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房产纠纷案例:房屋空置 物管费不能停
[案情介绍]房屋空置业主拒缴物业费无据被判驳回只因房屋空置,李先生觉得他未享受到物业管理服务,所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在几经催讨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依约支付物业管理费。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依据物业纠纷司法解释,对此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李先生需缴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约3.6万元。
2006年11月,李先生购买了某大厦的一间房屋用作办公,房屋建筑面积为112.49平方米,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约定。
约定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1元,物业公司在周一至周五提供中央空调,周六、日空调关闭。
此外,约定还明确表明,如果房产空置时,业主仍需定期交纳各项费用。
然而,自2008年6月李先生的房屋开始空置起,他就开始欠付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多次向他催讨,但都无果。
于是,在2009年9月,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提供了李先生服务,所以李先生理应支付物业管理费。
但李先生的房屋的确处于空置状态,客观上导致物业公司管理费降低,所以法院酌情适当扣减物业管理费,最终判决李先生支付所欠物业费3万元。
物业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公司与李先生所签约定里详细说明房屋空置时仍需缴各项费用,而且即使李先生房屋空置,他们仍然向他提供了物业服务。
李先生则辩称,物业公司控制大楼空调的提供时间,使得他的租赁和经营都受到影响,物业公司供热系统每个单元都有具体的使用窗口,有使用量,因此,他的房屋空置期间,的确是降低了物业管理服务费。
[判决结果]上海市一中院运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物业纠纷司法解释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李先生应当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
而且双方签订的公约也明确约定,房产如空置时,仍须定期交纳各项费用,依法有据,所以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李先生房屋空置客观上导致物业管理开支降低,物业管理费酌情扣减一节,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一中院予以纠正。
据此,市一中院作出前述二审终审判决。
上海市闵行区莘梓苑业主委员会与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莘梓苑业主委员会与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85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凌捷翟从海蒋辉霞【审理法官】凌捷翟从海蒋辉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市闵行区莘梓苑业主委员会;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市闵行区莘梓苑业主委员会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莘梓苑业主委员会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钟开福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鲍培伦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姜文欣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开福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鲍培伦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姜文欣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开福鲍培伦姜文欣【代理律所】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莘梓苑业主委员会【被告】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前期物业合同应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纳,司法鉴定的范围以及《审计意见书》应否予以采纳。
莘梓苑小区业主在与XX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已确认签收前期物业合同等附件材料,同意委托齐佳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故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莘梓苑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齐佳物业公司返还2002年至2014年期间莘梓苑小区公共部分收益,故本案司法审价与鉴定的起止期间应为齐佳物业公司上述期间为莘梓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活动时费用的实际收支情况,据此本案司法鉴定实际确定的区间及对费用的实际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均无不当之处。
一审审理过程中,申洲大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力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2024虹口区人民法院发物业纠纷诉源治理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案例1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缴物业费不能成立案情简介薛某系外地来沪商人,2006年购置了某小区房产,在其居住期间,即对小区的物业服务不满意,认为公共区域环境维护没有到位、常用设备没有更新、物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加上近几年生意亏损,其几年前已搬离上海。
同时,薛某因经济状况困难,其房产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其以未居住在房屋内为由,更认为不支付物业费具有合理理由,因此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拖欠了近三万元的物业费。
后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薛某支付物业费。
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底在凉城新村街道社区巡回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与业主充分阐述了各自事由。
庭审中,法官向被告作了释明,针对物业服务不到位需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法院无法仅依据其单方陈述进行认定,且在房屋产权人未变更之前,业主作为产权人即使不实际居住在房屋内,因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业主房屋所在小区的整洁保洁、房屋公共部位日常维养等,故业主也要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另一方面,考虑到薛某实际情况,物业公司也不再主张滞纳金的诉求。
经过说法析理,薛某于庭审后当日即到物业公司支付了拖欠全部物业费,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当日亦有多名小区业主旁听案件审理,零距离接受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虹口区人民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落实和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相关工作,构建由“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巡回审判庭”形成的“三所一庭”矛盾纠纷化解创新模式,选取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化解纠纷。
本案中,通过以案说法,明确仅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缴物业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也让居民在沉浸式旁听案件审理的同时零距离接受普法教育,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案例2上海某根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等系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派街道参与诉前矛盾化解案情简介原告上海某根有限公司系虹口区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对象包括店铺和商品房,原告现针对小区内全部店铺的所有权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付长达六年之久的物业费及逾期利息,涉诉店铺近二十家。
徐顺法等上海复瑞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徐顺法等上海复瑞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文是以徐顺法等与上海复瑞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案为背景,围绕合同纠纷的原因、诉讼过程及结果进行论述。
文章将以履行义务、合同解决争议方式和法院判决为主要内容,全文力求准确描述,并保持排版整洁美观,语句通顺,表达流畅。
I. 履行义务根据徐顺法等与上海复瑞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分别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物业管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徐顺法等)与受托人(上海复瑞物业公司)就管理和维护物业事务所达成的约定。
