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公司治理结构概观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公司治理是指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保护股东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管理方式。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受到法律制度、制度环境、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下面将对美国、日本和欧洲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一、美国公司治理模式:1.股东至上: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强调保护股东权益,关注公司价值最大化。
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行使股东权益等方式参与公司治理。
2.市场导向:美国公司治理模式注重市场竞争和市场导向,强调市场反应和市场监督的重要性。
公司通过市场竞争和市场导向来规范自身行为。
3.独立董事制度:美国公司普遍设立独立董事,以保护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监督和制衡的作用。
4.高度透明: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强调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公开披露公司财务信息、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成员等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
5.法律制度保障: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受到强大的法律制度保护,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公司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股东利益。
二、日本公司治理模式:1. 主导股东模式:日本公司治理模式由主导关系企业(keiretsu)主导,主导关系企业拥有相互持股和相互交流的合作关系。
公司治理由主导关系企业掌控,较为集中。
2.关系人导向:日本公司治理模式注重关系人导向,强调公司与员工、供应商和社会的关系。
公司追求长期发展,维护相关方利益。
3.内部监督:日本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内部监督,公司通过内部人员和内部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较少依赖外部监管机构。
4.企业联盟:日本公司治理模式中企业之间相互联盟,共同开展合作和竞争。
企业联盟起到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减少风险的作用。
5.均衡发展:日本公司治理模式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均衡发展。
三、欧洲公司治理模式:1.股东与利益相关方平衡:欧洲公司治理模式注重股东权益和利益相关方权益的平衡,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和实施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有着各自的偏好和特点,而这些差异往往受到不同的政治、法律和文化背景的影响。
本文将比较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探讨其对于其他国家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我们来看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三机构”为基础,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股东根据自己所持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全体股东共同选举董事会成员,并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决定股息政策等重要事项。
董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组成,负责监督公司的管理层,并制定公司的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管理层则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股东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强调阳光透明和公正证券市场,以提高股东的投资保护和市场竞争能力。
这种结构特点与美国强大的资本市场和激进的企业文化紧密相关。
美国的公司治理法规也相对严格,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和惩罚,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
与美国相比,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有着显著的差异。
日本的公司治理以“双重治理”为特点,即股东会和董事会两者并重。
股东会以长期股东为基础,通过与董事会的密切合作来决定公司的战略和重大决策。
董事会则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内部董事代表公司利益,外部董事则代表股东利益。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稳定和长期发展,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员工的福利。
相对于美国的强调短期利益和股东回报的模式,日本的公司更注重与利益相关者的长期合作和共赢。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不透明度较高、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等。
欧洲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多样,但也存在一些共同特点。
法国和德国等国家采用的是“双层董事会”模式,即股东会和监事会两者并重。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共同组成,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工作。
这种结构体现了对于不同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平衡和参与的重视。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变得更加重要。
本文将比较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四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探讨其中的启示。
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以股东为中心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会主席,且董事会包括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通常是公司高管,而独立董事通常是无利益关系的外部人士。
美国公司还设有监事会,负责审查会计事务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比较强调公司高管的激励机制和股东治理。
公司高管通常有很高的激励机制,如期权、股票等,以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股东治理方面,美国公司通常采用代理投票制度,即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则选择公司高管,同时还要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以实现对公司决策和管理的监督和约束。
英国公司的治理结构类似于美国公司,也是以股东为中心,但更加注重独立董事的作用。
英国法律要求任何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置独立董事,以保障公司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英国公司也比较注重内部审计和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并要求公司公开披露其治理结构和决策情况等。
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而言较为特殊,与美国和英国存在明显的差异。
日本公司通常采用持股公司制,即由控股公司去管辖其下的子公司,这样就可以集中管理和调配资金和资源。
