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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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影院管理制度

个人影院管理制度

个人影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影院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观影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个人影院的所有管理人员和观众。

第三条个人影院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崇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观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个人影院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权责,规范管理,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观众管理第五条观众应当按照个人影院规定的时间和价格购买电影票入场观影,不得擅自进入影院场所。

第六条观众应当遵守个人影院的观影规定,保持观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或使用手机、相机等设备影响他人观影。

第七条观众应当文明礼貌观影,不得吸烟、乱扔垃圾、在座位上翻动等不雅行为。

第八条观众不得擅自调换座位,如有特殊原因需更换座位须得到个人影院员工的许可。

第九条个人影院员工有权制止和劝阻观众违反规定的行为,并对违规者做出相应处理,包括劝阻、警告、甚至拒绝入场。

第三章影片播放管理第十条个人影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法的影片进行放映,不得播放未经审查或涉黄、涉暴、低俗等影响社会风气的影片。

第十一条个人影院应当根据不同观众群体的需求,合理安排影片放映时间和类型,提供丰富多样的观影选择。

第十二条个人影院应当定期维护影院投影设备,保证影片播放的清晰度和音质,确保观众获得良好的观影体验。

第十三条个人影院应当建立健全票务管理制度,确保票务销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杜绝票务造假等行为。

第十四条个人影院应当加强影片版权保护意识,遵守相关版权法规,不得擅自复制或传播未经授权的影片资源。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个人影院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观众在影院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个人影院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

第十七条个人影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保障观众在影院内的安全,应对突发事件做出及时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个人影院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电影发行管理条例

电影发行管理条例

电影发行管理条例电影,作为一种极具影响力的艺术和娱乐形式,早已深入我们的生活。

而电影的发行,则是将电影作品推向观众的关键环节。

为了规范电影发行市场,保障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观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

首先,我们要明确电影发行的重要性。

电影发行不仅仅是将影片送到影院或线上平台那么简单,它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流程和环节。

从影片的宣传推广,到与各类发行渠道的合作,再到票房的分成和结算,每一个步骤都需要严格的管理和规范。

对电影发行单位的资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是确保电影发行质量和行业秩序的基础。

只有具备一定条件和资质的单位,才有资格从事电影发行工作。

这一规定有助于筛选出有实力、有信誉的发行单位,避免一些不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的机构扰乱市场。

在影片的审查方面,条例也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所有准备发行的电影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以确保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这是对观众负责,也是对社会文化环境的维护。

审查的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且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以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发行渠道的管理也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

无论是传统的电影院线,还是新兴的网络视频平台,都需要在一定的规则下开展电影发行活动。

对于电影院线,要保证排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不正当竞争。

对于网络平台,则要规范其版权管理和播放秩序,保障观众的观影体验。

在电影发行的宣传推广方面,条例同样有所约束。

宣传推广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或进行虚假宣传。

这不仅是对观众知情权的尊重,也是维护电影市场诚信的必要举措。

同时,宣传推广活动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违规的内容。

此外,还对电影发行中的版权保护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

版权是电影创作者的重要权益,也是电影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

条例明确规定了对电影版权的保护措施,严厉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为电影产业的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影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

影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

影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影院管理,维护影院正常经营秩序,保障观众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影院。

第三条影院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影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放映质量,确保观众安全。

第二章影院基本要求第五条影院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六条影院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放映设备,保证电影放映质量。

第七条影院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员工,并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影院应当设置观众休息区、售票窗口、放映厅等设施,并为观众提供便利的服务。

第九条影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设施,确保影院消防安全。

第十条影院应当加强环境管理,保持影院卫生,营造良好的观影环境。

第三章电影放映管理第十一条影院应当遵守电影放映时间规定,确保电影按时放映。

第十二条影院应当根据电影放映场次和观众人数,合理分配座位,不得强迫观众购买套餐。

第十三条影院应当遵守电影版权法律法规,不得放映侵权电影。

第十四条影院应当建立健全电影放映档案,保存电影放映记录,以备查验。

第四章观众管理第十五条影院应当遵守观众入场规定,对观众进行安检,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入场。

第十六条影院应当保护观众隐私,不得泄露观众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影院应当加强对放映厅的巡查,维护放映秩序,确保观众安全。

第十八条影院应当设置观众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观众投诉,提高观众满意度。

第五章员工管理第十九条影院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

第二十条影院应当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影院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服务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影院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电影管理条例学习

电影管理条例学习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5.检查是否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发行、放映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一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4.发行或放映的电影片是否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2018-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精选word文档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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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电影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欢迎阅读。

