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条
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4条
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4条规则摘要1.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业主权利保障——原告业委会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仍然提供物业服务且原告未提出异议。
现原告请求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依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出异议。
法院在平衡业主利益的基础上,委托政府对小区业主真实意思进行意见征询,以征询结果等情况确定原告主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作出判决,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2.不可抗力事件中物业管理瑕疵导致的损失赔偿不宜过高——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应当结合物业管理瑕疵的程度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物业赔偿标准不易过高。
3.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及物业费减免请求的认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的对象系小区全体业主,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所持异议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不足以作为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
4.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业主委员会的诉权来自于全体业主赋予的代表权。
因此,对于仅涉及小区部分业主权益的纠纷,在小区自治规则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经业主大会决议明确授权,以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反映了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
裁判详情1.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业主权利保障——嘉定区真建六街坊业主委员会诉上海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原告业委会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仍然提供物业服务且原告未提出异议。
现原告请求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依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出异议。
法院在平衡业主利益的基础上,委托政府对小区业主真实意思进行意见征询,以征询结果等情况确定原告主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作出判决,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52条裁判规则
最⾼⼈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52条裁判规则⼀、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1.⼀⽅未履⾏预约合同义务导致双⽅未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裁判精要】《意向协议》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
所谓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定合同的合同。
预约合同本⾝也是⼀种合同,其成⽴、⽣效、履⾏、违约责任等适⽤《合同法》的⼀般规定。
《意向协议》已经双⽅签字盖章⽣效,并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但《意向协议》可以取代《债权置换股份协议书》和《股份质押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并要求继续履⾏《意向协议》的主张不能成⽴。
2.⼀⽅未尽预约合同义务导致本约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裁判精要】预约合同,⼀般指双⽅当事⼈为将来订⽴确定性本约合同⽽达成的合意。
预约合同⽣效后,双⽅当事⼈均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
⼀⽅当事⼈未尽义务导致本约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预约合同赋予⼀⽅以双倍返还定⾦为代价不签订本约合同的权利,不得强制当事⼈订⽴本约【裁判精要】《股权转让意向书》就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步骤及违反意向书的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应当认定为为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预约合同。
该意向书明确约定不愿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双倍返还定⾦,亦即赋予了以双倍返还定⾦为代价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权利。
在未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当事⼈均可以放弃股权转让交易,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性质为《股权转让协议》。
⼆、违约责任的⼀般适⽤规则4.判定商事交易之违约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当事⼈意思⾃治、违约程度、守约⽅损失等情形【裁判精要】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独家代理销售合同的商业代理特性,判定商事交易之违约责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1)充分尊重当事⼈的意思⾃治,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赔偿;(2)根据违约程度,视违约情形认定违约责任;(3)结合守约⽅之可得利益损失,衡量违约⽅之赔偿责任;(4)根据当事⼈诉请,认定损失赔偿数额范围;(5)根据证据规则认定损失赔偿的最终数额。
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诉讼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诉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的诉讼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诉讼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诉讼权限
第三条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诉讼应由当事人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起,经物业管理委员会确认后方可立案。
第四条当事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确认的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章诉讼材料
第五条申请立案的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起诉状;
2. 物业管理合同及其附件;
3. 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向申请立案的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制件,并明确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他补充证据材料。
第四章程序规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收到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裁定、判决等法律文书后,立即将该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尽快组织相关人员配合。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积极协调当事人,促使其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及时报告上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诉讼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并公布,自行监督执行。
以上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诉讼管理规定的内容。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容易导致不公平,法律上规定了格式条款制定一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免除订立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最高院在各个知道案例中确立了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13条裁判规制,下面随来看看吧。
一、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
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条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停止对业主供应水、电、气等 服务,造成业主损害,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业主拖欠水、电、气费用,物业服务人受水、电、气供应企业的书面委托, 停止对业主供应水、电、气等服务,造成业主损害,业主起诉要求物业服 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约定; 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三当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当地物业服务行业的惯例,但该惯例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虽然出售但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 服务人要求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业主将其物业转让后,物业服务合同自受让人占有、使用该物业时 始,对受让人和物业服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专有部 分建筑面积占建筑区划内总建筑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全体业主过半数 的业主没有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双方成立了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原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该合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 时间; 第五条虽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该物业服务人的 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就物业服务费用的取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 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取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 准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将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出租或者用于经营,所 获得的收益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其归属或者用途;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剩佘部分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的决定使用;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8号
【发布日期】2009-05-15----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民法典物业篇
民法典物业篇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物业进行分割、合并或者调整。
第一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对物业分割、合并或者调整有异议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提出异议。
逾期不提出的,裁定即成立。
第一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就物业分割、合并或者调整存在争执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建立保留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处理方式。
但是如果当事人已明文表明愿意将物业销售或者买进,则不得采取上述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条文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对小区内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维护。
因此,即便没有实际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
目前也有一些物业公司为没有实际居住的业主办理“房屋空置”,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
2.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业主们应当注意保留或固定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还明确规定,物业公司不能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应充分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和第九百五十条条文解读:1.如果对小区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不满意,是有权更换物业公司的。
对更换后的物业公司仍不满意,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
