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基础、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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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简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价值体系

简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价值体系

简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价值体系作者:陈昊博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并未修改,仍然是仅在总则中有所体现,并无具体操作规则的规定,因而学术界关于该制度存废之争的声音由来已久。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的案件与日俱增,这说明该制度的实践意义非常明显。

由于近些年来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检察机关对业务创新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于是支持起诉制度成为检察机关业务创新的突破口,这更加突显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价值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涵(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价值体系的概念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价值体系在法理学中属于价值体系的子概念,所谓价值体系即是人们所持有的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体系,那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价值体系则可以表述为,在检察机关业务范围内,与支持起诉相关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体系。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在实践中开展了多年,总结实践中的案例,不难发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价值是由受理、调取证据、出庭支持、参与法庭辩论、参与调解等多项诉讼权利所组成的集合体,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从属性层面观察,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价值体系具有权利本位性质,是一组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创制和运行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从主体层面观察,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价值体系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在实践中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具有国家属性,体现国家意志,反映了对国家集体利益、对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利益保障的态度,同时也反映了民众对特定情况下司法干预的诉求。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价值体系的结构解析研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价值体系,可以清晰的为其勾勒出结构图,笔者将其分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目的价值体系、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形式值体系、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价值评判标准体系、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价值冲突解决体系四个组成部分。

这四部分构成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价值体系有机组合的整体。

略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完善

略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完善

2010年05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5,201059略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完善□王丽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25)摘要:支持起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自其诞生20多年来,由于立法的疏漏,该原则并未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鉴于支持起诉原则对保障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通过分析支持起诉原则的缺陷入手,阐明合理的社会干预原则是其存在的重要基础,指出将该原则具体制度化,并应当从确定检察机关为支持起诉主体、案件适用范围和支持起诉方式等方面加以规则化。

关键词:支持起诉社会干预检察机关一、支持起诉原则的含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中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学术界一致将该条视为支持起诉原则的法律依据,同时支持起诉原则也被大多数学者奉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支持起诉原则的实践运用和缺陷我国支持起诉原则从法律渊源上可以追溯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20多年来民事诉讼法律实践的广泛开展,许多人发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几乎看不到该原则的实际影响,以致出现支持起诉原则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在理论研究中出现主张废除的声音。

究其原因,根本在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支持起诉原则立法结构的缺陷所致。

设立支持诉讼原则的立法本意是希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扶助弱小,使合法的民事权益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体现我国社会主义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1]遗憾的是,被学界确定为基本原则的支持起诉原则,除了第十五条原则性的规定外,在总则之后的篇章中无任何具体原则、一般规则和具体程序制度体现其精神,对明确和细化支持起诉原则的规定,诸如支持起诉的方式、支持起诉的程序以及支持者所处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等具体问题一点也没有涉及。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抗诉;对策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浅谈民事督促起诉

浅谈民事督促起诉

浅谈民事督促起诉[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保障者,肩负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神圣职责。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活动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些检察院尝试从“检察权对国家和社会公益的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督、有限监督”理论出发,开始探索一种新的监督方式——督促起诉。

文章试从民事督促起诉产生的背景、可行性、当前问题及制度完善等方面,对检察机关探索法律监督新方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检察;法律监督;民事;督促起诉一、民事督促起诉的产生背景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逐渐富裕的同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也日益突出。

国资流失现象的背后凸显出国资监管过程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国资监管的意识不强。

国资监管部门往往不习惯运用司法途径保护国有资产。

如一些行政机关对国企转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视而不见,甚至认为这是改革的必要代价,属合理现象,并加以保护或予以默认。

二是国资监管权力滥用的风险高位运行。

我国的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主体虚置的缺陷。

国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包括财产处分权,由各级人民政府代为行使,从而出现处分权主体的多元化,处分权力具有广泛性、主动性、自由裁量度大的特点,现实中也不断出现政府机关违法处分国有资的现象。

而上述处分权表现为公共权力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因此一旦缺少监督和制约,必然陷入失控。

针对国资流失现象暴露出的国资监管问题,创新外部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保障者,肩负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神圣职责。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活动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些检察院尝试从“检察权对国家和社会公益的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督、有限监督”理论出发,开始探索一种新的监督方式——督促起诉:针对正在流失或即将流失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行使或怠于行使其监管职责时,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日益复杂,民事纠纷频发,导致司法资源紧张,案件审理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我认为有必要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

一、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必要性1.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当前我国司法资源有限,很多人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导致无法获得法律支持以维护自身权益。

