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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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17•【文号】•【施行日期】2003.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2003年12月17日)经清理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废止127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决定废止的法规性文件目录1、文化部关于影片保密问题的规定((61)文电夏密字第38号)2、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83号)3、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补充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155号)4、文化部关于各地不得自动禁映影片的通知((62)文电齐密字第1211号)5、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管理电影发行收入的若干规定((63)文计光字第707号,(63)财文王字第462号)6、文化部关于加强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领导和修订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3)文干夏字第1369号)7、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8、优秀电影创作奖暂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9、关于改革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财务实施办法((79)文电字第1036号,(79)财事字第381号)10、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利润留成的管理与使用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037号,(79)财事字第382号)11、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136号)12、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记录、科教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80)文电字365号)13、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广发术字(82)417号)14、关于颁发拍摄电影借用演员酬劳的通知(文电字(82)529号)15、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的通知(广发录字(83)244号)16、关于必须做好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3)435号)17、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广发术字(83)977号)18、各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各类放映单位宣传工作职责(文化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九日发布)19、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4)146号)20、转发《关于接待外国和港澳地区广播电视记者采访拍片归口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广发外字(84)312号)21、关于当前音像制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广发录字(84)600号)22、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23、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24、文化部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发布)25、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个意见(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发布)26、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发布)27、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28、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2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录字(85)385号)30、广播电视部关于改进外事承办程序的通知(广发外字〔1985〕921号)31、关于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管理、纠正滥播香港和外国电视剧的通知(广发地字(85)925号)32、文化部重申关于进口影片、影片录像带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发布)33、关于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发布)34、关于加强电影拍片经营机构管理的规定(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发布)35、关于严格控制成立新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通知(广发录字(86)20号)36、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广发录字(86)67号)37、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6)271号)38、关于卫星广播电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术字〔1986〕316号)39、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看电影难问题的意见(广发影字(86)351号)4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广发外字〔1986〕490号)41、关于印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录字(86)646号)42、关于帮助‘个体户’处理放像设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57号)43、关于没收市场上违章翻录海外录像带、唱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99号)44、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45、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46、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证书分级暂行标准》的通知(广发计字(86)785号)47、关于禁止购买录像带用于无线电视播出的通知(广发录字(86)802号)48、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49、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50、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51、关于改变故事片结算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6)975号)52、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86)1042号)53、关于电影制片、洗片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广发影字(86)1074号)54、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7)103号)55、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7)261号)56、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保字(87)366号)57、关于调整上浮票价影片节目的通知(广发影字(87)493号)5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广发录字(87)613号)59、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广发影字(87)772号)60、关于对增加电影放映单位兼营录像放映业务的通知(广发录字(87)776号)61、关于印发《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广发影字(87)800号)62、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63、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6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7〕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1号)65、关于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3号)66、关于印发《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87)915号)67、关于认真做好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发录字(87)960号)68、关于收取录像片审看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105号)69、关于继续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8)181号)70、印发《关于加强我部高校教材建设的意见》和《广播电影电视部高等院校教材编审出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281号)71、印发《国营电影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及《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8)289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事业管理,坚决取缔违章违法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办字(88)424号)73、关于建立健全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的通知(广发技字〔1988〕510号)7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691号)75、关于各地不得收取引进音像制品初审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770号)76、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77、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78、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820号)79、关于执行《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和《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928号)80、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9)88号)81、关于加强部属高等院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广干发教字〔1989〕168号)82、关于调整对外合拍片我方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9)184号)83、关于播放激光视盘和卡拉OK带(含激光唱片等)的通知(广发录字〔1989〕185号)84、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89)201号)85、转发《关于开展与台湾合作拍摄影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编字(89)226号)86、关于作好儿童影片的宣传、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89)325号)87、关于供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播放影片意见(广发影字(89)349号)88、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广发影字(89)351号)89、关于调整电影片发行权价格的通知(广发影字(89)425号)90、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89)821号)91、关于转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9)824号)92、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修订说明》的通知(广发干字〔1989〕850号)93、关于立即停止进口、播放海外激光视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481号)94、《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90)520号)95、印发《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外字〔1990〕570号)96、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广发影字〔1990〕670号)97、关于收取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672号)98、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请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90)727号)99、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773号)10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广发地字(90)817号)101、关于修订《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广发影字(90)834号)102、关于核定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广发影字〔1991〕138号)103、关于冻结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1〕609号)104、《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计字〔1991〕766号)10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1992〕175号)106、关于采用固定格式中文图文电视(CCST制)作为我国图文电视广播制式的通告(广发技字〔1992〕722号)107、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1993〕3号)108、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109、关于重申摄制发行、放映环幕电影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757号)110、加强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视字〔1994〕84号)111、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广发计字〔1994〕238号)112、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001号)113、关于印发《广播影视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452号)114、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村16毫米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74号)115、关于做好重点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99号)116、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广发技字〔1996〕9号)117、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0’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6〕125号)118、关于修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735号)11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267号)120、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规定(广发人字〔1997〕322号)1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直属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广发教字〔1998〕95号)122、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明电〔1998〕324号)123、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09号)124、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125、关于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科教片汇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影字〔1999〕680号)126、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0〕36号)12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368号)。

