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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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的内容

六规范的内容

六规范的内容近日来,多地先后出现伤害幼儿事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这些事件的发生,反映出一些地方和幼儿园仍然存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现紧急通知如下:一、规范审批行为(一)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

举办幼儿园应遵循先审批、后开园的原则。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举办幼儿园。

对已登记注册但园舍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等标准的,应立即停止办园,并限期整顿,整改不到位不得开园。

(二)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

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按政策予以关停。

二、规范教师行为(一)配足配齐保教人员。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配足配齐保教人员,城区幼儿园每班应配备“两教一保”,过渡期内,农村幼儿园每班至少配齐两名教师。

(二)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园长必须具备园长任职资格,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保育员必须具备保育员资格,任何幼儿园不得聘用无资质的相关人员。

(三)塑造良好师德。

严格遵守《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加强幼儿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不得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言行,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规范保教行为(一)科学保教全面发展。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合理安排一日活动,切实提高活动的有效性,落实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活动,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杜绝“小学化”倾向。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严禁提前教授汉语拼音、汉字读写、数字运算等违背学龄前儿童成长规律与身心发展特点的教学行为。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幼儿园及学前教育收费:县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每月140元/人;伙食费以收支平衡为原则,不得赢利。

依据承德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承价字[2008]79号。

取暖费每月20元/人。

依据:承德县物价局承县政价【2009】7号。

学前教育收费:乡镇中心园(农村一类园)60元/月(管理费25元、保育费15元、卫生费10元、杂费10元);乡镇规范园(农村二类园)50元/月(管理费25元、保育费10元、卫生费5元、杂费10元);小幼一体园(农村三类园及等外园)35元/月(管理费25元、杂费10元);取暖费每生每取暖期50元;伙食费以收支平衡为原则,不得赢利。

依据:承德县物价局承县政价【2008】14号。

县城四所小学学前教育收费每生70元/月。

依据:承县政价【2011】20号九年义务教育收费:1.代收费作业本费:1-2年级每学期6元/生,3-6年级每学期8.5 元/生,7-9年级每学期14元。

依据:教辅材料费:本着“自愿、不盈利、即时结算”原则,按“一课一辅”要求,由学生及家长在代购申请书上签字后学校代购。

依据:中考报名考务费:85元/生。

依据:冀教财【2012】24号。

2.服务性收费伙食费。

学生自愿就餐,学校食堂不得盈利。

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冀价行费【2012】19号。

普通高中收费:县一中学费:每学期600元/生;住宿费:230元。

依据:承德县物价局承县政价【2012】2号.六沟高中学费500元;住宿费:230元。

依据:承德县物价局承县政价【2012】5号。

择校费:县、镇省级示范性高中最高标准为3年合计12000元;一般高中最高标准为3年合计6000元。

学校可一次性收取,也可按学年或按学期收取。

收取择校生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

依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市政办【2003】130号。

代收费:1.教科书费。

按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核定的季售价格据实收取。

2.校服费。

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校服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按实际招标价格据实结算,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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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官网】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网址是多少?下面小编整理了山东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网址,欢迎点击登录!点击登录》》》山东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二〔2014〕9号),巩固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成果,构建“广覆盖、保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强化政府职责,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社会参与,扩大资源总量,健全保障机制,提高幼儿园的覆盖率,新增资源重点向贫困地区、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

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提高书。

已经在岗但尚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通过培训限期取得。

转岗到幼儿园的中小学教师须经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对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地要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解决好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

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强化督导检查。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将对各地行动计划编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各级政府要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把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宣传引导。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扎实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学前教育规律、科学育儿知识、学前教育先进经验等,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河北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官网】广义的学前教育是指所有对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有影响的活动,它来自社会、学校、家庭各个方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冀财教〔2015〕135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5〕13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15年8月27日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市县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市县为主,规范透明”的原则。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和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本科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燕山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河北大学本科生文史哲6类专业(汉语语言文学、历史学、图书馆学、档案学、教育学和哲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其它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本、专科学费执行北京标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专科学费执行辽宁标准。

普通高校的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75%;河北体育学院一般体育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125元,高尔夫管理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2000元,网球训练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0000元。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2.15【实施日期】1997.02.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月17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除民办的中小学校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以下简称初中)和高级中学(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第四条小学和初中的学生交纳杂费,高中的学生交纳学费。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校收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小学校收费项目由省财政、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

但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由设区的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中小学校收费项目,按照费用的不同用途划分为学校收费和学校代收代管费。