2.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建立起诉协作机制可以在早期阶段对纠纷进行快速有效的介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协调处理,避免纠纷升级。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可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扩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主要内容与方式1.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供财政补贴,保障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2.设立法律咨询中心: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机关等场所设立法律咨询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民众疑问,并推广普法宣传。

3.工作人员培训与资质认定:建立起诉协作机构,提供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4.推进在线互联网平台: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建立在线法律援助平台,提供在线咨询、纠纷调解以及法律服务等,提升服务效能。

三、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关键环节1.案件筛选与介入:通过评估案件的重要性、法律依据和当事人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介入支持起诉,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协调服务。

2.专业法律指导:建立专业的法律援助、调解、诉讼等团队,为当事人提供详尽的法律指导和解决方案,提高案件的胜诉率。

3.协助取证与调解: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调解纠纷,推动双方和解,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实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标。

4.保障执行阶段: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对于无力承担判决执行费用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协助和支持,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管辖

《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管辖

《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管辖的相关内容如下:
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据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申请支持起诉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管辖的内容,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继续向我提问。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篇一: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执法理念调研报告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执法理念调研报告【摘要】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转变民事检察执法理念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创新监督方式,充分履行对民事行政监督职能,使该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民行工作基础薄弱,传统的执法理念已经不能满足基层院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研究。

【关键词】民诉法;检察;执法;理念一、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固守“重刑轻民”观念基层院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固守“重刑轻民”观念,民行检察部门地位不够,民行业务被“边缘化”的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基层民行业务的边缘化导致民行干警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长期以来基层院民行检察职能是从原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原则性规定延伸出来,只能是发现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和工作思路。

(三)偏重于实体性监督,轻忽程序性监督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等诸多原因,基层民事检察长期以来偏重于实体性监督,而相对轻忽程序性监督。

轻忽程序性监督,使得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走入实体性监督长期陷入的成效差的困境,降低了监督的成功率。

(四)“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理念基层检察院存在以提请、建议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数作为衡量民行工作成绩好坏的唯一标准的“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观念。

(五)以“以监督者自居”的执法理念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监督中相对缺乏一些合作理念,与法院之间缺乏协商、沟通和交流,民行检察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更有甚者以监督者自居,居高临下,对法院审判工作动辄指手画脚。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但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很不理想,没有体现应有的监督效果。

关键词:基层;民事检察工作;主要问题;原因;对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但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很不理想,没有体现应有的监督效果,有很多共性的问题。

笔者结合工作,就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认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民事抗诉案件少。

近年来,普遍的情况是,各地的民事申诉案件少,抗诉案件更少。

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4年中共提起抗诉的一审民事申诉案件7件,而该县是一个人口超150万的大县,当地法院一年要审结大量的民事案件,但几年来只有7个案件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才有再审的机会。

(二)抗诉效果差。

突出表现是抗诉的案件得不到改判,司法公正难以维护。

前面提到的某基层院提抗的7件案件,虽然表面上都改判了,但在检察机关和申诉人来看,在主要判决内容上与原审基本没有太大差别,判决结果与申诉人的心理预期落差很大。

(三)与法院打交道存在阻力。

与法院打交道存在阻力,法院工作人员有意无意不理解、不配合是多方面的。

笔者仅就调阅法院卷宗举例:在笔者所在检察院,到法院借出卷宗基本上没有;查阅卷宗主要是复印材料,交复印费。

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是不收取费用的,到法院交纳复印费用,无疑增加了办案成本。

(四)再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大多无所作为。

大多数案件上级检察院抗诉后,中级法院会发回基层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基层法院审监庭通常会通知基层检察院派员出庭,甚至这种通知有时还是口头的。

检察人员出庭的工作就是宣读抗诉书,基本上宣读完抗诉书后就会离开。

检察机关的这种无所作为还表现在,案子发回基层法院再审后,法院有时会久拖不审、久拖不决。

曾有一抗诉案,中级法院于2005年7月指定县法院再审,县法院于同年8月开庭再审,没有结果,几年中又陆续开了几次庭,直到2009年12月再次开庭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依法对复杂、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制度设置、监督方式、作用和不足等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

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设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制定监督检察工作机构,如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同时,通过设立办案检察官、侦查监察官等工作岗位,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检察机关还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其次,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1)检察监督正式参与诉讼的方式。

当涉及到公益行为、行政行为等公共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起诉,对案件听证、证据审查等程序进行监督。

(2)检察监督办案的方式。

检察机关可以对一些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和监督要求,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进行。

(3)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的方式。

对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组成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共同审理案件并进行监督。

