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内容提要]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全心全意服务第一要务,是在全面建设小康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
因此,检察工作要把“为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清楚地看到,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权力。
只有通过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认真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和服务大局”的工作指导方针,才能营造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服务第一要务的根本要求才能落到实处,才不至于变成一句空话。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监督机构和谐社会序言:我国正处于农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特殊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一些矛盾开始出现并有激化的可能。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得到惩处,社会需要正义,人们需要公平,人们自然而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期望值越来高。
而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腐败现象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加以制衡,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集权,司法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迫切需要强化法律监督来实现。
本文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了分析,对法律监督的意义作了阐述,对制约法律监督的因素及其对策作了一些思考。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宪法》第三章第七节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法律监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干涉。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和刑事诉讼监督权等重要司法权力。
二、检察机关办案一般程序三、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一)侦查监督1、侦查监督权力依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赋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摘要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是通过法律确定了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检察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展开,或者说,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
需逐步完善对行政诉讼被告的检察监督机制、抗诉制度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权,本文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等提几点自己的意见和期望。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完善自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一定的发展,但当前仍然面临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仅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对于这项工作,无论是人力、物力的投入,还是实际开展的情况都差强人意。
因而,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对于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推动司法实践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中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
这一监督制度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基础,以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以行政诉讼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为监督对象,主要应该以参与行政诉讼,制发检察建议和抗诉来进行。
承担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机构是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单设第七检察厅统筹全国行政检察工作,然而到基层人民检察院,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生态检察部门四部合一,一套人马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业务全部包办,并且绝大部分基层院的行政检察人员配置可以用“凄惨”一词容毫不为过,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检察业务边缘业务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与检察机关长时间以来的重刑轻民息息相关。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由于行政部门的地位与起诉人的地位严重不符,也导致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的线索相应变少。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思考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思考【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乐观,从而影响和制约了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执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重要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
但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的影响,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现状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的问题,在有些地方已达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具体而言,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中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严重。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腐败行为,然而,现今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大量存在,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不利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2、滥用权力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行政现象严重。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擅自发文,非法向相对人设定义务,规定收费、罚款等项目,侵犯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更有的以非法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手段违法行政。
3、徇私执法、知法犯法。
行政执法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不健全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至上的观念不强、防腐拒变的意志力不够坚定,导致执法的时候存在着大量徇私执法、知法犯法现象。
