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
这也让环保法律与时俱进,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
这也让环保法律与时俱进,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
25年来的首次修订1出台过程因为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破例进行了第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
由此,我们可以说,这是一部凝结了中国环保治理智慧,吸取了之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
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的法律。
2新增内容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
刚刚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一是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
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
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
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二是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执法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意义和操作要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和背景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国家行使环境公益诉讼权利,维护环境利益,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司法行为。
它起源于欧美国家,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得以逐渐落地。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执法力度的提升。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诉讼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合法资格。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证据充分、案件相关利益人多等。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权利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程序通常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开庭审理等环节。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包括举证权、辩护权等。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与展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追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还可以通过司法制裁来约束环境违法行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未来,我国应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力度,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
结语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法律意义。
在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面前,环境公益诉讼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法律手段,以维护环境利益、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各种论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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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自认制度研究21.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证据概念的重构24.论公开审判制度25.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论司法认知29.论推定30.论诉讼保障制度31.论正当当事人32.论民事撤诉制度33.论缺席判决34.论执行回转35.诱惑侦查研究36.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举证时限探讨45.论判决的既判力46.辩诉交易问题47.证人作证研究4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证明标准探讨51.司法公正探讨52.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论土地发展权17.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8.WTO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立法的完善29.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5.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46.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1.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52.信托的法律的性质研究53.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54.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研究55.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研究56.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57.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59.可转换债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6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经济法主体探讨63.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5.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6.反垄断法研究67.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1.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论居住权9.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论有限合伙12.论一般人格权13.论信赖利益14.论债权物权化15.论所有权保留16.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18.浅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19.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之法律问题研究20.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浅议一人公司23.论独立董事制度24.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股权转让42.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公司对外担保44.董事会制度45.股东的表决权46.破产监督人制度47.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论配偶权制度68.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扶养制度研究72.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分居制度7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亲子关系76.结婚制度77.论继子女78.继承权79.转继承80.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或其中某一原则研究)82.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84.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8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86.论共同危险行为87.论作品88.TRIPS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研究89.权利穷尽研究90.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其一)91.植物新品种权研究9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题目)93.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94.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依据95.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96.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97.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98.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99.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100.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101.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102.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103.