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谭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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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谭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
判决书
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231民初5166号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的码:914403003197669486。
法定代表人:方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谭波,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建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554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26日,被告为满足个人消费需求,经原告推荐,向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玖富平台”注册投资用户“出借人”申请一笔借款,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份《个人借款申请书》,申请借款5380元,用于购买苹果6SPlUS-64G手机,被告分18期月还款,以每期月还款金额546元。同日,原告就相关借款服务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如果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合同中止,被告应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合同签订后,玖富平台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人民币5380元用于购买苹果6SPlUS-64G手机。按照约定,经银行代扣等形式,向玖富平台、客户服务供应商及出借人等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款项。借款后,被告累计偿还货款本金和利息1771元,下欠款项拒绝偿还,为保障出借人及玖富平台等相关权益人利益,由原告代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5545.8元元。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此款,被告均拒绝偿还。现原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
判决处理。
被告谭波未出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通过原告陈述、举证和庭审审查,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6月3日,被告为满足个人消费需求,经原告推荐,向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玖富平台”注册投资用户“出借人”申请一笔借款,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份《个人借款申请书》,申请借款5380元,用于购买苹果6SPlUS-64G手机,被告分18期月还款,以每期月还款金额546元。同日,原告就相关借款服务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如果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合同中止,被告应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依约定为被告提供了担保。合同签订后,玖富平台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人民币5380元用于购买苹果
6SPlUS-64G手机。按照约定,经银行代扣等形式,向玖富平台、客户服务供应商及出借人等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款项。借款后,被告累计偿还货款1771元,下欠款项拒绝偿还,为保障出借人及玖富平台等相关权益人利益,由原告代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5545.8元。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此款,被告均拒绝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举示了《商品交付确认书》、《授权委托书》、《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借款申请表》、《个人借款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还款提示单》、《客户还款情况查询》、《代为被告还款银行流水》、《小微金融业务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效力的禁止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按约定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拒绝偿还下欠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代被告偿还玖富平台下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故对原告请求由被告偿还其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谭波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代其偿
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554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谭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周建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陶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