日本公司为维护公司稳定和员工权益,通常采用“包容型管理”和“终身雇佣制”,即对员工较为保护,在公司决策和管理中也会比较注重内部协调和人际关系等。
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也相对而言比较特殊,通常采用“双重监管模式”,即由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来管理公司。
管理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和管理工作,而监事会则负责审查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德国公司还注重与股东和员工的长期利益相关性,公司治理结构也比较注重内部协调和沟通。
启示:从以上比较可见,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差异和特点。
针对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1、强调股东治理和高管激励。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公司治理是指公司通过内部和外部机制来规范和管理公司运作的体系。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比较美国、英国和德国三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了解其异同之处。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为中心。
在美国,股东享有最高权力,可以任命和撤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参与重大决策的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制衡和监督执行董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美国还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来保护股东权益,例如《股东权益保护法》,《管理者权利与责任法案》等。
与此同时,美国还强调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公司需要定期公开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英国公司治理结构较为灵活,以董事会为核心。
英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注重提高董事会的效能和责任,通过不同机构的相互制衡来保证合理的公司决策。
英国公司董事会通常由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
领导层和非执行董事共同管理公司,并由独立董事监督公司运作。
英国还设立了公司治理协会,致力于制定和推动公司治理实践,并发布了一系列指南和准则,如《公司治理实践准则》,《董事会行为准则》等。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强调企业的长期利益和综合决策。
德国采用的“双层制”董事会结构,由经理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组成。
经理董事会负责公司运营和决策,监督董事会负责监督和审核经理董事会的工作。
监督董事会由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选出,以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德国还实行了“公司参与法”,要求公司董事会至少有一半成员是员工代表,以确保员工利益得到充分代表。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相似之处,即重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强调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以及保护股东权益。
然而,由于不同的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三者的公司治理模式仍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更加注重股东权益,强调股东的投票权和产权保护。
从某种程度上说,美国公司治理模式更倾向于市场导向,企业更注重实现短期利益和投资回报。
美、德、日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德、日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及对我国的
启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在企业治理的研究上,日美德三国的经验也受到了全世界的重视。
美国的企业治理一直突出以股东权益为中心,支持股东权益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基础,其特点是权力集中,股东权力强大,监督机制健全,以及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监管机构。
美国的企业治理结构重视股东的利益,以及企业的公平、透明、有效的运作,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社会利益,这种治理结构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德国企业治理结构重视公司的财务实力和公司治理结构,重视企业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德国注重企业治理的多元化,特别是重视劳动者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将劳动者作为参与企业治理的一个主体,德国企业治理结构也更加关注企业的健康发展。
日本企业治理结构强调总公司的核心地位,以及日本企业的特点,即企业内部的关系连续性和家族治理,强调企业的共同利益。
日本企业治理结构重视企业的财富和竞争力,关注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从而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从美、德、日三国企业治理结构的比较可以看出,每种治理结构都体现了其国家特色,同时也体现了它们各自的发展趋势,其中也可
以发现许多可借鉴的地方。
我国企业治理结构也正在不断完善,从美、德、日三国企业治理结构中可以学习到许多,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治理的更好发展。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日与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的制度安排。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关系契约,公司是一组合约的联合体,通过这样一组合约起到权力配置功能、制衡功能、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协调功能。
其目的是在公司经理、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配置权利、责任和义务,以提高经营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
狭义的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规范经理、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的制度安排,在广义上则涉及整个公司范围内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基于上述目的和定义,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具备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委托代理、纵向授权,激励与制衡机制并存的特征。
经济学中所谓的“公司治理”通常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控制权的配置与行使;二是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工人的监控以及工作绩效的评价;三是激励方案的设计和推行。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社会环境、历史传统以及经济制度和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因而各国之间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和每一国家公司治理结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也会有所不同。
按投资者行使权利的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在模式上可分为外部控制模式和内部控制模式两种。