2.在物业公司交替期间,原来的物业公司还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引言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以下简称“裁判规则”)是为规范和统一我国法院在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裁判活动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该裁判规则的背景、适用范围、裁判程序、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内容,以便为各级法院和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业务在城市化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物业服务合同涉及多方权益,纠纷频发,给社会秩序和谐稳定造成一定困扰。
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制定了本裁判规则。
适用范围本裁判规则适用于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业主或租赁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就物业管理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裁判程序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并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起诉。
立案受理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并于立案后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调解和裁定法院在适当的时机,可以组织调解,倡导当事人进行和解。
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进行裁定。
举证和质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和质证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将依法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综合考虑当事人陈述、证据、法律规定等因素,作出符合法律的判决。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根据相关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争议解决方式裁判和调解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除了运用裁判程序外,还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一致,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中国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将提供专业化、高效化的争议解决服务。
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可以尝试采用协商、调解和其他具有争议解决意义的方式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10•【文号】法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0〕8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要求,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等部署,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推动建设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质效,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深化“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诉非分流对接机制1.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分流机制。
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解纷方式分流。
为本省(区、市)设立的综合性或者家事、医疗、物业、房屋、土地、金融、保险、证券、环境、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专业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提供法律指引和示范裁判案例,或者派员入驻,保障非诉解纷中心先行开展调处化解工作。
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调解)中心,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建立健全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分流机制。
在立案前做好起诉材料中纠纷解决方式的核查询问工作。
对依法应当或者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或者先行仲裁的纠纷,告知或指引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选择行政裁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加快建设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
进一步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成果。
针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劳动争议、消费等多发易发纠纷,在党委领导下,与工会、公安、金融、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一体化争议解决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在诉讼前高效解决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中国物业管理》【年(卷),期】2004(000)001【摘要】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3年12月15日第二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我市法院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相【总页数】2页(P16-1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2【相关文献】1.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几点说明 [J],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J],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 [J],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J],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
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
第四部分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
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规定(试行)》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种案由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
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标明的几项。
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如相邻用水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新的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行业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行业。
然而,由于物业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本文将对这份解释进行解读和运用,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一、物业服务纠纷的定义根据《解释》,物业服务纠纷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对象之间因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发生的经济纠纷。
其中,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服务对象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
物业服务纠纷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质量、物业设施维修等方面。
二、物业服务纠纷的解决方式在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时,应当优先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属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判,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
三、物业服务费用的纠纷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也是物业服务纠纷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解决物业服务费用的纠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应当合理、公正、透明。
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方式应当合法。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对象缴纳额外的费用。
3. 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
物业服务对象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申请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
四、物业服务质量的纠纷物业服务质量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物业服务纠纷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解决物业服务质量的纠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服务质量承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承诺向物业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如果服务质量不符合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规定
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第三编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系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管理维护等服务的合同,业主据此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包括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实体。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涵盖以下条款: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收取方式、维修资金的运用、服务用房的管理与使用、服务期限及服务交接等。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且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亦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此类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百四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同已生效,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将部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其他第三方的,应对该部分服务的质量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全部服务责任转委托给第三方,或将其分割后分别转委托。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按约定及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及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维护区域内基本秩序,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向业主公开服务事项、负责人、质量标准、收费详情等,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维修资金使用及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情况。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如已提供约定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付。
对于逾期不支付费用的,物业服务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期限届满仍未支付,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用停水、停电等手段催收费用。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应提前通知物业服务人,并遵守其提出的合理注意事项,配合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关于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的7条裁判规则
关于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的7条裁判规则《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法条变迁说明《民法典》第944条在《合同法》中没有对应条文,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物业管理条例》第7、41条基础上完善而来。
本条明确了物业费的支付对象是物业服务人,采用了业主“支付”物业费这一表述结构,未采用《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带有一定强制性色彩的“交纳”一词,体现了合同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更为准确。
