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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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十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河南省十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河南省十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十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外卖骑手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双方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案例2: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未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仍应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案例3: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期的劳动报酬支付应合法合规案例4:劳动者待岗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待岗期间生活费案例5:公司高管主张高额劳动报酬的,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案例6:用人单位调整孕期女职工工作岗位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案例7: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辞退劳动者的条件及程序案例8:用人单位以女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自行恋爱结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案例9: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范围应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案例10: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案例1:外卖骑手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双方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基本案情某家政服务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业务,郝某通过到公司现场应聘的方式于2018年7月入职从事外卖员工作,工作服装和箱子由某家政服务公司统一提供,交通工具等由郝某自备。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务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三个月的劳务合同。

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对合同期限、郝某承担的劳务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奖罚措施、基本职责等进行了约定。

2018年11月30日,郝某在工作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某家政服务公司垫付50000元。

某家政服务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郝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19年12月,郝某不服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郝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的劳动是在某家政服务公司的要求和安排下进行的,其接单和工作时间虽具有自主性,但某家政服务公司对郝某承担的劳务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奖罚措施、基本职责等均进行了限定,且某家政服务公司为郝某出具的工资表中注明有岗位补贴、基本工资等事项,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依附性。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4.28【实施日期】1994.04.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依法保护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全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六条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5%;县(区、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8%。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比例应当逐步提高。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养、选拔妇女领导干部。

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商业、纺织业和其他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选拔一定数量的妇女领导干部。

第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担任领导职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应予重视。

第九条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其管理机构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第十条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参加。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在招生、毕业分配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妇女附加限制性规定。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法规 河南省关于婚假等假期的有关规定(整理)

法规  河南省关于婚假等假期的有关规定(整理)

法规河南省关于婚假等假期的有关规定(整理)法规--河南省关于婚假等假期的有关规定(整理)河南省关于婚假、产假和其他假期的法律规定根据《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生育可享受以下待遇:婚假: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检奖励7天=28天。

产假:98天+90天=188天,男方给30天护理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节育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繁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21天;(三)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流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内)42天(怀孕4个月以上)哺乳期:用人单位应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安排女职工哺乳期1小时;如果女工有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母乳喂养时间将每天增加1小时。

丧假:3天(必须是直系亲属,不在一地的酌情给予路程假)《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条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享受下列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繁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视为在岗,并支付工资和福利。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2022年女性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3月16日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39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6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豫政〔1988〕116号发布)2.《河南省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4日豫政〔198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4.《河南省油气田保护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5.《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6.《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4月30日豫政〔1991〕36号发布)7.《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8.《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1992年4月13日豫政文〔1992〕73号发布)9.《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5月13日豫政文〔1992〕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0.《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7日豫政〔1992〕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1.《河南省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试行办法》(1993年7月26日省政府令第2号发布)12.《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3.《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月11日豫政文〔1995〕1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4.《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996年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5.《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3月3日豫政〔1996〕1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6.《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1996年3月29日豫政〔1996〕2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7.《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18.《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9.《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1998年2月6日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1.《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2.《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12日豫政〔1998〕5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批复》(1999年7月1日豫政文〔1999〕109号发布)2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0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5.《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4月10日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26.《河南省含金物料经营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7.《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8.《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66号发布)29.《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2年4月11日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30.《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6日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11日省政府令第14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3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3年2月27日省政府令第74号发布)3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2003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3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8月5日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34.《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5.《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4月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36.《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1日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37.《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8年8月20日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8.《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2008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122号发布)39.《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2012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150号发布)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做好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8年8月22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8年9月6日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做好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河南产假2024年法律规定

河南产假2024年法律规定

河南产假2024年法律规定①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②河南省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③产假:98天+三个月,最长是190天产假。

④陪产假:一个月⑤待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二)符合《河南省人口与_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假期;(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六)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郑州产假期间停保还能不能享受津贴只要产前正常交费,进入待遇期,即使产假期间停保一定时间,也是可以享受津贴的。