外部控制模式又名英美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以美、英两国为代表。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比较分散,持股人对公司的直接控制和管理的能力极为有限,但资本市场发达,股票的流动性好,这样使得大多数股东通过在股票市场上卖掉所持公司股票,即借助股票市场来形成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和对代理人的选择。
内部控制模式又名大陆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以德国、日本两国为代表。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恰好与前一种有些相反:公司股权较为集中,尤其是存在公司之间大量持股和银行对公司大比例持股,股东有条件对公司进行直接控制和管理而对股票市场的依赖性较小。
所谓公司治二: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及其特点1:英美公司治理结构—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的管理机制和组织结构。
作为公司内部的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不仅来源于不同的法律和制度,还受到文化、历史和国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比较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为我们深入了解公司治理的本质提供丰富的经验和启示。
1. 美国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公司治理结构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其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权益为核心。
在美国,公司股东享有广泛的权利,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依靠监事会和董事会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事会由独立董事组成,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决策,保护股东权益。
而董事会则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
2. 德国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工会和员工代表参与决策为主要特点,这种公司治理结构被称为“德国模式”。
在德国,公司的董事会由员工代表和股东代表共同组成,员工代表在董事会中拥有一定比例的席位,以此保障员工的权益。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公司与员工、股东和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3. 日本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以长期合作关系和稳定股东为特点。
在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依靠董事会和关联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
日本公司的董事会通常由公司内部的经理人和外部的董事组成,以平衡公司的经营和监督职能。
日本公司通常与其他对公司有重要影响力的关联企业形成集团,通过互相持股和合作方式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与发展。
二、启示通过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1. 权利平衡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权利分配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都体现了权利平衡的原则。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突出了股东权益,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了员工权益,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注重了企业间的合作关系。
这些不同的权利分配模式都为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不同的启示,即要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平衡好企业内部成员和外部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实现利益的多元共享。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法律确定下一个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绩效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目前, 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四个不同的国家都有着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比较这四个国家的董事会结构和治理的实践有助于了解治理的成功要素。
本文重点比较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并提出有关我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首先, 德国的董事会大多被组织为三种模式:一种是属于高管团队的行政董事会;第二种是组成地方股东代表德国投保者协会的职业董事;第三种是综合实务夏和行政主任报告的分析实务董事会。
这三种董事会模式中, 每一种都有利弊两面。
德国的公司治理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就是紧密的股东团体组织, 由它引导的选择过程有利于减少可能存在的股东利益冲突和降低公司可能面临的政治市场风险。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不受股东的控制, 而是由企业的管理者控制, 他们经常性地被授权行使决策权。
中小投资者比重较小, 并且对公司管理者的行为支持度也很低, 日本公司绩效比较差。
英国的公司治理主要是以董事会作为代表股东利益的主要实体进行管理, 并将内部监督权赋予审计委员会。
同时, 英国拥有多年发展而来的占据重要地位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包括关注投资者保护是否满足其利益的象征性权利程序, 以及英国股份法的保护机制。
美国的公司治理以公司的独立董事为中心, 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管理董事组成。
现金股息, 举牌收购, 代理投资者这些新型投资者保护制度在美国上市公司都有一定的应用, 这些政策禁止股东不公正地以及滥用公司资源的行为对美国起到了抑制作用。
通过对德、日、英、美四国的董事会结构和治理的实践的比较后, 我们可以从中引申出几个启示。
首先, 政府应该制定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来妥善处理股东的利益冲突, 其次, 股东权利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由特设小组监督公司经营, 并及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此外, 应完善适当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增加小股东参与和积极性, 引入先进的监督机制, 改善不良或失灵的治理实践等。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研究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研究论文报告一、引言随着全球化不断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跨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目前,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主要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瑞典等国家,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各有不同。
本文将就这五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相关分析。
二、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1.股东为主导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为主导,股东拥有投票权,可以对公司的方向、战略和决策进行决定性的影响。
而董事会则履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能,对公司的战略、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