第三,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监督,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争议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下解决。

其次,它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保证法律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此外,它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可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然而,当前的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地方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认识不足,对其所在的案件进行了过多干预,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其次,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的不足,检察机关难以对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实践现状论文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实践现状论文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现状摘要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

但当前立法无法为检察监督提供足够的支持,实践中,检察机关突破了立法规定,创造性地开展了检察监督工作。

关键词检察监督监督方式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传统意义上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

近几年来,随着实践中民事纠纷和侵害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等案件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创造性的开展工作,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共益诉讼等方式,践行和实现了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赋予其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职责。

从科学立法和法治规律上讲,这些创新性的举措有些存在法律依据上的瑕疵,不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和方向;但从实际效果和实证角度上讲,这些举措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实际作用,给国家和社会挽回了巨额损失,起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起得作用,弥补了立法粗陋和制度缺位带来的漏洞。

应该说,这些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实用主义的色彩,体现了国人特有的智慧,其中有变革时期的无奈也有创新带来的惊喜。

当然,司法实践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这是我们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所应该追求和遵照的基本原则。

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变化也应该引起立法的重视,当检察监督实践发展超出甚至偏离现有法律规定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立法应当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新变化加以评价、作出回应,或肯定或否定,从而从根本上推动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检查监督方式主要有:一、民事抗诉民事抗诉制度是检察机关通过对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行使法律监督权,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

民事抗诉的实质是在诉讼程序已终结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监督程序由检察机关提请审判机关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和所适用法律,以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特别的救济程序。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应该怎么写?你是不是在为这个问题而烦恼?不要急,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范文模板,有需要的小伙伴千万不要错过,一起来看看吧!01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8和第209条规定,除抗诉这一传统监督方式以外,将检察建议也列入监督方式中,并对适用情形明确规定。

(三)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下降20XX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常山县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受案数逐年降低(见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加之当事人对民行检察工作缺乏了解。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文章标题:深度剖析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导言在当今社会中,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问题和不足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检察跟进监督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监督对象不清晰我们需要明确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对象是谁。

在当前的体制下,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对象包括政府部门、法院、律师事务所等。

然而,由于监督对象不清晰,导致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效果不佳。

我们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上进行完善,明确监督对象,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有效性。

二、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也是当前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我们需要建立起信息共享的机制,确保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信息的对等,从而提高监督的效果。

三、监督手段不到位监督手段不到位也是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一个问题。

在现实中,监督手段单一,往往只是口头批评,而缺乏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手段。

我们需要在制度上进行创新,探索更多更有效的监督手段,如监督举报制度、监督评估制度等,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结语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是一个复杂且严峻的问题。

但只要我们能够深入地分析问题、勇于创新,相信一定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希望我们共同努力,使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健康有序地发展,为社会的稳定和正义建设贡献力量。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问题和不足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才能够实现对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全面有效监督。

作为每个公民,我们也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共同推动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为解决监督对象不清晰的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督体系。

检察院民事检察演讲稿范文

检察院民事检察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民事检察工作。

作为一名民事检察人员,我深知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此,我将以“强化民事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主题,与大家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一、民事检察工作的背景与意义民事检察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活动。

在我国,民事检察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

民事检察工作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1. 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日益提高,民事检察工作成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3. 民事检察工作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检察工作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工作通过对民事案件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 促进司法公正。

民事检察工作对民事案件进行监督,有助于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3.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检察工作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审判程序合法、公正。

2. 对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3. 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保障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4. 对民事调解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5. 对民事检察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进行监督。

如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强化民事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1. 提高民事检察人员的素质。

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

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

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近几年,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民事检察部门也在司法领域和法律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履行上诉职责,更加严格地监督案件办理和案件审判,更好地完成各项司法服务,更加全面有效地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民检部门特发布了《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广大检察机关和人大常委会审判监督委员会更好地完成民事起诉工作。

《指引》从法律关系、民事起诉程序、民事起诉证据要求、民事起诉的效果和法律限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以更好地完善民事起诉工作流程。

《指引》提出,民事检察机关就民事起诉的法律关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依赖实质关系,遵循“引用法规,解释权自行,参照司法解释”的原则,正确判定和认定各个民事权利关系,以便正确判断起诉事由。

《指引》还提出,民检机关在起诉审查中,要特别注意查阅当事人的主张,审查民事起诉材料以及依据立案审查证据,把立案定性和定罪等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标准严格确定,以便确定是“是否有犯罪事实可起诉”“起诉和立案的界限”等。

