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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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规制资本弱化税法的完善

论中国规制资本弱化税法的完善

论中国规制资本弱化税法的完善中国目前正在酝酿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其中主要内容之一是两税合一,即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

资本弱化,作为企业国际融资过程中纳税人经常采用的一种避税方式,在两税合一的过程中如何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予以有效的控制防范,是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目前关注的一个问题。

本文拟对中国合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如何构建和完善应对资本弱化的税制,提出我们的看法和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从税收角度看,贷款融资和股本融资最主要的区别是,借款公司支付给贷款人的贷款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计算公司的应税所得时予以扣除;而股本融资方式下公司以税后利润分配形式支付给投资股东的股息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除此之外,采用贷款融资还可以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而股本融资下的股息,不仅要在借款公司这一层面上被征收一次公司所得税,而且作为股东投资的收益还要在股东层面被再征收一次所得税。

①由于股本融资与贷款融资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别,跨国投资人为了谋求贷款融资的税收利益,在对东道国境内的企业投资方式上往往有意识地选择贷款融资而非股本融资方式,以致被投资企业形成负债远高于注册资本的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现象。

资本弱化有很多的危害,它破坏了税收中性原则,导致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更是对被投资企业所在国税法的规避。

然而,资本弱化最主要的危害表现为在国际融资交易中对所得来源国税收权益的损害。

跨国投资人通过资本弱化安排,将本来应该归属于来源国的税收利益向居住国进行转移。

因为,在作为借款人的被投资企业和作为贷款人的投资股东并非同一个国家的税收居民时,被投资企业一方发生的超额的利息扣除将减少其本身的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其在所在国(即利息所得的来源国)的应纳所得税义务。

而作为利息所得受益人的境外贷款投资人由于不是来源地国的居民纳税人,来源地国无法通过对其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来弥补这部分税收利益的损失。

我国资本市场税收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资本市场税收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于宏观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的影响。

其中资本市场税收政策完善就是关系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税收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一、税收制度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的经济运行中,资本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其运行状况已经成为制约整个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

影响资本市场的因素很多,税收制度就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资本市场税收机制是通过投资者心理预期机制、金融商品价格机制、投资者收入机制等释放“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发挥分配机能与调节机能,此外,还通过心理预期等机制发挥作用,进而对资本市场以及宏观经济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反之,如果税收制度不合理就会影响到资本市场的运行和作用的发挥。

二、当前资本市场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政策导向不明确当前资本市场税收制度政策导向不明确表现在很多方面。

例如,对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分配到的收益要征收所得税,而对买卖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的差价收入不征税,对理性的投资行为没有进行鼓励。

再如,为扶持金融新产品或新项目的发展,国家对投资基金、债券等规定了在特定时间内享受税收优惠,如免征、低税率等,但没有一套成熟的鼓励政策,使得资本市场带有较强的“政策市”痕迹。

此外,当前资本市场税收制度缺少累进税率等差别化设计。

(二)证券市场税负过重财税政策一个重要作用是为了优化经济结构,通过区别对待合理配置资源,公平分配社会财富。

现在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中,居民收入增长明显偏低,居民收入中,又以财产性收入占比最低。

然而,在税收构成中,2007年,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高达1945亿元,①是2006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10倍。

如果再加上交易佣金费用约1300亿元,②税费高达3300多亿元。

而2007年我国1570家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仅9201亿元,③ 现金分红2757亿。

关于税收资本弱化及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关于税收资本弱化及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税收资本弱化及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引言税收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税收资本的弱化问题愈发凸显。

税收资本弱化不仅对个人收入纳税产生影响,同时也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了一系列的挑战和影响。

本文将探讨税收资本弱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应对措施。

1. 税收资本弱化的概念税收资本弱化是指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纳税人所能够正常获得的收入资本减少或流失。

税收资本弱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隐形经济的存在:隐形经济是指未纳入正规统计的经济活动,如非法经济、黑市交易等。

这些活动无法完全被税务部门监管,导致一部分收入资本逃避纳税。

•跨国税收规避:企业通过跨国运作、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在国际范围内转移和避税,从而减少纳税额。

•财富集中的影响:财富集中导致富人有更多的财富转移到低税收地区,减少了个人和企业纳税的总体资本。

2. 税收资本弱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税收资本弱化对企业所得税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2.1 减少企业纳税额税收资本的弱化使企业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减少纳税额。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虚报成本、转移利润等手段来减少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导致政府税收收入减少。

