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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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精神,为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简化提取手续,规范业务操作,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分中心)决定开办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界定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国管分中心按照约定周期,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应银行账户业务。

二、申请约定提取业务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三、注意事项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签约业务,只办理委托提取终止业务。已办理委托提取业务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每季度自动划款。

(二)已经申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单位版软件密钥单位,由其经办人员通过单位版软件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未申领单位版软件密钥,需前往国管分中心申领密钥后再行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单位版软件办理,须向国管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方可前往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三)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附件1)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操作手册可在2.0系统新闻版面中下载查阅。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管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59059001

单位版软件操作咨询电话:400-650-0933

传真:65993035,65993053

附件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附件2: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

附件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

附件1: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国管分中心按照约定周期,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应银行账户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周期、限额及申请条件

(一)约定提取周期

约定提取周期分为月、季、半年、年,职工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自由选择。

1.周期为月,划款日为每月10日。

2.周期为季,划款日为每年1、4、7、10月10日。

3.周期为半年,划款日为每年1、7月10日。

4.周期为年,划款日为每年1月10日。

注:划款日遇节假日顺延,3个工作日内入账到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中。

(二)约定提取限额

约定提取限额为职工提取记录单中职工实际申请提取限额扣除已累计提取后金额。

约定提取金额为提取当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后余额,同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职工提取限额。

(三)约定提取申请条件

申请约定提取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

4.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二、约定提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申请表》一式3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将正背面在同一页进行复印)。

3.《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已申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单位版软件密钥单位职工申请约定提取

1.单位经办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符合条件,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申

请办理约定提取。

2.单位经办人员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单位版软件生成《申请表》,打印(一式3份)并交由职工确认。

3.职工核对《申请表》信息,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若信息有误,须按有关规定更正后,重新办理约定提取信息录入。

职工若变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只需在《申请表》上予以修改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在单位版软件中重新按照约定提取信息录入步骤办理。

4.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由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申请表》(一式3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前往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约定提取确认。

(三)经批准可到银行办理约定提取单位职工申请约定提取

1.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记录单》原件、《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授权委托书》、《约定提取人员名单》到银行办理约定提取信息录入。

2.银行前台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对符合条件进行下一步操作。

3.银行前台人员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2.0系统生成《申请表》,打印(一式3份)交给单位经办人员。

4.职工核对《申请表》信息,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若信息有误,须按有关规定更正后,重新办理约定提取信息录入。

职工若变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只需在《申请表》上予以修改后,由单位经办人员送银行重新按照约定提取信息录入步骤办理。

5.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由职工本人签字并经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申请表》(一式3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银行进行约定提取确认。

(四)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同时申请约定提取

1.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提取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详见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文件),前往银行办理提取业务。

2.银行前台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对符合条件,可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2.0系统生成《申请表》,打印(一式3份)交给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

3.已申领单位版软件密钥,按照上述(二)中所述步骤办理约定提取。

4.经批准可到银行办理,按照上述(三)中所述步骤办理约定提取。

(五)银行复核人员进行约定提取确认

银行复核人员将单位经办人员提交约定提取申请材料与2.0系统相关数据核对,若信息相符,则存盘确定,在《申请表》(一式3份)上加盖银行印章,1份交职工本人,1份由银行留存,1份交国管分中心留存;若信息不符,则退回单位经办人员,按有关规定更正后再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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