中国电影体质改革30年回顾

中国电影体质改革30年回顾

唐榕,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研究室,副研究员,博士后。

1978~2008年,中国电影业的体制改革已经历了30年的探索历程。

中国电影业的机制改革在与产业革命配套进行的过程中,在动态化的重新组合中,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一30年电影体制改革历程回顾回顾30年电影体制改革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78年12月至1979年底,这一时期可被称为“转折期的中国电影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电影业开始摆脱极“左”思潮的影响、突破旧有创作模式,并通过对“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的反思逐步焕发生机。

第二个阶段,1980~1993年,这一时期可被称为“修补式的改良时期”。

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进行的电影体制改革,主要围绕着按拷贝如何结算,制片、发行、放映之间三方利润如何平衡的矛盾问题而展开,这其中,曾经历了三个改革阶段。

一是,依据国发[1979]198号文件,通过调整发行收入分成比例,增加了用于发行放映事业的生产基金。

“二•八”政策的执行,对修整中的放映业有利,但制片厂的利润却显得较少。

①(因为按照规定,制片厂所生产的影片由中影公司按统一价格90万元购买,每部影片的全部所得一律是这90万元,中影公司所获得的发行收入与制片厂无关。

该文件的“二•八”优惠政策不包括制片厂,该文件甚至还明确规定,所留利润“不得用于电影制片厂的基本建设”。

制片厂的利润与发行放映公司相差悬殊,以致形成相互之间巨大的矛盾。

旧有体制的弊端第一次在改革开放后的市场面前暴露出来。

)为解决这一矛盾,文化部于1980年以第1588号文件的形式规定,中影公司根据发行需要所印制的拷贝量按一定单价与制片厂结算,且规定了按拷贝基数上下浮动10%的结算办法。

这样,制片厂的产品销售可以说是多少与市场有点挂钩了。

①(这个结算办法是根据全国历史平均值规定发行公司所购国产故事片拷贝在99~120个之间时,按每个拷贝9000元结算,而在此限之外,则统一按每部影片99万元结算。

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参考项目

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参考项目
9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许可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9条、10条

矿产资源
10
矿产开采
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
《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第16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0条、12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
11
矿产资源勘查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驯养繁殖许可证》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条、25条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6
生猪屠宰
商品流通
行政主管部门
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5条
定点屠宰场应符合卫生、安全、检验、污染物处理要求,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查。
50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金融监督
管理部门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7条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以上。

邮政电信
51
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
邮电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12条
撤销由邮电管理局批准,报邮电部备案
52
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
信息产业
主管部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7
农药生产、经营
国务院工业
产品许可部门
《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13条、14条、19条,
8

