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只要被保险人没有异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9.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0.经济法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多选或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1分,共1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B)。
A.公开原则B.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C.公平原则D.公正原则2.和解协议草案不包括的内容(D)。
A.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8.清偿债务的办法C.清偿债务的期限D.清偿债权的期限3.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8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
现该公司拟以公积金7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进行增资派股。
为此,公司股东提出以下几种建议,其中符合《公司法》的是(D)。
A.将法定公积金600万元,任意公积金l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B.将法定公积金500万元,任意公积金2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C.将法定公积金400万元,任意公积金3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D.将法定公积金3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4.下列选项中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C)。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再探究
为“ 有财产担 保 的债权 ” 但我 国破产 法理 论界 普遍 使用 质的独立 民事权利 , , 立法完全 可 以赋 予其优 于其他 债权 、 “ 别除权” 一语来指立法上 的“ 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 ” 别 除 甚 至物权 的地位 。 只有使其优先于抵押权 ,这样才能从 。“ J “ 权” 是大陆法系国家 的法 律术语 , 英美法 系和我 国破产法 根本上解决破产企业职 工劳动工 资优先 于抵 押受 偿 的问 都使用“ 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 这一概念 , 在破产法理论 上通 题 , 从而使优先权承载起保 护弱者的特殊使命 ” [ 不难 看 。] 常认为 ,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 有 出 , 这两种观点是截然对立 的 , 两权相 害取其 轻的原则 从 特别优先权 , 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 即破产人) 定财 出 发 , 者 更 倾 向 于前 一 种 观 点 。 其 理 由是 : 特 笔 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利。1 L它是一种将债务人已设定担保 J 首先 ,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民商法律 制度 的首要 目标 的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 , 不参加破 产清偿 分配 , 由担保 是保 护交易安 全 、 而 降低交易风险 、 增加交易机会 、 促进交 易 物权人 ( 即别除权 人) 优先受偿 的权 利 。如果担 保物 的价 茂功 。破产法 作为民商法律体 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 在其 值大于担保债权数额的 , 担保物变卖价款超出债权 数额部 买现破产债权 的公平分 配时 , 应当有助于提升社会 经济 中 分列入破产财产 ; 担保物权人就担保物变卖 受偿后 未获清 交易安全的整体状 况。其更 多的要承担 在市 场经 济下解 偿 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依破产程 序作为普 通债权 受偿 。新 决债权债务的公平清偿 、 解决如何挽救那些可以挽救的债 破产法第 19条规定 :对破 产人 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 保权 务 人 企 业 不 会 破 产 。通 过 破 产 法 来 保 护 职 工 权 益 本 无 可 0 “ 的权 利 人 , 该 特 定 财 产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 这 里 的 厚非 , 对 ” 但是我 国破产法的根本 目的是充分保护社会 主义市 “ 特定财产” 即“ , 有财 产担保 的债权” 指 的是破产 宣告前 场经 济的健康发展 。如果 劳动债权 优于别 除权而 优先受 , 已经设定担保 的财产 。别 除权制度 实际上 是 民法 的担保 偿 , 将会给 我 国经济 发展 带来 极 为不利 的被 动 局面 。首 制度在破产 法上 的延伸 , 具有担保物权 的性质 。别除权是 先 , 将严重危害交 易安全 。交 易安全是 交易效 益 的基础 , 基于担保物权 而不依 破产程 序就破产人 的特定 财产行使 抵押 、 质押 、 留置等担保 制度设立 的 目的就是要保 护交易 的权利 , 其权利的行使受物权“ 一物一权” 法定 主义原 则的 安全 。由于抵押权 、 权 、 质 留置权等 担保 的债权 能够优先 保护 , 有法定优先性 。 具 于其 他债权得 到清偿 , 即使 一些资信 状况 不好 的企 业 , 在 劳动债权是 指雇 员 ( 职工 ) 基于劳 动关 系 而对于雇 主 提供 了足额的物保 的情况下 , 也是 可 以获 得交 易机会 的, 享有的各种请求权 的总 和, 包括工 资 、 种非工 资形式 的 进而就可以获得使企业发展壮大 的机会 , 各 同时也可 以使 职 报酬和福利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 的劳动债权包括 : 产人 工获得增加收益的机会 。但是 , 破 如果劳动债 权可 以优 先于 所欠职工 的工资和医疗 、 伤残补助 、 抚恤费用 , 所欠 的应 当 物保 的债权受偿 的话 , 么 , 那 这些 企业 即使提 供 了足额 担 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 养老保 险、 基本 医疗保 险费用 , 保也难以获得交易机会 。以银行 的贷款交易为例 , 债权人 以及法律 、 政法规规定应 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行 银行可以根据抵押物的价值 和变现能力来计算贷款 风险 , 二、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受偿优先性之探讨 却很难根据借款企业 的劳动债务计算贷款风 险, 因为债权 ( ) 一 学说简介及评析 人无 法掌握 企业在 借款时 到底 拖欠 了多少企 业职工 的工 在我 国破产立法过程 中, 就别除权与劳动债权的清偿 资 , 更不能控制其借款后对拖欠工资的处理方式 。如果劳 顺 序问题存在两种不 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 劳动债权 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受偿 , 担保物的变现价款可能还不 足 以清偿劳动债权 , 么 , 那 借款 企业提供 的物 保也就 失去 只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地位 , 而不应当具有优 先于担保 物权的地位 。劳动债权虽应优先保 护 ,但是 , 职工债权 了担保 的功能 , “ 将 其结 果就是 : 权人银 行 的最可 能选择就 债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年轻人并不能满足去打工的现状,有条件的就想要自己成立公司,但是因为经营不善就会导致破产。
当企业破产后就会进行财产清算,然后就会确认公司的清偿顺序,这样可以最大化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很多人对破产清算受偿顺序的知识并不是很了解。
▲一、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抵押的债权在抵押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果公司已破产,甲某本人的财产除有抵押的部分外只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债权没有优先之说,都是平等的。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
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其着眼点是财产的构成与来源。
那么在企业还有债务的时候,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破产财产分配次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第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第二,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第三,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及其顺位区分
