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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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构性存款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结构性存款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结构性存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以下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个人将合法持有的人民币资金存放在我行,由我行通过在存款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期权、远期等),经客户的存款收益与汇率、贵金属价格、利率、股价等特定金融指标挂钩,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上有望获得较高收益的存款。

为规范该业务操作流程,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二条总行相关部门职责(一)银行卡部职责1、负责指导全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管理和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2、协调处理全行结构性存款业务中的疑难问题;3、负责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核心系统测试。

(二)XX市场部职责负责结构性存款资产的投资运作。

(三)XX会计部职责负责按照结构性存款业务流程,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制定具体的会计账户应用和资金流转办法。

(四)XX审计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结构性存款的会计核算、流程、支行业务办理操作流程等相关内容的合规性。

(五)科技部职责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需求,负责系统的相关改造和运行维护。

(六)X营管理部职责1、负责指导运营人员合规开展结构性存款的业务操作;2、负责运营人员相关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分支行职责(一)负责本分支行辖内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组织、推广及管理工作;(二)负责与总行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保证分支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正常运行;(三)负责处理辖区内营业网点结构性存款的疑难问题和客户投诉。

第三章结构性存款的客户准入第四条我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客户准入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行外增量资金占比超过45%;(二)同业竞争挽留的资金;(三)提升客户综合价值(公私联动、资产配置、融资需- 2 -求);(四)其他重要客户。

分支行办理我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客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单一个人客户委托金额不得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城中村改造资金不受此限制)。

2、必须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四章结构性存款的销售第五条结构性存款分支行审批在结构性存款预约前,经办人员需填写《XX银行结构性存款审批表》,并经分支行行长审批后,交予XX卡部。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是针对金融机构所提供的理财产品和服务的
管理规定。

其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在开展理财业务过程中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
续发展。

1. 组织架构和业务职责:明确理财业务的管理责任部门和人员,确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产品设计和审批:规定理财产品的设计原则和审批程序,包
括产品募集规模、产品投资范围、风险评估等。

3. 投资决策和操作: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操作规范,包括投资
流程、投资标准和风险控制要求。

4.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根据不同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对投资者进行分级管理和适当性测试。

5. 风险管理和监测:建立风险管理和监测机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6. 投资组合和收益分配:规定投资组合管理和收益分配规则,
确保客户的投资收益合理、公平分配。

7. 检查和评估: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评估制度,定期对理
财业务进行自查和外部审查。

8. 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规定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程序,对客
户投诉和纠纷及时处理,保护客户权益。

9. 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定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
向监管机构和客户披露有关经营和风险情况的信息。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重要的管理文件,有效的管
理制度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
护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 4月27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    4月27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2018年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18年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18年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 (3)
第三章投资理财的实施流程 (5)
第四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防范投资理财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子公司不得进行投资理财。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闲置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等级的、有担保的短期融资融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二)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含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交易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2018年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三条公司从事理财交易的原则 (2)
第二章理财业务的管理权限 (3)
第四条公司理财业务的决策审批权限 (3)
第三章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4)
第十一条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4)
第十二条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5)
第四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规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交易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购买短期固定利率的结构性存款本公司归类为定期存款。

第三条公司从事理财交易的原则
(一) 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 理财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三) 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五)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理财业务的还应遵守。

2018年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8年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8年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3)
第三章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4)
第四章信息披露 (6)
第五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的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理财产品。

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投资风险,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属于固定收益类或保本的低风险产品或金融结构性存款。

第四条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无担保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五条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原则上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

2018年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18年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18年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理财管理原则 (2)
第三章投资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3)
第四章投资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5)
第五章风险控制 (6)
第六章信息披露 (7)
第八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货币型基金等金融产品),在确保投资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管理。

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开展相关的投资理财业务。

第二章投资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投资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9月26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商业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销售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销售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销售管理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四章售后管理第五章销售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六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销售管理,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及其它监管制度规定,以及《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总发〔2019〕204号)、《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总发〔2011〕149号)等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指的个人结构性存款是指由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个人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客户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客户收益取决于挂钩指标市场表现,收益水平存在不确定性。

个人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个人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遵循监管及银行关于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规定。

个人结构性存款存续期间不得追加投资,不得提前支取,到期不能办理转存。

— 2 —第三条销售渠道个人结构性存款通过银行网点高柜、低柜(含理财区)、理财中心、私人银行中心、智慧柜员机、龙易行等物理渠道以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国际互联网网站等网络金融渠道销售,以及通过其它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

第四条销售基本原则(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三)合规性审查原则。

(四)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五)风险与收益匹配原则。

(六)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客户教育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销售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负责全行个人结构性存款销售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客户个人结构性存款需求的搜集和整理。

2018年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8年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8年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将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委托给银行、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理财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效益的原则,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收益。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内部审批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单笔委托理财金额在_____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单笔委托理财金额在_____万元以上(含_____万元)、_____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单笔委托理财金额在_____万元以上(含_____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累计委托理财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_____%以上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累计委托理财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_____%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操作流程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的具体操作事宜,包括选择受托金融机构、拟定委托理财方案、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等。