2.2 影响税收公平性税收资本的弱化使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受到挑战。

在应税企业中,一些企业由于拥有更多的资源和财富,能够更有效地利用税收规避手段,导致税收公平的问题。

2.3 增加税收征收成本随着税收资本的弱化,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和征收工作,增加了税收征收的成本。

这不仅对税收征管机构造成压力,也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2.4 削弱政府财政收入税收资本弱化直接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影响政府的公共支出能力,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

政府在税收资本弱化的背景下可能不得不调整税制,进一步滋生着资本弱化的问题。

3. 应对税收资本弱化的措施为了应对税收资本的弱化,政府和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3.1 加强税收执法力度政府可以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税收违法成本,以此来遏制和减少税收资本弱化。

反资本弱化的法律分析_

反资本弱化的法律分析_

5 我国反资本弱化法制的完善5.1 我国反资本弱化法制的不足及其应对从前文的分析,不管是从学理上,还是实践中,都可以看出中国在反资本弱化法律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法律都是有漏洞的,或者说有不完善之处,那么在法律中我们如何有效规制资本弱化,以及控制在一个怎样的度里面才是极为关键的。

资本弱化避税有其特殊的性质:如隐蔽性、以及其合法性难以确定。

其中,合法性问题目前在国际上还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是非法,因为其侵害了一个国家的税收主权和公共利益;有人认为是合法的,因为只要没有违背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使其实质上是违背法律意图,侵害了国家的权益,但作为一个资本主体追求利润的本来动机和内在推动力是可以理解并且无可厚非的,所以在税收实务界才有合理避税的说法,可以说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笔者认为避税实质上是不合法的,但是因为法律的不明确以及制定不完善,企业抓住法律规制的漏洞来进行商业资本的策划,又称税务筹划,也是可取的,所以我们不应该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公司的这些税务安排、资本筹划中,而应该从法律层面,追根溯源,把法律尽量完善,避免较多的漏洞,也避免较多的不确定性带给纳税人行使法律的诸多不便。

2008年以前可以说我国没有反资本弱化法律规制,但经过国家的重视,于近一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反资本弱化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使反资本弱化法制的整体构建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

笔者查阅以前的相关研究文章,发现学者们之前提出的建议,如完善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确定以固定比率法为主、独立交易法为补充的原则、明确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范围等方面的分析、思考和构想,我国在09年的《特别纳税调整法(试行)》中均已有所采纳,表明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体系化的反资本弱化法则。

但笔者认为我国的反资本弱化规则还是有些许不足之处,希望能在本文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和构想。

5.1.1 具体细分债务资本类型从笔者前文对整个我国税法法律中反资本弱化规则的一个体系化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反资本弱化的法律规定是很薄弱的,其相关措施和体系不完善,有时候甚至只有寥寥数语用以概括。

国际资本弱化税制的发展及如何完善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

国际资本弱化税制的发展及如何完善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

国际资本弱化税制的发展及如何完善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资本弱化的概念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投资或者融资行为。

从形式上看,资本弱化确实是指公司的资本结构中负债资本远远大于权益资本的资本结构安排。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

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状况。

这种比率假如合理,债务资本适当,能够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资金需求,并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假如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

依照经济合作组织说明,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的缘故资本弱化的缘故是多方面的,有企业内部缘故也有外部缘故,有历史和现实的缘故,有主观缘故也有客观缘故,概括起来要紧有以下缘故。

1.经济进展的不平稳是企业资本弱化的客观基础那个地点的经济不平稳包括国际经济进展的不平稳和国内经济进展的不平稳。

加快经济进展的内在需求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资金的需求上存在差异,进而在资金的引进、利用方式和方法上存在差异,这就为投资者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提供了空间条件。

当股权投资方式为投资者带来的收入低于债权投资收入时,投资者就会选择债权投资方式。

经济进展态势较好,为猎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企业经营者也会吸取更多的债务资金。

当债权超过股权的一定比例时,资本弱化现象就显现了。

国家或地点经济治理部门不是不了解这一现象及其对自身经济利益的损害。

出于利益和效率的权衡——假如以临时的利益缺失能换取经济的快速、高效进展,在他们看来,放任资本弱化确实是值得的。

税收制度存在问题,解决思路

税收制度存在问题,解决思路

我国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思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有了较大进展,但与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和与西方发达国家税法体系相比尚存许多不足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构想是:从观念培养入手,增强人们的权利义务观念;加快税收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税收执法,健全税收监督;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制,使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建立网络化的税务资料共享体系。

