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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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严格管理血液制品的存储、分配、使用,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规范调拨和使用流程,制定本管理制度,以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使用和调拨血液制品的科室和医务人员。

三、管理原则:1、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制度,保证血液制品质量和安全。

2、科学合理地调配血液制品,减少浪费,提高使用效率。

3、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管和使用,确保血液制品的正确性和实效性。

4、建立血液制品使用档案,并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全程流程的可追溯。

5、提高医务人员的意识和技能,增强其责任意识,做到严格管理,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和质量。

四、管理职责:1、医院配备专职负责人负责管理和调配血液制品,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2、医院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标准、法律法规,加强对血液制品的检查和监管,并对任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对使用血液制品的医务人员,应加强管理,保证他们对血液制品的使用了解、掌握和责任意识。

4、对血液制品的调剂和使用必须建立档案,保留完整记录,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查询、取证和追溯。

五、使用流程:1、调拨血液制品前必须检验该血液制品的品质,并对血液制品进行符合要求的保管,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2、血液制品的调剂只能由医院配备的专职负责人进行,调剂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条码标识正确无误。

3、使用血液制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对血液制品进行认真审查,对于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血液制品,应当予以退回,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4、对于使用过的血液制品,必须进行准确的记录,并按照规定进行保管,以备日后查询和追溯。

六、质量安全:1、医院配备的专职负责人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血液制品的相关技术和质量标准,执行职责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2、医院必须严格按照《血液制品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血液制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血液制品使用与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与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目的为了确保医院血液制品的安全、有效使用,规范血液制品的管理流程,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使用和管理血液制品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1.血液制品:指经过特定程序制备的用于治疗、防备和矫治疾病的各类血液制品,包含但不限于红细胞悬液、血小板悬液、新鲜冰冻血浆等。

2.血液制品管理部门:指医院负责血液制品采购、储存、调配和管理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血液制品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流程1.血液制品采购需提前编制采购计划,由血液制品管理部门依据临床需求和库存情况确定采购数量和规格。

2.采购部门依照采购计划进行供应商选择、议价、签订合同等流程,确保采购的血液制品质量、安全和合理价格。

第五条供应商选择与合作1.血液制品供应商应具备相关许可证和资质,并通过医院的考核和评价。

2.供应商应供应血液制品的质量保证书、生产批号、有效期等相关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与医院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六条血液制品质量掌控1.血液制品管理部门对每批次采购的血液制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2.采购的血液制品应具有明确的生产批号、有效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在库存管理中予以记录和跟踪。

第七条贮存管理1.采购的血液制品应储存在特地设立的冷藏室中,依照要求的温度和湿度条件进行储存。

2.血液制品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温度监测和记录,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3.血液制品的储存位置应依照不同类型和有效期进行划分,并标有醒目的标识,防止混淆和过期使用。

第三章血液制品使用管理第八条血液制品使用审批1.患者使用血液制品需供应相应医嘱,并经过医生和血液制品管理部门的审核。

2.管理部门要对血液制品使用目的、剂量、频次等进行合理评估和掌控,确保合理使用和防止挥霍。

第九条血液制品分发与配送1.血液制品管理部门依据患者需要和库存情况,合理调配和分发血液制品。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血液制品的管理1. 血液制品的采购(1)血液制品的采购由医院输血科负责,采购前需进行市场调研,选择合法、信誉良好的血液制品供应商。

(2)采购血液制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

(3)采购的血液制品应具有合格证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识。

2. 血液制品的储存(1)血液制品应储存在专用冷库内,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2)血液制品的储存环境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防止污染。

(3)血液制品的储存时间不得超过有效期,过期或变质的血液制品应及时报废。

3. 血液制品的发放(1)血液制品的发放由输血科负责,严格按照临床需求进行。

(2)发放血液制品时,应核对患者信息、血型、交叉配血结果等,确保无误。

(3)血液制品发放后,应做好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血型、品种、数量、发放时间等。

三、血液制品的输注1. 输血科负责血液制品的输注工作,输血护士应具备输血技术操作资格。

2. 输注血液制品前,应进行严格的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确保血型相符。

3. 输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输注,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输注结束后,应做好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血型、品种、数量、输注时间、输注后反应等。