第八条在选择受托金融机构时,应当综合考虑其信誉、资质、投资管理能力等因素,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第九条委托理财方案应当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投资品种、预期收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并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委托理财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不得通过委托理财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监管法规

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监管法规

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监管法规中国银行业的理财业务监管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该法规于2018年7
月1日实施,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监督管理。

其中
包括了理财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该法规于2018年10
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包括了销
售机构的资质要求、销售行为的规范、销售信息的披露等内容,旨
在提高理财产品销售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办法》,该法规于2018年10
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要求,包括
了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风险管理等内容,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理财
产品的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法规于2018
年10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
包括了产品信息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机等内容,旨在提高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产品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和规定都是为了规范和监管中国银行业的理财业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银行业机构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必须遵守这些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理财和固定存款业务管理制度

理财和固定存款业务管理制度

理财和固定存款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的理财和固定存款业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最大程度地保护客户的利益。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业务操作。

二、业务范围本管理制度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业务:1. 理财业务:包括资金投资、基金买卖、证券交易、债券买卖等相关操作。

2. 固定存款业务:包括定期存款、零存整取、整存整取等固定存款产品的办理和管理。

三、管理流程1. 理财业务管理流程1. 客户需求确认:由客户经理与客户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客户的理财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并记录在客户需求确认表中。

2. 理财产品推荐: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客户经理向客户推荐相应的理财产品,并提供相关资料和风险提示。

3. 客户投资意愿确认:客户经理与客户核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金额和期限,并填写客户投资意愿确认表。

4. 投资操作执行: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的投资意愿,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并在系统中记录和确认交易。

5. 风险监控和预警:风险管理部门监控理财产品的风险情况,及时进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6. 收益结算和提取: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和收益规定,对客户的收益进行结算和提取。

2. 固定存款业务管理流程1. 客户需求确认:由客户经理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的存款需求和期限,并记录在客户需求确认表中。

2. 存款产品推荐:根据客户的存款需求,客户经理向客户提供相应的存款产品,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收益预估。

3. 存款操作执行: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的需求,办理相应的存款操作,并在系统中记录和确认交易。

4. 存款到期管理:存款到期前,客户经理提前与客户沟通,并了解客户的续存意愿和操作要求。

5. 存款提前支取: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的提前支取要求,办理相应的操作,并在系统中记录和确认交易。

四、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理财和固定存款业务的风险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在理财和固定存款业务进行过程中,客户经理需严格遵守公司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

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

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保障客户权益,保护银行利益,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开展的各类结构性存款业务。

第三条结构性存款业务:指银行根据客户需求,发行具有特定投资方向和期限的理财产品,由客户提供资金,银行用于投向特定行业、地区或项目,要求投资收益与投向资产的性质和性能相挂钩,形成一种结构性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理财产品:指银行发售的由银行自身或与他行共同销售的符合一定期限、一定投资方向,一定收益等规定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业务有关的具体定义按照有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六条我行应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明确业务的定位和发展战略,确立结构性存款业务的产品规划和业务模式,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管理原则,制定业务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我行应当合理设置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向,明确资金投向的特定行业、地区或项目,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并推动结构性存款业务健康发展。

第八条我行应确保结构性存款发行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便客户和监管机构了解产品特征、风险水平、投资方向等。

第九条我行应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审批制度,根据监管需要,结合市场需求和风险管理原则,制定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发行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我行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确保结构性存款业务合规合法。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我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风险可控。

风险管理应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方面。

第十二条我行应当对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方向、行业、地区、项目等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十三条我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对结构性存款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

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引言:结构性存款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按照一定约定,将客户存放的资金投向不同的金融产品或市场,从而实现不同程度的资产配置、风险控制、收益优化的一种金融产品。

目前,结构性存款产品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成为银行理财业务中的重要业务之一。

然而,由于结构性存款产品存在资金运用风险较高、市场风险较大、复杂性较强等特点,加之银行的资产规模和计息基础不同,因而客户结构性存款的管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对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管理的规定与制度1、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的备案制度:《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应当经过银行备案。

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客户信息、存款金额、存款期限与利率、投资标的等内容。

2、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银行应当按照客户意愿进行存款资金的运用,严格遵守存款合同约定。

在保证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存款资金运用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3、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的划扣管理制度:银行应当按约定时间和金额进行结构性存款的划扣,确保客户得到预期的收益。

4、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的业务记录管理制度: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结构性存款业务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存款资金的划扣情况、存款期限、利率、投资标的及实现情况等信息。

5、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银行应当根据存款资金的运用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投资标的,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存款资金的损失和客户信任的损失。

二、部分重要经验和问题分析1、资金运用的合理性与风险控制银行在进行存款资金的运用时,应当遵守合法、合规的原则,提高运用资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银行应当加强对存款资金投资标的的评估,筛选出符合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对于投资标的产生的风险,银行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调整投资标的,防范风险。