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合,使税收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然而,我国在税收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尚存不足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法律的立法明显滞后税法涉及纳税人人权、基本利益和国家关系,应该由宪法和法律予以规定,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的规定内容太少,不仅没有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义务,而且对一些重要的税收法律原则:如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益等;都没有加以规定。

在普通法体系中,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一部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

在我国现有的20多个税种中,只针对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他绝大部分税种都还停留在行政法规上,其中税收条例6个,税收暂行条例9个。

税法在主体上应该是法律,而不应该是行政法规,像我国这样长期、大量依靠行政法规,是很不正常的。

(二)税法的立法质量欠佳,法律效力不强从立法体制上说,税法应主要由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而我国出台的税法大多却是授权立法。

在实际操作上,国务院把税收有关法规的起草工作交给国家税务总局,而国家税务总局是税收的具体执行机关,自己立法,自己执法,对行使权力主体的职权规定得周到具体,而对其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规定很少,有滥用法律的嫌疑。

现行税收制度主要以条例形式予以规定,存在着分散、交叉甚至相互重叠等问题。

浅谈中国的资本弱化税制

浅谈中国的资本弱化税制

浅谈中国的资本弱化税制引言中国的资本弱化税制是指对资本市场的税收规定与约束相对较弱的制度安排。

这种税制模式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影响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效率。

本文将就中国的资本弱化税制进行浅谈,并探讨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资本弱化税制的特点1.征税标准较低: 中国资本市场的税务政策相对宽松,对于投资收益的征税标准相对较低,导致纳税额明显不足。

2.税收优惠政策较多: 中国政府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采取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免税率、免税期限等,这导致资本市场的税收收入减少。

3.税收监管不力: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中,对于税收的监管不力,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在逃避税收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

这种情况加剧了资本市场的税收弱化问题。

资本弱化税制产生的原因1.资本市场尚不完善: 中国的资本市场相对尚不完善,市场发展不够成熟。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希望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2.政府推动经济增长: 为了推动经济增长,中国政府一直采取了大量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刺激经济,包括减税和降息等。

这些政策对于税收收入有所影响,也导致了资本弱化税制的形成。

3.地方政府竞争: 中国的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税收竞争,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可能会采取较低的税收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这进一步削弱了中国资本市场的税收体系。

解决资本弱化税制的建议1.提高税收征收标准: 针对中国资本市场的税收弱化问题,政府可以适当提高税收征收标准,增加税收收入。

这可以通过对于投资收益的征税比例进行提高等方式实现。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和调整,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可以适当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数量,以增加税收收入。

3.健全税收监管机制: 针对税收监管不力的问题,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税收监管机制,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稽查力度,打击逃税行为,维护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问题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并支持资源开发利用而实行的税制。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1. 资源税应收尽未尽在我国的资源税制度中,政府通常对资源开发者征收一定金额的资源税以获取部分资源价值。

然而,在现实中,资源税的收取存在很大的空间,导致政府收到的资源税远低于实际价值。

一方面,这使得政府失去了一定的税收;另一方面,资源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剧了自然环境的破坏。

2. 资源税征收标准不规范在我国,不同的地区或者不同的资源往往对应着不同的资源税征收标准。

这种差异化资源税征收制度会导致同等规模的企业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资源利用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在大量的资源开发利用中容易带来不公平的竞争问题。

3. 资源税分配方式不统一我国资源税分配主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但分配方式并不统一。

有些地方因为没有太多的资源而被分配整个税收用于中央的财政后,导致这些地方难以支持本地区的资源开发;而一些资源富集地区由于获取了大量的资源税收,导致其它基建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不足。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当前的问题,我国需要在资源税费制度中加入以下完善对策:1. 調高資源稅稅費率扩大资源税征收空间,调高资源税费率,通过遏制过度开发利用资源现象的同时,也能够为政府提供更多的稅收。

2. 規範資源稅征收標准通过统一规范的征收标准,保障各地企业进行资源利用的成本一致,避免资源供需失衡和整个资源循环利用的浪费。

3. 建立資源稅分配機制建立更完善的资源税分配机制,确保不同类型的资源税分配规范,合理分配各地区的税收财政;同时使用资源税来促进各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结束语资源税费制度是我国资源开发利用的核心税制之一,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如何完善和优化资源税费制度,使其能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需求,保障公平公正并促进可持续性发展,是当前重要的任务。

浅析资本弱化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

浅析资本弱化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

浅析资本弱化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摘要]资本弱化作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种重要方式,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