但是,生育津贴是按日支付的,也就是在产假期间正常参保交费的天数,才可以支付津贴。

停保期间的天数,不支付津贴。

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确认产假期间的工资确认的方式是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单位不发产假工资怎么办产假不给工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发产假工资仲裁申请书怎么写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2.申请事项;3.事实和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5.结束语和呈文对象。

法规--河南省关于婚假等假期的有关规定(整理)

法规--河南省关于婚假等假期的有关规定(整理)

河南省关于婚假、产假等假期的法律规定根据《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生育可享受以下待遇:婚假: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检奖励7天=28天。

产假:98天+90天=188天,男方给30天护理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节育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21天;(三)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流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内)42天(怀孕4个月以上)哺乳期: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丧假:3天(必须是直系亲属,不在一地的酌情给予路程假)《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题库与答案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题库与答案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题库河南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南省政府令第18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于2018年9月6日颁布,并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加大《特别规定》贯彻落实工作力度,加强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我们在北方红阳公司全体女职工中开展《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小伙伴们快来答题吧一、单选题(共30题)1、《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单选题]*A、2010B、2011C、2012D、2018√2、《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单选题]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V3、《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条。

[单选题]*A、12B、16D、28C、22 √4、女职工“五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单选题]*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患病期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VC、青春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D、经期、孕期、产期、育儿期、更年期5、依据《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单选题]*A、口头B、书面√C、电话D、微信6、依据《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

[单选题]*A、减少休假机会B、增加劳动量C、减少培训机会D、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河南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1.06.24【实施日期】1991.06.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任何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中止劳动合同。

第四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一)矿山常年井下作业;(二)人工锻打、油槽车清洗、化工行业的清釜作业;(三)仓库笨重物的搬运和矿山、钢铁厂中人工搬运、装卸矿石、铁块作业;(四)专门从事大件造型或经常性土石方作业;(五)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六)其它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国家确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已婚未育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挥发性的铅、纯苯、汞、二硫化碳等有毒有害作业,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铅、汞、镉、铍、砷、苯、磷、氯及其化合物、氰化物、二硫化碳、氨气、乙烯雌酚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一般不得安排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2024河南产假规定多少天

2024河南产假规定多少天

2024河南产假规定多少天188天河南省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是由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基础产假及《河南省人口与_条例》规定的额外增加产假组成:1、基础产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由上述规定可知,一般来说,产假最基础的是98天,如果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额外增加的产假:根据《河南省人口与_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综上可知,一般来说,河南省的妇女,可享受的产假天数=国家基础产假98天+河南额外增加产假90天=188天。

2024国家规定的产假是怎么样的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4、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21-07-28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各县区总工会、市总工会:现将《河南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21年7月30日前报于市总女工部邮箱。

市总工会女工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工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岗位工作特点,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的婚姻、生育。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一)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岗位工作可能对女职工的职业危害;(三)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四)对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工作进行特殊处理。

第七条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的婚姻、怀孕、产假、哺乳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限制女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晋升和考核。

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工作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如果实行工作量定额,工作量将相应减少。

(三)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岗位劳动的,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河南省工会条例(2024年)

河南省工会条例(2024年)

河南省工会条例(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南省工会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河南省工会条例(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组织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019产假标准河南

2019产假标准河南

2019产假标准河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河南省的女职工来说,产假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2019年,河南省对于女职工产假标准做出了一些调整和规定,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人口政策的实施。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19年河南省的产假标准。

首先,根据新的规定,河南省的女职工在怀孕后可以享受的产假时间为98天。

这个时间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执行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这98天的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得到全额工资的待遇,这也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之一。

其次,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妻,河南省还规定了陪产假的相关政策。

在2019年,河南省规定了陪产假时间为15天,这也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做出的规定。

陪产假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夫妻之间的家庭关系,也有利于新生儿的照料和成长。

陪产假的实施,也是对于男性职工权益的一种保障。

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南省还规定了女职工产检假的相关政策。

在怀孕期间,女职工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产检,而不需要扣除工资。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也有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

