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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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开展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原则 (2)

第三章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3)

第四章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审批权限及实施流程 (5)

第五章核算管理 (6)

第六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如下属各单位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充分利用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中短期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保本型结构性存款等。产品期限不超过一年,产品预期收益率不低于央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水平。

第二章开展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开展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战略发展规划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交易资金须为自有资金,不得挤占项目建设资金、银行借款等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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