【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化行业电影放映管理规定

文化行业电影放映管理规定

文化行业电影放映管理规定引言:电影是现代文化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文化的发展与推广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影市场的秩序,文化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影放映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电影发行、放映场所与设备、放映人员等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电影发行管理规定电影发行是电影在市场上流通和宣传的重要环节,因此对电影发行的管理十分重要。

电影发行主要包括电影发行许可、发行时间和发行票务等方面的规定。

1. 电影发行许可根据《电影放映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电影发行管理机构的批准之前,不得将电影投入市场进行发行。

电影发行管理机构应对电影进行审查,确保电影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法规,避免低俗、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的传播。

2. 发行时间及票务电影的上映时间以及票务的发行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发行时间应提前向电影发行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并遵守发布计划。

票务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操纵票价或强制购票。

二、放映场所与设备管理规定电影放映场所和设备的管理涉及到电影的观影环境和观影质量,对于保障观众的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 放映场所的选择和管理电影放映场所应具备良好的观影环境,不得影响观众的观影体验和观影效果。

对于放映场所的选择应符合相关规定,并进行严格的管理。

如电影院应具备必备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

2. 放映设备的管理放映设备是保证电影放映质量的关键之一。

各种放映设备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必要时,需要进行更新和改进,以满足观众的观影需求。

三、放映人员管理规定放映人员是电影放映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他们的素质和技能对于电影的放映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1. 放映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放映人员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掌握电影放映技术和放映设备的使用方法。

他们应熟悉电影放映的流程,掌握观众服务的相关知识。

放映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调整电影的音频和视频参数,保证观影效果。

电影放映管理规定

电影放映管理规定

电影放映管理规定引言:电影是一种重要的文化媒介和艺术形式,通过影像和声音的结合,能够直观地传递信息、表达情感和展现艺术。

为了保障观众的权益,规范电影行业的经营管理,电影放映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电影放映管理规定展开论述,包括许可要求、场所要求、审查制度、安全要求、影片推广等方面的内容。

一、许可要求电影放映作为一项特殊的文化经营活动,必须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相关规定对电影放映许可要求进行明确,主要包括经营者的资质要求、设施设备要求、保护观众权益的要求等。

其中,经营者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同时还需建立健全的场所管理制度,确保观众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二、场所要求电影放映场所是观众欣赏电影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营造良好观影环境的基础。

因此,场所要求是电影放映管理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首先,电影放映场所应具备合适的环境条件,包括舒适的座位、良好的视听设备以及安全疏散通道等。

另外,应建立健全的场所管理制度,规范场所秩序,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制度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电影放映需通过审查才能上映。

审查制度是电影放映管理规定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规定明确了电影审查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电影的内容合法合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同时,也规定了电影制片方在申请上映时需提交的审查材料和程序,以便更好地落实审查制度。

四、安全要求观影安全是电影放映管理规定的重要方面。

为了保障观众的生命安全,规定了安全要求。

首先,电影放映场所应严格按照有关消防安全要求进行配备,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其次,应建立安全救援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另外,还规定了观众进出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观众人身安全。

五、影片推广影片的推广是电影放映管理规定中的重要环节。

规范了影片的宣传与推广方式,主要包括宣传材料的合规性要求、宣传场所的管理要求等。

推广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严禁虚假宣传、低俗内容和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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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电影管理条例,下面是整理的关于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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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权人使用许可后 ! 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 " 未取得使 用许可的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 第三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 的! 应当持 $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 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 ! 中方合作者应当持 $ 电影片 公映许可证 % 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 出口的 ! 中方合作者应当持 国 务 院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政 部 门 的 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 中方协助摄 制 电 影 片 或 者 电 影 片 素 材 出 境 的 ! 中方协助 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 理出境手续 # 第三十五条 部门批准 #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 & 电影节的电影片 ! 须报国务院广 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 参加境外电影展 & 电影节的电 影片经批准后 ! 参展者应当 持 国 务 院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政 部 门 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 # 参加在中国境 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 & 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 ! 举 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 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 举办中外电影展 & 国际电影节 ! 提供电影片 参加境外电影展 & 电影节等 ! 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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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 未经许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 影片 的 摄 制 # 进 口# 发 行# 放 映 活 动" 不 得 进 口# 出 口# 发 行# 放 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 依照 本 条 例 发 放 的 许 可 证 和 批 准 文 件 " 不 得 出 租# 出 借# 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 第六条 第七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 在国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 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 " 实行自律管理 ! 个人 " 给予奖励 !