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104.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05.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研究106.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107.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108.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考109.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10.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111.雇主责任研究112.离婚标准问题探讨113.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14.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形式研究115.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116.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117.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118.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119.论贞操权120.交通事故责任研究121.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122.物权行为研究123.无因管理研究124.论作品125.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126.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127.论植物新品种权128.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129.商标淡化侵权研究130.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131.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132.保险法原则研究133.论保险合同134.保险利益研究135.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1.宪政与司法审查2.公民权与人权3.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资格罚研究5.听证制度研究6.论村民自治7.选举制度的完善8.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11.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12.WTO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13.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14.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15.论行政调查16.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17.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18.WTO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19.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0.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21.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22.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2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24.略论公民罢免权25.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26.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27.论公民社会保障权28.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思考29.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0.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31.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2.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33.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34.论中国宪法的修改35.论法官保障制度36.论公民的知情权37.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38.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39.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0.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1.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2.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43.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4.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5.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46.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7.论国家赔偿的范围48.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9.WTO下中国行政法的发展50.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51.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2.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3.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4.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55.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6.论行政合同57.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58.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59.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0.公民劳动权初论61.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2.非典时期问题的反思63.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4.违宪审查制度65.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二论文题目论题方向序号法理学方向 1 论法治与社会公平法理学方向 2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法理学方向 3 社会转型与法律发展法理学方向 4 科学发展观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 5 论程序公正法理学方向 6 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再认识法理学方向7 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法理学方向8 论依法执政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法理学方向9 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法理学方向10 论法律推理法理学方向11 法理的含义和意义法理学方向12 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理学方向13 社会公平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法理学方向14 关于法学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法理学方向15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16 论公平正义与执法法理学方向17 中国立法现状及其改进对策研究宪法方向 1 公民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宪法方向 2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宪法方向 3 论思想自由权宪法方向 4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与完善宪法方向 5 关于我国宪政与法制建设的思考宪法方向 6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宪法方向7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8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9 论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宪法方向10 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分析宪法方向11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宪法方向12 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宪法方向13 关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宪法方向14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方向15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宪法方向16 