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各自的责任。
对于合同中确立的任务,上海复瑞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物业设施、清洁卫生等。
另一方面,徐顺法等作为委托人,应按时支付物业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II. 合同解决争议方式当徐顺法等与上海复瑞物业公司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首先,协商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之一,双方可以坐下来商谈并就合同纠纷达成一致。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专业的调解机构协助解决争议。
另外,仲裁是根据双方的约定,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即便是经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无法解决纠纷,也可以诉诸于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合同纠纷。
III. 法院判决在徐顺法等与上海复瑞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经过详细审理和依法判决。
根据法院的判断,双方在合同中有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对双方的行为进行评估,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具体判决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对案件的审理调查结果,责令上海复瑞物业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同时判决徐顺法等获得相应的赔偿。
总结徐顺法等与上海复瑞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涉及了合同的履行义务、解决争议方式和法院判决等环节。
在合同中,双方应遵守其约定的义务,保障合同履行的正常进行。
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类型一、物业公司不是“第二警力案例:2004年5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
某日,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等第二天上班时,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
今年10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分析: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
双方并未就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某摩托车的义务。
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
点评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
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
类型二、业主与业主直接对簿公堂案例:王某与某是邻居关系,2004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某的休息。
所以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
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
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
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1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晓梅【审理法官】王晓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世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俞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世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俞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世福俞捷【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7:34:44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1162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东台路279号2608室。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4【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5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娄永【审理法官】娄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阮立娟;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阮立娟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阮立娟【当事人-公司】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忠辉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宋安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宇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忠辉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宋安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宇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忠辉宋安成王宇锋【代理律所】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阮立娟【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诉人与开发商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关于不得改变庭院用途、不得擅自对庭院地面进行硬化处理的约定,以及《上海花园广场(北区)临时管理规约》第四条第五项关于不得擅自改变空调、地暖室外设备安装位置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均对上诉人具有拘束力,上诉人应当恪守履行。
张晨、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晨、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4【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22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晨;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美【当事人】张晨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美【当事人-个人】张晨王艳美【当事人-公司】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晨【被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美【本院观点】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张晨及原审被告王艳美应否向被上诉人上实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张晨及原审被告王艳美应否向被上诉人上实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上实物业公司与达利广场小区建设单位青岛上实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实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达利广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张晨、王艳美作为小区业主应依约向该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
张晨主张上实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不应交纳物业费,但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另根据张晨等业主提交的证据,上实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一审法院已据此驳回该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请。
综合整个案情,一审法院判令张晨、王艳美向上实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并无不当。
