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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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宣政办〔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5日宣城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年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办发(2017)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年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1.明确工作目标。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促改革,为深入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聚力打造“四个特色之城”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2017年,重点加强队伍建设、抓好业务培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平台载体建设,明确政务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流程、平台、时限等,在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新闻发布、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环节实现新突破,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在全省继续处于先进行列。

2018年,重点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机制,修订完善政务公开目录内容基本规范,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内容、重点,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取得积极成效,加快推进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延伸,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

2019年,重点巩固政务公开规范化、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行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实施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规范,政务公开领域实现新拓展,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宣政[2008]6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宣政[2008]6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宣政〔2008〕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9月26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呈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监管市场、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权责。

既要依法予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相应的手段和保障,又要规定其履行职责的程序和责任。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宣政办秘〔2015〕241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直各单位:《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30日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

本实施意见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宣城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实现公文办理的电子化、流程化,不断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效率。

第四条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其他行政机关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处理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确定工作。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及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6•【字号】宣政[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2008〕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管理相关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包括文件草拟、会议准备和年度报告等),并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制度。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宣政办[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2008〕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宣城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宣城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的精神,按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宣城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通过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完善机制,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示范点的确定原则在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重点行业,行政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政务公开基础较好的单位中,选定10个单位为市级政务公开示范点,10个公共企事业单位为市级办事公开示范点.各县(市、区)也要建立本级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示范点,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带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整体升位。

三、示范点的建设标准(一)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

1.组织保障有力。

(1)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2)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3)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建议的重要内容。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宣政办秘〔2017〕246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宣城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年行动计划》,加大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突出抓好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加强政务公开保障机制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发展不平衡,决策公开推进力度不大,政策解读形式不够丰富,部分单位回应关切不够及时,少数地方和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和人员力量有待加强。

为切实提升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补缺补差,确保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全省争先进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

要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推进机制。

要明确各地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并将政务公开纳入绩效考核,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

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发布协调、统计数据报送、年度报告等制度。

完善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常态化督查、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举报投诉处理等制度。

二、加强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

各地政府网站要完善信息公开、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功能。

公开目录、内容和网站技术符合省规范和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建设,规范发布内容,创新发布形式,切实发挥作用。

三、推进决策公开,扩大公众参与。

各地各部门要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建立公众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听证、邀请有关方面列席会议等方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宣政办〔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6月24日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职权法定、精简高效、简政放权、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相近的合并制定,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宣政办秘〔2015〕296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5日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印发全市农村基层党建和全市党的群团工作调研报告的通知》要求,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村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村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建设目标,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以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主要工作(一)规范村务公开内容1.政务公开事项。

主要是各级党委、政府支农惠农政策,包括计划生育政策、救灾救济款物分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种粮直接补贴、购置农机具补助、宅基地审批、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

2.财务公开事项。

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支出、村干部报酬、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收支,村集体债权债务、村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和股份分红、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等。

3.村级事务公开事项。

主要包括村干部组成人员及分工,村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农业水利、机耕建设情况,村道路、桥梁建设维修计划,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改水、改厕工程项目计划,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或决议的其他事项,村干部及村民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情况,民主评议村干部情况,社区服务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村民意见反馈情况及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应当让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其他事项等。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宣政办秘〔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28日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实施“调转促”行动计划的攻坚之年。

为做好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57号),结合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要点: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

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全面公开政府权责清单,方便公众查询获取和监督,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执法监管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方面信息,注重分类推进行政权力办件结果的公开。

全面落实国家、省对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责任单位:市政务公开办、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市直各职能部门)二、全面推进重大事项决策公开。

全面落实省政府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的,以政府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宣政办[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宣政办〔2008〕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市政府编制了《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可以阅读本《指南》。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及说明。

市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市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市政府各工作机构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各自的主要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地址:宣城市人民政府四楼信息中心)查阅。

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市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市编制的《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市政府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线受理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http:///xxgkweb/xxgkweb/sxpublic.aspx。

受理点为: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时间:普通工作日;联系电话:0563-*******。

(三)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生成后,市政府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布,最迟至信息生成后的第20工作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宣政办秘〔2018〕228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宣城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制度》、《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制度》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5日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公开网站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市政务公开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政务公开网站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

各相关单位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本部门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

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省委、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

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或省政府网站转载。

(三)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309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309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3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8日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5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

标准化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技术保障,是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实现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重要内容。

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深化改革、简政放权。

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宣政办秘〔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有计划、有步骤、高标准地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市政府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为确保顺利完成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计划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和主办人员,深入调研和论证,认真开展起草工作,按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稿,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

二、各单位起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查。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需严格按照《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确定的时间进度完成。

其中,2017年政府文件清理中列入修改范围的文件按照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时间进度完成。

附件: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6日附件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宣政办[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宣政办〔2008〕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依法办事水平,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力度,扩展政务公开内容,规范政务公开程序,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构建和谐宣城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抓,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树立新的执政观念,把政务公开纳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并把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作为推进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政府分管县(市、区)长要主抓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办公室要设在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宣州区设在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要由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或政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要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