四、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处理1. 输注血液制品后,如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并立即通知医生。

2. 医生应立即对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进行抢救,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 对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应做好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血型、品种、数量、输注时间、不良反应症状、处理措施等。

五、监督检查1. 医院设立血液制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 医院定期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血液制品使用与库存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与库存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与库存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引导医院血液制品使用与库存管理工作,确保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和储备,保障患者的用血安全。

全部医院内使用和管理血液制品的相关人员必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部分:血液制品库存管理2.1 血液制品储备计划1.医院应依据历史用血情况、患者需求和医院规模等因素,订立合理的血液制品储备计划。

2.储备计划应依照不同种类和血型的血液制品进行分类,确保库存的全面和充分。

2.2 血液制品库存监测1.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库存监测机制,定期对库存进行检查和统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血液制品库存监测的指标包含库存量、过期品比例、出入库情况等。

3.库存监测结果需要进行记录和分析,以便后续的储备计划和管理决策。

2.3 血液制品储存管理1.医院应依照相关规定设置特地的血液制品储存区域,保证其温度、湿度和安全性能满足要求。

2.血液制品应依照种类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避开混淆和交叉污染。

3.血液制品的过期品及时处理,不得使用和放入流通。

第三部分:血液制品使用管理3.1 血液制品使用申请1.医生在确诊患者需要用血时,应填写相关的血液制品使用申请表,注明患者基本信息、用血指征和用血数量等。

2.正规用血指征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2 血液制品发放和使用登记1.医院应设立特地的血液制品发放窗口,负责血液制品的领取和发放。

2.领取血液制品的相关人员在领取时需填写血液制品发放和使用登记表,记录相关信息。

3.医生在使用血液制品时,需在病历中注明使用的血液制品种类、血型、数量和使用时间等信息。

3.3 血液制品使用追溯1.医院应建立血液制品使用追溯机制,确保血液制品使用信息可追溯且可核实。

2.相关人员应妥当保管血液制品使用记录和相关料子,为追溯工作供应支持。

3.4 血液制品安全知识宣教1.医院应定期开展血液制品安全知识宣教活动,提高相关人员对血液制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的认得。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血液制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血的安全,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相关血液制品的管理,包括采购、使用、存储、运输、备案等。

第三条医院要成立血液制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血液制品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条医院要设立血液制品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血液制品管理工作,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医院要定期对血液制品管理进行评估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二章采购第六条医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血液制品的采购,对供应商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

第七条采购人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按照医院的采购流程进行采购,不得擅自决定采购行为。

第八条采购人员要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确保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对于血液制品的采购,采购人员要保留好相关的采购合同和产品检验报告,并定期进行备案,以备查验。

第三章使用第十条医院要建立血液制品的使用登记制度,对使用血液制品的患者进行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医院要对使用血液制品的医生进行严格培训,确保其了解血液制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签署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医院要定期开展血液制品的使用情况统计工作,了解血液制品的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对于血液制品的使用人员,医院要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的血液制品种类和数量。

第四章存储第十四条医院要建立血液制品的存储管理制度,对血液制品的存储条件和环境进行严格监控。

第十五条医院要设立专门的血液制品存储室,室内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十六条医院要对存储的血液制品进行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产品的保质期,过期的产品要及时淘汰。

第十七条医院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及时处理和保护血液制品。

第五章运输第十八条医院要建立血液制品的运输管理制度,明确运输程序和责任人员。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范本(4篇)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范本(4篇)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医院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血液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此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在患者临床治疗中应用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管理。

二、管理原则1.严格执行医院血液管理制度,遵循医疗质量管理规范,确保患者用血安全。

2.合理用血,循证医学原则,严格按照用血指征进行血液使用。

3.严守血液管理流程和操作规程,保证血液采、存、运输和使用的规范化。

4.加强科室间沟通和协作,避免血液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使用申请和审批1.医生必须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血指征填写《血液使用申请单》,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用血原因、血型和交叉配血结果等。