魔赏(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与上海途腾置业有限公司、顾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魔赏(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与上海途腾置业有限公司、顾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55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冬寅郑璐黄亮【审理法官】王冬寅郑璐黄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魔赏(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上海途腾置业有限公司;顾雁【当事人】魔赏(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上海途腾置业有限公司顾雁【当事人-个人】顾雁【当事人-公司】魔赏(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上海途腾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怡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王曙东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葛伟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怡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王曙东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葛伟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怡斐王曙东葛伟【代理律所】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魔赏(上海)餐饮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途腾置业有限公司;顾雁【本院观点】当事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须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涉案的两份物业管理相关协议应予解除,并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判决魔赏餐饮支付途腾置业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魔赏餐饮对此不服,坚持保证金应冲抵物业服务费。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证据规则,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推翻一审所认定的事实,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闵行区九歌上郡业主委员会与上海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九歌上郡业主委员会与上海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3【案件字号】(2022)沪01民终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卫清寻增荣潘春霞【审理法官】侯卫清寻增荣潘春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市闵行区九歌上郡业主委员会;上海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市闵行区九歌上郡业主委员会上海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闵行区九歌上郡业主委员会上海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晏乐慧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晏乐慧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晏乐慧【代理律所】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九歌上郡业主委员会【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2014年至2015年期间,九歌上郡业委会管理混乱,逐渐瘫痪,未能有效行使管理职能,此情况得到了XX城XX居委的确认,在此基础上,新长宁物业为实现小区各项维修、更新项目而完全按照九歌上郡业委会的要求完备各项签字手续显属困难重重。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书证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至2015年期间,九歌上郡业委会管理混乱,逐渐瘫痪,未能有效行使管理职能,此情况得到了XX城XX居委的确认,在此基础上,新长宁物业为实现小区各项维修、更新项目而完全按照九歌上郡业委会的要求完备各项签字手续显属困难重重。
原审法院根据司法审计列明的各项费用及签署、盖章情况所作的认定无明显不当,九歌上郡业委会在二审庭审中虽然提出异议,但不能提出具体的异议理由,本院对其所述不予采纳。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目录)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二、马某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居住权登记案三、盛某某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四、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案五、沈某某诉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六、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七、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罚决定案九、朱某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行政处罚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十、范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十一、某物业管理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2022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要点】已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其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等因增加用于美容的功能而发生实质性变化,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属于应进行变更注册的情形。
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有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说明书等对经改装用于美容的医疗器械产品性质及类别作出认定,无需再经技术审评机构对该产品属性进行审评。
生产企业应申请而未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手续,行政机关按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情形予以处罚的,对该违法事实认定的合法性应予认可。
【案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公司)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增加了点阵激光配件振镜、振镜专用接口;应用软件也进行了更改,在工作模式选择上,除了基础激光治疗模式外,增加了点阵扫描美容模式;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预期用途:美容功能。
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真光三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真光三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7【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43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俊赵静管勤莺【审理法官】赵俊赵静管勤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真光三小区业主委员会【当事人】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真光三小区业主委员会【当事人-公司】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真光三小区业主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吴金鑫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葛伟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金鑫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葛伟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金鑫葛伟【代理律所】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普陀区真光三小区业主委员会【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广告收益是否应当纳入停车收益中。
根据建玮物业公司提供的2018年收支汇总表及广告收益一览表,在收支汇总表的收入一栏中,地面停车费与地库停车费的总额为567,585.42元,广告收益一览表中,广告收益总额为34,000元,即在两张列表中建玮物业公司均明确载明收入名目,现建玮物业公司主张广告收益已经计入停车收益中,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院指导案例(1-4)