本文在探讨资本弱化避税原理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资本弱化税制,并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本弱化;反避税;MM理论;安全港规则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的蓬勃发展,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考虑目的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环境外,还会试图通过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来谋取更多的利益,主要方式包括转让定价、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资本弱化等,其中,资本弱化近年来变得越来越流行。

我国作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从国际贸易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同时,也在税收方面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1 资本弱化定义及原理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的比例大大超过权益资本的比例。

经合组织(OECD)将此解释为:公司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应为1∶1,如果某一公司的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大于1,就称为资本弱化。

许多国家的税法都规定,负债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的分配则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要大于债务的利率,这就给企业提供了通过增加债务资本来提高企业价值的途径。

对于资本弱化的经济学解释主要来源于穆迪格里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提出的MM理论。

穆迪格里安尼和米勒在1953年提出了无税情况下的MM理论,他们认为,如果市场无摩擦,并且投资者具有同质期望,公司价值与公司的资本结构无关,仅仅取决于公司的获利能力。

一家公司无论是否采用债务融资,都不会增加企业的价值。

如果存在税收,情况则与此不同,因为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举债会降低企业的加权资本成本,进而增加企业的价值,这就是所谓的税盾效应。

这种效应会使得在相同情况下,负债企业的价值大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负债越多,差异越大,当企业负债100%时,企业价值最大。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公司资本在公司存在及运转的全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由于来源于全体股东的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的人格的必备法律要件,因此它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而且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由于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公司整个存在期间,公司资本构成公司对外信誉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

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其公司资本制度的独特性。

然而,《公司法》实施以来的实践。

已经暴露出现行资本制度的缺陷,如何认识这些缺陷,并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公司法的成功经验对这些缺陷加以弥补,是完善我国公司法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及成因简析自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以来,有关资本的规定在公司法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

它贯彻于公司资本立法的始终,形成不同的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曾被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普遍采用,直到20世纪上半叶,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三个原则依然在这些国家公司法中被严格贯彻;与此不同,普通法系国家公司法则实行授权资本制。

由于上述两种制度各自的利弊,随着经济的发展,它们在一些国家出现了融合。

本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其公司法的修改完善中,不同程度地吸收授权资本制,形成了折中授权资本制。

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比较,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规定具有两方面的特点:首先,在总体上不采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而是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出发,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资本制度。

体现在: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严格贯彻资本确定、资本维持以及资本不变三原则;并实行验资制度。

[1]其次,我国采用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与《公司法》的规定有较大差异。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

当前中国税制结构的主要缺陷和优化建议

当前中国税制结构的主要缺陷和优化建议

当前中国税制结构的主要缺陷和优化建议姓名:安海燕学号:201005000770 摘要:本文立足于中国当前的税制结构,分析了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够合理,税制结构失衡,税收立法严重滞后,税制制约经济和税制空白等几个主要问题,并从税制长远发展的战略角度,提出进一步优化和改革我国税制的建议:合理调整税负,优化税制结构,进一步完善主要税种等。

关键词:税制结构经济税收负担公平效率我国现行税制框架和基本内容是在1994年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还有一些是基于20世纪80年代,甚至是50年代设计的,随着国内、国际经济形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现行税中有些方面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国际和社会状况,为保障我国经济的持续、高效增长,避免与税制与经济相博弈,更好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作用,急对现行税制进行改进和完善。

经济决定税收,经济结构决定税源结构,经济增长决定税收增长。

税收又对经济结构有反作用,税收制度建设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当税收制度建设顺应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发展的需要时,税收制度就能够促进经济结构的巩固与发展,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税收制度不符合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发展的需要时,就会阻碍经济结构的巩固与发展,会直接影响经济的增长。

针对当前中国经济问题中的产业结构总体格局不合理城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行业集中度普遍过低、消费结构的矛盾等问题,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与经济结构调整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有:(一)税负水平不合理。

2010年,据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榜单显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这也是继2009年中国内地首次排名第二位后,再次位列该名次。

虽然中国许多专家都指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有些夸大,但有研究显示,从1994-2009年,中国宏观税负水平从16%提高至30%,该数据尽管未能得到官方的证实,但税收收入连年超过GDP增长,使得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幅增加。

我国资本弱化税收制度变革与完善

我国资本弱化税收制度变革与完善

我国资本弱化税收制度变革与完善本文作者:知方论文发表网址:/论文摘要: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性质可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