要有办公场所,保障政务公开专门工作经费。

要抓好政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情况,公开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

要结合工作实际,按要求公开行政机关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办事程序;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等。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宣政办秘[2017]221号【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31【实施日期】2017.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宣城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88号)要求,现就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是需求导向,发挥实效。

紧密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立足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二是顶层设计,标准先行。

紧密对接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务公开标准,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编制适用性广、科学性高、操作性强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公开标准和公开流程,使试点工作少走弯路、早见实效。

三是工作协同,形成合力。

市政务公开办加强工作协调和面上推进,市政府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宣城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宣城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宣城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宣政办秘[2017]222号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宣城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知
(宣政办秘〔2017〕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
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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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宣政办秘〔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5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在推广应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着力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解决基层政务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平台不统一、解读回应不到位、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确保到2023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体系,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二、实施步骤2020年,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省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指南和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梳理公开事项,严格界定公开范围,编制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公开各类主动公开事项,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2021年,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

市、县(市、区)及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政务公开专区。

推进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嵌入部门业务系统。

2022年,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外的其他领域公开标准纳入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现常态化公开;全面落实基层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全部开设政务公开专区;基本实现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2023年,组织开展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评估,巩固提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成果和成效。

三、主要任务(一)精细化编制公开事项目录1. 编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按照省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指南和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全面梳理,于2020年11月底前编制完善县、乡两级基层公开事项目录,并按目录公开各类信息。

编制目录要坚持实事求是,结合本单位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责任单位:市直26个试点领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6个试点领域外的其他领域,参照省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指南和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有关公开事项纳入公开目录。

(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二)系统性完善公开制度规范2. 完善源头发XXX考核评议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政府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机制,对已发布的信息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提高考核评议科学性,利用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网上问卷等方式开展社会评议,聚焦群众需求,提升公开质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3. 完善解读回应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制度,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坚持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丰富政策解读方式方法。

运用新闻发布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公告公示栏、“明白卡”、“一封信”等多种方式,对重要政策进行解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4. 完善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制定全市统一的依申请公开答复规范,依托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立完善统一的网络受理平台,规范依申请公开登记、审核、会商、办理、答复、送达、归档各个工作环节,不断提高依申请公开答复专业化、法治化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5. 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县乡两级要围绕中心工作,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和参与方式,完善参与渠道,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

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政策实施、项目推进中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家、商会、行业协会等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全方位建设公开平台载体6. 加强政务公开平台标准化建设。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县级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的作用,更多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基层政务公开第一平台,要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优化信息检索功能,完善互动交流入口和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

依托“皖事通”平台、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利用“皖事公开”移动专区,精准推送政府信息。

适时采用移动APP、微信小程序等形式,积极借助县级融媒体中心的优势和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

(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新媒体中心、市数据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7. 设立政务公开专区。

按照基层政务公开专区建设统一标准,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自助办理等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效8. 推进办事服务标准化公开。

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

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制度,利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主动精准推送政务服务信息,让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

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集成、优化、简化办事服务信息,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并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9. 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编制公开事项清单,使县、乡级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通过村(居)民微信群、益农信息社、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等形式,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涉及基层群众利益方面的内容。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村(社区)设置信息查阅点或配备查阅设备,方便群众获取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五)高标准建设基层标准化规范化示范区和示范点10. 发挥试点单位引领作用。

2018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试点单位宁国市要在编制公开事项目录、完善工作流程、创新公开方式等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率先全面完成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任务,争创省级示范区。

(责任单位:宁国市政府)11. 开展示范区和示范点创建工作。

开展市、县级示范区和示范点创建工作。

2021年起,各县(市、区)政府选择工作基础好,人员队伍强的乡镇(街道)、县(市、区)直部门、开发区开展县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示范区和示范点创建工作。

2021年底前完成市级示范区、示范点创建工作并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区、示范点。

示范区和示范点要围绕公开领域、公开内容、公开渠道等方面积极创新,先行先试,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各县(市、区)要积极出台推进示范区、示范点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大对示范区和示范点建设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坚持求真务实,抓实抓好。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统筹、推进落实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市直26个试点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名单附后)要对所负责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重点任务。

(二)强化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要加强培训,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结合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专题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监督考核。

要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作为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大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考核力度,提高分值比重,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评估,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1.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2.市直26个试点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名单附件1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附件2市直26个试点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名单市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市教体局(义务教育领域)、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领域)、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养老服务领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市财政局(财政预决算领域)、市人社局(就业创业、社会保险领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征地补偿领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领域)、市住建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市农业农村局(涉农补贴领域)、市文旅局(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市卫健委(医疗卫生领域)、市应急局(安全生产、救灾领域)、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市扶贫局(扶贫领域)、市城管执法局(城市综合执法、市政服务领域)、市公管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税务局(税收管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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