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法律视角的评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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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法律视角的
评述-
1. 避免郑百文破产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到2000年6月30日为止,郑百文的债务总额高达23.46亿,其中: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达)一家的逾期债务高达20.99亿。在郑百文的资产中,固定资产仅25,000万元;在它的61,686万元流动资产中,风险极大、难以按帐面价值全额变现的应收帐款和存货两项就高达52,526万元。郑百文股票的每股净资产为-6.81元,股东权益为-134,58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82,093万元。这些数字表明了无可争议的事实:郑百文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
郑百文的资产质量极差,一旦破产,绝大部分债权将永远丧失受清偿机会,而信达将是损失最为惨重的债权人——信达近21亿无担保债权只能在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和担保债权之后获得部分清偿,郑百文的资产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之后是否还有剩余实属疑问。郑百文股东将损失每一分钱投资,无望得到任何补偿。不仅如此,郑百文破产还将牵连众多的无辜者,例如:郑百文的2800名职工将丧失工作机会,地方政府将面临安置失业职工的压力,郑百文相当一部分债权人将因为债权损失而陷入困境。我国一些企业的破产试点证明:破产财产变现困难,变现成
本高,财产变卖所得大大低于帐面价值,以至清算费用耗尽全部破产财产并不是例外情况。总之,郑百文破产意味着企业参与者-股东、债权人、职工全盘皆输。
考虑到经济转型过程的特殊情况,我国的法律实施政策不是鼓励企业破产,而是鼓励债权人、债务人进行非讼和解或者破产和解。迄今为止,企业破产仍然是一种受到控制的局部试验——即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也未必受理。在一定程度上,人民法院慎重受理破产案件是意识到司法局限的知难而退——在经济转型时期,企业破产牵动的利益错综交织,相互缠绕,而司法裁判并不适合处理多元利益之间的冲突,法院慎重受理破产案件在一定程度有其合理性。信达曾在2000年3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郑百文破产,法院既没有受理,也没有拒绝受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慎重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当事人的和解。
市场竞争必定导致一些公司破产,公司破产固然能防止竞争失败者浪费更多的社会资源而有其积极的社会意义。但是,是否申请破产首先应当是债务人、债权人自身的选择,而不是为了满足某种社会需要而强加给当事人的外部安排。如果为了制造一个上市公司破产的先例,而将本来可以通过和解而获得再生机会的企业推向破产,这就是既扼杀了一个本来可以存活的企业而牺牲当事人利益,又背离了破产制度赖以立足的市场机制。在破产程序不确定,司法介入未必奏效,清算费用居高不下的情况下,非
讼和解是值得提倡的选择。
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是一个用和解代替争讼,用合作代替对抗,用让步代替冲突的先例,它从一个侧面说明:只要充分沟通,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就有足够的智慧找到出路,一起走出困境。
2. 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是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股东和外部投资者四者之间的债务和解,全部方案是由郑百文董事会决议、临时股东会决议和若干合同所构成的一个相互连接的整体——这是利害关系人共同防止债务人破产的自行和解,它比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妥协而中止破产程序的破产和解有更多的灵活性。
2.1. 23亿债务的分解: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和债务托管
(1)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百文集团)——郑百文:债务承担和资产转让
百文集团是郑百文持股最多的股东,两者有错综复杂的历史联系。百文集团对“资产、债务重组”过程的贡献代表了地方政府为挽救郑百文而做出的努力。郑百文破产显然将对地方政府有所不利,诸如:税收来源减少,出资安置郑百文职工,耗费时间和精力斡旋债务纠纷,郑百文成为全国第一家被摘牌的上市公司将对当地投资环境产生长久的负面影响。因此,地方政府实际上是通过百文集团而对“资产债务重组”作出贡献。在郑百文申请初次发行股票的时候,地方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郑百文上市之后又给当地经济带来利益;在郑百文陷入困境之后,地方政府援之以臂,这也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百文集团以承担郑百文的59,174万元债务,对郑百文负债37,885万元为对价,受让郑百文的97,060万元资产。与此同时,百文集团承诺安置郑百文的2,800名职工。在债务承担范围之内,百文集团取代郑百文而为债务人,直接对债权人负清偿责任。郑百文的债权人摆脱了一个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与另一个偿付能力更好的债务人建立了债的关系——债权因为承债主体的变更而更安全了。
资产移转提升了郑百文的资产质量。郑百文转移给百文集团的资产多为应收帐款,而我国商业企业的应收帐款多为逾期债权而风险极高,无论通过诉讼或者非讼途径收取应收帐款都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故该项应收帐款转让意味着郑百文将债权落空
的风险和实现债权的成本转移给了百文集团。当然,百文集团也不是没有代价地承担风险——它将从其他参与者那里得到补偿。
(2)信达——三联集团公司(三联):债权转让,三联——郑百文:债务抵销,三联——郑百文:资产置换
信达与三联签定《债权转让协议》,信达将它对郑百文的144,734万元债权转让给三联,三联应向信达支付3亿元受让款。债权转让的结果是三联代替信达承担债权落空的风险。信达对三联的债权最初是无担保债权,在三联取得郑百文已发行股票总额的50%之后,三联将以该项股票质押,担保它对信达的债务,信达的无担保债权由此转变成有担保债权。
三联通过债权和股权的交换而减少郑百文的负债。三联以取得郑百文已发行股票的50%为条件而“豁免”郑百文的144,734万元债务。这实际上是一种债务抵销关系。双方互负给付相同的到期债务而发生债务抵销。三联取得郑百文已发行股票的50%,须向郑百文支付价款;郑百文清偿债务,须向三联支付价款。但是,双方债务到期之日并不相同:郑百文对三联所负债务已经到期,而只有当郑百文将已发行的50%的股票过户到三联名下,三联才会对郑百文负有到期债务。因此,股票过户之日就是双方互负同一种类到期债务而发生债务全额抵销之时——郑百文对三联的债务归于消灭,三联也无须对郑百文支付股票受让价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