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取暖费和住宿生住宿费。

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包括: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行和批准使用的教学用书的费用,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

第七条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一)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物价、财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确定;(二)住宿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三)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___、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___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章收费项目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伙食费。

保育费和教育费合并为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研究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提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第四章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可以收取体检费、延时服务费、外出活动费和校车费等代收费项目,但必须按照卫生部门规定定期组织幼儿体检,并由医疗机构收取体检费。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冀财教[2013]178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13年10月24日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学前教育助学金,省财政根据年度学前教育经费安排和中央补助等情况,确定学前教育助学金经费数额,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三条普惠性幼儿园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二)达到河北省三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三)所有公办儿(含公办性质)幼园;(四)低收费、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与本县(市、区)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的教育部门所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具体上限由市、县合理确定,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普通大众能够接受。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冀价行费[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现就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后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实施范围包括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等)。

免除学生杂费后,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杂费的任何费用。

(二)免除学生杂费后,城市学校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参加中考的学生代收中考报名考务费。

(三)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二、严格执行省定收费政策(一)课本费。

课本费为国家规定课程和省定地方课程教材费用。

城市区学校课改后的课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执行省物价局冀价行费[2008]3号文件规定,各年级课本费不得突破省定最高限价(见下表)。

(二)作业本费。

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执行省物价局冀价行费[2004]41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即1-2年级每生每学年12元,3-6年级17元,7-9年级28元。

如需购买练习册等,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收费标准为学年收费标准的50%。

因秋季学期教科书为全一册,造成学期收费标准高于学年标准50%的,可按当期教科书实际价格收取,但学年课本费收费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2007)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2007)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冀价行费[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10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从2007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杂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后,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各项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各项服务性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由政府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公用经费不能保障确需收费的由设区市、扩权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备案,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现行标准;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导检查,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要以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契机,从根本上消除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现象。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定“一费制”标准。

对城市义务教育“一费制”以外的各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所有学生统一交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仅指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收费项目)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对寄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收费项目管理)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五条(定价原则)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分城乡、分等级制定。

同一市、县(市、区)相同等级的幼儿园收费标准统一。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分别由省、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分担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逐步提高政府投入占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重,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2021年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___价格法》、《___教育法》、《___民办教育促进法》、《___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我国学前教育投入情况及政策梳理

我国学前教育投入情况及政策梳理

我国学前教育投入情况及政策梳理一、我国学前教育投入情况(一)中国入园率增幅显著,但与 OECD1国家仍有差距1. 毛入园率2:三分之一的国家超过 100%,中国为 82%OECD国家的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差异较大。

如图1所示,2014年毛入园率超过了100%的有11个国家,如捷克(105%)、法国(109%)、德国(111%)、比利时(118%)等。

14个国家介于90%—99%,如日本(90%)、韩国(92%)、冰岛(97%)和西班牙(98%)等。

低于90%的国家有10个,其中低于70%的只有墨西哥(69%)和土耳其(69%)2个国家。

从2005至2014年毛入园率发展趋势来看,各国增幅也有较大差异,十年间OECD国家平均毛入园率从82%上升到93%。

毛入园率增幅在20%以上的国家有智利、澳大利亚和波兰,增幅分别为46%、23%和21%。

增幅在0-20%的国家有19个,如以色列、葡萄牙、美国等。

而爱沙尼亚、法国、捷克等8个国家出现了负增长,如爱沙尼亚下降31%、法国下降8%、比利时下降3% ;中国学前儿童毛入园率从2005年的51%上升至2014年的82%,增幅为31%,仅次于智利的增幅,属于增长较快的国家。

图 1 2005 与 2014 年中国与部分 OECD 国家 3 岁儿童入园率和毛入园率(%)1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立于1961年,目前成员国总数35个,总部设在巴黎。

2毛入园率:在园学习生人数除以户籍所在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适龄儿童总人数。

2. 3 岁入园率:多数国家逾八成,中国低两成如图1所示,2014年3岁儿童入园率超过了90%的有11个国家,如法国(100%)、比利时(98%)、韩国(90%)等。

7个国家介于80%—89%,如新西兰(87%)、英国(84%)、荷兰(81%)等。

7个国家介于60%—79%,如匈牙利(79%)、捷克(68%)和奥地利(63%)。

低于60%的国家有波兰(57%)、爱尔兰(46%)、美国(42%)等7个国家。

河北幼儿园收费标准

河北幼儿园收费标准

河北幼儿园收费标准
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第一步,对于家长来说,选择一所合适的幼儿园是非常
重要的。

