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殖民统治台湾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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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殖民统治台湾的政治制度
2006-02-06 18:45:02 来源: 综合 收藏此页 网友评论 0 条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一、台湾总督的性质 及其代表的意义
1895年,根据马关条约,清廷将台湾、澎湖割让予日本,虽然在法律上,台湾是日本的版图,但日本却在台湾实施民族差别的殖民政治。所谓“殖民” :先进工业国家凭藉种种优势佔领落后地方,进行政治和经济剥削。日本为方便治理台事,在台设立总督,付与极大的特权,又通过“六三法”,总督在在临时紧急时可不经评议会之议决,制定具有法律效力命令,由此可见,总督是一个“土皇帝”。
然而总督的任命,人才的好坏,或政策理想不是考量的因素,是受到日本政局或是派系,被任命者的关系有关。根据日本内阁的决定,当台湾总督的主要条件是要具有中将或大将军阶的武官,因而从1895~1919年为止的二十四年,是“初期武官总督时代”,此一时期之任用武官当总督,乃因台湾武装抗日活动,必须施以军事高压统治,直到1936年才改由文官出任总督,为什么有此转变?
约可分为下列几个原因:
(1)原敬内阁诞生,是一个政党内阁,与原来官僚内阁不同
(2)受到美国总统威尔逊所提「民族自决」的影响
(3)俄国出现苏维埃政权,支持各地殖民地的反抗独立运动
(4)台湾内部的武装抵抗已改成温和的方式
所以由於国内外形势的改变,日本被迫修改殖民地政策,改设文官总督,推行「同化主义」,消除差别待遇,在这一时期,推动一连串温和改革:
(1)改革地方制度,创设州、市、街、庄的官选协议会
(2)制定较宽鬆的《三一法》取代《六三法》
(3)设立总督府评议会
(4)废止差别教育,推翻「台湾人不需要高等教育」政策
(5)延长内地法的民、商,民事诉讼及附属法律於台湾
自1936~1945年,由於中日关係恶化,日本国内军国主义盛行,台湾成为其南进的基地,台湾再度由文官总督变成武官总督。
1895~1919:初期武官总督时代
1919~1936:文官总督时代
1936~1945:后期武官时代
台湾总督的权力
叙述总督文官、武官之分期后,接下来跟同学介绍总督权力之大,从中窥知日本治台的殖民心理。奉派而来的台湾总督,拥有非常大的权力,享有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而且在武官总督时代,竟掌握著连本国首相都没有的军事权,以下分述其权:
(1)立法权:
六三法
当时日本帝国议会所制定公佈的法律,以每个年度做单位,依序编号这个法律是第六十三号,简称【六三法】,此法乃採委任立法制度,授权台湾总督得颁
佈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以「六三法」作为台湾立法制度之基础。
三一法
1906年,虽以301取代,但仍维持委任立法制度原则,授予总督律令制定权和紧急命令权,只不过规定总督之命令或律令不得与日本本国的法律和敕令相牴触罢了。
法三号
1921年,制定「法三号」取代「三一法」标榜日本本国之法律,原则上亦适用於台湾,总督的律令制定权仅限於因台湾的特殊情况而必要时。
由「六三法」、「三一法」到「法三号」的演变,可知日本统治台湾中,总督一直拥有「律令制定权」。行之於日本的三权分立,即使在实施「同化主义」之后,也没施行於台湾,可见台湾总督专制的殖民统治的本质,实质上,台湾总督府始终是日本的政治异域,儼然是「帝国中的帝国」。
(2)事用权:
所谓军事权是指宣战、媾和之外,军令、军教育、军政三项,而台湾总督因为是武官派任,反而拥有军事权。待文官出任总督,军事权因而移转到新设的台湾司令官。
(3)人事权:
日本文官官位分为敕令官、奏任官、判任官,台湾总督总管所官吏,拥有大幅度的人事权、赏罚权,但奏任官的任命需透过首相,而台湾总督虽无任用敕任官,但其意见颇受重视。总督可以惩戒所属文官,但一旦涉及敕任官、奏任官的免官,则需经由首相,上奏天皇。
(4)司法权:总督对各级法院具有管理权,对裁判官及检察官具有人事权。
