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通信自由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教版[原创]
2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几种情况? 提示
继续
1 )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因为公民的住宅是与公民人身自由密切相关 的一项基本权利。居住安全同人身自由是密切相 关的。住宅能否得到安全保障,直接影响公民生 活、学习和工作,也影响广大群众参加社会主义 建设的积极性,更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为了从根 本上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居住安定,我国刑法 第245条对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的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理规定。所以非法搜查他 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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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与谁通信或不与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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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
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有权决定搜查的机关是( (C ) )
A.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
B.专门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பைடு நூலகம்
C.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D.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九课 第三框
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
1966 年 8 月 30 日夜 11 点多,与著名作家、翻译家傅雷毫 无瓜葛的上海音乐学院“红卫兵”闯入他家,开始了长达四天 三夜的大抄家。为找到挖地三尺,连埋在花下当肥料的鱼鳞都 细细审视,最后,终于在阁楼上查获了所谓“反党罪证”;在 一只寄存于傅家多年的箱子里,找到一面嵌有蒋介石头像的小 镜子和一本有宋美龄照片的旧画报。在抄家“英雄”扬长而去 之后,傅雷夫妇在从容留下遗言之后,于当夜凌晨悬梁自尽, 以死抗议法西斯式的哲学家行为。
宪法复习主观题
一、名词解释1、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3、违宪:违宪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就宪法文本而言,包括违反宪法的序言、正文和附则。
(违宪只存在于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的国家;在具有柔性宪法的国家,宪法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并不存在违宪问题。
)4、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5、国家性质: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
国家性质就是反映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地位的国家基本制度。
6、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7、选民: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
9、宪法实施:是指宪法在国家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使宪法规范内容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人的行为。
10、宪法制定: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11、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12、国家结构形式:它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处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1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
监听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监听技术逐渐成为国家安全、犯罪侦查、企业竞争等领域的有力工具。
然而,监听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监听的法律后果,包括隐私权、通信自由、刑事责任等方面。
一、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监听行为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非法监听:未经被监听者同意,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如通话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
2. 隐私泄露:监听机构或个人将获取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被监听者隐私泄露。
3. 隐私滥用:监听机构或个人利用获取的个人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二、通信自由通信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通信对象、通信方式和通信内容,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监听行为可能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非法监听:未经被监听者同意,非法窃听其通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信内容。
2. 通信干扰:监听机构或个人通过干扰通信信号,影响被监听者的通信自由。
3. 通信截获:监听机构或个人非法截获被监听者的通信内容,侵犯其通信自由。
三、刑事责任监听行为可能触犯以下刑事责任: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未经被监听者同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其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非法监听、监视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侵入他人住宅、交通工具、通信设施等场所、设施,进行监听、监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行政责任监听行为可能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 行政拘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监听、监视他人,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
2. 罚款: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侵入他人住宅、交通工具、通信设施等场所、设施,进行监听、监视,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通信自由的宪法学思考
通信自由的宪法学思考摘要: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和其它普通法律对其都有所规定,但宪法及其它普通法律的规定存在着不足需要完善以能够切实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
关键词:通信通信自由宪法普通法律2003年1、2月份,在中国地方党代会和人大、政协两会召开期间,陕西省榆林地区北部的府谷县的人大主任和公安局长的办公室和家里电话均被“电信局”监控。
事发后,发现监控指令竟然来自该县的公安局政委高文光。
此事在媒体曝光后,引起全社会对公民通信自由权保护的极大关注,学界、实务界、媒体纷纷聚焦受通信自由权的宪法保护问题。
我们认为,我国宪法对通信自由的规定及具体法律的细化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拟从此角度出发论述完善通信自由的保护。
如有不当,敬请各位同行批评和指正。
一、通信自由的含义关于通信自由的含义,我国宪法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通信自由亦称通讯自由,是指公民在以书信、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在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过程中所享有的非经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干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的权利”。
[1]另一种观点认为,“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2]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的通信自由,在传统上指的是人们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而不受国家或公共权力干涉的自由。
”[3]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多数学者认为通信自由是公民在通信的过程中不受单位或个人干涉的自由。
这种通信的手段既包括书信、电话等传统手段,也包括传真、网络等现代化手段。
但是在可能干涉通信自由的主体上三位学者的认识不同,笔者认为,通信自由既要防止个人和单位对其的侵害,也要防止国家对其的侵害。
所以,通信自由是指公民在以书信、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过程中所享有的非经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干预,不受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的自由。
二、通信自由的性质关于通信自由的性质,各国宪法的规定是不相同的,有的国家把通信自由列入人身权利中,有的国家列入表达自由中,有的国家直接列入家庭私生活中,把通信自由权利划归于多种权利体系,表明各国对其权利性质的认识上的差异。
宪法案例关于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宪法案例关于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在现代社会,通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传统的信件往来,到如今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通信的方式不断演变,但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始终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重要权利。
通信自由,指的是公民可以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流、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情感,不受非法干涉。
通信秘密则侧重于保护通信内容不被他人未经授权地知悉、获取或披露。
这两项权利对于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保障个人的自由发展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在某城市,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时,怀疑嫌疑人通过电子邮件与同案犯进行联络。