电影院管理条例

电影院管理条例

电影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影院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观众权益,提升电影院的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电影观赏环境,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所有电影院。

第三条电影院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严格按照电影放映安全、品质管理和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要求,为观众提供优质的电影观影体验。

第四条电影院应当注重文化内涵,积极引进高品质、有观赏价值的电影作品,提升观众的文化素养和艺术修养。

第五条电影院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布局厅位数量和座位分布,提供方便快捷的选座服务,并确保观众在电影放映期间的舒适度。

第六条电影院应当建立健全票务系统,确保票务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售票、黑市买票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电影院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观众人身财产安全,遵守安全消防规定,设立安全出口并配备安全设备设施。

第八条电影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票价,并公示相关票价信息,不得随意涨价或擅自打折。

第九条电影院应当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观众的隐私,不得搜集、保存、传播观众个人信息。

第十条电影院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规范、热情、高效的服务以满足观众需求,做好卫生管理工作,保持电影院清洁整洁。

第十一条电影院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组织举办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推动电影文化发展。

第二章电影放映第十二条电影院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才能进行电影放映活动。

第十三条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影放映技术标准,配备先进的放映设备,保证放映质量。

第十四条电影院应当根据观众需求,合理安排电影放映计划,提前公布放映时间、影片名称和时长等信息。

第十五条电影院不得擅自更改已公布的放映计划,如确需变更应提前合理通知观众,并提供退票、改签等服务。

第十六条电影院应当对观众进行年龄限制和电影内容适宜性提示,不得向未成年人放映不适宜的电影作品。

第十七条电影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严禁未经授权擅自录制、复制、传播电影作品。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娱乐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娱乐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经营娱乐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KTV、酒吧、游艺厅、电影院等。

第三条主管部门娱乐活动场所的管理由市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娱乐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关闭第四条申请条件和程序开设娱乐活动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和设施。

2. 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卫生等相关证件。

3. 经营者具备有效的经营许可证。

开设娱乐活动场所的申请程序:1. 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

2.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

3. 审批合格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关闭程序娱乐活动场所需要关闭的情况包括:1. 经营期满或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

2. 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3. 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无法保证消费者安全。

4.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闭程序:1. 主管部门通知经营者。

2. 经营者进行整改。

3. 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关闭娱乐活动场所。

第三章娱乐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第六条安全责任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对场所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需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消费者安全。

第七条消防安全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应配备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八条公共秩序管理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应落实公共秩序管理责任,维护场所内的秩序,防止滋生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酒精饮品控制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应确保未成年人不得饮用酒精饮品,对饮酒人员要进行合理控制,防止饮酒过量引发安全问题。

第四章维权和监管第十条消费者维权娱乐活动场所应设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十一条监管和处罚主管部门对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经营等。

电影影院管理制度

电影影院管理制度

电影影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影院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电影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电影院的管理和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影院的营业时间、服务质量、影片选择等方面。

第三条电影院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四条电影院应该坚持以顾客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顾客的需求。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电影院所有。

第二章电影院的运营管理第六条电影院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影片资源,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并及时做出公告。

第七条电影院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向观众提供舒适、安全和卫生的观影环境。

第八条电影院应保持观众大厅、厕所、休息区的清洁和整洁,确保观众的观影体验。

第九条电影院应配备专业的观影设备,保障影片的放映质量,确保观众的观影效果。

第十条电影院应妥善管理场馆内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观众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影片选择和放映管理第十一条电影院应根据观众的需求和市场的变化,合理选择影片,满足观众的观影需求。

第十二条电影院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放映色情、暴力、违法等内容的影片。

第十三条电影院需要与影片发行方签订合作协议,合法获取影片放映权。

第十四条电影院要定期更新放映的影片,不断推出新片,吸引观众。

第十五条电影院应设置合理的放映时间,确保观众可以更好地安排观影时间。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六条电影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票价,满足观众的消费需求。

第十七条电影院应为观众提供便捷的购票方式,包括线上购票、自助购票机等。

第十八条电影院应为观众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确保观众在购票、观影过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务体验。

第十九条电影院应为观众提供贴心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座位指引、停车服务、儿童观影环境等。

第二十条电影院应根据观众需求定期进行市场调研,改进服务质量,提升观众满意度。

第五章投诉和处理第二十一条电影院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观众的投诉,并积极解决。

电影行业管理规章制度

电影行业管理规章制度

电影行业管理规章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电影行业的管理和运营,保障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电影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影创作的质量和水平。