各国的税法普遍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的形式获得的报酬,不能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

因而利息具有“税收挡板”效应,能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负担。

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使资本弱化成为避税手段。

关键词:资本弱化关联方企业所得税法一、资本弱化对税收的影响资本弱化作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东道国和投资国都有严重负面影响。

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导致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借贷资本比例过高往往导致贷款公司出资不到位,或以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抽走出资;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贷款公司在获取高比例的债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借款公司正常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和“负利润”现象;三是税收权益流失,东道国公司以偿还利息的方式将税前利润转移给贷款公司,降低利润,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也减少了东道国公司的利润,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

从投资国的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资本弱化问题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的冲击。

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现状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

新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来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问题上的强调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则,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这也是国际上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多数国家所采用模式。

论中国规制资本弱化税法的完善(一)

论中国规制资本弱化税法的完善(一)

论中国规制资本弱化税法的完善(一)中国目前正在酝酿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其中主要内容之一是“两税合一”,即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

资本弱化,作为企业国际融资过程中纳税人经常采用的一种避税方式,在“两税合一”的过程中如何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予以有效的控制防范,是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目前关注的一个问题。

本文拟对中国合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如何构建和完善应对资本弱化的税制,提出我们的看法和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从税收角度看,贷款融资和股本融资最主要的区别是,借款公司支付给贷款人的贷款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计算公司的应税所得时予以扣除;而股本融资方式下公司以税后利润分配形式支付给投资股东的股息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除此之外,采用贷款融资还可以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而股本融资下的股息,不仅要在借款公司这一层面上被征收一次公司所得税,而且作为股东投资的收益还要在股东层面被再征收一次所得税。

①由于股本融资与贷款融资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别,跨国投资人为了谋求贷款融资的税收利益,在对东道国境内的企业投资方式上往往有意识地选择贷款融资而非股本融资方式,以致被投资企业形成负债远高于注册资本的“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现象。

资本弱化有很多的危害,它破坏了税收中性原则,导致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更是对被投资企业所在国税法的规避。

然而,资本弱化最主要的危害表现为在国际融资交易中对所得来源国税收权益的损害。

跨国投资人通过资本弱化安排,将本来应该归属于来源国的税收利益向居住国进行转移。

因为,在作为借款人的被投资企业和作为贷款人的投资股东并非同一个国家的税收居民时,被投资企业一方发生的超额的利息扣除将减少其本身的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其在所在国(即利息所得的来源国)的应纳所得税义务。

而作为利息所得受益人的境外贷款投资人由于不是来源地国的居民纳税人,来源地国无法通过对其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来弥补这部分税收利益的损失。

资本弱化的税法规制研究

资本弱化的税法规制研究

资本弱化的税法规制研究资本弱化是企业采取的一种避税方式。

近些年,资本弱化因其灵活性、隐蔽性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由此带来的危害也是多方面的。

不仅造成税源流失,进而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当涉及到跨国企业时,甚至会威胁到我国的税收主权。

同时,资本弱化也扭曲了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我国目前虽已初步建立起资本弱化税法规制相关制度,但实际并不健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相关制度与税法基本原则的价值理念并不相符;其次,在相关体系架构上,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制度亦有一些缺陷;再次,现行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有尚待完善之处。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制度的施效果并不理想。

有鉴于此,本文在阐述资本弱化及其税法规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进而分析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对域外国家相关制度与实践的考察及相关启示的探讨,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除开引言与结论之外,本文的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资本弱化及其税法规制的法理分析。

本部分一方面介绍了资本弱化的概念、产生原因、运作机理及危害,另一方面着重分析了对资本弱化进行税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就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

本部分首先通过对相关规定的梳理,进而呈现出我国现行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制度的整体框架。

同时又从价值理念、体系架构、具体技术三个不同的层面指出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

第三部分是对域外相关税法规制的实践考察与启示。

具体来看,本部分选取了美国、英国、意大利、德国四个国家,对其各自的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学习借鉴之处。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的对策。

本部分针对我国现行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制度的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对策:其一为秉持正确的价值理念,分别从税法基本原则、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入手;其二为构建严密的税法规制体系;其三为设计科学的税法规制制度;最后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内容提要:资本弱化安排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一体化经营活动的产物,容易成为跨国公司及其股东从事国际避税的工具。

有鉴于此,很多国家税法制定相关规定防范此种避税行为。

目前这些国家采取的防范方法主要是一般反避税规则(例如正常交易原则)的运用以及为企业确定债务与股本的固定比例(固定比例法)。

在采用固定比例法方面,各国税法的相关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仅存在着细微的差别。