严禁无指征地使用血液。

2.主管医生对血液使用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请合理和规范。

3.针对急危重病患者的血液使用申请,主管医生可在紧急情况下口头申请,但必须书面确认和归档。

4.医院设有血液使用审批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审批血液使用申请、监督和管理血液使用情况。

四、血液存储和运输1.血液和血液制品应存放在专门的血液库房内,并保持明确的标识和分类。

2.血液库房应保持干燥、洁净、通风良好。

3.血液存储温度应符合规定,严禁冷冻解冻多次使用。

4.血液运输应采取冷链运输方式,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五、血液使用和记录1.血液使用时,医生必须在医疗记录中详细记录用血量、用血时间和血液反应等。

2.血液使用后,护士负责填写《血液使用记录单》,包括血液来源、血型、过期日期等信息,并及时归档。

3.对于大出血患者,应定期进行血液库存盘点,及时补充不足的血液。

六、血液废弃处理1.血液过期、污染、不合格等情况应及时报废处理,并填写废弃记录。

2.废弃的血液和血液制品应进行特殊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员的污染。

七、管理考核和监督1.医院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血液使用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2.定期开展血液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不规范的血液使用进行纠正。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本医院致力于提供安全可靠的血液制品,为患者的康复和治疗提供支持。

为了确保血液管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临床用血的程序和要求,提高血液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和相关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实验室人员等。

三、用血申请及审核1. 临床用血的申请应由医生书面提出,明确患者的姓名、住院号、科室和具体用血要求。

2. 医生在决策用血时应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和实际需要,确保用血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临床用血申请需经过科室主任或相关专科主管医师的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血液品种的选择与指征1. 在选择血液品种时,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遵循以下原则:a. 红细胞悬浮液:用于纠正贫血和缓解缺氧症状。

b. 血小板:用于治疗或预防出血性疾病。

c. 新鲜冰冻血浆:用于急需凝血因子替代的情况下。

d. 其他血液制品: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并确保用血的指征明确。

2. 用血申请需明确患者使用血液品种的指征,并有相关检验结果的支持。

五、血液的储存和输血操作1. 血液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2. 血液的输血操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遵循以下步骤:a. 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和用血要求。

b. 核对血液品种、血液编号和有效期。

c. 进行血液预热处理,确保温度适宜。

d. 采用适当的输血装置和方法,遵循相关操作规范。

e. 实时观察患者的输血反应,及时记录并报告异常情况。

六、用血相关风险的防控1. 严格执行用血程序,确保用血的安全性和规范化。

2. 严禁非医疗人员擅自操作和移动血液制品。

3. 用血过程中,应注意患者的输血反应和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处理和报告。

4. 密切监测血液库存和有效期,及时处理过期和损坏的血液制品。

5. 对于不符合用血指征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和追究责任。

七、用血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1. 定期进行用血质量评价和相关的统计分析,以评估用血的合理性和效果。

完善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完善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完善血液制品管理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完善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的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有效管理和利用血液制品资源。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试验室技术人员、药房管理人员等。

1.3 全部使用、管理血液制品的人员必需严格依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违反制度规定的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1.4 医院将建立健全血液制品管理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血液制品的分类和管理2.1 血液制品依据其用途和特性,分为红细胞制品、血浆制品、血小板制品和冷冻血浆。

2.2 医院将设立特地的血液制品管理中心,负责血液制品的管理、储存和分发工作。

其中,血液制品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需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培训证书。

2.3 血液制品管理中心将依据血液制品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流程和清楚的责任分工,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2.4 全部血液制品必需先进行严格的检验和审批手续,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2.5 对于过期、破损、污染或者存储期限超出规定的血液制品,一律禁止使用,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

2.6 医院将建立完善的血液制品使用登记和追溯制度,确保血液制品的使用情况能够得到有效监控和追溯。

三、血液制品的储存和运输3.1 医院将建立特地的血液制品存储区,设置符合要求的温湿度监测仪器和报警系统,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3.2 血液制品的存储设备和容器必需经过专业检验和消毒处理,确保无污染和交叉感染的风险。