论男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宪法方向17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宪法方向18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宪法方向19 论宪法的司法化宪法方向20 论迁徙自由权宪法方向21 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宪法方向22 论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完善宪法方向23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模式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1 论我国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2 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3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4 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5 行政处罚程序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6 论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7 行政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8 行政指导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9 行政复议的范围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0 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1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2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3 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4 论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5 行政侵权责任问题探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6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为的性质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7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8 论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9 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0 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裁定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1 论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2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3 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4 关于行政征收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6 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7 论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及其认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8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9 程序合法性的法律要求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0 行政执法的公开化、统一化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1 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2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3 WTO与中国行政法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史方向 1 论我国古代法的特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简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保护环境权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诉讼案件。
它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和其重要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1.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护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违法使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停止,并依法修复和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
2.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治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目前世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重要内容是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但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还原自然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
4.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促进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是组织或个人起诉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更是促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机制。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使监督和维权的权利,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信息公开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也至关重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1.法律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把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和组织,使其依法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乃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
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大的公司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实际要求,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多,从而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保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受到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增加并不断得到公众的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
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相应的公益诉讼。
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1、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
传统诉讼方式的提起者必须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环境行政机构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不作为时,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3、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
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被害人权益救济制度
V l 5 No3 o , 2
温 州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J m a fW e z u U n v r iy ‘ c a inc ou lo n ho i e st So i lSce es
21 0 2年 5月
M a ,2 2 y 01
上用 传 统 的诉讼 理论 无法 解 决 的问题 。而 作 为公益 诉讼 的一种 制度 类型 ,环 境公 益诉 讼反 映 了当 今这 个转 型 时代在 环 境保 护领 域 的诉求 :在理 念上 ,环境 公益 诉讼 作 为实现 环境 正义 和环境 民主
的制 度化 手段 ,通 过推广 以及公 众 的参 与 ,寻 求法 律 的改变 和适 用方 式 ,从 而 改造 甚 至重 塑整个
社会 的价 值理 念 ;在 制度 构 造上 ,环 境 公益 诉讼 是 以环 境 公共利 益 的维护 为基 点 ,以相关 原告 的
诉 讼 为起 点 , 以法 官 的最 终判 决为 指 向的一 种利 益 平衡 协调 机制 。 对 环 境 公益 诉讼 ,学 界有 各种 不 同 的定 义 。有 的学者 认 为 :“ 谓环 境 公益 诉讼 是 指社 会成 所
件 中被 害人 权益救济 问题 ,则鲜有人 关注。对 环境公 益诉讼 中被害人权益进行救济 ,可以为环境侵权
事件 中的被 害人找到一条 司法救 济的途径 ,从 而为我 国立法部 门制定后续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提 供帮 助 ,也可 为环保行政部 门 提供 决策和执 法参考。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被 害人 ;权 益救 济