中国大陆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固定比例法规制资本弱化活动,但尚属框架性规定,需要借鉴国际经验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以保证其可操作性。

关键词:资本弱化反避税措施比较与借鉴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 and Their Implicationsfor Chinese MainlandAbstract: The thin Capitalization arrangement is a result of the integration of global business activities taken by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is apt to become a vehicle of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done by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their shareholders. Based on this understanding, many countries take some anti-avoidance measures in tax law, which are the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s (the GAAR) and a fixed debt- equity ratio for enterprises. As for the fixed debt-equity ratio presented in tax law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their main contents are same, except for some subtle differences. The lately united has employed the fixed debt-equity ratio to regulate the thin capitalization arrangement. However,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fixed ratio in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f the Chinese Mainland are too structural to be operational, and then need to be specified further and in detail based on the relevant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Key words: Thin capitalization;Anti-avoidance rules; Comparison and Implication壹、资本弱化安排及其成因一、公司融资的基本形式在当前的公司融资活动中,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是两种最基本的形式。

我国资本弱化税务制度

我国资本弱化税务制度

我国资本弱化税务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发展,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但资本弱化的问题仍然存在。

本文将从税收负担、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三个方面探讨我国资本弱化税务制度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税收负担税收负担是指税收对纳税人财务和经营可持续性的影响。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种税务制度的实行使得税收负担不断加重。

与此同时,税率上升、基础扩大和执行力度增强等因素也加剧了企业承担税收负担的难度。

在本质上,税收负担的加重会对企业资本形成负面影响,抑制企业的再投资能力,并且使得企业在经营决策中更加注重短期政策和利润。

税收政策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依据于国家的宏观经济、财政情况和市场发展。

但在实施的时候,往往存在着区别待遇、官员自由决策、特定政府交换等现象。

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税收制度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例如,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往往会对外资企业开出优惠税收和豁免措施。

但是这种做法往往会对本土企业产生非常不公平的影响。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会带来一些限制性的要求,比如政治关系、低价投标等条件,使得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和目的有所偏离。

税收管理税收管理是指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办理纳税义务的过程和方式的监督和管理。

税收管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纳税人缴税环节、纳税人纳税个人信息的管理等一系列问题。

对于纳税人缴税环节的问题来说,税务部门往往存在责任不落实、不公正等现象,缴税渠道不畅通使得企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而针对于个人信息的管理方面,主要存在数据不充分,比如税务部门员工的职业本质素质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执行力度的加强和对违规的企业进行管理的难度成倍的提高。

解决办法为了解决我国资本弱化税务制度的问题,需要提出解决办法:1.税收负担方面:税收负担的加重会对企业资本形成负面影响,政府应当采取进一步减免企业税负,特别是中小企业税负的政策手段,以支持企业的再投资和创业。

2.税收政策方面: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当更加公正和透明,各地方政府应该放弃地方保护主义思想,遵循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税收政策的制度体系,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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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缺陷与完善
2008年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设置了资本弱化规制条款,之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则进一步对资本弱化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定了我国防范资本弱化的方法是兼用安全港模式和独立交易原则,并对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安全港模式比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在一定程度上应对了我国合理的税收水平因企业资本弱化而降低的局面。

但是这种应对资本弱化的方法,是否考虑到了不同行业之间所呈现的不同特点、所规定的安全港模式债资比率是否对呈现不同特点的行业都适用,特别是“一带一路”的提出,走出去企业面临更大的融资需求。

现在的应对资本弱化的方法是否能满足企业正常的融资需求以及目前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的规制方法是否能应对更加复杂的BEPS形势,以上将是本文所重点关注的内容。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采用理论政策和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在理论分析中首先梳理了资本弱化相关的理论文献,借此廓清资本弱化的来龙去脉。

其次,通过对资本弱化概念的界定和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介绍,再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及不同行业的资本弱化情况的分析,得出完善我国资本弱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最后,对BEPS行动计划进行介绍,为下文完善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建议做理论铺垫。

在数据研究中,本文利用我国上市公司2014-2016年的财务数据,一方面对不同行业的资本弱化情况进行总体分析;一方面,对比了BEPS最佳实践方法中推荐的度量指标与我国采用的债资比度量指标,说明目前我国安全港模式采用债资比度量指标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以及BEPS最佳实践方法可借鉴的内容。

最后,结合前文的理论分析和数据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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