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数据收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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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业绩指标数据收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原则

为推行公司业绩管理体系,对公司员工的工作业绩实施客观评估,保证业绩考核管理的顺利实施, 客观公正地反映员工业绩结果,特制定本制度。

1.2目的

指导和规范公司KPI管理体系的运作,为企业管理部计算员工KPI考核结果及员工实得业绩工资提供依据。

第二章数据收集管理

2.1数据收集责任部门

2.1.1在公司设立企业管理部为数据收集中心,负责统筹汇总各部门上报数据

2.2数据收集原则

2.2.1谁提供,谁负责,明确数据收集责任人,责任落实到人;

2.2.2所有数据均必须建立台帐;

2.2.3数据必须真实有效,不得随意填报;

2.2.4各责任部门的数据上报必须及时、准确、填写工整,保质保量,数据上报无漏项;

2.2.5数据上报符合程序。

2.3数据收集的组织管理

2.3.1各数据收集部门负责人为数据收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各项数据收集工作及与其他数据部门的协调工作;

2.3.2数据收集部门可以安排专人(数据收集的第二责任人)进行各项数据收集、汇总工作,并形成《数据收集责任明确表》;

2.3.3企业管理部负责各种数据收集上报后的计算汇总工作;

2.3.4公司组织审计小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种数据进行审计。

2.4数据收集的责任人界定

2.4.1数据中心第一责任人:企业管理部经理

2.4.2数据中心第二责任人:企业管理部薪酬业绩专员

2.4.3数据收集第一责任人界定:数据收集部门负责人;

2.4.4数据收集第二责任人界定:部门专门指定收集各类数据的相关人员;

2.5数据收集接口管理

2.5.1企业管理部为数据的最终归集部门,各部门负责向企业管理部上报收集的相关原始数据。

2.6数据收集程序

2.6.1各数据收集部门应根据《KPI原始数据收集表》规定的数据收集项目,建立各种数据收集表格和台帐,确定本部

门数据收集的流程和数据收集应衔接的部门,并指定第二责任人负责相关数据收集、汇总工作。

2.6.2各数据收集部门在每月月初进行上月各项数据的收集、汇总工作,《KPI原始数据收集表》经本部门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无误后,在日之前上报企业管理部。同时企业管理部在日之前也应收集完成本部门应该收集之数据。

2.6.3薪酬业绩专员依据各数据收集部门上报的原始数据进行汇总,并计算KPI得分与业绩工资,企业管理部经理审核KPI得分结果,签字确认无误后,在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传报财务部发放业绩工资。

2.6.4如上月数据未能形成的,数据收集部门须在《KPI原始数据收集表》中注明原因。

2.7数据收集工作的考核措施

2.7.1如数据提供部门发生一次上报不及时,每延迟半天分别扣部门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当月基础管理考核得分5分和3分。

2.7.2如数据提供部门发生一次数据上报错误(主要指数据汇总、计算错误,而对于部门上报数据不真实造成的错误不按此款处理),分别扣部门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当月基础管理考核得分10分和5分。

2.7.3如数据提供部门发生一次数据漏报,分别扣部门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当月基础业绩考核得分5分和3分。

2.7.4如数据提供部门在提供原始数据时弄虚作假,经公司审计发现后,分别扣除该部门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当月基础业绩考核得分20分和15分,并分别处予罚金500元和300元。

2.7.5如当年度数据收集部门累计3次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或数据漏报,除按照2.7.1、2.7.2、2.7.3处罚以外,公司将给予数据收集部门第一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主要指造成公司当月无法正常开展业绩考核工作)公司将给予部门第一责任人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职使用等处罚。

2.7.6如当年度数据收集部门在提供数据时累计2次弄虚作假的,除按照2.7.4、2.7.5处罚以外,公司将对数据收集部门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进行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主要指在公司中造成很坏的影响的)公司将给予数据收集部门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开除处分。

2.7.8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如相关部门不给予正常配合导致数据无法正常收集的,将扣取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业绩得分20分,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2.8数据收集工作的仲裁管理

2.8.1如对原始数据发生争议需要进行仲裁的,由业绩评审委员会负责仲裁评审。

第三章附则

3.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修改权归业绩管理委员会。

3.2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3.3本制度于200 年月日起实施。

数据收集责任明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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