最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河南省还规定了哺乳假的相关政策。

在生育后的一年内,女职工可以每天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时间,用于哺乳或者喂养。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保障新生儿的营养需求,也有利于女职工在工作和家庭之间取得平衡。

综上所述,2019年河南省的产假标准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人口政策的实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雇主和女职工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总结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总结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总结
一、广泛开展宣传
一是利用工会微信群做宣传。

在微信群里全文发送《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在所在单位微信群里积极宣传,广泛扩散,实现《特别规定》进车间、进班组,让单位女职工知道并深刻理解政府的好政策。

二是在公司内部报刊《中鸿内刊》中刊发文章《贯彻政府决策落实女工权益》,阐释广大女职工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突出贡献,积极利用纸质刊物向全体干部职工宣传《特别规定》,进一步扩大政策的影响范围。

二、积极贯彻落实
公司工会积极同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资产部等部门对接,在深入研讨《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各项细则的同时,商讨特别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各部室主要负责同志一致认为,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应加以贯彻;在经公司批准后,中鸿煤化公司决定在已经贯彻执行女职工休假制度等福利政策的条件下,自2018年11月起执行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5元的卫生费标准。

通过此次《特别规定》的宣传贯彻,使广大女职工充分认识到了党和国家的福利政策,深刻明白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群体的重视和关怀,激发
了广大女职工立足本岗位建功新时代的工作热情,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地保证。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精选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精选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精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女职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liuxue86.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七条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九条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女职工月经期间可休息几天

女职工月经期间可休息几天

⼥职⼯⽉经期间可休息⼏天⼥职⼯的劳动保护是⽐较多的,除了常见的三期保护后,最近还增加了⽉经期的保护,处于⽉经期的⼥性⾝体是⽐较虚弱的,⼯作时可能⼒不从⼼,那么⼥职⼯⽉经期间可休息多少天?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职⼯⽉经期间可休息⼏天我国国家层⾯的法律对⼥职⼯⽉经期能休息多少天是没有规定的,但各地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例如河南省、浙江省规定有痛经的⼥职⼯可以休息1-2天。

《河南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经本⼈提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职⼯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作;(⼆)从事连续站⽴劳动的,每2个⼩时安排10分钟⼯间休息;(三)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2天的休息时间。

⽤⼈单位应当为在职⼥职⼯每⼈每⽉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费。

所需费⽤,企业从职⼯福利费中列⽀;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财政负担政策列⼊预算。

《浙江省⼥职⼯劳动保护办法》第⼗条 ⽤⼈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劳动强度作业的⼥职⼯,在⽉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作或者给予⼀⾄两天的带薪休息。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经过多的⼥职⼯,在⽉经期间,⽤⼈单位应当给予⼀⾄两天的带薪休息。

⼥职⼯三期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1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单位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妇⼥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群体,以此,妇⼥权益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职⼯的⼯资,辞退⼥职⼯,单⽅解除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职⼯要求终⽌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2页(P59-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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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调查报告(二)——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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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28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
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工会:
现将《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5年7月30日前报于市总女工部邮箱。

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2015年7月28日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岗位工作特点,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
条件,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岗位工作可能对女职工的职业危害;
(三)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
(四)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七条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三)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岗位劳动的,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四)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

(五)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第十条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保胎休息。

保胎休息时间需3个月以上的,在其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不低于其原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实行晚育的初产妇,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休产假60天。

第十二条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

术后1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

(三)实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假21天。

(四)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假5天。

(五)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3天。

(六)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假5天。

(七)实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息14日。

第十三条女职工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
次性支付生育补助费。

生育补助费的标准为:4个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五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
个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往返途中
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孕妇休息室,为女职工哺乳婴儿提供哺乳室。

第十七条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
天病假。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

女职工申请休病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的
相关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十八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每1至2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

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

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投诉的女职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颁布的《河
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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