3.3 血液制品的存放位置必需明确标识,依照不同种类分开存放,避开混淆和交叉污染。

3.4 对于需要冷藏或冷冻的血液制品,必需严格依照规定的温度要求进行存储和运输,防止过高温度或低温度对血液制品质量的影响。

3.5 医院将建立血液制品的运输规范,确保合理包装、适当保不冷不热安全运输,避开血液制品的破损和污染。

3.6 运输途中如发现血液制品的破损或温度异常,必需及时报告,并依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和记录。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管理要求(一)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1.来源管理。

医院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输注前经过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3.人员管理。

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

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安全。

4.临床用血分级管理。

(1)根据本医院特点,制定不同级别临床医师的申请用血量权限。

(2)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含)的临床医师负责签发输血申请单。

(3)一次临床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用血科室主任和输血科(血库)会诊医师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全血及血液成分,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二)血浆源医药产品的管理要求。

1.来源的管理。

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使用经国家审批的血浆源医药产品。

药库设置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品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且应严格划分。

需详验检验报告书,进口者还需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

入库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2.应用的管理。

(1)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血浆源医药产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使用血液制品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和行政职能部门。

三、血液制品使用原则1. 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且其他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2. 合理选择血液制品: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血液制品种类,确保来源合法性,禁止使用非法渠道的血液制品。

3. 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四、血液制品管理1. 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1)医院领导、医务部、输血科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全血及血液成分的管理工作。

(2)本院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均由湖南省卫生厅指定的血站供给(本院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3)输注前需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4)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 血液制品库存管理:(1)输血科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

(2)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过程等)。

3. 血液制品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

五、人员培训与考核1. 从事血液制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2. 对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技术人员和从事血液制品保障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

3. 定期组织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前规范化培训,提高血液制品使用和管理水平。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医院医务部、输血科负责对血液制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有效执行。

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的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确保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使用,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涉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各个环节,包含手记、检测、贮存、调配、使用、处理等。

第三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管理应遵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手记管理第四条医院应设立特地的手记室,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血液手记工作。

第五条手记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手记操作规范,熟识手记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六条手记过程应严格依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确保手记的血液符合质量要求,并避开交叉感染的风险。

第七条手记的血液应采用一次性、无菌的手记器具,禁止重复使用。

第八条手记完成后,应及时标识、封存和填写相关记录,确保血液样本的可追溯性和信息准确性。

第九条手记室应定期进行环境和设备的清洁与消毒,保持良好的操作环境。

第三章贮存管理第十条医院应设立血液制品贮存中心,负责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贮存和管理。

第十一条贮存中心应满足相关的贮存条件,包含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确保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品质和存储安全。

第十二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贮存室应依据种类、规格和有效期进行分区域管理,并设置标识和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贮存中心应订立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入库、出库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流程规范、记录准确。

第十四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贮存周期和有效期限应定期检查,逾期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应及时处理,防止过期使用。

第十五条贮存中心应定期进行温度和湿度的监测,并保存相关监测记录。

第四章调配管理第十六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调配应依照医疗需求和患者需要进行,确保合理调配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医院应设立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调配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员构成,负责订立血液调配的原则和规范。

第十八条调配委员会应依据患者的病情、血型和血液库存情况等因素,订立血液调配的方案,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调配过程应记录相关信息,包含调配时间、患者信息、调配数量等,确保可追溯和统计分析。