这种模式可以为股东带来更大的收益,但也可能导致公司管理方面的短视行为。
2.公司治理结构透明度高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透明度很高,高度重视信息披露。
同时,公司的管理、董事、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等的情况也要求公开,保证股东和投资者有相应的知情权。
这一实践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在投资者间得到广泛赞誉。
三、英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1.公司治理重视独立性和多样性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独立性和多样性,董事会成员来自不同的领域和经验背景,确保公司能够受到多方面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可以避免公司治理内部的任何偏见和陋习。
2.公司治理注重持续发展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因其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而受到广泛好评。
公司的管理和董事会成员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战略目标进行分析和把控,以保证公司能在充满挑战和变革的市场环境中保持竞争力。
四、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1.监事会参与决策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监事会是至关重要的角色。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审核与监督,确保公司运营和决策更加透明和合规。
但这种股东和监督机制间的复杂性可能会导致决策难度增大。
2.公司治理重视员工权益德国公司注重员工权益,将员工视为公司利益的关键组成部分。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鼓励员工参与公司决策和公司所有权,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员工在公司的决策制定中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权。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组织内部的治理机制和管理体系。
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是受到国家的法律、经济制度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对国际上常见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比较,并探讨其对中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目前,全球主要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分为股权导向型和声誉导向型两种。
股权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主要集中在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上,强调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而声誉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则更关注公司的声誉和社会责任。
在股权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中,英美两国是较典型的代表。
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独立董事的角色,通过独立董事来监督管理层的行为。
英国还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而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更加注重公司的监管和透明度,美国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并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
相比之下,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更加注重长期稳定。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强调企业与社会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作。
德国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并设立了员工董事会,以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
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注重企业的稳定和长期发展,日本公司通常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拥有大量股权,并通过长期稳定的股东关系来维持公司的管理与发展。
在声誉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中,北欧国家是典型的代表。
瑞典、丹麦和芬兰等国家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这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得到了体现。
在这些国家,公司必须定期向公众披露环境和社会责任报告,并设立了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来监督公司的环境和社会政策。
以上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各具特色,但也存在一些共同的启示对于中国公司治理的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建立良好的股东权利保护机制。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应该对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具有一定的控制权。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能够有效监督管理层的行为和公司的财务报告。
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关注公司的声誉和社会责任,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环境和社会政策的透明度。
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股东权利保护不完善、股东之间关系复杂等。
世界主要公司治理模式
世界主要公司治理模式2010031209 工商二班张栋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和演变受到经济体制、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影响,造成公司治理及其机制安排在不同的国家和时期有着各不相同的特点和差异。
当前世界上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可划分为两种类型:美国公司治理模式、日本公司治理模式和德国公司治理模式。
一、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一)美国公司所有权的特征美国现代公司是在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具有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想适应的特点。
资本所有者在最初的形成阶段是以独立的人格形式存在的。
因此,在19世纪中期美国现代股份制度形成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确保私人的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事美国制度发展历史的基本原则。
这是美国“股东至上”理念和法律体系的历史根源。
美国模式的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具有分散型的特点,其主要特点有:(1)股份大部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所持有。
近年来个人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开始下降,这与机构投资者的兴起密切相关的。
但是由于受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限制,机构投资者多奉行组合投资的策略,一家机构投资者在一个特定的公司常常只持有少量的股份(一般在1% 以下)。