2. 电影企业管理规定2.1 建立电影企业注册和备案制度,所有从事电影创作、制作、发行和放映的企业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或备案。

2.2 电影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2.3 电影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提供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并建立完善的人员培训和晋升机制。

2.4 电影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化管理手段,推进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3. 电影创作和制作规定3.1 电影创作和制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制作和传播违法违禁、淫秽低俗或有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电影作品。

3.2 电影创作和制作应当着力提高作品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注重打造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高市场竞争力的优质电影作品。

3.3 电影创作和制作作业及时性、有效性,应当优先考虑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4 电影创作和制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学习培训,并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规范。

4. 电影发行和放映规定4.1 电影发行和放映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电影发行和放映管理制度,必须获得相关许可证和资质。

4.2 电影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向电影创作者支付合理的片酬和分润,并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

4.3 电影放映场所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防火、安全等相关设备,严格执行观众入场管理制度,确保观众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4.4 电影发行和放映机构在营销宣传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

5. 监管和惩处机制5.1 电影行业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企业的监管,定期检查、评估和考核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解读2023年版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解读2023年版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解读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电影放映活动制定的相关法规,其目的是规范电影放映管理,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下面是对电影放映管理条例的一些解读:
1. 放映许可:电影放映必须取得放映许可才能进行,制定者对放映场所、放映设备以及放映人员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观众安全和放映质量。

2. 放映审查:对于即将放映的电影,必须经过放映审查合格后方可放映,审查内容涉及电影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这样可以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避免不良内容侵害社会公共秩序。

3. 维护放映秩序:制定者对于电影放映的各项规定,如不得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以外放映,不得通过非法方式放映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维护放映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4. 重视儿童保护:针对儿童观众,制定者规定了不得向未满6周岁的儿童放映不适合儿童观看的电影,并对电影放映场所进行了相应要求,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5. 执法监督:电影放映管理条例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责和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影放映活动的监管力度,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电影放映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保护了观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也对放映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

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txt生活,是用来经营的,而不是用来计较的。

感情,是用来维系的,而不是用来考验的。

爱人,是用来疼爱的,而不是用来伤害的。

金钱,是用来享受的,而不是用来衡量的。

谎言,是用来击破的,而不是用来装饰的。

信任,是用来沉淀的,而不是用来挑战的。

广电总局:个人不允许拍商业电影“个人是不允许拍商业电影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网络管理处的魏先生表示,只有企业等实体才有资格拍商业电影,而韩先生筹拍的电影可被视为商业电影。

“按规定,实体需到工商局注册,并拥有拍电影的资格后,才能到广电总局提出审批。

”他说,如拍摄的影片放到网站播放,网站须提交广电总局审查。

电影审查人员一、电影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童刚(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副主任:张丕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副局长)张宏森(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副局长)委员:(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毛羽(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市场管理处处长)王人殷(编审)王强(中宣部文艺局影视处处长)江平(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助理巡视员)吴克(电影剧本规划策划中心主任)张建勇(《当代电影》主编)张思涛(高级编辑)苏小卫(电影剧本规划策划中心副主任)肖桂云(电影导演)陈景亮(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主任)周星(北师大艺术与传媒学院副院长)周涌(中国传媒大学影视艺术学院副院长)周建东(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制片技术处处长)郑洞天(北京电影学院导演系教授、导演)侯克明(北京电影学院副院长)贾磊磊(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助理、文化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高尔纯(高级编辑)康健民(中国电影家协会常务副主席、分党组书记)窦守芳(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巡视员)窦春起(播音指导)路海波(中央戏剧学院电影电视系主任)特约委员:(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万丽君(教育部体卫艺司艺术处处长)马丽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马恩成(全国总工会宣教部文体处处长)牛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任乌晶(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宣传司文艺处处长)孙洁(公安部宣传局文化处处长)孙跃年(司法部法制宣传司法制报刊出版文艺管理处处长)朱小征(全国妇联宣传部文化处处长)李洋(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副师职干事)肖虹(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厅综合信息处处长)高飞(中央统战部宣传办公室副主任)徐鹭(共青团中央宣传部思想教育处处长)穆聪(北京八中教师)二、电影复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赵实(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副主任:杨志今(中宣部文艺局局长)童刚(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委员:(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于洋(电影导演)王卫国(全国妇联宣传部部长)刘可为(团中央宣传部部长)滕进贤(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成员)本届电影审查委员会、复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解读(2023范文免修改)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解读(2023范文免修改)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解读1. 引言电影放映管理条例作为中国电影行业的一项重要法规,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进行进行规范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电影放映管理条例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项法规。