4、某些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凭借某方面的垄断管理权或工作之便,向执法对象提出私欲要求,满足不了则施以报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复函(法(行)函〔1991〕91号,1991年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复函法(行)函〔1991〕91号(1991年8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法行(1991)33号《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将裁判结果告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拟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请示粤法行〔1991〕33号最高人民法院:高法、高检1990年9月3日高检(1990)15号《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定我省进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
最近,省检察院草拟文稿与我院商议会签贯彻执行联合通知。
由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有些具体程序不明确,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下列几个问题向你院请示:一、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一律要开庭再审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1990年9月18日在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中说:“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并将裁判结果告诉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省检察院提出的文稿中,把马原副院长的上述讲话,作为具体程序的依据。
要求凡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一律要“决定再审”,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开庭。
对此,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对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组织合议庭复查,并将复查结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如果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通知检察院驳回抗诉;如果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提审或再审。
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监 督权 , 面 监 督 , 留盲 区 。 民事 案件 的执 行 监 督 、 全 不 如
检 察权 不 同 于 立法 权 、 政权 、 行 司法 权 的特 殊 性 在 于它 没 有 实体 上 的决 定 权 或处 分 权 .它行 使 检 察 督 促
于 刑事 诉 讼 监 督 .应 当 明确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逮 捕并
将 执 行 结 果 告 知 检 察 机 关 的 期 限 :明 确 规 定 对检 察 机
向检 察长 汇 报 .以 检察 院 的名 义 向 法 院提 出书 面 纠 正 意 见 。这 样 . 察 机关 既可 以掌 握 最 佳 的监 督 时 机 。 检 其 现 有 的通 知 纠 正权 也 会 得 到有 力 的保 障 。
现 公 安机 关 撤 销 决 定不 当 .要 求 其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继续 执 行 逮捕 决 定 时 . 由于犯 罪 嫌 疑 人 已 经 因释 放 而 潜逃 , 以致 无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任 的现 象 时有 发生 这 不 仅影 响 了检察 机 关 法 律 监督 的效 果 .不利 于刑 事 诉讼 任务 的完 成 .而 且 造 成 放 虎归 山 、严 重危 害社 会 治 安 的 隐 患。 因此 应 当 通过 立 法 完善 . 解决 刑 事诉 讼 监 督 机制 来 上 的 疏漏 此外 . 当明确 规 定 检察 机 关 对 已生 效 的判 应 决、 裁定 提 出抗诉 的 案件 . 院 应 在法 定 期 限 内开庭 审 法
关 批 准 逮 捕 的案 件 .公 安 机 关 认 为 有 正 当 理 由决 定 撤
和提 请 处分 包 括 提 起 公 诉 的 权力 . 是 程 序 性 权 力 在 都 程 序 法 规 范 严 重缺 乏 的状 态 下 .其 权 力 的最 终 实 现 实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难点及解决措施
行政 诉讼检 察监督 是检察机关 检察权 的有 机组 成部分 , 是保
政机 关存有 侥幸心 理, 规避法 律规 定, 另外最 重要 的原因就 是, 检 障行 政法律 正确统一 实施 和维护 司法公正 的一种手 段 , 在我 国同
察机 关 对行政 诉讼 的监 督力度有 待加 强 。
为 加强检 察机关 对行政 诉讼的法律 监督 , 高检 院与各级人 民检察
《 行 政诉讼 法》 第1 O 条 院做 了大量 的工 作, 通过各 方面 的努 力, 行政 诉讼法 律监 督在 一 定 了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的法 律监 督机关 。
定程度 上得 到 了加强 , 但实 际工作 中仍有 很 多方面存 在 困扰 :
点 问题 , 加 强与 法院 的沟通 和 交流 。 做好 行政 诉讼 法律 监督 工作 。 关 健词 行政 诉讼 法律监 督 法治 作 者简介 : 连迎 青 , 河南省鄢 陵县人 民检 察 院; 刘瑞娟 , 江苏省 盐城 市人 民检察 院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 3
一
文献 标识码 : A
其 实施 状况 在很 大程度 上反 映 了一个 国家 的法 治水平 。那 么我 经 过两级 院办理 , 从 提出抗诉 到案件 审结’ , 往往 历经数 月, 等到案
国行政 诉讼 法的实 施现状 如何 呢 ? ( 一) 行 政诉讼 案件数 量 少
:
件 结果 出来 , 当事 人 早 已失去 耐性 。在这种 情况 下 , 申诉 人往往
涉及 面不 全 , 检 察机 关有时 很难 找到可 以实 际操作 的具 体规 范。
{ I } I j 占 毒 ▲ 金
◆ 政 法 论 坛
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现状与问题及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现状与问题及对策作者:李广如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8期党的行又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由之路,也是当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法治的精髓在于制约与监督国家公权力,但每个国家选择的路径各有千秋。
立足我国宪政体制安排,如何强化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规范行政权的正常运行,应成为紧迫的研究问题。
一、对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现状(1)检察机关时行政诉讼的监督方式包括行政抗诉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两个方面。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行政抗诉无论对于行政审判权还是对于行政权,都具有监督功能。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这里的“行政诉讼活动”既包括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的监督。
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全面监督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行政诉讼被告不遵守诉讼秩序。
可以说,检察机关对被告的诉讼活力的监督职能既是对诉讼秩序的监督是对行政权的约束。
可是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有效的监督手段。