联合摄制影视剧的法律适用

联合摄制影视剧的法律适用

联合摄制影视剧的法律适用联合摄制是指个人、经济组织、甚至机关、事业单位出于营利或宣传等目的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剧本著作权、劳务、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合作条件,与有拍摄资格的单位联合制作影视节目,并约定损失分担、利润分成、版权归属等。

投资各方是合作关系,不设立法人组织。

这种投资形式多样、灵活,但注重短期利益,各方的法律关系仅限于一部影视作品的合作中。

早期没有制作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与有制作资格的单位联合制作,现有制作资格的单位之间为分散风险也常采取联合制作的方式。

合作各方除应当遵守广播电影电视等法律、法规外,主要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有关原理及基本制度、概念已在相关章节论述,这里主要谈谈联合摄制合同的主体问题。

根据《合同法》,订立合同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我们常说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由其经营范围决定,那么对于非影视制作机构,如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投资于单部影视作品呢?1993年《公司法》第11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988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那么房地产公司超出其经营范围签订的联合摄制合同是否有效呢?答案是“有效”,理解这个问题,必须把几个相关法律文件联系起来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在1994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未见到,这并不是立法疏忽,而是表明国家对公司经营范围的严格限制已经放宽。

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而2000年《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资助的方式参与制作电视剧”,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影字[2003]第669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影字[2003]第669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年10月27日广影字〔2003〕第669号)为适应电影产业化的实际需要,依法保护电影创作、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产影片字幕的管理,保护电影生产、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电影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产(含合拍)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电视电影、数字、特种电影)。

第三条影片片头字幕(一)影片片头字幕包括:第一幅,“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二幅,电影出品单位厂标(标识);以后各画幅为:片名(中、英文同画幅,英文片名需经批准)、出品人、主创人员及直接与影片有关的人员。

各电影制片单位可根据影片创作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幅(含第三幅)以后的影片字幕。

(二)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署名为出品单位、其法人署名为出品人。

(三)影片片头净字幕长度一般不超过28米、约1分钟。

第四条影片片尾字幕(一)凡与电影创作生产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单位,均可列入影片片尾字幕,项目和名称由电影制片单位自行决定。

(二)中外合作的影片,应在片尾倒数第三个画幅打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监制”的字幕。

(三)片尾倒数第二个画幅应为“拷贝加工洗印单位”,如立体声影片,需在此之后加注立体声标识。

最后一个画幅为摄制单位或联合摄制单位。

(四)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其投资额度达到该影片总成本三分之一(合拍影片占国内投资额度三分之一)的,可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4•【文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2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全国各电影制片单位:近年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电影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推动了电影产业化的不断发展,电影创作和电影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目前,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电影管理体制的划转工作已全部到位,这对理顺电影管理体制,加速电影产业化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为充分发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电影管理职能,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为电影制片单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现就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影片的审查,是确保电影创作繁荣和导向正确的关键,是电影管理工作中基础而又重要的环节。

广电总局于2006年发布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该规定实施三年多来,对电影的整个创作生产起到了规范保障作用。

各省级广电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高度重视并加强这一管理环节,建立健全电影管理和电影审查机构,确保人员、技术设备等尽快落实到位,确保此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负责影片的终审。

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初审的管理工作,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电影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上报。