于是,公安机关向法院申请获取嫌疑人的电子邮件内容。
法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和申请理由后,认为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了公安机关的申请。
但在获取和审查电子邮件内容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限制,确保只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且对无关的通信内容予以保密。
这个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一方面,公安机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需要获取相关的通信信息;另一方面,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也必须得到保障。
这就涉及到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不是绝对的。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侦查犯罪等合法目的,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民的通信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检查。
但这种限制必须是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遵循严格的程序,并且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
比如,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通信进行检查,检查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权限,检查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并且在检查结束后,对于无关的通信内容应当及时销毁或者保密。
再来看另一个案例。
某公司为了监控员工的工作效率,未经员工同意,私自查看员工的工作邮件和即时通讯记录。
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员工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员工有权在工作场所与他人进行正常的交流,公司不能以提高效率等理由随意侵犯员工的这一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公民与人民的区别: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公民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4、所指概念不同: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概诉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基本权利同一般权利不同:1 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的法律地位。
2 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
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他能派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1 物质保障。
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责任。
2 政治保障。
3 法律保障。
公民权利的相对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毫无限制的:1 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哪些人身自由有哪些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哪些人身自由有哪些人身自由内容包括哪些?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
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哪些内容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2.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侵犯通信自由罪
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作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犯罪。侵 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我国 《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 法第149条(即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22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 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 立案: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 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
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 邮件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但开拆扣压他人信件必须是非法的,才可以构成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二、如果出于个人目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法人信件的,其内容如果是公文、证件性质的,可以按照刑 法规定,以盗窃、毁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罪判处。
概念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题理解权利义务》测试题与答案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题理解权利义务》测试题与答案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题理解权利义务》测试题与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②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随时可以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③在我国,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范畴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2.农民老赵买了一台农用车,将其租给邻居老李使用,每年收取租金2000元。
不料老李私自将车卖掉,谎称车被人偷走,为此二人争吵不休。
下面对此事评价正确的是( ) A.车既然已被偷走,老赵就不再对车拥有所有权B.老赵将车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C.老赵可向人民政府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D.老李侵犯了老赵合法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应负法律责任3.某班同学对社会生活中的事件进行讨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①② B.②④ C.③④ D.①③4.下列关于受教育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小华: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B.小亚:受教育是我的权利,不上学是我的自由C.小琴:国家制定资助政策,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D.小胜: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物质保障的权利5.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工具,走进了普通民众的生活,使个人的言论自由得到了很大的发挥。
但是微信言论自由的背后是公共责任与法律底线。
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①在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②行使权利有界限,任何权利都是有范围的③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④个人的自由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A.①②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③④6.阅读右面漫画《判刑》,下列对漫画认识正确的是( )A.个人权利有保障B.自由权利随意用C.维护权利守程序D.行使权利有界限7.市民李某因在禁烟区吸烟,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部编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教学设计-第三课第一课时公民基本权利(教案)
部编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下册教学设计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第三课公民权利第一框公民基本权利导入新课中国传统政治和儒家礼法体系中只有“子民”、“臣民”,而无现代意义上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权利意识逐步觉醒,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其发展进步态势是有目共睹的。
那么,我们究竟拥有哪些公民权利、应如何正确行使和维护这些权利呢?我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演变君臣关系讲授新课P32:早上,小云爸爸妈妈去上班并且妈妈当选为县人大代表,已退休领取养老金的爷爷奶奶去公园散步,小云去上学。
从小云一家人的生活,可以看出他们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小云上学,体现她享有受教育权;妈妈当选人大代表,体现她享有被选举权;爸爸妈妈上班,体现他们享有劳动权;爷爷奶奶领取养老金,体现他们享有物质帮助权。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1.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探究与分享P33:小岩爸爸参加新一届区人大代表选举。
小岩和爸爸就有关选举投票说出了各自的想法。
(1)公民享有选举权需要哪些条件?(2)你心目中的人大代表是什么样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条件我心目中的人大代表2.我国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有哪些?(1)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真实举报受保护诬告陷害要担责(一)举报内容歪曲事实如何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举报人担心泄露个人隐私怎么办?请不用担心!为了保护举报人,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公民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