最高院指导案例最高院指导案例指导案例 1 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指导性案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 年 12 月 20 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 1.65 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 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 年 10 月 22 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 月 23 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月 11 27 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 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 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类型一、物业公司不是“第二警力案例:2004年5月;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分析:陈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陈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陈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点评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类型二、业主与业主直接对簿公堂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2004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李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内;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某的休息..所以李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类型三、物业管理费要明示去年4月;某物业公司正式进驻某高档小区;行使前期物业管理权..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约定;物业公司每月应收取每平方米4.5元的物业管理费;当业主入住该小区后;就发生有的业主以隔壁相近楼盘每平方米只收2.4元为由;拒付物业费并投诉到物价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作出了处罚通知书;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由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协商确定;并应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予以明示;物价管理部门只是登记备案而已..点评当前;有关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成为了老生常谈的话题..这当中既有物价管理等政府部门如何转换角色的问题;又有物业公司如何规范收费服务以及业主如何适应市场规律;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问题..总的来说;物业管理作为市场化的产物则应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价格..类型四、业委会擅自打官司案例:本市东部某小区业委会今年共打了5起官司;四输一赢..赢的是夺得了一间业委会办公用房;业委会委员们再也不用到小区隔壁的咖啡馆碰头开会了..输的官司里有一个是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商誉;须赔偿几万元;业委会希望每家每户分摊几百元钱;但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理由是这5起官司中没有一起征得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因此;业主表示该由业委会成员本人承担诉讼风险;业委会准备将拒付诉讼费的业主告上法庭;由法院替业委会做主;讨回公道..分析: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谁拥有房地产权证谁就是业主;业主大会是广大业主的权利机构;而业委会则是一个执行机构;它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群众自治组织;它无权作出任何重大决议;包括物业公司的选聘以及诉讼等有关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决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管理区域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明确授权才能生效..点评目前;在本市一些小区;有的业委会擅自自作主张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业委会动不动就提起诉讼;有一个小区业委会一年里共打了8起官司;输了官司业委会就辞职不干了..有的业委会虽然形式上通过了书面投票表决;而大多在征询意见时往往写上这么一句话:如果你未在规定的时间里将征询意见表寄回业委会;则视为业主同意诉讼云云..这种做法其实是法律本身所禁止的..法律明确规定:投票表决有3种;即同意、反对、弃权..既不能将弃权票加在反对票身上;更不能将弃权票强加到同意票的头上..类型五、物业公司截留物业管理费案例:虹桥开发区某广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业委会将广场全权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可按市场有关规定提取12%的管理酬金;物业管理费若有节余则归业委会所有..2004年8月;合同期满;物业公司拒绝将多余的物业管理费归还业委会;于是东家就将物业公司请到法院讲道理去了..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按照酬金制或包干制的方式收取劳务报酬;但若采取酬金制的;则节余的物业管理费应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物业公司不得截留、挪用..点评该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拒绝将物业管理费结余款交付给广场业委会;显然与双方的约定相悖;侵害了广场业委会的合法权益..目前;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由业委会追诉物业公司业委会用房、停车费等官司越来越多;业主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类型六前物业公司拒绝“退场”案例:徐汇某小区今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正到期;业委会出钱请了专业物业咨询公司做招投标工作;原物业公司也参加了投标;结果由本市一家知名物业公司夺标..原物业公司不肯退出;僵持了3个月;这家中标物业公司一举将原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济损失..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原物业公司应做考试吧好将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给新物业公司的工作;并及时撤离管理区域..点评当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更换物业公司而引发的老物业不走;新物业进不来的窘境经常上演..有的物业公司一旦落选;就感觉脸上无光;拒绝退场;不遵守游戏规则;给本市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平添了几分不和谐的声音..类型七、物业成楼盘营销手段案例:今年3月;本市某知名物业管理公司从媒体上获悉某开发商欲将40万平方米建筑量的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给一家有实力、有品牌的物业公司管理..于是;这家物业公司经过精心准备;在几十家投标单位中一举夺魁;接下来草签协议;将该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管理写入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里;吸引了不少买家..到了10月;开发商开出了非常苛刻的条款;逼中标物业公司自动退出;将自己下属的物业公司隆重推出;于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对簿公堂在所难免..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点评目前;物业公司因前期物业管理费以及空置房管理费问题与开发商闹上法庭的并不少见;但像在媒体公开实行招投标中标而遭开发商毁标的则是首例..可见;目前仍有部分开发商为了有利销售;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来达到其目的;因此;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应该时刻不能放松监管..类型八业委会换届选举案例:2004年6月;闵行某小区因业委会任期即将终止;部分业主在当地居委会的主持下成立了选举新一届业委会的筹备组;前任业委会业主认为自己应当是下一届业委会筹备组的成员;于是不去报名登记参加业委会委员的选举;又不满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结果;于是将给予他们登记备案的房地办告上了法院;指责房地办人员违法行政..分析:由于新的《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对业委会到期后如何选举下一届业委会没有作出相关的明确规定..它不是换届选举;因此根本不需要上一届业委会成员以业委会委员的身份参与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工作;而应是以一个业主的身份重新到筹备组登记参加选举..目前;在本市某些小区的选举过程中;由于该类问题而引发的诉讼正在逐步增多..业委会委员或主任的逐步“吃香”;与我国房地产物业管理的发展与进步是分不开的..相反;相关的有关业委会的选举程序、标准等规定几乎是空白;给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类型九、维修基金“大挪窝”案例:2004年2月;浦东某小区的业委会主任擅自主张;将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原来存在某银行账户上的钱;来了个“乾坤大挪移”;寄放到了自己亲戚朋友工作的银行账户上;而且其利息大大低于以前的银行;结果引发了业委会委员与委员之间的严重冲突.. 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的动用、续筹以及影响到其利益的;应由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决定..点评对于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目前存在较大问题的主要考试吧是维修基金的管理缺乏监督机制..虽然法规明确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说法..有的小区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亿元的维修基金;吸引着小区里个别本身财产并不丰裕的业主..因此;在有些小区;业委会委员一职成了某些人追逐的“香饽饽”..。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6【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4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斯空郑卫青毛慧芬【审理法官】杨斯空郑卫青毛慧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丽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丽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上海丽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闻侯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王依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曾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毛莹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闻侯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王依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曾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毛莹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闻侯王依来曾祯毛莹【代理律所】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丽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在于被上诉人锐翔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上诉人丽桥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一审认定的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标准是否合理。