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及其顺位区分破产劣后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优先受偿的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企业在破产清算中无力偿付的债权。
劣后债权相比其他债权更为不利,因为在分配清算财产时,劣后债权得到优先偿付的可能性较小。
下面将对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及其顺位进行阐述。
一、类型1.未履行的劳动报酬未履行的劳动报酬指的是员工未能按时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未履行的劳动报酬属于劣后债权,优先受偿顺位最后。
2.未清偿的货款未清偿的货款指的是企业未能按时向供应商或者客户支付的货款或服务费用,该笔债款不属于优先受偿债权,其顺位属于劣后债权,优先受偿顺位最后。
3.担保债权担保债权是指企业以质押、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但当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担保人的债权也属于劣后债权。
4.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指企业向银行贷款、向供应商购买商品或者获得服务等形成的债权,但当企业破产时,这些债权也属于劣后债权,优先受偿顺位较低。
二、顺位区分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按照先来后到原则,分为以下几个优先受偿顺位:1.破产清算费用和债务先受偿破产清算费用和债务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包括申报破产的费用、破产委员会成员的报酬、清算人的报酬等。
破产清算费用和债务优先受偿,排在所有债权的前面。
2.受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债权优先清偿法律规定了一些优先受偿债权,如劳动者未履行权,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
3.个人或者法人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利息受优先清偿个人或者法人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利息需要与债务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优先受偿顺位,否则其债权总额也属于劣后债权。
4.担保债权受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顺位取决于担保合同的优先顺位,如果担保人的财产被拍卖或变卖以偿还债务,则优先偿付属于同一担保合同的债权。
5.劣后债权优先偿付除了上述优先受偿债权外,其他债权都属于劣后债权,顺位较低,优先受偿顺位最后。
总之,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劣后债权的类型和顺位排列不仅涉及到债权人的收益以及向企业提供融资的信任度,也隐含着企业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企业和投资者在进行融资或者投资决策时,必须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
别除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别除权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概念,主要涉及破产法领域。
别除权是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别除权的法律规定、实务解析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别除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是我国关于破产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别除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别除权的定义: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别除权是指特定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别除权的范围: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三条,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破产程序开始前已设立担保的债权。
(3)别除权的行使: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别除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优先受偿;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与别除权密切相关。
(1)担保物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担保物权应当依法设立,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担保物权的实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两部基本法律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别除权进行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三、别除权的实务解析1. 别除权的认定在实务中,别除权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债权人的资格:债权人是否具备享有别除权的资格,需要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2)债权的性质:债权是否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受偿范围,需要根据债权的性质进行判断。
2. 别除权的行使在实务中,别除权的行使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别除权的行使期限: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别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破产程序开始之日起六个月。
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作者:刘娅青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摘要:本文先介绍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然后从阐述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类别和物权关系入手,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债权与物权关系及其特点,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对企业破产程序中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债权类别;物权关系;债权与物权关系前言债权问题是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核心问题。
企业破产必然引起破产人或他人财产权的转移,这就表明企业破产程序,不仅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也关系到物权关系的调整。
为此,认真研究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及其相互关系,对于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企业破产法对清偿顺序规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一)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两者对比,发现后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完善《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定义,其中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二)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公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专题七: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