构 建 我 国环 境 公 益 诉 讼 中的 被 害 人 权 益 救 济制 度
谢 丽珍
(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5 3) 20 5
公益诉讼法律规定
公益诉讼法律规定公益诉讼是指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组织、公民或者其他利益人代表公共利益起诉,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益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主体可以是具有登记证明的社会组织、其他具备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团体、公民和其他利益人。
这一规定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主体范围,保障了公益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益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适用范围包括环境保护、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保障、店小二莫、儿童福利等多个方面。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保护了公共利益的多元化。
三、公益诉讼的诉讼条件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益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的诉讼条件包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有正当诉讼利益等。
这一规定保证了公益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滥用公益诉讼机制。
四、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益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节。
这一规定确保了公益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保障了公益诉讼的效力和效果。
五、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益诉讼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主体,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同时,违法行为的主体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促使违法行为主体及时改正错误,避免损害公共利益。
以上是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公益诉讼的出现,对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的构造性解释及其分析——以《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为中心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的构造性解释及其分析—以《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为中心谢海波摘要:《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虽然该条属于完全性法 条,但是该条关于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赔偿权利主体的表述存在诸多模糊之处,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对此加以构造性解释,完善对故意、违法性、严重后果认定的解释,完善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自由裁量基准的解释,完善对赔偿权利主体的扩大解释,提高该条款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其惩罚和威慑功能。
关键词:民法典惩罚性赔偿环境侵权构造法律解释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该法第1232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即“侵权 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 性赔偿。
”这一规定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1〕为生态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 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是对我国民法在环境侵权责任领域一直坚持的补偿性赔偿原 则(即填平原则)的突破。
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侵权人(义务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 的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 偿。
[2]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自然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 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有造成损失之虞的事实。
[3]环境 侵权可以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与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
本文的环境侵权 是既包括普通环境侵权,也包括生态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谢海波,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I〕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
〔2〕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73页。
试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与激励机制
约司法资源, 必要时可以对该公益诉讼进行适当限制。 国外对于
环 境行 政公益诉讼进行限 制主要采取 以下办法: 一是设 置前置 程 序。我国台湾地区的《 空气 污染 防治法》 定了六十天的通告 规 期, 要求起诉者叙明 主管机关 管理 上的疏漏 , 书面通告该主管机 关 , 十天仍未执行 的 . 以主管机关 为被 告提起诉讼 。设置 六 方可 前置程序的 目的 , 给相关 国家机关一个缓 冲期 间 。 一是 由相关机 关 用职权去 纠正违法行 为: , 同时 也对所 提起的环境公 益诉讼进 行控制 , 防止滥诉 。 二是通过限制被诉对象来限制诉 讼。 环境行 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必须是具有环境 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原 因是
此外 , 还可 以考虑建立新的诉讼收费制度以鼓励诉 讼。目前
我国的诉 讼费 , 的是 “ 实行 原告垫付 , 败诉者承担 ” 的原则 。在环 境行政公益诉 讼 中, 可采用 “ 起诉 时无需 垫付 , 结案后 败诉者 承 担” 的办法 , 依据判决结果确定其 承担者。 这里讲 的诉讼费 。 应是 个综合概念 , 包括受 理费 、 费等几项费用 。此外 , 保全 律师费 、 鉴
得或真正能获得法院对案件 的审理 ,还必须具备被诉事 由属于 法 院管辖或 司法裁决的范 围这一要件 。
点, 以促进环境公益事业 的开 展。为鼓励环境公益诉讼 的进行 , 对原告 除给予物质奖励外 , 可给予精神奖励 ; 同样是人所 还 荣誉 渴求 的 , 并且是人的一种最高层次( 心理层次) 的需求 。对原告在 环境公益诉讼 中的优异表现 , 可以给予表彰 , 评为县 、 、 市 省乃至 全 国先进个人 , 这样会带来更多效仿者。
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有学者指 出 ,从确 立公 益诉讼的必要性来 看, 只有行政公 益诉讼 才是最 迫切也是最具有意 义的。【 l 】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作者:颜运秋罗婷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3期摘要: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是通过降低起诉主体的诉讼成本,减少其诉讼障碍,保障切实维护生态环境权益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一系列有效方法,具体包括公益诉讼基金与保险制度、费用减免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私人原告的胜诉奖励制度等。
但是,权利的拥有者也容易转变为权利的滥用者,因此,需要通过滥诉防范机制对公益诉权进行约束。
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激励和约束这两个维度可以促使生态环境权益真正得到维护。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3−0042−07如果认同“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的司法活动”;[1](52)那么,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生态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生态环境公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诉讼。
只要设立的新权利对消除社会成员实际享有和他们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之间的差距来说是必要的,那么该权利就是正当的。
[2]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我们认为,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领域,不能因为惧怕自然人滥用公益诉权,就可以忽视自然人的生态环境权益而否认其诉权之存在,而应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通过制度设计规范其诉权的使用,保障公益诉讼的功能真正得到落实。
[1](155−181)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大致可以分为公起诉人(如检察机关、官方环保组织等官方主体)和私起诉人(如草根环保组织、自然人等民间主体)两大类。