丽桥公司对涉案房屋的自我管理客观上切实减轻了锐翔公司本应承担的物业服务工作,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公平原则,应当对丽桥公司应付物业费金额在《同润家园物业服务合同》及《关于从二月一日其调整物业费的通知》等约定标准的基础上予以酌情调整。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物业服务纠纷经典案例
物业服务纠纷经典案例
案例一:小区车位纠纷
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停车位管理,但拒绝向业主小张提供停车位。
小张认为物业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停车位管理者,无权拒绝向业主小张提供停车位。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小张提供停车位,并赔偿小张因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案例二:物业费纠纷
业主小李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遂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小李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但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因此,法院判决小李支付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改进服务质量,确保符合合同约定。
案例三:公共设施纠纷
小区的公共设施被损坏,业主小王向物业公司反映多次未果。
小王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维护公共设施的职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有义务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
但因公共设施的维修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合理时间内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并赔偿小王因维修期间所受到的损失。
上海俊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一敏、葛志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俊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一敏、葛志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4【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82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佳岭【审理法官】汤佳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俊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一敏;葛志香【当事人】上海俊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一敏葛志香【当事人-个人】沈一敏葛志香【当事人-公司】上海俊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崧丁书洪尹琼雪【代理律所】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上海俊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沈一敏;葛志香【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沈一敏、葛志香家中漏水原由已经鉴定查明系室外公共排污管水平管道堵塞,而公共管道的疏通为俊虹公司的职责范围,故由此管道堵塞引起的漏水损失,俊虹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沈一敏、葛志香家中漏水原由已经鉴定查明系室外公共排污管水平管道堵塞,而公共管道的疏通为俊虹公司的职责范围,故由此管道堵塞引起的漏水损失,俊虹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俊虹公司认为存在管道质量问题的上诉意见,未能举证证明,且即便存在该事实,俊虹公司亦可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俊虹公司事后采取应对措施等情节适当减轻俊虹公司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认同。
杨月祥与上海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杨月祥与上海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3【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94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兵娄永刘佳【审理法官】潘兵娄永刘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月祥;上海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杨月祥上海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月祥【当事人-公司】上海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月祥【被告】上海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物业费纠纷已多次涉讼,并已有生效判决确认上诉人应支付系争房屋的物业费。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合同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物业费纠纷已多次涉讼,并已有生效判决确认上诉人应支付系争房屋的物业费。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2018年的物业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上诉人不同意承担物业费的理由仍系坚持其对原房屋动拆迁安置问题的异议,然该异议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月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杨月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5:52:2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鑫铭公司所述杨月祥欠款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鑫铭公司系杨月祥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从2013年起至今一直在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王茂盛与上海华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茂盛与上海华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4【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54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焦明静【审理法官】焦明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茂盛;上海华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王茂盛上海华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茂盛【当事人-公司】上海华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小丽上海申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小丽上海申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小丽【代理律所】上海申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茂盛【被告】上海华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效力,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服务费。
因上海市静安区大闻丽都苑业主大会、被上诉人均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盖章,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效力,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服务费。