2013年电影行业分析报告

2013年电影行业分析报告

2013年电影行业分析报告2013年7月目录一、产业化运作带动电影华丽转身 (3)1、电影产业定义及全球发展范式:从内容制作商向泛娱乐产业进军 (3)2、国内电影产业发展结构:以内容制作和渠道营销为主的产业发展期 (6)(1)电影制作 (8)(2)电影发行 (9)(3)电影院线 (10)(4)电影影院 (11)3、国内电影产业发展现状:票房收入占主导,其他衍生收入待开发 (12)二、软硬件升级策动产业蓬勃发展 (14)1、播放渠道:渠道下沉打造票房收入新增长点 (15)2、营销渠道:新媒体等营销渠道引爆口碑效应 (17)(1)自媒体时代改变主流内容营销范式 (17)(2)新媒体繁荣拓宽互动式销售渠道 (18)3、内容制作:新生文化群体的萌发昭示热潮兴起 (20)(1)题材——青春粉丝文学成就银屏热点 (20)(2)创作群体——有格调的商业片取代文艺范儿 (23)(3)受众——群体转换80、90 后投身大银幕 (24)三、重点公司简况:光线传媒华谊兄弟 (25)1、光线传媒(300251):新生代导演助力大荧幕转型 (26)2、华谊兄弟(300027):制作起家走向多元衍生经营 (27)一、产业化运作带动电影华丽转身1、电影产业定义及全球发展范式:从内容制作商向泛娱乐产业进军甘哈曼在《第四次浪潮》书中宣告第四次浪潮是一个以“休闲者”为中心的时代的到来。

以“电影产业”为代表的体验经济,具有短周期,互动性,不可替代,转瞬即逝等特点,企业以服务为舞台,以商品为道具,激活消费者内在的积极主动性,引发内心的强烈反响,创造出让消费者难以忘怀的经历的活动,体验经济是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之后的第四个经济发展发展阶段。

电影本身是一种视听艺术,它既可以满足拍摄者自身故事讲述的需求,又可以满足观影者根据自身观影的瞬间感受,将自身的情感投射到作品中去的需求,可以说拍摄、观看电影是一种纯主观的个体体验,“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摄制电影许可管理制度

摄制电影许可管理制度

摄制电影许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摄制电影许可事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拍摄和制作活动的允许管理,包括拍摄场地许可、器材设备许可、演员招募许可等。

第三条电影拍摄和制作应当遵循文化市场原则,尊重创意和版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电影拍摄和制作活动的监管和指导,保障拍摄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影拍摄许可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电影拍摄许可事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电影拍摄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给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拒绝。

第七条电影拍摄许可工作应当尊重创作自主权,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版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影拍摄许可的制度标准和指南,明确操作程序和管理要求,为拍摄单位提供便利和指导。

第二章申请许可第九条申请电影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视制作许可证等。

第十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交拍摄计划书,包括拍摄地点、时间、人员配备、设备情况、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经过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拍摄许可。

第十二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向文化行政部门交纳许可费用,并签订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循版权保护原则,确保拍摄计划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

第十四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和评估,确保拍摄计划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管理原则,确保拍摄活动的安全,配备专业的安全保障人员和设备。

第三章许可管理第十六条拍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许可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规范电影制片工作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规范电影制片工作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规范电影制片工作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晋广发[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规范电影制片工作管理的通知(晋广发[2010]57号)各市文广新局,山西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为规范全省电影制片工作管理,更好的促进我省电影创作生产的繁荣发展,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1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结合我省电影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和文化体制改革的实际,现就全省电影制片工作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立电影制作单位(一)已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及程序。

1、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向省广电局提交《摄制电影许可证》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3、设立电影制片单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由市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广电局审核。

省广电局审核通过,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提交报告,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成立,并颁发《摄制电影片许可证》。

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4、申报单位持国家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已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或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及程序。

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制度

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制度

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制度近年来,电影行业的蓬勃发展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保障电影拍摄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各个国家纷纷建立了相应的电影拍摄许可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制度进行探讨,系统梳理其主要内容与运作机制。

一、制度背景与目的电影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表达形式,具有其独特的社会影响力和文化价值。

然而,电影拍摄活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挑战。

因此,建立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电影拍摄活动,保护电影从业人员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促进电影行业的繁荣发展。

二、许可管理机构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制度的核心机构是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部门。

该部门负责电影拍摄许可事务的审批、登记、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审核并批准电影拍摄许可申请;2.监督和管理电影拍摄活动的执行;3.登记电影拍摄许可信息,建立健全电影拍摄档案;4.对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

三、许可管理流程1.许可申请:电影拍摄计划完成后,制片方需要向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部门递交许可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 电影拍摄计划书;- 拍摄地点安排和场地协议;- 拍摄人员名单及其从业证件;- 拍摄器材清单;- 拍摄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等。