本条新增的第3款是关于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禁止性规定,对于规范物业管理秩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影响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类案裁判规则1.业主虽未实际占有物业但已享有业主的权利及收益的,不得以物业未交付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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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4条规则摘要1.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业主权利保障——原告业委会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仍然提供物业服务且原告未提出异议。
现原告请求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依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出异议。
法院在平衡业主利益的基础上,委托政府对小区业主真实意思进行意见征询,以征询结果等情况确定原告主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作出判决,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2.不可抗力事件中物业管理瑕疵导致的损失赔偿不宜过高——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应当结合物业管理瑕疵的程度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物业赔偿标准不易过高。
3.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及物业费减免请求的认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的对象系小区全体业主,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所持异议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不足以作为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
4.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业主委员会的诉权来自于全体业主赋予的代表权。
因此,对于仅涉及小区部分业主权益的纠纷,在小区自治规则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经业主大会决议明确授权,以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反映了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
裁判详情1.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业主权利保障——嘉定区真建六街坊业主委员会诉上海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原告业委会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仍然提供物业服务且原告未提出异议。
现原告请求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依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出异议。
法院在平衡业主利益的基础上,委托政府对小区业主真实意思进行意见征询,以征询结果等情况确定原告主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作出判决,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关键词物业合同解聘条件法定解除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自2008年12月28日起建立,并于2010年2月12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此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明确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决定继续聘请被告为物业服务企业,期限为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现本案所涉小区的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未届满,故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是否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决定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于2012年8月7日公示表决结果,决定选聘案外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并以已选聘案外人为由要求解聘被告。
然原告召开的该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案外人的过程,经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程序违法,应予改正,故原告依据2012年8月7日的表决结果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依职权于2013年2月1日决定召开业主大会,要求业主投票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聘被告,经征询,原告以2013年3月1日征询结果符合法定解聘条件为由,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对此,被告抗辩反驳征询结果的真实性。
为探究业主的真实意思,一审法院委托当地政府部门对涉案小区的业主进行了意见征询,结论为赞成解除合同关系的业主超过了反对的业主。
根据2013年3月1日的征询结果,结合政府部门对小区业主的民意测试,一审法院考虑本案所涉小区的具体情况,解除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未就解聘上诉人的事项向全体业主征询意见,并形成法律规定的多数意见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小区业委会通过何种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对外代表其所在小区全体业主从事相关民事行为的权利。
若被上诉人未依其内部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亦应由小区业主向被上诉人主张相应的损害责任,与上诉人无涉。
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间 2014年3月20日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出处《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总第91辑)。
2.不可抗力事件中物业管理瑕疵导致的损失赔偿不宜过高——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杜小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应当结合物业管理瑕疵的程度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物业赔偿标准不易过高。
关键词物业服务管理瑕疵不可抗力赔偿责任裁判理由法院认为:佰仕达公司作为明发国际新城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管理义务。
纵观本次地下车库被淹事件,2013年5月16日凌晨的降雨属40年一遇的特大暴雨,讼争小区所处的前埔为此次受灾最严重的区域,再加之城市的排水系统陈旧,故地下通道、地下车库等低洼地带出现一定程度的洪涝是难以避免的。
佰仕达公司提供的媒体报导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在5·16暴雨发生时,佰仕达公司通过敲锣、打电话等方式通知业主移车,积极组织抢救;虽然5·16暴雨具有不可预见性,但本不应该存在的两个违章门洞加速了地下车库水位的上升,致使车主损失一定的抢救时间,因佰仕达公司对他人在公共墙体开凿门洞的违章行为未采取措施,留下了安全隐患,故本院认为佰仕达公司存在管理瑕疵,应当对杜小铭的车辆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厦门明发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与佰仕达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及补充条款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原告佰仕达公司依约为明发国际新城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杜小铭作为小区业主之一,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当履行前述合同约定的义务、缴纳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现原告要求被告缴纳所欠的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元平方米×元/平方米/月×9个月);因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存在瑕疵,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缴纳公摊水电费,因其仅提供代缴电费证明及公摊水电费计算依据,未提供代缴水费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公摊电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公摊水费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合同中未约定逾期缴纳公摊水电费的滞纳金,原告要求按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逾期支付公摊电费的滞纳金标准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反诉原告杜小铭要求反诉被告佰仕达公司赔偿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其停放地下车库车辆被淹的损失,结合上文的分析,反诉被告应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违约责任。
5·16特大暴雨的不可预测性、佰仕达公司组织救灾的表现及其对违章门洞的疏于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等价有偿和公平合理原则,即权利义务对等,综合考虑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佰仕达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杜小铭应缴纳的一年度物业管理费为限,即被告应赔偿原告元平方米×元/平方米/月×12个月)。
审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间 2015年4月7日案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出处《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3.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及物业费减免请求的认定——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林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的对象系小区全体业主,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所持异议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不足以作为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物业费请求权物业服务瑕疵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2012年3月,中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钱塘物业签订《中江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委托钱塘物业对该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对中江花园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
王林凤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支付物业费,现王林凤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林凤以钱塘物业主张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与钱塘物业履行的物业服务质量之间相差甚大且其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等为由拒不支付物业费,对此,由于该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且钱塘物业系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王林凤的意见系其个人意见,不能代表其他业主,应当认定王林凤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
对于钱塘物业向王林凤主张物业费滞纳金1675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合同履行存在争议,故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于该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王林凤作为业主应当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且其以钱塘物业存在物业服务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因此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间 2015年6月19日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出处《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4.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国信嘉园业主委员会诉林聪琴、张珍亮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裁判要点业主委员会的诉权来自于全体业主赋予的代表权。
因此,对于仅涉及小区部分业主权益的纠纷,在小区自治规则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经业主大会决议明确授权,以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反映了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
关键词适格原告共同利益业主大会授权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诉权来源于全体业主赋予其的代表权,相应的诉讼法律责任最后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提起诉讼,经业主大会决定,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反映了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
参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国信嘉园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提起本案的诉讼,不符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国信嘉园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