对上诉人称物业服务合同落款处未有当事人的签字,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意见,本院认为,因上海市静安区大闻丽都苑业主大会、被上诉人均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盖章,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
案涉物业服务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后,合同当事人未续签,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实际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故其要求上诉人支付未付的物业服务费,于法有据。
徐顺法等与上海复瑞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徐顺法等与上海复瑞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案徐顺法等与上海复瑞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上诉案作者:佚名时间:2008-8-30浏览量:上诉人徐顺法,男,194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东风农场退休职工,住本市沪太路1771弄42号101室。
上诉人周玉芳,女,194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东风农场退休职工,住本市沪太路1771弄42号101室。
上诉人徐英姿,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上海市育鹰学校工作,住本市市光三村85号401室。
上诉人吴广新,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上海国际港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住本市市光三村85号401室。
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枫,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行知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锋,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敏,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徐顺法、周玉芳、徐英姿和吴广新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宝民初字第5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徐顺法、周玉芳、徐英姿和徐顺法、周玉芳、徐英姿、吴广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枫,被上诉人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锋、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顺法与周玉芳系夫妻,徐英姿是徐顺法、周玉芳的长女,徐英姿与吴广新系夫妻。
徐顺法于2000年6月向上海复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本市沪太路1771弄42号101室的商品房一套,同住人为徐顺法、周玉芳和其次女徐明姿。
该房屋由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徐顺法与复瑞公司在2000年8月7日签订了《公共契约》,约定由复瑞公司安排保安人员对住宅小区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的安全防范、治安工作,徐顺法、周玉芳按月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元。
复瑞公司在住宅小区配置一个值班日四名保安人员值勤、巡视,并已开通红外线周界报警系统等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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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在现代社会中,物业服务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双方的不当行为或误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在这篇文
章中,我们将以上海法院的典型案例为例,深入探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探讨该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案例背景
上海市某小区A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B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根
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B将提供小区的日常维修、清洁、管理等服务,并由小区的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
然而,在服务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诸多纠纷。
物业公司B在维修时用
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多次出现维修问题,给业主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
物业公司B还未按时清理小区的公共区域,使小区的环境脏乱不堪。
业主委员会联系物业公司B解决这些问题,然而物业公司B未能给予
合理回应,进一步加深了双方的纠纷。
二、法院判决
由于对物业公司B的服务不满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将此事告至法院。
上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公司B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满意的物业服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给业主们带来了损失。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B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解决方法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如果发生类似的问题,以下是一些解决方法可以供业主参考:
1.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业主可以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明确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理性地表明自己的立场,并试图达成一致意见。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协商无果,业主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他们可以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和维权途径。
如果确实存在合同违约行为,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业主组织和监督:业主在面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应加强自身的组织和监督能力。
他们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定期与物业公司沟通交流,对物业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有效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对于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是一次挑战,因为其涉及到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业主,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并
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也应该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物业服务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也需要法律、政府等各方的支持与监督。
法律的适
用和维护能够为业主提供有力的保护,政府的监督和规范则能够提升
整个物业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总结回顾:
通过以上案例和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上海法院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的判决以及解决方法。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应当加强自身
权益的维护,同时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物业公司也应加强服
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提醒读者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要谨慎,并了解
相关法律条款。
也希望物业公司能够以更高的责任心和服务质量来履
行合同,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
作为文章写手,我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一个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的问题。
通过深入分析案例和提出解决方法,我们可以帮助业主更好
地理解和解决类似问题。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方面,法律和政府的角
色也是至关重要的,应当加强监督和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权益保护
水平。
通过这篇文章,我希望能够引起读者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问题的关注,并帮助他们更好地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