2.许可审批: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拍摄计划的合理性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估。

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资质审核:核实制片方及拍摄人员的从业资质;- 安全审核:评估拍摄计划中的安全风险,并要求制片方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版权审核:确保拍摄计划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点审批:核准拍摄地点,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3.许可发放:经过审批合格后,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部门向制片方颁发电影拍摄许可证书。

该证书为电影拍摄活动的合法凭证。

四、管理制度与措施1.拍摄期间管理:制片方在拍摄期间需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拍摄许可证书要求履行安全责任;- 素质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不干扰周边居民生活;- 对外宣传:遵循相应的宣传规定,不散布虚假信息。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全文

《电影管理条例》全文

电影管理条例2006年10月1日 10:30:00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 342 号)《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的故事片、记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制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与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围;(四)有适应业务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 出品人、导演 、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 出品人、导演 、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出品人、导演、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的人。

在出品人、导演、投资人等一长串名单中,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每部影视剧的片头片尾,都会有一长串的署名,除了主要演员尚能理解外,其他的署名如:第一出品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制片人、制片主任、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协助摄制、总导演、执行导演、导演、某某作品、投资人、出资人、总监制、执行监制、监制……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接下来,笔者将从行业和法律的角度,为大家来扒一扒这些让人凌乱的署名,以兹正本清源。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称谓以及相应的职责,主要还是根据行业习惯来确定的,故而笔者也只能根据业内人士的通常理解,结合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做个大概阐述,非笔者糊弄大家,实为无法精准,越精准,可能越有失偏颇。

)一、影视作品版权的法定归属国外规定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的人。

由于法系和版权法的立法主旨不同,不同国家对影视作品版权的归属也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版权体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旨在鼓励作者为社会创作更多有价值的作品,是实用主义的“社会本位”立法。

故而,承认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同为作者,并将影视作品这种由制片商出资和主导,由大量人员参与集体创作的作品视为法人作品或雇佣作品,将著作权归为制片人,这更加符合影视作品的集体创作的属性和制片人中心制的实际需求。

法国导演吕克·贝松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法国家更加注重著作权的自然属性,强调个人的“天赋人权”,立法上体现出对自然人著作权的无微不至的关照。

故而只承认自然人可以成为作者,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认为著作权是基于创作产生的,而创作只可能是自然人的智力行为。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影视摄制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2]886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影视摄制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2]886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影视摄制活动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影视摄制活动管理的通知(2002年8月30日广发影字[2002]886号)为确保我国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电影管理条例》;2000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电视剧管理规定》。

此外,广电总局对境内影视制作机构与境外合作拍摄电影、电视剧,以及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影视制作活动等方面,都颁布了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影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参与拍摄电影、电视剧人员(包括各影视制作机构、表演院团、自由职业等相关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和个人在签订拍摄电影、电视剧(含器材和场地的租用等)合同前必须查验其有效批文和证件:(一)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电影制片者不得在我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凡与内地电影制片单位(或内地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协作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凡与内地电影制片单位(或内地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

(二)我国内地电影制片单位在内地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三)境外电视剧制作者凡与我内地电视剧制作机构(或内地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电视剧制作者)协作或合作拍摄电视剧,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02•【文号】广发人字[2002]671号•【施行日期】2002.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02年7月2日广发人字[2002]671号)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立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主管全国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工作。

总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上岗标准,组织审定考试大纲、组织考试、颁证、考核换证及其他日常事务。

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办公室提名,总局领导小组批准。

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报名审查、换证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成立电视剧制片人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片人及独立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制片人资格考试报名审查、换证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截止二00二年二月一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总局领导小组认证合格,可直接获得《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一)已取得制片经济专业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二)从事电视剧制作工作满十年,在三部以上获全国性文艺奖电视剧作品中任制片人且已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资格。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电视剧制片人直接向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全国电视剧制片入资格考试从二00三年起实行,首次考试时间为二00三年二月。