财务规划和结构性储蓄业务管理制度

财务规划和结构性储蓄业务管理制度

财务规划和结构性储蓄业务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财务规划和结构性储蓄业务管理制度,以提高组织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可靠性。

通过明确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规划和结构性储蓄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财务管理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信息透明度。

2. 财务规划管理制度2.1 财务目标设定在财务规划中,明确组织的财务目标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制度中,规定财务目标的设定原则、方法和周期。

为了确保财务目标的实现,制度还包括财务计划编制和监控的流程和要求。

2.2 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财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制度规定了预算编制、审核、执行、控制和评估的流程和要求。

为了提高预算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度还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原则和方法。

2.3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财务规划的关键环节。

本制度明确资金筹措、使用、监督和评估的规定。

制度规定了资金管理的流程和要求,包括资金平衡、项目资金调配、资金使用决策等方面的内容。

2.4 财务报告和分析财务报告和分析是财务规划的重要依据和工具。

本制度规定了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发布流程,以及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同时,制度还包括财务分析的方法和要求,以提供可靠的财务决策支持。

3. 结构性储蓄业务管理制度3.1 定义和范围结构性储蓄是一种以固定收益为主要投资方式的储蓄业务。

本制度明确了结构性储蓄的定义、分类和运作方式,以及参与结构性储蓄业务的相关方的义务和权益。

3.2 业务操作流程本制度规定了结构性储蓄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储蓄产品设计、签约和开通、销售和投资、收益结算和风险管理等环节。

制度要求各环节的操作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加强业务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

3.3 信息披露和风险警示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本制度规定了结构性储蓄业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警示要求,包括产品介绍和风险提示的公示、投资者教育和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3.4 监管与自律机制本制度明确了结构性储蓄业务的监管与自律机制,规定了监管部门和业务机构的责任和权力,以及业务机构的管理和自律机制。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理财业务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的理财业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合理性,同时实现资金最大化价值的增值。

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理财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的调度、投资、借贷、结算等各方面。

三、理财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公司设立专门的理财部门,负责理财业务的规划、执行和监督。

理财部门具体责任包括:制定公司理财业务发展规划;指导执行公司理财计划;监督公司资金调度、投资和风险管理。

四、理财计划制定公司每年制定理财计划,包括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计划。

由理财部门审核并报批公司领导层,确保理财计划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财务需求。

五、资金调度管理1. 公司应根据理财计划,合理安排资金调度,确保资金的稳健流动;2. 资金调度应严格按照权限和流程进行,避免因管理不当而导致资金风险。

六、投资管理1. 投资决策应基于公司的理财计划和风险评估,确保安全性和合理性;2. 投资应多元化,包括货币市场、股票、债券等各类金融工具;3. 投资应定期评估和调整,最大程度地保障资金价值的增值。

七、财务风险管理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2. 风险管理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风险防范策略。

八、合规监管1. 公司的理财业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2. 理财部门应密切关注监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管理制度以确保合规经营。

九、绩效考核公司应建立理财绩效考核体系,对理财部门和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评估。

绩效考核标准主要包括:资金安全和流动性资金增值情况风险控制能力十、制度执行和审查1. 公司应定期开展理财业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2. 公司应每年对理财业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十一、附件1.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3. 《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本文档由公司制度管理部门制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推动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银行代客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客户在自愿承担特定风险前提下,以客户资金为结构性存款本金,并在存款基础上嵌入一个(或多个)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是各类期权、互换交易),通过与利率、汇率、商品、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从而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条件下获得较高预期收益的存款产品。

第三条结构性存款收益与客户选择的特定风险的变动情况相联系。

客户选择的风险条件包括金融市场上的汇率、利率、指数、股票、商品以及信用主体资信情况的变动及其他变动方式等。

第四条本行结构性存款业务遵循客户“自愿委托、自担风险”原则,业务操作中坚持“集中管理、风险对冲”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职责。

(一)作为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的制定、修订;(二)负责结构性存款业务方案的设计;(三)负责参加个人结构性存款业务利率定价会;(四)负责结构性存款衍生交易部分定价;(五)负责完成金融衍生工具敞口部分对外平盘;(六)负责计算客户结构性存款的到期实际收益和处理客户提前终止申请;(七)负责向监管机构提交业务备案报告和统计数据。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将结构性存款中衍生交易纳入授权和限额管理体系,并负责开展授权和限额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二)负责开展结构性存款中衍生交易的估值、风险计量和风险监测报告;(三)负责结构性存款业务相关系统的风险管理模块的系统实施。

第七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职责。

负责结构性存款业务相关法律文本的审核。

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

(一)负责根据全行资产负债配置计划确定对公结构性存款业务年度发展目标;(二)负责制定全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市场营销和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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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开展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原则 (2)
第三章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3)
第四章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审批权限及实施流程 (5)
第五章核算管理 (6)
第六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如下属各单位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充分利用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中短期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保本型结构性存款等。

产品期限不超过一年,产品预期收益率不低于央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水平。

第二章开展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开展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战略发展规划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交易资金须为自有资金,不得挤占项目建设资金、银行借款等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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