医院手术室药品、血液制品管理

医院手术室药品、血液制品管理

医院手术室药品、血液制品管理一、药品的管理手术室药品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

设立药品存放间,备药品柜及急救药车,按需要固定药品品种及基数。

指定1名护士专门负责药品存放、使用、限额的管理,定期检查和补充。

凡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清的药品不得使用,确保药物疗效及用药安全。

(一)手术室药品管理制度1.手术室设药品室、药品柜及急救车,由指定的专人管理药品。

2.内用药和外用药分开放置,统一贴上标签。

3.需要低温储存的药品应放置在冰箱内,每月定期清理冰箱一次,保持冰箱内整洁。

4.根据药品基数,每半月请领药品1次,请领数量不宜过多,以免过期。

5.每周检查整理药品柜、急救车、冰箱内药品,如发现浑浊、变质、过期或标签不清的药品,立即丢弃,不得使用。

6.每周擦拭药品柜、急救车各1次,保持清洁整齐。

(二)常用药品的管理1.严格执行药品查对制度,做到“三查七对”:(1)三查:取药时查,用药前查,用药后查。

(2)七对:对药名、浓度及剂量、用法、时间、配伍禁忌、质量、有效期。

2.肌内注射、静脉用药与外用药、消毒剂须分开放置,贴上标识。

正确使用药品标签并注意药品名称、浓度和剂量。

易燃易爆药品,应妥善保管,远离火源及人群,并写有明显警示。

高浓度电解质制剂(如氯化钾等)、肌肉松弛剂、细胞毒性药物等高危药品应分别单独存放,并有醒目标识。

3.生物制品、血制品及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应置于冰箱内、冷藏室保存,每周定期清理1次,保持冰箱内整洁。

(三)急救药品的管理1.必须做到“四定”:定人管理,定品种数量,定位放置,定册登记。

2.抢救药品根据需要确定基数,统一编号放于急救药车内;每次用后及时补足基数。

3.口头医嘱经复述核实后执行,所有药品的空安瓿须在手术结束后经2人核实无误方可丢弃。

(四)高危药品的管理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

为促进该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制订如下管理制度:1.根据高危药品的分类和品种,结合手术室实际用药情况,制定高危药品目录和品种。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三篇)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三篇)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一、总体要求临床用血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医院临床血液使用行为,确保用血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制度的目标是达到合理用血、节约用血、保证供需平衡,并提高血液产品的使用效果,减少不良反应和传染病的发生率。

具体要求如下:1.医院应设置血液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和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2.各科室要建立临床用血小组,负责制定本科室的用血指南和规范,履行好临床用血的管理职责。

3.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血液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用血操作,不得违反制度规定。

4.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用血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临床用血水平。

二、血液使用的标准和途径1.血液使用的标准:临床上需要输血治疗的适应症应明确,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血液检查结果来判断是否需要输血。

一般情况下,血红蛋白小于70-80g/L、血红蛋白下降快于10g/L/d,或出现休克、严重贫血和急性失血等情况,都是输血的适应证。

但是,对特殊患者如儿童、孕妇、老年人、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血液使用的判断。

2.血液使用的途径:血液使用途径包括定点献血和购买血液产品,医院要与当地血液中心建立血液供应管理机制,确保血液的及时供应。

三、用血操作流程1.临床医生在确定需要输血治疗后,提出申请,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及输血的原因和目的。

2.医院血库根据申请单和血液库存状况,审核申请单,并选择合适的血液产品。

3.临床医生核对血液品种和数量,并签字确认。

4.临床医生填写血液用法,包括输血速度、输血量和输血时间等,并通知护士负责输血过程管理。

5.护士在输血过程中,必须核对患者的身份、血型和血液品种。

6.护士监测输血过程中患者的生命体征,包括体温、血压、心率和呼吸等,并记录在输血观察表中。

7.输血结束后,护士做好输血过程记录,并填写输血后观察表。

8.临床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输血效果,进行疗效评估,并记录在病历中。

四、临床用血的质量控制1.血液采集和储存:医院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血液采集的安全性和质量,储存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首先,血液制品是指从血液中分离提取的药物,主要包括血液成分、血浆制品和血液衍生物制品等。

血液制品广泛应用于临床医疗,可以用于治疗各种疾病、缓解患者的症状和救治危重患者。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的主管机构一般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对血液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输送和临床使用进行监管。

同时,医院内设立血液制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血液制品的使用策略、规范操作流程、检查制度和事故处理等事项。

此外,医院还应配备专业的血液制品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各项管理措施和监督血液制品的使用过程。

在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中,首要原则是确保患者的安全。

医院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选择适当的血液制品进行治疗,同时要严格控制剂量和使用频率,以免出现副作用或药物滥用的情况。

另外,医院还应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安全,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和存储管理,确保血液制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为保障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医院还需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严格执行血液制品的审批和核实制度,确保患者的身份和血型信息正确无误。

