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的税收筹划(一)(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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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的税收筹划(一)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此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的颁布及实施,大大拓展了年终奖税收筹划的空间。年终奖的税收筹划涉及亿万工薪阶层的切身利益,因而具有广泛的实际意义。

一、年终奖税负,新办法比旧办法低,但并未给低薪阶层带来福音

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旧办法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款。

而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见表1。

表1:新办法与旧办法年终奖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比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年终奖(新办法)税率速算扣除数

(旧办法)

1(0,500](0,6000]5%0

2(500,2000](6000,24000]10%25

3(2000,5000](24000,60000]15%125

4(5000,20000](60000,240000]20%375

5(20000,40000](240000,480000]25%1375

6(40000,60000](480000,720000]30%3375

7(60000,80000](720000,960000]35%6375

8(80000,100000](960000,1200000]40%10375

9(100000,+∞)(1200000,+∞)45%15375

新办法降低了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例如,年终奖为6000元,旧办法适用税率为20%,而新办法适用税率仅为5%。大大降低市民年终奖税负,年终奖将可以更多地“落袋”。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对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调整,将工薪阶层过重的税收负担降下来,改变目前以工薪税收占主体的个人所得税格局(工薪税收占个人所得税收的比重为65%)。

通过分析发现,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调整,并未给年薪在156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带来福音,而年薪超过15600元以上的中高收入者从中受益,并且收入越高,受益越多。(详见第4、5部分)。因此,要真正减轻低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应增加扣除项目或提高扣除标准。

二、年终奖税负,理论算法又比实际算法低,实际算法更为合理

根据新办法,税务部门在实际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将年终奖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根据税收理论,

速算扣除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税基×(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公式(1)

因此,实际算法与理论算法的税率一致,但实际速算扣除数与理论速算扣除数存在差异,导致年终奖税负存在差额,理论算法比实际算法低。见表2。

年终奖税收若采用理论算法,虽然符合公平原则,但是会造成年终奖的过度发放(年终奖将达到年薪所得的一半),既不利于企业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也不利于工薪税收的均衡入库,而且年终奖实际算法的不公平现象是完全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避免的(详见第8部分)。因此,相对而言,年终奖税收的实际算法较为合理。

三、月薪应均衡发放,不宜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奖

除年终奖外,工薪发放单位应运用收入分劈技术,将工资薪金尽量平均到每个月均衡发放,在累进税率下,将实现纳税最小化。新办法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新办法同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每年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而此前的规定是,除年终加薪外,数月奖金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新办法下,单位发放半年奖和季度奖,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造成月薪差距过大,使税率攀升,从而多缴税。因此,除年终奖外,月薪应均衡发放,不宜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奖等数月奖金。

四、低薪职工发放年终奖多缴税

前面的分析是就年终奖谈年终奖,或者就月薪谈月薪;下面,笔者将年终奖与月薪、全年工资薪金(以下简称“年薪”)综合起来进行税收筹划。

例1:张某年薪9000元,其中每月月薪均为500元,年终奖3000元。则张某月薪无须纳税,而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000+500-800)×5%=135(元)

若张某年薪不变,无年终奖,每月月薪均为750元,则无须纳税。

此例中,当张某有年终奖时,每月800元扣除费用没有扣完,而年终奖却要纳税,导致多缴税。因此,国内人员年薪不足800×12=9600元,外籍人员年薪不足4000×12=48000元,不宜发放年终奖。

表2:年终奖税负理论算法与实际算法的差额

级数年终奖税率实际速算扣除数理论速算扣除数税负差额

1(0,6000]5%000

2(6000,24000]10%25300275

3(24000,60000]15%12515001372

4(60000,240000]20%37545004125

5(240000,480000]25%13751650015125

6(480000,720000]30%33754050037125

7(720000,960000]35%63757650070125

8(960000,1200000]40%10375124500114125

9(1200000,+∞)45%15375184500169125

表3:不同年薪区间,年终奖最佳发放额(国内人员适用)

区间年薪Y年终奖E月薪M

1(0,9600]0(0,800]

2(9600,21600)(0,6000](800,1300]

3[21600,45100]6000[1300,3258.33]

4[45100,57600)[11500,24000)2800

5[57600,115600]24000[2800,7633.33]

6[115600,129600)[46000,60000)5800

7[129600,364600]60000[5800,25383.33]

8[364600,489600)[115000,240000)20800

9[489600,949600]240000[20800,59133.33]

10[949600,969600)[460000,480000)40800

11[969600,1669600]480000[40800,99133.33]

12[1669600,1689600)[700000,720000)80800

13[1689600,+∞)720000[80800,+∞)

五、中高薪职工发放年终奖可节税

例2:李某年薪30000元,无年终奖,每月月薪均为2500元。则李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500-800)×10%-25]×12=1740(元)

若李某年薪不变,年终奖为6000元,每月月薪均为2000元。则李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000-800)×10%-25]×12+6000×5%=1440(元)

此例中,李某年终奖为6000元时,年终奖税率仅为5%,低于月薪税率的10%,比无年终奖,全年可少纳税300元。因此,国内人员年薪超过

9600+500×12=15600元,外籍人员年薪超过48000+500×12=54000元,合理发放年终奖可节税,而不发放年终奖导致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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