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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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构性金融产品的概念
所谓结构性金融产品,是指将固定收益证券的特征(例如,固定利率债券)与衍生产品(例如,期权或期货合约)特征融为一体的一类新型金融产品。该类产品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市场契机,来实现他们市场预期。
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起源和发展以1987年着名的美国股市”黑色星期一”为分界线,、它经历了“萌芽期”和“快速发展期”。
结构性金融产品诞生于1986年的美国,当时正经历美国金融自由化改革,政府取消对存款利率的限制,并且那时又恰逢股票市场一路上扬,社会资金大量涌向了证券市场。一方面投资者为了规避利率改革的巨大波动性;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从证券市场争夺资金,也能分享股市上涨的收益;在这种经济和历史背景之下结构性金融产品便应运而生。1986年9月1日世界上第一个结构性金融产品一SP工N(Standard&Pool’ 5500工 ndexedNote)由所罗门兄弟公司发行。该产品发行总额为一亿美元,期限为四年,息票率为2%,半年偿付一次利息,在到期日向持有者支付的总金额为本金、应计利息以及标准普尔500指数的正收益。该产品对所罗门兄弟公司来说,可能会节省一大笔利息,但同时,由于相当于卖出了一个看涨期权,它必须对股票市场上的收益头寸暴露进行套期保值。对于投资者来说除了有保证地得到一个以较低的固定利率支付的收益之外,还能额外分享股票市场
成长的收益。
1987年10月19日是美国金融历史上着名的“黑色星期一”。美国股票市场发生暴跌,当时以期权规避股票挂钩产品风险的公司多数蒙受了极大的损失,投资者对
新发行的股票挂钩产品的需求也急速下降,股票挂钩产品的发展开始陷入低潮。1991年美国经济开始了长达10年之久的“新经济”时期,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央行长期维持低利率,由此开始了10年大牛市。与此同时,为了能分取股票市场增长的利益,结构性金融市场也不断推出形式多样的金融产品。1991年1月,由高盛证券公司设计、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发行的1亿美元“股价指数成长票据(S工GN)”取得成功。它标志着结构化产品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我国结构性存款市场发展概况
我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市场起步虽晚,但发展速度惊人。2003年11月17日,建行上海市分行的“汇得盈”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开始发行。它标志着我国的结构性产品市场开始出现,随即而来的许多国内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始推出自己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例如中行的“汇聚宝”产品;工行的“汇财宝”产品等等。随着各大商业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增多,市场上的结构性理财产品质量也出现不少问题,这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因此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2004年3月,银监会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从监管法规的角度为国内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给出了最早的规范与指引。2005年12月,银监会正式允许获得衍生品业务许可证的中资及外资银行发行股票类挂钩产品和商品挂钩产品,国内的主要内、外资银行进入了发行股票挂钩型理则一产品高峰期。与此同时,在发行以外币为币种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之外,一些中资银行陆续发行了以人民币为投资币种的结构性存款产品。随着市场参与者和监管部门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不断认识和创新,我国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迎来一个黄金发展时期。
三、我国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特点
1.产品投资期限普遍较短,多数为一年及一年内的产品。
产品期限过长的话,对发行方的银行防范市场风险是一个挑战,因为产品期限越长,越是难以预测挂钩基础资产的走势,这样的结果是导致银行不易管理风险,造成经营损失的可能。另一方面,对于投资来说,期限长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就更难以把握其风险和收益特征,因此多数投资者也不愿参与期限过长的结构性理财产品。·
2、挂钩方式趋于多样化,产品收益与风险特征更难以把握
除了通常我们所熟悉的正向挂钩方式(属于看涨期权类型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外,也出现了不少反向挂钩方式(属于看跌期权类型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产品。除了挂钩单一的基础资产外,还有不少挂钩一篮子基础资产的;除了有固定期限的,另外也有期限不确定的,在观察期内随时可能提前到期的产品等等。
3、创新型的基础资产标的不断出现
结构性理财产品本身就属于金融衍生产品,而不断的创新性则是金融衍生品的第一大特征,所以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的基础资产不断翻新也是无可厚非的。从几年前常见的利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以及黄金价格等基础资产到如今的挂钩商品价格指数、环境指数等,无不体现出其衍生产品创新性的一面。但是在产品创新的同时关注和控制产品各方的风险仍然是我们必须加以考虑的问题。
4、流动性较差
结构性理财产品与普通的定期存款不同,通常投资者不能在不受损失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合同。然而在我国由于结构性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水平参差不齐,同时又受
到多种条件的限制,因此要用结构性理财产品来换取资金流动性是比较困难的。四、国内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内结构型理财产品市场的日趋繁荣,种类和规模不断扩大,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1、商业银行借结构型理财产品之名变相地高息揽存。由于政府对存款利率的管制,商业银行总是想方设法地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以提高其竞争优势,而结构型理财产品的推出正好迎合了某些商业银行这方面的需要。例如某些保本型的结构型理财产品,它在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况下,标以“最高收益30%,甚至上不封顶”等诱人的字眼来吸引投资者,达到高息揽存的目的。如果银行利用理财产品高息揽存的现象任其发展下去的话,势必造成银行业间的不公平和恶性竞争,从而使银行业的风险加大。
2、银行利用自身优势,使其在与投资者的博弈中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理财产品推出的初衷应该是商业银行利用其在信息、技术和风险防范方面的优势为客户化解风险、提高收益。而现在许多情况下银行发行的结构型理财产品不但没有有效提高投资者的收益反而完全让他们暴露于市场风险之中。其本质是一场银行与投资者的期权博弈,他们之间赌的是股票、汇率、利率等基础资产的走势。表面上看,双方是处在平等的地位上,但实际上由于银行的专业性和信息优势,而使投资者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可想而知这场博弈的结果绝大部分情况下以投资者的失败而告终。
3、银行在结构性理则一产品说明书中做尽文章,使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为了避免利率下跌的风险或是为了减少对冲理财产品的成本,银行拥有提前赎回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