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的诉讼行为以后,只能建议法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建议有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2)查处职务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续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检察机关设有反读职侵权检察部门和反贪污贿赂检察部门,分别负责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就规范行政权力而言,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对读职侵权、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的侦查,追诉严重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以此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行使。
检察机关诉讼法律监督的现实困境景和制度突破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叁』圭塾金三!!!竺!三望兰!鎏!篮圈霞鍪鬻检察机*诉讼结律监督的现实团境和制度卖破张永昌摘要诉讼法律监督权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权的具体权能之一。
陷,应立法完善诉讼法律监督权制度,优化检察权配置。
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权配置批准逮捕权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诉讼法律监督权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权的具体权能之一,具体包括:批准逮捕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
①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上述职权,契合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顺应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但是,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诉讼法律监督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究其原因,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挚肘,也有传统司法体制中检察权配置不尽合理的因素。
一、现实困境——我国现行诉讼法律监督之缺陷和原因(一)相关立法不够完善,导致监督范围,内容、方式等主要内容不够清晰首先,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方面,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等权能,但尚未涵盖所有侦查程序和行为,仍存有许多无法监督的空间。
例如,在立案监督方面,只规定了对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未规定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侦查监督方面,只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权,但对于其他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则未赋予检察机关任何具体的监督权力。
而且,在刑罚执行变更方面,仅规定了对暂予监外执行批准机关的决定和法院减刑、假释裁定进行监督,未规定对刑罚执行机关所做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呈请活动进行监督。
其次,在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只是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但并未规定监督的具体范围、内容、方式、手段、法律责任和制裁性措施等主要内容,相对于实践性很强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来看,明显缺乏实操性。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点及对策
反馈机制 ,解决实践 中的突出问题 ; 四 他 执法 、 司法机关 的沟通联 系 , 就共 同 工作 主题 , 一步端 正执法思想 , 进 提高
是根据诉讼 活动 的实 际需要 , 综合运用 贯彻落实有关诉讼监督工作达成共识 , 监 督水平 。
多 种 监 督 手 段 ; 是 针 对 人 民群 众 反 映 使执法 、 五 司法得 到有力配合 。三是要进
21 年第0 期 / 01 9 总第 2 1 5 期
法 治 建
设
FZA ・ ZIA SE AH NF HJ NH A I
督 的整体效能 ; 三是完善与侦查 、 审判 、 权 和监督权 ,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 拓宽监督案源。 七是要 以“ 三个代表” 重
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 , 研究建 二是 自觉接受人 民监督员与人 大政 协 、 要 思想 和科 学发展 观为指导 , 持“ 坚 强 立有关 机关对人 民检察 院监 督意 见的 党委等外部机关 的监督。 积极 加强 与其 化法律 监督 , 维护公平 正义 ” 这一 检察
“ 强化法律监督 , 维护公平正义” 为检 监督 ; 的干警素质不 高 , 成 有 责任心不强 , 察 :作 的主题。 亡 ( ) 二 诉讼监督的含义
在 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 中, 一是要
怕影响与公安机关 、 院的关系而不敢 完善 民事 、 法 行政抗诉 案件 的申诉 审查 机 监督 , 怕得罪人 、 搞不好关 系 以及 监 制 , 怕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二是
中的职务犯 罪等工 作对诉 讼活 动实行 的监督 , 但不包 括审查 逮捕 、 审查 起诉 施 的职务犯罪 的侦查 。 ( ) 一 制度设置缺乏可操作性
三、 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的设想 民事 执行工作 实施法律 监督 的范 围和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摘要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一直是围绕着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行政机关在和公民的诉讼活动中出于优势地位,导致双方地位不平等。
这就要求要加强行政法律监督,特别是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
行政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及人民群众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监督,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法治、行政管理秩序,以在行政领域实现民主、公正和提高效率。
关键词行政法制法律监督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法律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就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问题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因此,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面临着立法不完备的先天不足。
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举措(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监督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有两条标准:是否滥用职位权和显示公正。
因此,就需要我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
针对自由裁量权,最重要的是进行立法监督和程序性监督。
1。
立法监督。
自由裁量权的立法监督又称立法控制或规则性控制、事前控制,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授权给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时通过明确立法目的、适时、适度的授权来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我国,立法权处于上位,行政主体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必须严格的、无条件的执行。
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时也不得违背立法的目的和意图。
2。
程序性监督。