2. 条例背景电影放映管理条例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电影放映活动的监管,保障观众权益,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电影放映单位的条件和要求、电影放映许可、电影放映的内容要求、社会群众公共放映、电影许可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3. 电影放映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根据电影放映管理条例,电影放映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进行放映活动。

首先,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备,确保放映质量。

其次,单位应当有从业人员,包括放映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其技能和素质达到相应的要求。

最后,单位还需要通过相关的许可程序进行备案,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4. 电影放映许可在电影放映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电影放映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才能进行放映活动。

放映单位在申请许可时,需要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对放映单位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将获得放映许可证,方可进行电影放映。

5. 电影放映的内容要求电影放映管理条例对电影放映的内容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电影放映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违规内容。

此外,还应当注意有关文化传承和保护的要求,尊重各民族和地区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6. 社会群众公共放映电影放映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社会群众公共放映的相关要求。

社会群众公共放映是指由社会群众集体组织或者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组织的电影放映活动。

条例要求这类放映活动必须获得相关的许可,并遵守条件和要求。

此外,还规定了对社会群众公共放映的管理和监督要求,以确保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7. 电影许可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电影许可标志对于电影放映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电影管理制度宪法

电影管理制度宪法

电影管理制度宪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产业的管理,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电影从业人员的权益,提高电影艺术水平,制定本宪法。

第二条本宪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对电影产业的管理,包括电影创作、制作、发行、放映、宣传、经营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电影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电影产业的公平竞争,维护电影市场的秩序,促进电影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第四条国家鼓励电影产业的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意,支持优秀电影作品的创作和推广,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电影品牌。

第二章电影创作管理第五条电影创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尊重现实生活,拒绝低俗、庸俗、暴力、色情、恐怖等内容。

第六条电影创作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真善美,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进步,塑造积极向上的社会形象。

第七条电影创作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电影创作应当强调技术创新和审美表现,注重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追求艺术的精品和商业的成功。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优秀电影创作,为优秀电影创作者提供创作环境和政策支持,确保优秀电影作品的酝酿和呈现。

第三章电影制作管理第十条电影制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电影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电影制作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电影制作应当合理利用资源,节约成本,提高效率,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第十三条电影制作应当遵循企业主体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保证电影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影制作的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电影制作的技术水平和管控水平。

第四章电影发行管理第十五条电影发行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审核许可,确保电影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电影发行应当尊重市场规律,积极推广电影作品,扩大观众群体,提高观影人数。

第十七条电影发行应当依托新技术、新媒体,拓展发行渠道,满足观众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第十八条电影发行应当维护电影作品的版权,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作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电影制片管理条例

电影制片管理条例

电影制片管理条例一、概述电影制片是一项艺术创作和商业化运作相结合的复杂过程。

为了维护电影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创作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电影制片管理条例。

本文将从电影企划、拍摄制作、宣传发行以及市场监管等多个角度,对电影制片管理条例进行论述。

二、电影企划电影企划阶段是电影制片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了电影的品质和市场表现。

电影企划需要遵循市场需求、艺术理念、投资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其中,需要结合市场调研、剧本选题、演员选角、团队组建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划。

三、拍摄制作拍摄制作是电影制片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关乎电影的形象、内容和质量。

在拍摄制作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拍摄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同时,还需确保拍摄器材的质量和使用合理性,保证画面和音频的清晰度和真实性。

四、宣传发行宣传发行是将电影推向观众的重要环节,需要进行合法、合规的宣传活动,并遵循相关的宣传规范。

宣传活动中不得出现虚假宣传、低俗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注意尊重演员、导演和制片方等相关权益。

五、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电影制片管理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影产业的监管,打击偷漏税款、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提供及时的咨询和投诉渠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电影制片的艺术与商业平衡电影制片既是艺术创作,也是商业运作,艺术与商业的平衡是制片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艺术创作要注重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而商业运作则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

制片方应在艺术形式和商业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以保证电影能够既有艺术性又有市场竞争力。

七、国际合作与文化交流电影制片不仅是国内产业的发展,也是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合作可以引入先进技术与经验,提升电影的制作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电影制片也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表现形式,推动电影文化在国际间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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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电影管理条例,下面是整理的关于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摄制电影片;(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四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

第十五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二十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

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章电影审查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章电影进口出口第三十条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第三十一条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其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电影片。

第三十三条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

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第五章电影发行和放映第三十六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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