一、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而现在不信,也有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有参加宗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仪式或活动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 信仰的自由。即公民有决定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信仰某种宗教,国家不得鼓励公民信仰宗教或某种宗教,国家亦不得禁止公民信仰宗教或某种宗教。
2. 礼拜的自由。公民有参加礼拜、祷告和其他宗教典礼或仪式的自由,国家不得强迫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或禁止、限制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
第二,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根据,对公民人身的逮捕、搜查等强制性措施的使用,对公民住宅的搜查、查封,是由于公民的现行犯罪或为了搜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对公民通信的检查则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否则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三,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须严格依照宪法和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邮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 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种族平等或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平等的具体化而实现。
5.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政 治 权 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一) 选举权的性质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公民的概念: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现在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公民与人民在概念上有什么不同。
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概念的属性、概念所指的范围等都是不同的。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1 、平等权2 、人身自由3 、政治权利和自由4 、宗教信仰自由5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6 、社会经济权利7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8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1、平等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人身自由权(1)公民人身自由的含义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2)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一,人身自由权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宪法学 华政
延安“黄碟事件”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 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 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 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 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 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 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 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 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 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 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 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 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 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 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 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1、涉及的是什么样的宪法权利?
2、限制此宪法权利的法定内容有哪些?
3、本案涉及限制些宪法权利的依据是什么?
4、依据是否合宪?若不合宪可依几种方式解决
住宅安全
一、住宅安全的含义 1、住宅不得非法侵入 2、住宅不受非法搜查
3、不受其他方式的侵犯
二、住宅安全的保障 1、合法的搜查 2、合法的检查 3、侵犯居住自由的刑事与行政责任
3、限制人身自由的主体有权
4、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合法 5、违法或非法侵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2、我国的保护
宪法规定: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现行《宪法》F40的规定,对通信可以进行检查,但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2)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检查。此处的公安机关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行使刑事侦查权的监狱、军队保卫部门。
第四章 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概念OR简答)
第一节 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不因民族、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职业、政治或其他观点、宗教信仰、财产、居住地点、户籍、家庭和其他身份等差异,在宪法法律上地位相同;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义务,平等地受罚和获得司法救济;它要求做到同样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没有合适的理由不得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3、如何理解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首先,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包含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但名誉权等不能涵盖人格尊严的全部内容。其次,人格尊严着重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再次,人格尊严是人格权产生的法理基础 。最后,人格尊严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主要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设,要求国家权力应当对个人予以尊重、保护,并可通过宪法保护方式予以保障。
3、我国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规制
(1)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及其制裁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
(2)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目的必须正当。
(3)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合法。
1)主体须有权,否则不得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审判与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2)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最新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知识点汇总
八下二单元知识点汇总公民基本权利1、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有受教育权、文化权利。
其他权利: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2、▲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意义是什么?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意义: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3、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是什么?它有什么条件?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①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②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4、▲政治自由的内容和作用内容: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作用: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5、监督权的含义?行使监督权有何意义?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含义: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意义: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途径: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6、▲行使监督权的要求(1)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
(2)公民行使监督权时,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
(3)投诉和检举时,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方式。
7、▲人身自由包括哪些内容?意义?内容:包括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住宅不受侵犯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意义: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宪法案例关于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前言
如今,轿车已走进千家万户,这大大便利了我们的 生活,车辆数量激增的同时也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风 险,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遇见突发状况难免会发生刮 擦等状况。当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会要求查阅你的手 机通话记录,看看你是否是违章拨打电话时,你是同 意,还是反对呢?
