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原则

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评审验收和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乱收费。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

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执行。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服务和评审验收工作,不得收取任务服务费用。

二、评审单位管理

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评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资质,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一)评审单位的确定

根据国家规定,对评审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一级评审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申报确定。

2.二级评审单位,可以承担全省范围内的相关行业企业的评审工作。直接向省安全监管局申报,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

3. 三级评审单位,原则上只承担本市(省直管县)区域内的相关行业企业的评审工作。由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推荐,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从严控制三级评审单位总量和布局,每个省辖市不超过2家,省直管县1家。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鼓励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科研单位、行业技术服务机构或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申报二、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质。

(三)评审单位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自觉接受评审组织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2.根据评审组织机构的指派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验收工作;

3.依法诚信经营,不欺诈,不弄虚作假,不搞恶性竞争;

4.强化质量控制,保证评审结果科学准确、客观公正;

5.加强廉洁自律,杜绝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6.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

7.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有利害关系或者隶属关系的企业的评审。

(四)评审单位评审人员档案管理。评审单位应当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机构备案: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及评审员资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评审人员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主要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机构聘请的评审专家。对评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证书(聘书)有效期为三年。

(一)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程序;

4.通过评审组织机构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机构组织的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机构颁发的聘书。

(三)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特别规定。对危险化学品标准化自评员等有特殊规定条件的,从其规定。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受理、审核、评审验收、颁发证书和牌匾、公告的方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对照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自我审查并写出诊断报告,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企业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