其次,建立完善的血液制品追溯制度,能够在发生不良事件时,快速准确地追踪和处理相关问题。

同时,医院还应定期召开血液制品安全教育培训会议,提高临床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人为失误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除了以上的措施,医院还需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机制,将血液制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及时报告给药品监管部门,并进行合理分析和处理。

此外,医院还应积极参与血液制品的不良事件监测和评价,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以改进和完善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血液制品在临床中的使用,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有效治疗。

通过制定规范的使用原则和安全措施,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可以提高血液制品的管理水平,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利益和权益。

血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血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血制品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血制品使用管理,确保患者用血安全有效,保护供血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临床治疗和抢救急救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用血需求与用血供应相匹配。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用血管理组织机构,确保用血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用血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用血安全的认识和了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不断完善血液制品使用档案,确保用血记录真实、完整、规范,并进行定期审查。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制品管理相应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确保每批次血制品的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章血液制品采购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流程,从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血液制品,确保采购的血制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血制品采购审核机制,确定血制品采购需求、合理调查和评价供应商能力,签订合同并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血制品采购记录,包括采购数量、价格、质量、型号等信息,并进行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制品库存管理制度,做好血制品的分类、储存、保管、检验等工作,确保血制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制品库存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和管理机制,掌握血制品库存情况和使用情况,及时补充库存,确保用血需求。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通过内部审核等方式保证血制品的有效使用,对于过期、破损等不合格的血制品应当及时报废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血制品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规程,明确使用血制品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用血申请和审核制度,规范用血申请和审批程序,确保用血需求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血液制剂临床应用行为,提高血液制剂临床应用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一、血液制品系指人类血液中提起的各种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办法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

二、血液制剂品种遴选和调整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家论证,医院基本用药目录收载。

三、临床血液制剂采购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保证临床供应。

特殊情况可启用临时采购程序,保留完整记录。

严格执行血液制剂的入库验收制度,入库时应对血液制剂进行全面验收,并对血液制剂的外观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入库的血液制剂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

四、应用血液制剂的临床医师需具备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了解血液制剂的特点,掌握规范的应用方法。

五、使用血液制剂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和有关规定合理应用,并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拟定给药方案。

六、血液制剂调剂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经复核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七、血液制剂注射给药,必须单独配置,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八、血液制剂注射给药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等确认无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无异常后方可给药。

九、静脉用血液制剂给药过程中,应密切加强对患者的监护,注意血液制剂的保存条件,给药方式、输注速度、输注时间、渗漏处理等环节,严格按要求控制,保障用药安全.十、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生物制剂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加强安全性监测,一旦发生应立即对症处理,对其不良反应(事件)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按要求程序上报,并在病历中有记录。

十一、药事管理与药物学治疗委员会应加强对血液制剂的临床应用管理,并根据“血液制剂临床使用指南”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的临床应用。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对血液制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生命健康,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涉及血液制品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包含采购、储存、分发、使用和追踪等环节。

第三条医院应建立血液制品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血液制品管理工作。

医院管理层应指定专人负责血液制品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制度。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医院采购血液制品应遵从以下原则: 1. 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 2. 优先采购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品牌和供应商; 3. 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4. 采购应进行备案登记,做好采购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五条医院采购血液制品应订立认真的采购计划,并将计划向供应商进行公告。

供应商应依照计划提交相关资料和报价,并经过评审确定采购供应商。

第六条医院应与供应商签订血液制品采购合同,并明确合同中的血液制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期限、价格等内容。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医院接收血液制品时,应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含血液制品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是否清楚等。

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供应商反馈并进行处理。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血液制品采购台账,并对血液制品进行跟踪管理。

台账内容包含血液制品的品名、规格、批号、数量、供应商、采购日期等信息。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九条医院应建立适合的血液制品储存设施,包含储存室、冰箱、冷藏柜等。

储存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证血液制品的储存温度、湿度等要求。

第十条医院血液制品储存室应依照不同种类进行分区管理,确保不同种类的血液制品互不干扰。

第十一条医院血液制品储存室应设置警示标识,标注储存温度要求、禁止吸烟和禁止静电等内容。

储存室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十二条储存血液制品前,医院应核对血液制品名称、规格、批号等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正确上架。