如果缺乏倡导人们积极进行起诉活动的魅力,那么公益诉讼只能是埋藏在泥土里的宝石,将永远无法绽放出灿烂的光彩。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在环境保护日益被重视的今天,单纯依靠政府实行资源配置的"单轨制"环境公益保护模式已经不能够良好地保护环境,对于环境法律法规的私立实施存在明显缺陷和漏洞。
在此基础上,新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这是公民参与环境执法的根本途径,实现环境法律私力实施的有效手段,逐渐被全世界所认可和接受。
为了进一步遏制环境破坏程度,保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环境权遭到迫害时可以寻求司法途径救济,必须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现今全世界规定较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是美国,称之为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其独特有关规定公民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内容是典型代表,对我国对此的立法形式、主体范围、程序设置、援助机制等方面的法制构建都有借鉴作用,其目的是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上进行完善。
本文主要在研究美国公民诉讼的基础上,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对比研究。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主体资格;完善法律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0-0106-02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法制进程也在此基础上稳步前进,各国环境法律体制机制逐渐成熟,在保护生态环境上,我国也同样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然而,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却不完善,环境法律制度保护存在许多漏洞和弊端,致使环境法律一些方面在很多时候成为一纸空文,达不到法律规制和救济的作用,究其原因,根本在于政府在环境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手段过于强硬,掌管环境监管权力的国家机关一方面作为环境法的制定实施者,另一方面又作为监督管理者,很容易在承担执行环境法的公共职能,又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存在时,发生权利与利益冲突的政府失灵现象,逐渐演变为环境法中执法主体与守法主体共同违法现象。
环境法律实施主体行政权力任意扩张,而与环境问题密切相关的公众环境权得不到保障,公民环境权私力救济司法途径不畅通,环境破坏现象愈演愈烈。
环保行为的激励机制
环保行为的激励机制在当前全球面临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促进和激励环保行为变得尤为重要。
环保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责任,更是每个人的日常实践。
为了有效推广环保行为,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以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到环保活动中来。
以下将详细探讨几种可行的环保激励机制。
教育与宣传首先,教育和宣传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重要手段。
通过在学校、社区以及媒体上开展环保教育项目,可以有效地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这种类型的激励主要是通过知识的传播,让更多人了解环保的重要性,从而激发他们的环保行为。
经济激励经济激励是一种直接且有效的方式。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减税、补贴等政策来奖励那些采用绿色技术或进行环保改造的企业。
对于个人,可以通过回收积分制度、绿色购物折扣等方式,鼓励消费者选择环保产品。
这些经济上的直接利益能显著提升人们参与环保活动的积极性。
社会认可社会认可也是一种强有力的激励方式。
通过公开表彰环保模范个体或组织,如颁发环保奖项、媒体报道等,可以极大地提高他们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这种正面的社会认同感会激励更多人投身到环保事业中来。
法律与政策支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政策支持也是推动环保的关键。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为环保行为提供政策上的便利和支持。
这种强制性与支持性的结合,能够确保环保行为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广泛实施。
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同样是激励环保行为的重要途径。
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环保新技术、新产品被开发出来,如节能设备、清洁能源等。
政府和企业应加大对这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降低它们的成本,使普通公众也能轻松采用,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实现环保目标。
总结来说,环保行为的激励机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配合,包括教育宣传、经济激励、社会认可、法律政策支持以及技术创新等。
只有通过综合运用这些机制,才能有效激发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环保行动中,共同为保护地球环境做出贡献。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作者:兰敏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5期摘要:《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作用是对因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恶意侵权人进行制裁,预防生态环境侵权的发生。
但法条只是原则性地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生态环境领域侵权的适用,没有将重大过失列为主观责任要件。
借鉴英、美、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经验,建议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将重大过失、消极不作为纳入主观责任要件考量范围;以基本损失为计算基础,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损害后果、经济状况等影响因素采用不同的倍数计算,同时设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从而真正发挥其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故意中图分类号:D925.1;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5-0130-0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的重大突破,也是对实践中探索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大肯定。
但该规定比较原则,对主观要件的认定严苛,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使用和管理也没有进行规范。
本文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探讨完善我国生态环境领域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方法,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理论阐释(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定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普遍适用的是补偿性赔偿机制。
补偿性赔偿机制,顾名思义,就是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补偿,称为损失填平原则,或是“同质补偿”。
环境侵权案件与普通侵权案件不同,有明显的二元性,它不仅代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更重要的是代表整体环境公共利益的生态受到了损害。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之一。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生态权益,我国于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明确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要求。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机关或者与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定程序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民生态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这种诉讼制度的实施,减轻了公民个体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举证和诉讼成本负担,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果、公平性和社会认可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仅涵盖了具体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关,也涵盖了与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如环保组织、公益组织等。
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些机关和团体在诉讼中承担了起诉、举证、代理、和解等职责,发挥了环境监督和生态保护的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裁决和执行四个阶段。
起诉方在提起诉讼后,法院将委托专门机构调查事实,确定行为人是否破坏了生态环境或者损害了公民生态权益。
若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裁决,并要求其停止污染、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
