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防护用具管理办法-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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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防止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等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定义

3.1.1 呼吸器:个体安全防护器具,由气瓶、压力表、减压器和面罩组成。主要用于煤气环境的作业防护。分为空气呼吸器和苏生器。

3.1.2 检测仪:检测一氧化碳或多种气体含量的仪器,主要用于设备设施气体含量检测分析。

3.1.3 报警器:监测一氧化碳气体含量的仪器,主要用于作业环境一氧化碳含量超标报警。分为固定式和手持式两种。

3.1.4 安全管理部是煤气防护用具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煤气场所配置使用呼吸器和报警器的审批、选型、组织检定及管理。

3.2 管理职能

3.2.1 设备部负责煤气防护用具的采购。

3.2.2 自动化部负责按规定周期安排呼吸器压力表的检验。

3.2.3 动力厂煤气防护站负责全公司呼吸器的气瓶充填和管理。

3.2.4 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煤气防护用具做好使用管理和按时报验工作。

3.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3.1 由动力厂煤气防护站对呼吸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基础管理台帐。新领用的呼吸器须经动力厂煤气防护站登记注册,方可使用。3.3.2 由安全管理部对报警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帐。新领用的报警器须经安全管理部登记注册。

3.3.3 使用部门应建立煤气防护用具的检验管理台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本部门使用的呼吸器气瓶、压力表、报警器要按时限上报检验。

3.3.4 煤气防护用具要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呼吸器只能作为人员防护使用,严禁其它用途的使用。

3.3.5 动力厂煤气防护站对气瓶的填充,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填充前检查,对不合格的气瓶必须进行维修并经气瓶检验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过期未检和漏检的气瓶严禁充填及使用。

3.3.6 报警器、气瓶、压力表按规定定期检验,未经鉴定和存在问题的用具禁止使用。

3.3.7 煤气防护用具的检验、检测、维修、更换部件等发生的费用,由使用部门的成本支付。

3.4 检查与考核

3.4.1 发现呼吸器及报警器非正常损坏,应按损坏部件价格进行赔偿

3.4.2 呼吸器及报警器丢失或配件丢失,应按丢失部件价格进行赔偿。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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