历任总督的重要措施
治安问题:颁佈「罪徒刑罚令」,再藉以警察保甲制度以控制,推行各项政策。
改善卫生:1913年展开全面防疟工作,强迫居民验血,强迫使用蚊帐。加强各种卫生设施,如水沟、自来水的建造、粪便的处理,使得天花、霍乱有所消灭,固然日本的卫生措施是为了让日本人容易来台居住,但对台人也得到不少好处。
旧惯调查
土地改革、改革货币和度量衡制度
完成新竹-三义、高雄-斗铁路,也在1908年完成纵贯线
实施鸦片渐禁政策,吸食者需有特许証
教育:日本以教育做为同化和开化台人的手段,但却存在差别待遇和隔离政策。但透过日语,台人才因此有机会学习西方的文化。
二、地方制度的沿革
讲完总督专制统治,接著提问:「总督专制权力大,那与人民密切的地方行政又是如何的风貌呢?」
(1)日治之初:沿袭清制,设三县、一厅、十二支厅
(2)1897年:修改全台为六县三厅,县、厅之下设86个办务署,其下设街、庄、社作为基层行政机关,街、庄、设长由台人担任。从此总督正式建立以办务署、街、庄、社作为县、厅之行政辅助机关的地方制度
(3)1901年:废县、办务署而置厅,全台分为二十厅,厅下设支厅以为辅助,街、庄、社制仍旧
(4)1909年:改二十厅为十二厅,废街、庄、社制,在原街、庄设区,设区长一人,及书记若干人。
(5)1920年:将台湾西部改设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五州,东部的台东、花莲港厅仍保留。州下分市、郡,郡下分街、庄,厅下设街、区,同时大事更改原有地名,使之日本化,如打狗改高雄,打猫改民雄,阿緱改屏东,牛骂头改清水,锡口改松山,葫芦墩改丰原。
(6)以上显示: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始终欠缺自主权和自治权,而深具官治主义和从属性色彩,行政官员完全是在上级机关指挥监督下,执行法律命令和处理行政事务,街、庄、社长和区长不具官吏资格,无固定俸给,仅支给事务费,以协助行政事务,全然异於日本国内的地方自治制度。
三、警察的任务与特色
1895年总督府成立后,内务部内设有警保课,主管警察保安事务,其任务有卫生和户口调查。1898年,总督儿玉源太郎进行改革警察制度,在各地大量增设派出所,将维持治安的任务完全委诸警察,采用保甲制度作为警察的辅助机关,因为日本人是以少数人来统治多数的台湾人,警察就成为台湾殖民政策执行重心,日本殖民统治时期,警察权力可说无所不在,警察权不断扩大而至於无所不管。警察权力如下:
法律的执行者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取缔吸食鸦譬、管理旅馆、公共卫生
协助地方政府处理一般行政事务:如收税、土地调查
执行经济统制: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因战时物质困难,经济、警察有所不足,一般警察也从事经济统制工作日治时代,严密警网无限扩张的职权,质令人畏惧的权威处理和干预台湾人的日常生活,令人视之如猛虎。
在小小的辖区里面,警察是至高无上的主人。他们对居民的态度可以从他们所受的军事教育和追捕盗匪时养成的习惯感觉出来;日本警察几乎都是在昔日武士家庭里面雇用的,他们通常对辖区居民专横霸道,市民对他们唯一的感觉是又恨又怕,视之如“猛虎”。
四、保甲制度与社会控制
保甲原是清代台湾地方自卫组织,其任务是协助政府防范盗罪及维护地方安宁。1898年,全面成立保甲,实行连保连坐责任,使之成为警察行政的辅助机关,规定十户为甲,十甲为保,保立保正,甲立甲长,由保甲中的户长推选,经地方官认可后出任,未另设事务所,而在自宅处理保甲事务。保甲任务:
(1)调查户口,监视出入者
(2)搜查土罪,预防传染病
(3)修桥舖路,预防虫
亦有由保甲中十七岁至四
十岁的男子,组成“壮丁团”,保甲及壮丁团经费均由保甲内容各户负担,总督府因此节省巨额的行政费。保甲成立之初,主要作为政治和社会控制工具,是警察行政的辅助机关,在警察指挥下,维持地方秩序,另一方面也制定保甲规约,订有“刑罚连坐责任”,使保甲成员日常生活,行动完全在控制之中。随著社会新秩序的建立和安定,保甲的功能转向辅助基层行政工作,凡是民政、建设、交通、纳税等一般行政事务,也在其服务范围内,总督府也利用保甲协助放足、断髮、推广日语等运动,可见保甲是总督府行政动员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