(2)银行持股受到限制。
美国是具有反垄断传统的国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形成的垄断更是充满恐惧感。
在美国,一方面,法律一般不允许银行跨洲经营,使银行规模相对较小; 另一方面,法律对银行持股也有诸多限制。
英国对金融机构集中持有公司的股票虽然没有什么法律限制,但实际上却存在许多谨慎型规则,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持股的难度。
(二)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1.公司的股东构成呈现出明显的股权分化特点。
由于美国股市比较发达,各种机构投资者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计资料,1996年美国公司资本中,个人占49%,而机构投资者占51%。
2.外部治理机制发达。
占主要地位的机构投资者一般追求低风险的投资策略,所以,当他们发现公司业绩不佳时,更多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调整投资策略,降低风险。
美、日、德三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
美、日、德三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摘要:有关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是20世纪末出现的最大企业问题。
它涉及了经营学、经济学、法学和理论学等各方面的问题。
不同国家由于所处的政治、历史、经济、法律、文化等等环境的不同,所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也就不同。
但是,各国的企业发展又是千丝万缕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认真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我国发展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又译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比较研究,在日、美、欧等先进国家和地区是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但是,这些比较研究都是围绕发达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而进行的,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则很少包含在内。
中国已于1993年颁布了《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也提到了议事日程上。
因此,在参考先进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的前提下,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研究,对经济转轨期的中国企业构建合理的中国公司治理构建大有裨益。
公司治理的具体制度有许多,在此,以美、日、德三国为例。
日本的治理结构—内部治理:股权结构:日本股东会形式的色彩较浓,这是因为日本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供货厂商等在股东中占有很大比例,持股人多为金融机构及实业公司一类的法人,因此其他股东的声音很难反映到公司的经营层。
控制、制衡结构:日本模式是一种双层制,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两者分立,彼此没有隶属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1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
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
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2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有英美模式、日本欧洲大陆模式等。
英美重视个人主义的不同思想,在企业中的组织是以平等的个人契约为基础。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制定了这样一套合乎逻辑的形态,即依据契约向作为剩余利益的要求权者并承担经营风险的股东赋予一定的企业支配权,使企业在股东的治理下运营,这种模式可称为“股东治理”模式。
它的特点是公司的目标仅为股东利益服务,其财务目标是“单一”的,即股东利益最大化。
在“股东治理”结构模式下,股东作为物质资本的投入者,享受着至高无上的权力。
它可以通过建立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机制,使其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
但是,由于经营者有着不同于所有者的利益主体,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经营者有控制企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若信息非对称,经营者会通过增加消费性支出来损害所有者利益,至于债权人、企业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会因不直接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和管理,其权益也必然受到一定的侵害,这就为经营者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
日本和欧洲大陆尊重人和,在企业的经营中,提倡集体主义,注重劳资的协调,与英美形成鲜明对比。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标并非唯一的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的本质是系列契约关系的总和,是由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组成的契约网,契约本身所内含的各利益主体的平等化和独立化,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独立的关系,契约网触及的各方称为利益相关者,企业的效率就是建立在这些利益相关者基础之上。
战略管理不同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对比与启示)
战略管理不同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对比与启示)战略管理是指企业为了实现自身长期发展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战略决策和管理活动。
而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是指企业内部决策权力的配置与运行机制。
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对于战略管理有着不同的影响和启示。
本文将对不同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进行对比与分析,并探讨其对战略管理的启示。
一、对比分析1.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通常包括股东主导模式和利益相关者模式。
(1)股东主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公司的决策权力主要掌握在股东手中,股东通过投票选择董事会成员,并对董事会成员行使监督权。
这种模式注重股东权益保护,强调市场激励机制和股东利益代表。
例如,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就以股东主导为特征。
(2)利益相关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公司的决策权力不仅仅局限于股东,还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等。
这种模式强调公司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让各方共同分享和创造价值。
例如,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就以利益相关者模式为特点。
2.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通常包括家族控制模式和国家控制模式。
(1)家族控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决策权主要掌握在家族手中,家族成员通常担任公司高管和董事会成员,家族文化和家族利益在公司决策中具有重要影响。
这种模式下,家族通常更加注重长期发展,但也容易导致过度集中权力和缺乏监督机制。
(2)国家控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决策权主要由国家或政府拥有和控制,政府通过国有企业控股或直接参与决策来实现对企业的控制。