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监督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是一种事中控制。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要求实质上是一种制度要求,这一监督机制是由一整套先后有序、相互衔接的制度组成的,包括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合议制度等等。
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
案例二
总结词
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详细描述
某省检察机关在对一起贪污案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存在程序错误,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在二审中,检察机关代表出庭,对一审判决进行质疑和反驳 ,最终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进行纠正,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效果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效果保障机 制,确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 果得到充分保障,对于不落实监 督意见和建议的情况,要严格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05
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 实践案例
案例一
总结词
依法履行公诉职能,维护司法公正。
详细描述
某市检察机关在对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在 庭审中,检察机关代表出庭,对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回应和反驳,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有罪 判决,维护了司法公正。
法律监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 过不断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可以推动法治 建设的进程。
02
检察机关的职责与权利
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负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
确实施。
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
监督和纠正。
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社 会生活中的地位是重要的,其职 责的行使对于保障社会公正、维
展望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深化检务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与建议
• 完善刑事司法公正保障机制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与建议
01
建议
02
03
04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加强法律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由中国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主体:中国检察机关是我国行政诉讼检
察监督的主体,其职责是依法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诉决定进行监督,保障行政诉讼公正、公平、合法进行。
2. 检察监督的内容:中国检察机关实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内
容包括,对行政机关的涉诉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
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3.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抗
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还
可以调取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合法
进行,有效维护行政诉讼的法律权益。
行政诉讼法修改与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析
实 际工作 , 并最 易 于 了解熟 悉情 况 的基 层检 察 院 的法
律监督排除在外 , 监督范围有限。三是在监督的内容 上, 检察机关对行政诉 讼案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的条件是 : 人民法 院的判决 、 裁定 , 违反 了法律 、 法规 规定。 这一监督的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第 2 0 5 条规定的
段 的一 个特殊 程 序 , 排 除 了检 察机 关 的提起 行 政诉讼 权 和上 诉程 序抗 诉权 , 限制 了检察 机关 对 行政 诉讼 前 阶段活 动 的参 与权 。二是 在监督 的职权 上 。审判 监督 程序抗 诉 的特性 , 决 定 了只 有上 级人 民检 察 院和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享有 该项 法律 监 督 的职权 , 而将 大量 接触
“ 发 现确 有 错 误 ” 而 提起 抗 诉 , 是不尽相同的, 它 反 映
《 青海检 察》青海 检察
了检 察 机关 对 行 政 诉讼 与刑 事 诉讼 的审 判 监 督 实 体 内容方 面 的 区别 , 检 察机 关 对行 政诉 讼 的 审判 监督 实 体 内容 要 比刑 事诉讼 小 。 基 于现 行行 政诉 讼法 在检 察 监督 的立法 方 面存在 许 多不 足 和不 全 面的地 方 , 导 致 在 司法 实践 中行 政检 察 监督 出现 各 种 问题 , 难 以充分 发 挥检 察机 关在 行政 诉讼 活 动 中的法律 监督 职 能 。
官” 法律化 、 确立“ 依法行政 ” 观念 、 完善行政法制体 系 、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
就, 对 于 维 护社 会 稳 定 , 构 建 和谐 社会 发 挥 了重要 作 用。 但是 , 随着社会 经 济 的发 展 , 行 政诉 讼法 的一些规 定 已不 能适应 现 实的需 要 , 目前 行政 诉讼 中普 遍 存在 立 案难 、 审 理难 、 执行 难 的问题 , 司法 实务 中检 察机 关 在 行政 诉讼 中的监督 也不 尽如 人意 。 行政 诉讼 法 的修 改 势在 必行 , 检察 机关 在行 政诉 讼 中的监督 既 要 帮助 解决 “ j难 ” 问题 , 又 要有 助 于“ 二 三 难” 问题 的解 决 。本 文拟 就检 察机关 介 入行政 诉讼 , 完善 行政诉 讼 检察 监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文章概述了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现行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检察监督法制的对策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加强行政检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检察监督的社会认知度。
标签:新形势;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对策建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拓展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职能。
作为与民事诉讼同样属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的行政诉讼也不能完全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维护良好经济秩序的要求,现行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及其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和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行政检察监督仅限于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提起抗诉,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使得大量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诉讼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权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因此,对现行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加以发展和完善,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体系对行政诉讼的推动作用,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
