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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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保障合同制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工作人员是因工作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XX签订劳动合同且安排在科室承担具体工作职责的各类职工,主要指办公文员、业务科室辅助人员、司机等人员。

第三条XX依法对合同制作人员进行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辞退、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工资社保核算发放、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等工作。各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培训I、管理工作。

第二章录用、辞退、合同签订、解除(终止)

第四条合同制工作人员聘用条件:

(-)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业务能力较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安排,能够胜任相应岗

位工作。

(三)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提交近期(1个月以内)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分别规定年龄和学历限制。年龄范围原则性控制在20至45周岁之间,办公室文员、业务科室辅助人员年龄原则性不得超过40岁,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解聘人员两年内不再重新聘用。

(六)其他条件按岗位需要临时制定。

第五条合同制工作人员录用程序:

(-)提出申请。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合同制工作人员整体状况,结合XX工作实际,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会议研究。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是否有必要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确需新聘的,要明确人数、专业、年龄等招聘条件。

(≡)由办公室拟定招聘方案,由副局长组织办公室和相关科室按照招聘方案做好招聘各项工作。

(四)确定聘用。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拟聘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聘用及劳资手续。由办公室负责印发聘用文件,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资核定及发放、社保(五险)缴纳等后续手续。

(六)岗前培训。由相关科室负责对新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安排上岗培训I。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续签:

(-)考核鉴定。年度聘用结束,由用人科室对合同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结果及工作表现作为是否续聘依据。

(二)提出聘用意见。各用人科室根据考核鉴定结果及工作表现,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是否续聘意见,并上报局务会会议研究。

(三)确定续聘人员。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续聘或解聘人员。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其法律效力。合同制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合同制工作人员本人提出辞职的,应在30日前提出,经用人科室、分管领导同意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XX可以随时提出与合同制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或隐瞒相关病史的,被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工作不能胜任的;

2,严重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

3,有违法行为受到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工作时间饮酒、聚众赌博的;

6.符合国家和XXX其他文件规定,明确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制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安排工作的;

2.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经书面通知后仍未按时到岗的;

3.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意见达成一致的;

5.身体健康状况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的;

6.因单位机制调整、机构改革,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

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员工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7.符合国家和其他文件规定的条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开除、辞退合同制工作人员或与合同制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会议核实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府下列情形之一者,合同制工作人员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经济纠纷尚未处理完毕的;

2.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符合国家和其他文件规定的条款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三章工龄计算、劳动仲裁、工伤认定

第九条合同制工作人员工龄计算。从到XXX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的

时间为依据,中间有中断者,按最新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合同制工作人员中有退伍军人的,除按以上计算工龄外,军龄作为工龄计算。

第十条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劳动仲裁。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应按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XXX与合同制工作人员在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采取协商或申请调解、复议、仲裁、依法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伤办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自事故当日起15日内,各用人科室要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报告具体情况,办公室在事故发生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第四章薪酬待遇

第十二条合同制工作人员薪酬待遇:

(-)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学历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

资5部分组成。试用期工资XXX元,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内不发放绩效工资;试用期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后,基本工资为XXX元/月;绩效工资:XXX元/月;岗位津贴:XXX元/月;学历工资:大专XXX元/月,本科XXX 元/月;工龄工资:以与XXX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参加工作年限计发,每满一年增加XXX元/月。所有合同制工作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二)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且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应服从安排,进行加班。加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同等天数的补休。合同制工作人员赴沙坡头区外出差的,参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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