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发票的报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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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发票的报销如何处理
请问单位跨年度的发票可以在本年度列支吗?如2008年的餐费发票可以拿来在2009年度
报销吗?对跨年度的发票报销如何处理才符合财务规范?
会计上是可以列支的,但是不能超过一年,比如2008年10月份的发票,如果2009年来列
支一定是不行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
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
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只能在2008年列支的。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
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
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内资企业: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
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
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
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对广告费扣除的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
应发票。即广告费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一律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外资企业:
1. 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2. 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
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这一点内、外资企业的处理是一致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 按税法的要求,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
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2.当年的费用当年没有取得发票,并不意味着这笔费用就不能在当年的所得
税前列支。如广州地税穗地税发[2005]276号文件的规定。会计的结账日期为
每年的12月31日,但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4月30日。根据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
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的,根据《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
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