笔者就现行行政检察监督的现状作以简要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当前行政执法的现状及问题行政执法广泛运用于公安、监察、审计、工商等多个行政机关工作中,因行政执法部门多、范围广、弹性大,在行政执法部门中出现的矛盾的问题也就较多。
当前,行政执法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1、行政执法主体泛化行政执法队伍多头,导致部门职能重叠,职责不清,出现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利益冲突时就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2、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有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执法随意性大。
尤其是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往往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的法律途径等。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难点和破解
、
纠正违法 意见 的,检察机关往往束手无 1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存在 、
立 法 困境 。
策 ,或不愿 以其它途径得罪人而不 了了
之 ,所 以 在实 践 中 纠正 违 法 通 知 书往 往
混 同,没有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诉讼监
督 的单 向性 、 门性 和 强 制 性 , 而 在 思 专 因
规定 , 关规定仅 见于《 相 刑事诉讼 法》 第
8条 以及散 见于若干法 条之中 ,且条文
其次 ,部分办案人员 自身能力有局 限性 。正如曹建明检 察长指} 的 ,在现 n “ 阶段 , 检察人员 的法律职业化程度不 高 ,
一
表述过于原则 ,甚至对刑事 自诉等案件
的诉讼过程就根本没有监督 。而对于 民
所谓诉讼监督的立法困境 ,指的是
被不予重视或置若 罔闻。在 民事 审判 和
我 国法律对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立
法过于原则 , 操作性不强 , 甚至出现 自相
行政诉讼 监督 中也 同样存在着类似 的问
题。
想意识上淡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 权 ,导致实而相互迁 就 、 弱化 、 甚至隐瞒对方的违法违纪行为 。这种错
一
度 , 一步规范 自侦案件办案程序 , 进 把人
民监督员 、职务犯罪案件批 准逮捕权上 提一级等制度加 以明确规定 。 在 民事 、 政诉 讼方面 , 行 检察机关要 把 民事审判 、行政诉讼 和人 民法院再审 及 民事执行工作作为监督 的重点 。要加
督 的 目标 和要 求 还存 在 着相 当大 的差
距, 值得认真分析和破解。
自身所肩负的这一神圣法律职责也缺乏
正确 的认识 , 导致职责不清 。 很长一段时 关 的诉 讼监督权 与《 宪法》 所规 定的公 、
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非法人行政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监督形式,它在行政机关权力行使过程中起到了限制和监督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定义、法律依据、监督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不满而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裁决该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一种法律行为。
行政诉讼是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监督方式,是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
二、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行政诉讼法是专门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机关职权的基本法律,它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的资格、案件受理、庭审程序、行政机关的裁判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三、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自身对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行政复议、内部审查等方式,纠正和改正不当行政行为。
检察机关监督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司法机关监督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不当的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四、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尽管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的程序复杂,办理周期长,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存在一定的不便。
其次,行政诉讼中缺乏公开透明的审判过程,司法公正性不足,容易给人留下腐败和不公的印象。
再次,行政诉讼中的赔偿问题也存在争议,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方式和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此外,行政诉讼的保障措施也需要加强,包括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护、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方面。
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2007-02-10 16:47:05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具有对刑事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还有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模糊,操作性不强,使检察监督所具有的专门性、权威性作用未能充分地发挥,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相应地也虚弱无力。
一、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首先,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法律监督是一种通过具体的诉讼职能而实现的权利,而不是一种超脱于监督对象之外以旁观者的姿态指手划脚的权力,监督者必须积极介入诉讼活动中,在诉讼参与中实现对诉讼的监督。
在刑事诉讼当中,除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外,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侦查监督权,但是整个侦查过程由公安机关一以贯之,检察机关除了通过审查案卷对发现的违法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外,无法参与到侦查程序中,因而也无法具体地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这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措施而造成的。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可以说根本就没有监督。
所以,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时常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活动的监督几乎收效甚微,乏善可陈。
其次,在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方面,虽然投入大,花费的精力较多,但是成效依然不明显,原因同样是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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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学者、同仁:
大家好!