第十三条医院血液制品储存室应定期进行温度、湿度等参数的检测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记录资料。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采购、保存和使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使其符合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各项标准,提高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参照《血渡制品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以及WHO关于血液制品使用的建议、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的医疗、护理、技术、药剂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血液制品及其不安全因素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由健康人的血液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为血液制品。

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冻干人凝血酶、外用冻干人纤维蛋白粘合剂等。

第四条血液制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1.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是救死扶伤的重要药品,保证其安全使用是首要问题.各种血液制品都是用经对个体献浆员采血后,再大批混合的人血浆制造的,难免被献浆员的血液中所携带的各种病原体,特别是被有关病毒所污染.如果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对污染不进行严格监测和有效地加工处理,病毒或其核糖核酸则不能被有效地灭活、祛除.这样的血液制品经临床使用具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

因此血液制品本身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容忽视,否则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挽回的。

2.国内外大量文献已公认,人血或血液制品携带并传播的病原体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AIDS 。

HIV1/2 )、人类嗜淋巴细胞Ⅰ/Ⅱ型病毒(HTLV1/2 ) ,此外还有巨细胞病毒(CMV)、EB病毒(EBV)、丁型肝炎病毒( HDV)、甲型肝炎病毒(HA V)、人类细小病毒(HPV)和雅克病病毒(CJDV)、梅毒、锥虫病、弓形体等.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主要是HIV1/2、HBV 和HCV的污染,因为这三种病毒感染率高,而且危害特别严重.第三章血液制品的验收与保管第五条血液制品的验收: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药品检查验收制度、程序和通则对血液制品进行验收,每一批血液制品必须随货附有该批血液制品的盖有生产商原印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第六条血液制品的保管:血液制品属生物制品,对热、光、冷非常敏感,必须严格遵循生产商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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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采购、保存和使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使其符合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各项标准,提高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参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以及WHO关于血液制品使用的建议、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的医疗、护理、技术、药剂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血液制品及其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由健康人的血液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为血液制品。

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冻干人凝血酶、外用冻干人纤维蛋白粘合剂等。

第四条血液制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
1.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是救死扶伤的重要药品,保证其安全使用是首要问题。

各种血液制品都是用经对个体献浆员采血后,再大批混合的人血浆制造的,难免被献浆员的血液中所携带的
各种病原体,特别是被有关病毒所污染。

如果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对污染不进行严格监测和有效地加工处理,病毒或其核糖核酸则不能被有效地灭活、祛除。

这样的血液制品经临床使用具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

因此血液制品本身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容忽视,否则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挽回的。

2.国内外大量文献已公认,人血或血液制品携带并传播的病原体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AIDS . HIV1/2 )、人类嗜淋巴细胞Ⅰ/Ⅱ型病毒(HTLV1/2 ) ,此外还有巨细胞病毒(CMV)、EB病毒(EBV)、丁型肝炎病毒( HDV)、甲型肝炎病毒(HA V)、人类细小病毒(HPV)和雅克病病毒(CJDV)、梅毒、锥虫病、弓形体等。

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主要是HIV1/2、HBV 和HCV的污染,因为这三种病毒感染率高,而且危害特别严重。

第三章血液制品的验收与保管
第五条血液制品的验收: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药品检查验收制度、程序和通则对血液制品进行验收,每一批血液制品必须随货附有该批血液制品的盖有生产商原印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第六条血液制品的保管:血液制品属生物制品,对热、光、冷非常敏感,必须严格遵循生产商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

应在冰箱或冷库中储备适宜数量的完全冷冻的冰袋,以备停电、出差、运输等情况下使用。

药学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冰箱、冷库使用技术规范》,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和发放血液制品。

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在发放、
运输血液制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应将血液制品置冷藏箱中进行运输。

各护士站备有此类基数血液制品或临时领用、保管该类血液制品的,应按照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

第四章血液制品的使用
第七条血液制品使用时应注意:血液制品的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药液变色、有摇不散的异物和絮状物者均不可使用。