3.关于“取回权” 新《企业破产法》对于取回权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 企业破产法》 第37条、第38条和第39条。其中第38条是一般性的原则 37条、第38条和第39条。其中第38条是一般性的原则 性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 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第J9条则是针对“人民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第J9条则是针对“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 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 特殊情形,进行的规定。新法认为,此类情形的“出卖人 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 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第37条是破产管理人的 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第37条是破产管理人的 取回制度,该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 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 回质物、留置物。全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 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 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2.关于“撤销权” 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 企业破产法(试行) 35条规定:“人民法 院受理破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 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 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 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 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 产。”第40条规定:“破产企业有本法第35条所 产。”第40条规定:“破产企业有本法第35条所 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 出的,从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37条的规 出的,从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37条的规 定清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5年第5期总第113期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Journal of ABC Wuhan Training C ollegeNo.5 Sep.2005Serial No.113・银行与法・试论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与别除权的受偿顺序郭 磊(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7)[摘 要] 本文就破产程序中别除权与劳动债权的受偿顺序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破产程序;劳动债权;别除权;优先受偿权[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817(2005)05-0056-03 一、别除权的概念和特点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
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
破产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对债务人实施破产程序,使所有合法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得到最后的、公平的清偿。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债权人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成立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2)破产债权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才能的债权。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均不能构成破产债权。
据此,破产债权的范围主要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那部分债权等。
另外,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破产清算过程中是最后一个顺序得到受偿的。
这显然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受偿,往往会在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时设立担保。
那么,这些有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又是在什么时候可以得到清偿呢?可以说,我国现行的破产法虽然没有把这类债权列为破产债权,但是却把这些设定了财产担保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理论上统称为别除权。
之所以被称之为别除权,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笫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规定“该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所以,在企业破产时,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立法者巳经指明了它有着不同于一般破产债权的特殊性———即它享有优先受偿权。
别除权在民法理论上是从物权,属于担保物权,即是在财产所有人(破产人)的财产上设立的除所有权之外的他物权。
“别除”一词即含有特别、除外或者与众不同的意思,具体表现为:(1)别除权仅仅是只在破产法中适用的、只能是针对破产人而言的债权;(2)别除权的客体———抵押物、质物或留置物是破产企业所有的特定财产;(3)别除权必须是依照破产诉讼程序而被“认可”或“确认”的担保物权;(4)处置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法定方式,破产法作了与《民法通则》、《担保法》等不同的规定。
相对于破产诉讼程序中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普通债权人)而言,别除权人就享有“对属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不按或不完全按破产分配程序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可以说,这是民法上的担保物权在破产诉讼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而破产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别除权的规定,也就是对担保物权原有民事法律效力与作用的确认和特别规定。
总之,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为债权设有物的担保而可以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破产诉讼程序中享有的特别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性质上,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而产生的,它始终与破产诉讼程序相联系,享有对债务人特定财产变卖“所得价款”的可以于其他破产债权之前进行受偿的优先权;它与破产债[收稿日期]2005—08—10权和其他法定优先权(一般优先受偿权或一般先取特权,如破产费用、职工工资、保险费用、税款等等)相区别,为特别优先受偿权或特别先取特权。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其对经济的不利影响尽管《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别除权的优先性,但是,在新破产法的起草和审议中,还是有观点认为: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将劳动债权(职工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列为最优先清偿的次序。
按照这种主张,破产企业欠发的职工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即使某项财产已经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给了某债权人,该抵押物、质物或留置物的变现价款也应优先清偿劳动债权;只有在抵押物、质物或留置物的变现价款在清偿了劳动债权之后还有剩余时,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的债权才可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而这种观点其实早在1994年10月25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有了规定。