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裁决,法院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还推动了法治化环境保护的进程。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了特定机关和团体的诉讼权,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了法院的审判职能和量刑标准,加强了环境犯罪司法的规范性。
最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维护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一些地方对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酬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起诉动力不足;一些社会团体的起诉过于频繁,甚至滥用公益诉讼权利。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监管和评估。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现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因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损害,原告方在获得传统民事赔偿的基础上,还可以要求被告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问题(一)赔偿数额确定难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往往难以准确评估损害程度和损失范围,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此外,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使得判决结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方往往面临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长期性,原告方在收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困难。
而被告方往往可以利用其经济和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手段和手段规避举证责任,导致原告方举证困难、败诉风险增大。
(三)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案件不能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
四、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司法实践不足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经验相对不足。
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激约机制的构建
首先 ,构建环 境行 政公 益诉 讼激 励机制 具有一 定的经 济学
意义。环境行政公 益诉讼 中。如果原告 胜诉不仅会 为本人带来收 益, 也会 给第三方带来 收益。但是公益诉讼 的原告, 尤其是私人原 告 ( 于 国家机 关和社会 团体 充 当的原告) 的诉 讼却是 明显 不 有别 经济 的。一方 面, 讼本 身的技 术难度和 社会 压力会 增加原告方 诉 的诉 讼成本 :另一方面 与高代 价的诉讼成 本相 比, 原告所获 得的 诉讼 收益却 明显偏低。 有时甚至 没有经济 回报 。这种 交易显 然不 符合市场经济 中 “ 经济人”的正 常理性 思维 。因为 “ 经济人”在 决定 自己的行 为时会统筹考虑成本和 收益, 当成本 大于收益时, 正 常的理性会 使其 回避。因此 ,如果 没有相关 的激励 机制来保障 和
机关的行政行 为侵犯公共环境 利益而法律却应对 乏力 的情况 .根
况下 , 诉讼双 方的地 位 即使在诉讼 过程 中平 等 ,但 由于行 政 法律
关系 中的不平等, 导致受 到行政行 为侵 害的行 政相对 人不敢起 诉 。 I加之 ,中国传统 文化中避免纠纷 、厌诉情结 的存 在 ,行 政相对 l l
决的问题 。
一
现代国家的公益诉讼制 度以美 国和 日本最为 发达 .其激 约机
制对在我 国构 建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重 要的借鉴作用 。
1 . 美国、 日本的环境 行政公益 诉讼激 约机 制 。首先 ,关于环
境行政公 益诉讼 的界定。美 国环境 法上 的公 民诉讼制度 是指公 民 依法 可以就政府或企业违反法定 环保义务 、污染环境 的行为或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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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摘要:当事人结构对诉讼激励的法律构造有着决定性影响。
诉讼当事人结构有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之分。
在民事诉讼中,表层结构以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为其基本特征,决定着诉讼收益的有无;深层结构则表现为当事人在功能上的“三位一体”,决定着诉讼收益的归属。
二者共同作用,使得民事诉讼的激励机制内嵌于诉讼制度本身,激励着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行为。
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结构的差异,不仅表现在表层结构上从对抗走向协作,而且表现在深层结构上“三位一体”的破裂,从而形成社会公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以及原告律师三者之间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困境由此产生。
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高昂代理成本的存在决定了原告律师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对象,而“败诉方负担规则”因同时具备正诉激励、滥诉预防与行为矫正三重功能而成为激励律师的最佳举措。
关键词:当事人结构;委托代理理论;代理成本;败诉方负担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始自2005年,是政府意志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首次明确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和检举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自此之后,中国民众呼吁多年的环境公益诉讼终于从民间期盼上升为国家意志。
和草根力量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双苯厂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并起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致使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破坏。
12月7日,以汪劲、甘培忠为代表的六名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揭开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序幕。
双重推动的结果。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先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为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保驾护航。
这些法律、司法解释重在解决接近环境正义的第一步,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尤其是《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使近年来饱受争议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尘埃落定,全国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也因此陡增到700余家。
遗憾的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未如大家所预期的那样形成“井喷式”增长,反而呈现日趋萎缩之势。
据统计,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前三个月,全国仅受理三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而有的环保法庭甚至出现了一年半时间里环境公益诉讼零受理的窘境[2]。
原本以为凭借立案登记制的东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会呈现爆发式增长,事实却不尽如人意:截至11月底,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将近一年,全国范围内仅有25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预期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井喷现象并未到来[3]。
值得注意的是,在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瓶颈和立案障碍的前提下,环境公益诉讼缘何仍叫好不叫座?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供给集体物品的行为,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较为典型的“集体行动”,容易陷入集体行动困境。
曼瑟尔・奥尔森曾经不无正确地指出,对于具有共同利益追求的集团成员而言,除非集团成员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集团成员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否则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集团成员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4]。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之困局,正是源于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缺位。
有疑问的是,对于诉讼构造大体相同的传统民事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对激励机制的要求却大相径庭:传统民事诉讼无需构建额外的激励机制,而环境公益诉讼没有激励就无法运转。