Q: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出于什么原因叫停了交警的这种检查方式呢?
A:原因就在宪法中,让我们看看我国宪法第五条与第四 十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 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 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 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因南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拒绝提供 基本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而对该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2003年11月6日,湖南移动通信有 限责任公司以湖南移动法务【2003】443号文件,请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就 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检查移动通信用户通信资料作出法律解答。
• 这个答复已有15年之久,或早已被遗忘于历史长河中,但 在这一答复中所表明的立场每一个人都应谨记——宪法中 明确规定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 权,此权利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
• 15年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再次重申了立 场——宪法和法律至上,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权利不容侵
3、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该条指旧法,2017修正为第六十七条)规定调查 取证,应符合宪法的上述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两个问题,宪法例文.doc
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两个问题,宪法-关键词: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电信部门/留存短信/罪犯通信内容提要: 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应该受到严格法治主义的保护。
在手机短信成功发送后,电信部门仍在通信中端设备中保存短信内容,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国《监狱法第47 条关于监狱有权检查、扣押狱内服刑罪犯信件的规定,在字面上就《宪法》第40 条的规定冲突。
我国《宪法》第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在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中,仅就条文本身的表述而言,本条是表述最完整的条文一。
其不但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本身,也对公民本项权利的限制条件或者说排除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即便如此,在实际生活中,不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具体行为层面,国家对公民此项宪法权利的保护都非尽善尽美。
本文仅就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权利保护上的两个问题展开讨论。
一、电信部门留存公民手机短信内容是否违宪近年来,在引起了全国舆论界广泛关注的案件中,至少有以下两件与电信部门留存公民的手机短信内容有关。
其一是重庆市巴南区女教师王青(化名) 诉原校长性骚扰案。
王青是巴南区界石镇小学附设幼儿班的教师,她向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该校原校长①对其进行性骚扰,并提供了她手机上保存的原校长发给她的11 条具有挑逗、暧昧内容的短信作为证据。
原校长称,王青也曾经向他发送过有类似内容的短信,互发类似内容的短信属于非单方行为,故不构成性骚扰。
但因他未在手机上留存王青发来的短信,故申请法院向电信部门提取王青发给他的短信内容。
一审法院依据被告的申请,向电信部门提取了相关短信,并依据提取短信的内容判决原告败诉。
原告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审理中称一审法院从电信部门调取短信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40 条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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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信包括信件、电报、电话在内的自由和秘密不受
侵犯的权利。
侵犯通信自由表现:
1、对公民的信件随意扣押、隐匿或者毁弃。
隐匿、毁弃是指犯罪者把他人的信件隐匿起来不叫人发现或者销毁扔掉,使收信人收不到信件。
2、对公民的信件、邮包、电报以及电话等,随意开拆、偷阅或者窃听。
开拆,是指犯罪者把他人信件的封缄破坏,不管是用糨糊粘、书钉订、线缝合的
书信被破坏,凡破坏封缄的都是开拆他人信件。
相关法规:
1、我国《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
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调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
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3、《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
原邮电机关。
4、《刑法》第252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