这种模式下,公司决策通常会受到政府的指导和干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但也容易导致政府干预过多和效率低下。
二、启示讨论1.适应不同治理模式的战略管理方式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和文化背景,企业在进行战略管理时需要考虑和适应当地的治理模式。
例如,在股东主导模式下,企业应更加注重股东权益保护和市场激励机制;在利益相关者模式下,企业应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和合作。
美、日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比较及启示
美、日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比较及启示随着全球化和市场化的深入发展,公司治理结构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这个领域,美国和日本是两个最具代表性的国家。
本文将对美、日两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进行比较,并从中得出启示。
一、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股东权益为核心,股东是公司决策的最终决策者。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董事会、高管、股东三部分组成。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
董事会主席通常是公司CEO,但也可以是独立董事。
高管是公司的管理层,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公司的股份和投票权。
股东通过投票来决定公司的战略和管理方针。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特点是强调股东权益,注重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
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利益相关者为核心,强调公司的稳定和长期发展。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董事会、高管、劳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组成。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企业内部和外部董事组成。
高管是公司的管理层,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劳工是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与董事会和高管共同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
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也通过不同的机制参与公司治理。
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特点是强调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和共赢,注重公司的长期稳定和社会责任。
三、美、日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比较美、日两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有着显著的差异。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股东权益为核心,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注重公司的短期利益和股东回报。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利益相关者为核心,强调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和共赢,注重公司的长期稳定和社会责任。
具体来说,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强,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能够有效地制约高管的行为。
二是股东权益强,股东是公司的最终决策者,能够有效地控制公司的战略和管理方针。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机制,其目的是保护股东利益,提升公司运营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文化传统的影响,还受到公司所有者、管理者和监管机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国际比较的方式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探讨其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美国是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相对成熟和规范。
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常用的模式是董事会模式。
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和保护股东权益。
董事会通常由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的比例较高,独立董事常常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美国的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大量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营情况的信息,以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两层董事会模式为主要特点。
德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下设立监事会和经理委员会。
监事会负责监督经理委员会的工作,同时也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和监督公司经营。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性的关注,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和制度来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日本是以家族企业为主要形式的企业集团。
在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一般由董事会和公司高管团队构成。
董事会通常由公司内部的高管和外部的董事组成,公司内部高管对公司治理结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日本公司还存在着横亘式股东结构,即大股东之间彼此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这种结构对公司治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从上述国际比较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构成和运行方式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源自于国家法律法规、文化传统和公司内外部各方的利益纠葛。
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尽相同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战略决策和运营管理的影响是不尽相同的。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公司治理是指公司规范的管理、监督和决策程序,目的是确保公司在股东、投资者、员工、客户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将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探讨不同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和启示。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民主为核心,在美国上市公司中,股东有权利选择公司董事会成员并投票审批公司各项决策。
此外,美国股票交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遵守透明度、公开性和问责性的原则。
这种公司治理结构的优点是能够保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缺点是可能会忽视一些非股东利益,例如员工和环境等。