我是徐湘明。
有幸来提出话题,以供大家拍砖啊!第一次参与,不足之处,敬请见谅啊!
本次讨论的主题: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功能的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被誉为小宪法,甚至德国著名法学家奥托·迈耶(也译成迈尔)一句名言:“宪法消失,行政法长存”!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在推动行政法治、保障人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课题主题就是“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法修改”。
最近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我们国家提供了一个修正案草案,以供大家研究和完善。
这次修改,力度很大,面积很广。
其中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修改部分,引起我的关注,也希望倾听大家的观点。
二、原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现修正案草案的规定:
修正案第87条规定:
第八十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说明与问题
(一)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修正案前两项的规定没有改变。
最大的改变就在于原来的第64条修改为现在的第89条。
具体表现为:
(1)细化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
原来的规定比较原则,就一句话。
实践中主要参照民诉、刑诉的抗诉规则,即上抗下(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抗诉外)。
细化为现在的规定。
其实,实践中一直就是这么做的,明确规定的价值似乎就在于明确化本身。
(因为我们可以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时,参照适用民诉法。
这次修正案草案第9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2)具体了监督的手段。
一是再审的检察建议。
这里的检察建议应该是指同级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的有涉及第87条规定的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但是它涉及到“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因此与抗诉相区分。
二是依法抗诉。
如上所述,“上抗下”的原则,主要是再审的检察建议没被人民法院采纳时才会启动。
一般来说,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慎重对待这种再审的检察建议的。
三是追究责任的检察建议。
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问题:
1、再审的检察建议和依法抗诉,都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因而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督方式,并且主要是一种书面审查的方式。
这种事后的、书面的审查,能有多大的价值?换句话说,能不能在审理过程中就能监督呢?(需要说明的是:在普通的一审、二审中,检察机关是不会派人到审理现场的,似乎客观上也不太可能。
仅从人员方面考虑,那需要很多的检察工作人员。
因为民事诉讼也是这样的情形,那就需要更多的人手)。
2、再审的检察建议和依法抗诉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法律条文只是规定“发现”,而没说明“发现”的是积极状态还是消极状态。
由于检察机关是不会派人到审理现场,它是如何“发现”?是法院审理完结之后,报送检察院(何级别)还是检察院派人员去法院查?或者是坐等当事人提供线索?是全面的(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还是随机的(抽查)?
3、修正案第77条规定的情形如何理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
这里如果不是法院发现的而是检察机关发现的,能否算得上检察监督的一种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察建议或其采取他措施)?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除了对人民法院是否依法审判进行监督外,包不包含对当事人的监督?因为宪法中直接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
总体来说,虽然这次的修正案尽量细化,但是总觉得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好。
后续还有下面问题
1、这次修正案中并没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其瓶颈在哪里?因为很多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功能。
2、民诉中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原则能否适用于行政诉讼?(或适用修正案草案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