过期失效的严禁使用。

第八条应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应用血液制品,避免滥用。

应严格参照用法用量,并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拟订给药方案。

血液制品应单独使用,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应高度重视、注意观察少数患者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

第九条人血白蛋白:主要用于纠正因大手术、创伤、器官移植等引起的急性血容量减少;处理大面积烧伤、呼吸窘迫等引起的体液水、电解质和胶体平衡失调,以防止和控制休克、低蛋白血症等。

过量使用、输注速度过快或用量太大可能发生急性心脏容量负荷过重,引起严重的血压下降而危及生命,对于老年患者应特别注意防范。

应视病情决定用量和给药时间,输人白蛋白的量不可超过正常水平以免超负荷。

因为给血液胶体渗透压正常的人输注白蛋白以致渗透压升高超过正常,可抑制肝细胞的蛋白合成,血浆白蛋白浓度过高甚至可加速受者本身的白蛋白分解代谢,对患者反而不利,因此白蛋白不应作为补充营养或增强体力的措施长期应用。

输注白蛋白制剂可能引起皮疹、恶心、发热或寒战等过敏反应,发生率约5%~1%。

为避免和及
时处理可能发生的过敏反应,应将制剂用5% 葡萄糖或生理盐水稀释为5%~10%白蛋白溶液,滴注速度要从缓慢开始,观察15分钟无反应再逐渐加快,并以不超过每分钟2mL为宜。

溶液中不要混合输注其他药物。

如发现患者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规定的适应证为:①重症患者白蛋白低于25g/L;②肝硬化腹水或胸水患者、癌症腹水或胸水患者白蛋白低于30g/L;③需维持较高胶体渗透压的大手术,限60g。

需由个人部分负担。

限工伤保险。

第十条丙种球蛋白:主要用于预防病毒性传染病,治疗免疫缺陷病,如先天性丙种球蛋白缺乏症、易变型免疫缺陷症、免疫球蛋白合成异常的细胞缺陷症。

对继发性免疫缺陷症,如急性白血病、肾病综合征及某些癌症可出现免疫功能缺陷及低丙球血症,丙种球蛋白可作为辅助治疗。

治疗大面积烧伤、严重创伤感染,以及败血症或内毒素血症,早期给予大剂量丙种球蛋白可使死亡率显著下降。

丙种球蛋白虽为一种较安全的生物制品,但个别人也会出现不良作用,不能把它当作防治百病、增强体质、无害有益的营养药品。

使用丙种球蛋白时,在注射部位有时可出现红肿、疼痛、硬结等局部刺激症状。

反复应用时,偶可发生呼吸困难、紫绀、休克等过敏反应。

有时亦可能因反馈作用而抑制自身免疫球蛋白的生成,反而对机体不利,应严格掌握其适应证,合理使用。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规定的适应证为:①重症感染抢救用;②重症自身免疫性疾病。

需由个人部分负担。

第五章血液制品的监管
第+一条药学部应严格执行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从论证批准的生产商、供应商购入血液制品,并应协助医院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制定、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性保证措施,以保护患者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条医院血液制品的品种、生产商、批发商应相对固定。

第+三条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应及时了解、掌握血液制品的市场信息,研究供求动态,及时调整储备,保证药品供应。

第十四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采购、验收、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进行管制、监督和教育。

第+六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等定期进行评估,组织对血液制品的论证,并发布有关的无偏见的信息。

定期对医院血液制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查找不合理使用的案例,提交医务处并在医院网站和《医院药学通讯》上发布分析结果。

第十七条药学部应组织对血液制品的ADR和ADE进行监测和监督,对血液制品的ADR和ADE应按“可疑即报”的原则进行监测和报告。

药学部应按规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在未发生紧急事件、手术量增加等情况下,发现血液
制品的使用量不正常增长(超过平时用量的20%)时,药学部应组织仔细排查原因,发现并证实存在促销、不合理用药等现象时,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停止采购该厂家的药品,及对当事人员根据情节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警告、通报等处罚。

第十九条在血液制品的使用中,违反医院使用规定和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造成患者、医院的经济损失或导致医疗事故的,由医务处根据情节及后果决定对当事人和相关科室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药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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