此外,应当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审查工作,正确界定证据的重要性和关键作用,以构成起诉的证据标准。

《指引》还提出,编制民事起诉文书时,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格式,因起诉不适当,不能达到起诉效果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妥善处理、处理不善等问题,以确保民事起诉的效力。

为了更好地完善民事起诉工作,《指引》提出,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深入研究起诉的相关法律制度,遵循“把握方向,标准化,合理公正,负责任”的原则,科学处理好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起诉、法院审理认定、和谐解决等环节,以确保起诉的合法性。

《指引》最终提出,民检机关应当加强对起诉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准确把握起诉的原则、步骤和要点,正确处理起诉律师的行为,科学研究起诉的原则、方法和技巧,努力提高起诉的实效性,维护公平正义。

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2009年以来,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全国基层院要积极探索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为服务大局、维护稳定、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发挥检察机关应有作用”的要求,采取定点、分步、稳妥的方法,在汉滨区检察院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试点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实效,为在全市检察系统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起到了样板示范作用。

现报告如下:一、我市汉滨区检察院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的基本情况今年以来,汉滨区检察院共办理3起民事督促起诉案件,挽回国有资产损失35.88万元。

在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中发出民事督促起诉意见书3份,发现并立案侦查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诈骗案件1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我市检察机关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的范围、方法和措施(一)、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的范围通过具体实践和一定的理论研究,我们认为督促起诉工作的意义是有利于保护那些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扶正祛邪,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开展民事督促起诉通常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有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违法侵权行为发生。

二、受损害单位或不特定多数人不知道如何起诉、无力起诉或因力量单薄难以有效进行诉讼。

三、受损害单位或不特定多数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或自觉自愿接受检察机关的支持,即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支持起诉不违背起诉人的意愿。

民事督促起诉的范围应当符合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和属性,以监督公权力,特别是以监督行政监管权力的行使为中心。

据此,我们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出发,结合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绝大部分是侵权行为的实际,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侵权案件,比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二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比如环境污染案件;三是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案件,比如被征地的农民维权案件。

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新探索

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新探索

法治在线法律论坛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新探索文/杨建锋 王璐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将支持起诉作为推进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探索和试点。

但与实务中如火如荼的形势不相匹配的是,现行立法对支持起诉缺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亦存在争议,支持起诉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通过理论引领实践,完善该项制度,促进公平正义。

比较法上的考察与我国民事检察支持起诉现状从法系意识上考察,支持起诉制度来源于苏联的国家干预主义。

通过对比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从中获取有益经验。

样本一:俄罗斯从国家干预主义向公共利益保护的转向。

基于公有制这一前提,苏联推行的是国家干预主义法制理念,法律赋予检察长在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时,随时介入民事案件的权力。

这一情况延续到俄罗斯则有所变化,检察长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受到了必要限制,主要被限定在公共利益保护与因客观原因致使个人无法起诉的场合。

同时,程序法上不允许检察官干预法庭的审判,检察结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间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

为使不敢诉、不能诉的弱势群体也能够通过诉讼获得救济,检察实践探索让支持起诉制度焕发出生机。

因此,讨论完善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论只作为法官判决的参考资料。

样本二:法国公共利益导向下的检察机关广泛介入。

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起始于法国,因而被认为是最具代表性的典范。

在法国的诉讼体系中,检察机关被视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当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有权介入到诉讼中。

并且,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在婚姻家庭领域,检察机关也被赋予参与诉讼的权力。

现代法国民事诉讼法仍然赋予检察机关以主当事人的身份行使民事诉权,以及以从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力。

样本三:德国私益处分原则下的检察支持起诉式微。

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检察机关干预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进行了明显的缩限,仅以列举的方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官只对婚姻无效类案件、申请禁治产案件、雇佣劳动案件等享有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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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基础、现状与完善
张遂志;刘晓楠
【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5
【摘要】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维护公益的必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

从立法现状看,民事检察支持起诉相关规定均为原则性规定,尚未形成具体、完整的规范性制度。

但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这些有益实践为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经验积累和实证基础。

以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为依据,分析该项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而从纳入立法、制度定位和职能的具体履行等三个方面提出制度完善的着力点,可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使之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充分地发挥作用。

【总页数】5页(P28-32)
【作者】张遂志;刘晓楠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民事审判监督模式新探——谈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公诉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探索与实践
2.论民事诉讼中的支持起诉规则——从检察机关支持国有企业起诉谈起
3.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应用
4.民事支持起诉问题研究——以海西州格尔木市检察院办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类支持起诉案为例
5.异化与重塑: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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