而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也是家长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河北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首先,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一般包括学费、杂费和代办费等。

学费是家长们最为
关注的部分,它包括全日制和半日制两种形式。

全日制的学费相对较高,因为幼儿园要提供全天候的教育服务,而半日制的学费则相对较低。

在河北地区,一般全日制的学费在每月800至1500元不等,而半日制的学费则在每月500至1000元之间。

其次,杂费是指幼儿园在孩子入园时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包括入园费、教材费、保险费等。

这部分费用一般在入园时一次性交纳,金额在几百元至一千元之间。

同时,家长们还需要留意幼儿园是否会收取午餐费、午休费等额外的杂费。

最后,代办费是指幼儿园为家长代办相关手续所收取的费用,比如办理户口迁移、接种疫苗等。

这部分费用一般是按照实际办理的手续收取,金额不固定,但一般不会太高。

在选择幼儿园时,家长们需要综合考虑学费、杂费和代办费等因素,选择一个
符合自己经济能力的幼儿园。

同时,也要留意幼儿园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是否有隐性收费等情况,确保孩子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下成长。

总的来说,河北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并不算高,但也不算低。

家长
们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要考虑收费标准外,还要关注幼儿园的师资力量、教学环境、教育理念等方面,综合考虑,为孩子选择一所合适的幼儿园。

希望以上信息对家长们有所帮助,祝愿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

邯郸市幼儿园收费标准

邯郸市幼儿园收费标准

邯郸市幼儿园收费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接受早期教育的重要场所,其收费标准也备受家长们关注。

邯郸市作为河北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幼儿园收费标准备受到广大家长的关注和关心。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详细介绍邯郸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帮助家长们更好地了解幼儿园收费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邯郸市的幼儿园收费标准是由当地教育部门制定并监督执行的。

根据相关规定,幼儿园的收费主要包括学费、杂费和代收费三部分。

学费是指幼儿园为提供教育教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教材费、教学设备费等;杂费是指幼儿园为提供生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等;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代为收取的其他费用,例如社会捐助费、保险费等。

其次,根据邯郸市教育部门的规定,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公正。

具体来说,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各项收费项目的金额,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此外,收费标准还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增加收费项目,确保家长们的合法权益。

再次,邯郸市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部门要求各幼儿园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教育教学质量,合理确定教学设备、师资力量等投入,确保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

同时,教育部门还要求各幼儿园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收费资金的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最后,作为家长,我们在关注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同时,也要关注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质量。

除了关注收费标准外,我们还应当多方了解幼儿园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学环境等情况,确保为孩子选择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

总之,邯郸市幼儿园收费标准是一个关乎家长和孩子切身利益的问题,教育部门和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确保家长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重教育教学质量,为孩子们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家长们能够更好地了解邯郸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为孩子的教育选择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办字[2013]9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办字[2013]9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办字〔2013〕98号2013年9月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切实落实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责任(一)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地方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和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办学前教育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前教育负主要管理责任,要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县域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健全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机制。

省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制定准入标准,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工作,包括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审批、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考核。

民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登记。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备案工作。

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周边治理、安全监督等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园舍的建筑消防安全审批,指导民办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

2021年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___价格法》、《___教育法》、《___民办教育促进法》、《___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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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 ]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 ]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代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延时服务费(非寄宿制幼儿园放学后家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走孩子,从而延长幼儿在园看护时间,所收取的延时看护服务费)、组织幼儿外出游玩参观时发生的外出活动费(包括发生的门票费、交通费、饮水费等杂项支出等费用)、提供接送服务的校车费。

除此之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含购置幼儿活动的娱乐设施,幼教图书、教具等费用)、修缮费、防暑取暖费;卫生保健、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包括幼儿教育必备的幼儿画册、操作材料、玩具及耗材,床及床上统一配备的床垫、床单、被罩用品,日常洗漱、卫生用品等费用);其它正常
办园费用支出等。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制定或调整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程序。

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定州市、辛集市,下同)、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公办幼儿园分类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教育投入情况、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办学培养成本进行审核,履行定调价相关程序后,经报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办学条件及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及驻冀部队所属的公办幼儿园,驻石家庄市市区的由省直接管理(以下简称省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石家庄市市区以外的收费(含伙食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属地管理,保教费执行所在地同类标准。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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