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聚德烤鸭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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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QJD00—4 2003

全聚德烤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配送中心生产的全聚德烤鸭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 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配送中心生产的由北京填鸭为原料 , 加入调味料经烧烤

而制成的整只或半只全聚德烤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17- 1998 白砂糖

GB 1445.1

- 1991 绵白糖 GB 2710 - 1996 鲜(冻)禽肉卫生标准

GB 2717 - 1996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18 - 1996 酱卫生标准 GB 2720 - 1996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27 - 1994 烧烤肉卫生标准 GB 2757 - 198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 - 1981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760 - 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11 — 19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5009.27 — 1996 食品中苯并(a )芘的测定方法

GB 4789.2 — 1994 GB 4789.3 — 1994 GB 4789.4 — 1994 GB 4789.5 — 1994 GB 4789.10 — 19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大肠菌群测定 沙门氏菌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Q/DXQJD00—4 2003 GB 5461 -1992 食用盐

GB/T 6388 —1 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7652—1987 八角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7900—1987 白胡椒

GB/T 7901 —1987 黑胡椒

GB 9683—19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9695.8 —1988 肉与肉制品氯化物含量测定

GB/T 9695.15 —1988 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的测定

QB/T 2347—1997 麦芽糖饴(饴糖)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 号(199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3 要求

3.1原料要求

原料鸭应符合GB 2710—1996 的规定。

3.2辅料要求

3.2.1麦芽饴糖:应符合QB/T 2347—1997的规定。

3.2.2食盐:符合GB 5461—1992的规定。

3.2.3味精:符合GB 2720—1996的规定。

3.2.4食糖:符合GB 317—1998或GB 1445.1 —1991 的规定。

3.2.5酒:符合GB 2757—1981 或GB 2758—1981 的规定。

3.2.6酱油:符合GB 2717—1996的规定。

3.2.7酱:符合GB 2718—1996的规定。

3.2.8八角:符合GB/T 7652 —1987的规定。

3.2.9白胡椒:符合GB/T 7900—1987 的规定。

3.2.10 黒胡椒:符合GB/T 7901 —1987的规定。

Q/DXQJD00—2003 3.3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感官指标

3.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3.5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微生物指标

净含量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

4试验方法

4.1感官检验

用目测检查外观、色泽,然后按包装上标注的食用方法熟化后用口尝、嗅觉、目测检验其组织状态、

Q/DXQJD00—2003口感风味。

4.2理化检验

4.2.1水分:按GB/T 969

5.15 —1988规定进行检验。

4.2.2盐分:按GB/T 969

5.8 —1988规定进行检验。

4.2.3苯并(a)芘:按GB 5009.27 —1996规定进行检验。

4.3微生物检验

4.3.1细菌总数:按GB 4789.2 —1994规定进行检验。

4.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 —1994规定进行检验。

4.3.3致病菌:按GB 4789.4 —1994、GB 4789.5 —1994、GB 4789.10 —1994、GB 4789.11 —1994 规定

进行检验。

4.4净含量检验:

用标定合格的在称量范围之内的计量器具进行检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5.2抽样

抽样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抽样表

5.3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出厂检验

5.3.1.1产品出厂前,须经质检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产品外包装上贴上产品合格

证或在外包装箱内放入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5.3.1.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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