因此,近年来美国公司也越来越重视社会责任和可持续性发展。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双重治理模式为特点,即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监督管理公司,其中监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
德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仅代表股东利益,而且还代表公司内部股份制的利益。
这种公司治理结构的优点是充分考虑了员工参与和内部利益,缺点是可能会降低公司治理效率。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关系型治理为特点,即通过长期的信任关系和合作来决策和监督公司。
此外,日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充分考虑了员工参与和社会责任。
这种公司治理结构的优点是强调长期稳定和协作,缺点是可能会忽视股东权益和透明度原则。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董事会制为基础,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强调公司社会责任、股东平等、透明度和问责性。
但是,我国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监管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股权分散等,导致公司治理效率和股东权益保护不足。
国际比较的经验表明,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各有优劣,不能简单地套用他国经验。
我国未来应该借鉴各国优秀经验,制定符合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内部控制和股权保护,同时兼顾员工参与和社会责任,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公司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概述
公司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概述公司治理是指管理层与公司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管理层与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有助于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保护股东权益。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公司治理模式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偏好。
本文将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比较,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和中国。
首先,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股东权益和市场机制。
在美国,股东权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关注点之一。
美国有着强大的股东保护法律和市场监管机构,保护股东权益并促进公司透明度。
此外,美国公司治理模式还注重独立董事的作用,以保持管理层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
美国公司通常采用董事会独立性较高的治理结构,并鼓励股东参与决策和投票。
其次,英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注重董事会的角色和责任。
英国公司通过董事会来管理和监督公司的运营。
董事会在公司决策和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英国公司通常具有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以确保公司管理层的独立性和责任。
此外,英国还实行了《公司治理宝典》,为公司治理提供了一套基本原则和最佳实践。
然而,与西方国家不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关系和共识。
在日本,关系比争议更重要。
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相对较小,而管理层与银行家、供应商和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
日本公司通常采用关联公司和交叉持股的方式来实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此外,日本还有大量的内部议事规则和组织文化,以促进共识和稳定。
最后,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在改革和发展中逐渐完善。
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既受到西方市场机制的影响,又受到中国传统文化和政府调控的影响。
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注重国家和政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中国公司通常设有党委和工会,以确保政府利益和员工权益的平衡。
此外,中国在近年来也加强了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和法律规范,以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总的来说,公司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表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偏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方面,西方国家强调股东权益和市场机制,注重管理层的独立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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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美国公司的股票大多数由个人持有。这些小股民一般都只持有某家公司很小额的股份,这样他们也就不会有去监督经营者的积极性,因为要付出监督成本。这里显然是一个避免成为“免费搭车”free-rider)牺牲品的问题,如果有一部分人付出了监督成本,因此而得到的绝大部分利益却被其他的股民分享了。所以,美国股民们不是直接去认真地监督经营者,而是坚持让公司老板们向他们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坚持要证券市场管理者-最著名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制定规则确保公平交易,股票交易中不能有人比别人更容易得到信息。如果股民对披露的公司财务情况不满意,他就会卖掉所持的那个公司的股票。
国的银行都没有什么财产.他们也不想要风险很大的股票。直到1930~1970年,英国央行也不鼓励银行成为股票所有者、。英国的保险公司素来就是大机构持股人。况且几十年来,与美国保险公司相比,英国保险公司与他们所持股份公司的经营者关系更密切。英国大机构投资者往往持有一家公司5%以上的股本,这个比例也比美国的机构投资者高。因此,在英国,免费搭车的问题不太严重。在英国也没有类似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那样的组织来限制持股人之间的互相沟通。
当其他的责任机制都失效时,剩下的就看股东们如何发挥干预作用了。即使不考虑持股人要求有自由买进卖出股票的偏好,“竞争可能性”也要求股东们应该是消息灵通、见闻广博的人。太闭塞只会使他们视野狭窄,而正是视野狭窄折磨着公司的董事会。今天,最主要的股东是机构基金.而经营机构基金的人也是领薪雇员。他们象公可经理一样,除了力图使股票价值最大化以外,也需要激励。
今天美国股东们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公司治理结构。因为美国公司的经理们也走得太远了,把他们对股东不负责任的行径暴露无遗。他们设计创造了种种反抗恶意收购的方案,其中最著名的叫“毒丸Poisonpill”行动,即使这些恶意收购行动的结果对持股人是有利的也在所不惜。公司经营者公开地表示不喜欢恶意收购竞争者,他们通过院外活动游说各州立法机构限制恶意接管,致使进入90年代后,恶意收购案件几乎停止。同时这些领薪经理们自己给自己涨薪水,幅度之高令人咋舌。而且他们的高薪和他们管理的公司绩效往往没有必然联系。他们这样做,越来越失去了公众的理解与同情。
有人认为,二次大战后德国、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得益于这种所有者和经营者关系较密切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赞同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人则认为,德国和日本的公司吃够了股票缺少流动性的苦头,因为这使得德、日公司的融资更多地依赖借俄而不是依赖股票证券。然而上述两种观点都没有作出更多的论证来证明自己是对的。尽管,人们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公司治理结构确实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业绩,但是这种影响到底有多大却很难确切地说清楚。