是什么原因导致两种诉讼对激励机制的要求迥异?应如何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本文认为,两种诉讼形态在激励机制法律构造上的分野,源于两种诉讼形态当事人结构的差异,而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须着眼于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结构的特殊性进行专门设计。
现代法学陈亮: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以传统民事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结构差异为视角一、传统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结构:内嵌于诉讼本身的激励构造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维护其自身权利的人及相对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结构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方式。
从不同角度观之,民事诉讼当事人结构可以分为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两个层次的当事人结构有着不同的制度意蕴。
(一)相互对抗的原告与被告: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表层结构民事诉讼当事人由原告和被告组成,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最表层也是最基本的结构。
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对抗为其基本构造[5],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是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表层结构的最本质特征。
所谓“对抗”,是指“一定的利益主体因利益上的分歧,而产生的彼此对立、相互遏制的一种态势。
”[6]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几乎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共有的特征,不仅西方国家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对抗为其基本构造,审判改革后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也采用了这一结构[7]。
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对抗”为其基本构造的表层结构,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抛却历史文化或法律传统的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既是发现案件真实的一种专门性诉讼技术,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或投射[8]。
(二)功能上的“三位一体”: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深层结构诉讼当事人的深层结构是指各当事人内部的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具体到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深层结构,是指原、被告双方各自的构成要素以及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由于原告与被告的深层结构具有同质性,本文在分析传统民事诉讼的深层结构时,仅对原告的深层结构进行分析,对被告的深层结构则略而不述。
传统民事诉讼的原告包括相互关联的三个构成要素:受害人、代言人和受益人[9]。
首先,传统民事诉讼原告是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其权益因他人的违约或者侵权等违法行为而受有损害;其次,传统民事诉讼原告是诉讼行为的主要甚至是唯一受益人,诉讼收益的绝大部分或者全部归原告所有;最后,从“经济人”的利己本性出发,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传统民事诉讼原告也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代言人,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遗余力地维护自身利益。
传统民事诉讼原告的三个构成要素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原告受益人身份使其因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原告为了补偿其所遭受的损害会竭尽全力代言。
传统民事诉讼原告集受害人、代言人和受益人三种身份于一身,实现了三重功能的完美统一。
(三)激励内嵌: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结构的制度意蕴经济学告诉我们,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其全部行为的出发点均在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从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也不例外。
他们通常并不关心或者并不特别关心诉讼的社会目的,而是关心其从诉讼中获得的私人收益[10]。
传统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结构,巧妙地利用了当事人的“经济人”本性,激励着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全心全意为自己代言:当事人表层结构决定着诉讼收益的有无,并因此激励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攻击防御活动;当事人深层结构则决定着诉讼收益的归属,并因此激励着当事人发现违法行为、启动诉讼程序、收集证据、监督律师以及攻击防御等全部诉讼行为。
当事人表层结构与深层结构的共同作用,激励着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行为,使其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全心全意为自己代言。
1.表层结构:决定诉讼收益的有无诉讼收益的有无维系于诉讼之成败:当事人胜诉,则享有诉讼收益;当事人败诉,则诉讼收益为零甚至为负。
诉讼的成败则取决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因素:从实体角度观之,诉讼成败取决于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即诉讼请求有无实体法依据;从程序角度观之,诉讼成败则取决于当事人通过对抗而展现的案件事实。
表层结构之所以能够决定诉讼收益的有无,是因为审判的基本特征使然,是由审判的“对抗・判定”这一双重结构决定的将民事诉讼结构概括为“对抗・判定”,是我国著名学者王亚新教授的贡献。
虽然这一结论是通过分析日本民事诉讼制度得出的,但对于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来说,这一结构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不仅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采用这一基本结构,审判方式改革后的我国民事诉讼也采用这一结构。
(参见:李浩.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J].法学研究,2010(3):120-133.)。
美国学者富勒曾经指出,审判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官依靠当事人形成审理对象或曰争点;二是法官依靠既定的法律标准解决这些争点[11]。
审理对象之形成有赖于相互对立的当事人之间展开的攻击防御活动;而法官依靠既定的法律标准解决争点则意味着,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以法律为依据,对当事人双方通过攻击防御展现出来的案件事实作出最终裁判。
从这个意义上讲,富勒所描述的审判的两个基本特征可以置换为我国学者王亚新所谓的“对抗・判定”结构[10]56-63。
“对抗”是指“诉讼当事人被置于相互对立、相互抗争的地位上,他们之间展开的攻击防御活动构成了诉讼的主体部分”;“判定”则是“由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者,对通过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活动而呈现出来的案件事实作出最终裁断,且这个裁断一经确定即不允许再轻易更改的强烈的终局性”[10]57。
在审判过程中,“对抗”和“判定”这两个要件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判定”的存在为当事人的对立抗争提供了驱动力和调整装置,而“对抗”的展开则是终局性判决形成的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终局性判决的内容[10]58。
也就是说,法院的终局性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程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对抗可以最有效地提供法院裁判所需的案件事实和论据。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当事人表层结构具有决定诉讼收益之有无的功能: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程度越高,通过攻击防御展现出来的案件事实越充分,具有实体法依据的诉讼请求便越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当事人的胜诉概率也就越大;当事人是否胜诉,则决定着当事人是否享有诉讼收益。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表层结构这种功能的发挥,须以当事人诉讼请求具有实体法依据为前提。
2.深层结构:决定诉讼收益的归属诉讼收益的归属取决于当事人深层结构,或者说取决于当事人深层结构三要素之间的结合方式。
当事人深层结构是由受害人、代言人和受益人这三个要素结合而成的功能性结构,三要素如果集中于当事人本人身上,那么诉讼收益归属于该当事人无疑;如果三要素发生分离,则诉讼收益并不一定归属于当事人本人。
如前所述,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深层结构属于“三位一体”的功能性结构,即受害人、代言人和受益人三重身份完美地集中于原告本人:原告既是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又是诉讼过程中自己的代言人,还是诉讼收益的最终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