报名时间定为上年十一月。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浙广局发[2011]181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广局发〔2011〕181号)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电影制片单位: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浙江省广电局试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批复》(〔2010〕影字473号)精神,自2010年7月开始,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履行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职责。

为了规范浙江电影审查工作,保证影片质量,特制定《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施行的《浙江省电影审查暂行规定》(浙广局〔2004〕43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等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总局令第52号)、《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下简称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部分影片的终审。

未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出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是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内容审查和技术质量审查。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电影片是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国产故事影片、戏曲影片、动画影片、纪录影片、科教影片、专题影片、特种影片等。

电影法施行细则

电影法施行细则

【法规名称】电影法施行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2-04-03【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电影法施行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电影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法称电影片持有人者,指实际持有电影片之人。

称映演人者,指机关、学校团体映演电影片之主持人。

第 3 条电影片制作业申请许可,应依电影片制作业申请许可应具条件及应缴表件(附表一) 之规定办理。

第 4 条本法第七条所称制作完成剧情长片一部,以送经中央主管机关检查者为准;其为联合制作者,以该参与制作公司投资所占百分比合计满一部者为准。

第 5 条(删除)第 6 条外国电影公司组织外景队前来我国制作电影片,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检附外国电影公司证明之影本及电影分场对白剧本,经我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指定机构核转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二外景队人员入境或器材进口,应经中央主管核准。

第 7 条电影片发行业申请许可,应依电影片发行业申请许可应具条件及应缴表件(附表二) 之规定办理。

第 8 条本法第九条所称发行电影片一部,以自行向电影片制作业取得发行权或自行输入者为准;其为联合发行者,以该参与发行公司投资所占百分比合计满一部为准。

第 9 条(删除)第 10 条申请电影片映演业许可,其程序如左;映演场所改建者亦同:一检附土地分区使用证明书、资本额证明文件各一份、负责人学历证件与身分证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筹设许可。

二许可筹设后,向地方主管建筑机关依建筑法令规定申请建造执照或变更使用执照。

三映演场所之建筑、消防、卫生等事项,经地方各该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后,依电影片映演业申请许可应具条件及应缴表件 (附表三) 规定,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映演许可。

前项第一款负责人学历证件及身分证明文件,经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核验后发还。

第 11 条电影片映演业将原映演场所增、减或区隔厅数者,应于映演场所之建筑、消防、卫生等事项,经地方各该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后,检附审查通过文件及电影片映演业证照文件,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换发电影片映演业映演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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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凡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市)级以上电影单位和电视台、电视剧制作单位,以及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文化影视法人单位(不含外资的独资企业)从事摄制电影业务(不含中外合作摄制电影业务),均可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以下简称《单片证》)。

二、凡申请领取《单片证》的单位,必须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严格执行《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各项电影法规。

三、申请领取《单片证》的单位,须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副本;
2、本单位的资金证明和制作影片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3、拟摄制电影的文学剧本一式十份。

四、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30日内对其电影文学剧本、单位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资格认证决定。

审核合格的,发放该影片《单片证》;审核不合格或电影文学剧本需要修改的,应说明理由或提出剧本修改意见。

五、申请单位所申请的影片获得《单片证》后,方可按批准的剧本进行拍摄。

六、获得《单片证》的单位,享有该影片一次性出品权,既可独立出品,也可与其他制片单位联合出品。

七、获得《单片证》的单位,最多可与两个电影制片单位(含文化影视单位)联合出品,且各自投资均不得低于该影片总成本的三分之一,方可共同署名出品单位、出品人;如联合摄制影片,其组合单位也不得超过三个,且各自投资均不得低于该影片总成本的三分之一,但合作单位可不限于电影制片单位或文化影视单位。

八、《单片证》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即每拍一部影片须按本办法的报审程序重新申报。

九、取得《单片证》后,其出品单位可凭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注册地工商部门增加摄制电影的经营业务。

十、本细则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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