在这个行政法规中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城市的国有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要首先用于职工安置,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护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优先受偿,即使该土地使用权已经向某个债权人进行了抵押。
另外, 1997年3月2日,国务院在《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进一步将试点城市由18个扩大到111个,规定凡纳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即使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抵押,亦应该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所得安置职工,不足部分还应以企业其他财产支付。
1999年4月16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又在《关于1999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列入1999年国家兼并破产项目的国有企业破产,无论是否在试点城市,均适用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据此取得了试点城市的特权,即无论任何城市,只要是纳入国家兼并破产项目的国有企业破产,均适用破产企业财产优先安置职工,在这种规定下,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已经荡然无存。
这些规定、这些主张看起来是在维护职工利益,但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民商法律制度的整体效能来看,它们却会对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最终不利于职工整体利益的保护。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固然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通过破产法来保护职工权益毕竟只是权宜之计。
从根本上说,保护职工权益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应当是扩大劳动者就业、提高工资待遇,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不应该是通过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来实现。
而且,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增加交易机会、促进交易成功本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首要目标。
破产法作为民商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实现破产债权的公平分配时,也要对提升社会经济中交易安全的整体状况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如果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要优先于别除权得到受偿的话,会对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体系产生重大冲击,进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冲击。
交易安全是交易效益的基础,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交易安全。
由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的债权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即使一些资信状况不好的企业,在提供了足额的物保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获得交易机会的,进而就可以获得使企业发展壮大的机会,同时也可以使职工获得增加收益的机会。
但是,如果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可以优先于物保的债权而优先受偿的话,那么,这些企业即使提供了足额担保也难以获得交易机会。
我们就以银行的贷款交易为例,债权人银行可以根据抵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来计算贷款风险,却很难根据借款企业的劳动债务计算贷款风险,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企业在借款时到底拖欠了多少企业职工的工资,更不能控制其借款后对拖欠工资的处理方式。
如果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担保物的变现价款可能还不足以清偿劳动债权,那么,借款企业提供的物保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功能,其结果就是:债权人银行的最可能的选择就是拒绝向借款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借款企业将失去获得贷款发展经营的机会。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面临重大转型、企业面临大规模改制的时期,许多企业长期大量拖欠职工工资,且这种现象在某些行业、某些地区还十分严重。
如果劳动债权可以优先于别除权受偿,将使本来就不够健全的担保制度更加脆弱,使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动摇,使市场交易活动滞缓,势必影响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者)对我国投资环境的判断并影响其投资信心。
由此可见,劳动债权优先别除权受偿的制度只会使更多的弱势企业失去本来可以获得交易的机会而在竞争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面临更大的破产可能。
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其作用应当是减少而不是增加企业破产的数量。
如果一项破产制度的实施可能导致更多企业破产的话,那么,这个制度肯定就是不合理的。
三、破产法应当保护别除权的优先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分配,对一个破产企业来说就是“最后的晚餐”,但它却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整个国家经济体系的“最后的晚餐”。
所以,在制定维护职工利益的破产法律制度时,应当处理好个别破产企业的职工利益和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职工利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在不损害交易安全和市场信用的情况下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
具体而言,就是将劳动债权的清偿次序放在别除权之后,才是一个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又符合职工整体利益的合理选择。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在债权之上设定担保,乃交易安全使然,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债权得到双重保障。
一般来说,债权具有平等性,各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不论其发生的先后顺序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均可享有同等顺序受偿的权利。
但是,设定了物权担保的债权则具有优先性,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于其他的普通债权受偿。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即物权优先于债权,这是民法的基本理念。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这就是所谓的“霸王抵押”,这个条款将抵押权的效力体现得非常透彻。
可以说,民法的这一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无可置疑。
破产法作为民商事法律的特别法,虽然它的规定更细致更详尽,但也应该去体现民法的基本精神,而不是去唱反调,否则,“破产法隶属于民商法律体系”的关系又该如何去理顺呢?破产法的使命应该是在遵循民法基本理念的前提下完成的,优抚职工、稳定社会之类的任务应该留给社会法或者政府政策去做,破产法本身不能也不应该负担更多的使命。
我们的破产立法应该有自己的体系,不应盲从于政府政策或个人情感因素,如果政府的确是出于人文关怀,对职工的权益关注备至,那么,它要做的应该是加强社会立法,或者制定优惠政策,而不是制定一部不伦不类的《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