不过,现在所争论的不是两种模式哪个更好的问题,随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裂痕出现,股东们更加关心的是经营者的责任感问题。在美国和英国,即使在恶意接管情况下,经理们的责任心也是有限的。在日本和德国,他们那套过去曾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鉴于今后恐难再呈昔日辉煌,也露出了要改革的端倪。
显然,今天不同的公司洽理结构模式似乎日益趋同。其主要原因是:产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使然。
1991年在英国出现的一系列有关公司经营者的丑闻,减弱了持股人对老板们的信心。公司董事会也不能有效地监督经营者。象美国一样,恶意接管也几乎停止了,这使得老板们弹冠相庆,争相给自己涨工资。
在英美两国,近几年恶意接管活动的式微使得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所特有的竞争可能性失去了有力的杠杆。这里要提出两个问题:恶意接管还会再来吗?大的机构参与分公司事务会不会补充或取代了过去由恶意收购战才能提供的竞争可能性?要回答这些问题,让我们转过去考察银行和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过作用的日本和德国的情况。
在英国,恶意接管80你年代末也达到了创纪录的水平。如果说美国证券市场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范管理的话,英国的证券市场更多的是自行管理。特点是并没有严格的控制而侧重于讲信誉。在英国,也不象美国那样存在对金融机构的本能的敌意。保险公司
长期以来就是大股份持有者。
尽管银行可以自由地持有股份,但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并没有这样做。直到30年代,英
同时,陈旧的迁回持股战略论也越来越没有说服力。因为一些机构成长得很快,它们
也不再担忧被免费搭车的何题了,即使其他的持股人也从机构基金的行动中免费搭车了,机构也还是可以得大于失。到80年代中期,联邦政府决定鼓励持股人参加公司投票选举,说选举也是一种资产。同时,一些大股东不再轻易地对公司经营者稍有不如意就用脚投票、卖出股票了。如果一家公司经营不善,大股东受的损失更大。这使大股东得到了激励去敦促经理们改善经营。1992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新规则也允诺持股人之间互相自由地串联,互通消息,这样就降低“拉选票”的成本。近几年,美国持股人提议就经营者抵抗恶意接管的建议进行公决,持股人当然持反对意见。持股人还投票反对公司董事局候选人,抨击业绩很糟糕的公司的老板,甚至解雇了一些老板。
美国机构持股力量迄今仍较弱小,这也与美国政治有关。美国人向来反感财富的集中。政治家们总很乐意迎合大众情绪,通过制定法律来控制财富的集中。美国各州都有公司法。联邦政府也通过诸项限制持股人势力的法案。1863年的国家银行法、稍后的Mcfad-den法,都把银行限制在一个州范围内。1933年,美国会为缓解濒临绝境的银行之困,规定银行必须有一笔支付储蓄者的保证金,这个法令阻止了一些小银行的开张。也在这时,格拉斯一斯梯哥尔法通过了,该法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离开来,并对他们所持股份数额进行了限制。通过这些立法,银行势力也得到控制,它的地方性也较强。
在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下,恶意接管作用之一在于能向经营者施加一种竞争性压力或进行恐吓:如果你经营无方,一个虎视耽耽的局外人随时会将你淘汰出局,自己取而代之。经济学家们称这种竞争压力为“竞争可能性”。当改革者们着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时,他们应该迫求的就是使这种“竞争可能性”最大化。
改革者面临着三个问题:恶意接管在今天应发挥什么作用?公司董事会应该如何代表
于是,更富有创新精神的投资者不久又想出了逃避对他们不利的规则的办法:敌意接管竞争。即出钱买下其他持股人手中的股票,这不需要得到管理部门的许可。当竞争者手中持有了大量股票以后,自己就可以投票驱逐公司经理了。显然,这种恶意接管竞争比投票选举部分地夺取公司控制权的办法来得更简单也更有效。有经济学家指出,过去,股民用选票对公司事务发言,今后30年,股东权力意味着将股票卖给恶意接管竞争者的权利。仅1985~1990年,通过恶意接管易主的公司股票价值达1400亿美元。
在过去20年里,美国机构持股增长得很快,尽管现仍仅持有美国股份的40%。由于机构基金进入市场较晚,大多数机构基金只能得大中型公司的小额股本,因此,它们采取了一种迁回的战略。这种迂回战略受到时下颇流行的“有效市场理论”的支持。该理论认为,各种股票价格是所有上市公司业等的综合反映,投资者不可能找到一个将来业绩超群的企业,购买它的股票而大发利市。相反,投资者应该通过购买多种企业的股票,靠投资多元化来减少购买单一股票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样就得出了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投资者因为购买了多家企业股票,份额都很小,他也就不会对具体哪一家企业的业绩特别有兴趣,而只会关心整个股票市场或股价指数的变化。
早就涉足公司治理结构的人寿保险公司在1906年就被禁止持股。当互助基金也积极渗透到公司治理结构时,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要求它们所持的股票必须分散化,如果他们派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将会受惩罚。
这样,美国通过上述法律和规则抑制了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势力,从而把“竞争可能性”限制在少部分持股人—侵入者—手中。侵入、者通过向所有持股人发送选票(选票上列有许多公司经理候选人的名单),发动选举战。1915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创始人就是被投票选举轰下台的,尽管他后来又恢复了权力,继续控制该公司。但是到1956年,这种方法也发生了变化,这时,美国证券交易会颁布新规定,使得持股人很难互相串通拉票,从而有效地遏制了“选票竞争”。因为如果众多的股民们私下讨论好如何控制一家公司的股民选票,可事后又要将讨论结果通知所有其他的股民,这样成本十分高昂,得不偿失。,-
上述两种模式也引致或反映了所有者类型的差别。在美国,拥有小额股而在日本和德国,有影响的大股东是银行和相互交叉的公司。在美国、英国的公司里,持股人只有较少的股本,反映了投资者希望流动的偏好。美国通用汽车公司5个最大的投资者仅拥有该公司9%的股份,而在德国奔驰汽车公司5个最大的股东却拥有该公司68%的股份。
本文将研究股东们能否加强自己的地位,公司治理结构的终极形式可能是怎样的。还将考察股票市场、恶意接管的作用,考察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作用。然而,要预测将来,我们必须首先通晓过去,特别是要了解两种主要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是如何演变的。
一、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
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都植根于19世纪末的公共证券市场。当新的工业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而筹措资金时,他们可以选择主要从事政府债券和公共事业公司股票交易的证券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773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于1792年开始挂牌。今天,两国的股东们都在探索提高经理责任心的新途径:除了在证券市场上卖出该公司股票外,还力图直接参与经营。虽然两国公司治理结构有诸多的共同点,但在一些细节上,也有较大的差别。
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英国和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它强调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流动性。流动性好,投资者可以很容易地卖掉手中的股票,从而能够减少风险,公司也就很容易筹措资金。股东们通过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交易活动来控制、监督经营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经理们按自己的意志办事。如果股票价格下降,股东们对该公司经营不满意,就会“用脚投票”,卖掉;股票。聪明的经理会通过股市获得投资者方面的信息,如果一家公司的经理们工作总无起色,局外人就可能通过恶意收购竞争(和hostiletakeoverbid)购买该公司的大部分股票达到最后接收该公司的目的。在这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要求对所有持股人完全公平地公布财务资料,制定严格的内部交易法,禁止人们凭借不公开的信息从事股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