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加工贸易业务文件系列解读之三------海关总署第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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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现结合署令修订内容以及此前发布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如下:一、关于《办法》第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二、关于《办法》第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者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三、关于《办法》第九条(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I)-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I)-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I)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3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2011年3月10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Ⅰ)二○一一年三月四日附件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Ⅰ)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发布日期商品税则号列技术委员会议题编号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其他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J2011-00013824.909913-02-2010导热胶片导热胶片为硅树脂、氮化硼(或氧化铝)、玻璃纤维三种物质的混合物。

硅树脂含量为20%-30%,氮化硼或氧化铝的含量为65%-75%,玻璃纤维(起增强作用)含量约为5%。

使用方法为:将其裁切成小块,粘贴在电子产品或电子元器件表面。

利用该商品良好的导热性能,可以将电子产品工作时产生的热量有效地散发出来,从而防止电子产品因发热而受到损害。

该商品经施加外力可拉伸产生形变,且外力撤销之后不易恢复原状态,其特征不符合《税则》第三十九章章注的有关规定,不应按照塑料制品归类。

该商品是具有导热、散热功能的化工品。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该商品应该按照未列名化工品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

2J2011-000240.1613-15-2010蓄能器用带接头皮囊该商品用于皮囊式蓄能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11.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为规范、统一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以下简称“消耗性物料”)的管理,提高监管效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消耗性物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且为加工出口成品所必需,直接用于生产过程,但又完全不物化于成品中的物料。

物化是指料件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式存在于成品中并构成商品基本特性的转化过程。

二、海关对消耗性物料按照保税方式进行监管。

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不受企业性质、贸易方式(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否单独申报进口的限制。

消耗性物料商品如因动态调整被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进行管理,不实行保税监管。

消耗性物料或其制成品转为内销的,海关对消耗性物料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

消耗性物料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在内销时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三、以下商品不按加工贸易消耗性物料以保税方式进行监管: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设备、工具的易损件,如钻头、钻嘴、砂轮、刀片、磨具等;易耗品,如机油、润滑油,印刷用的菲林、PS版等;检测物料,如检测纸、检测带、检测光盘、检测针等;劳保防护用品,如工作衣、帽、手套等;印制电路板用的干膜、生产高尔夫球头和飞机发动机叶片用模具所需进口的软金属、蜡、耐火材料等。

四、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纳入消耗性物料管理,企业按照保税料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料件在加工过程中通过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存在或转化到成品中;(二)料件存在或转化到成品中的量是保持成品性能不可缺少的组成成分,而非残留物。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大连报关协会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大连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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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服务企业现场会
一、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国发〔2013) 44号),加工贸易备案(变 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 弃核准等业务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的要求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其名称相应变更为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外发加工备案、深加工结转申 报、余料结转申报、核销申报,同时取消放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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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服务企业现场会
进口货物

1.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 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 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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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服务企业现场会

2.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 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 需要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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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扩大出口加工区 内开展检测维修 业务的范围
保税核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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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货物返区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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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服务企业现场会
一、内销货物返区维修业务释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对存在部件损坏、 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内销产品,运 进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外) 的一项服务经营活动。 海关依托H2010系统和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 统”)对返修业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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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 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 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 提交。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0号--关于公开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0号--关于公开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0号--关于公开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0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0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海关总署决定公开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以下简称《汇编》),正式文本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汇编》目录见附件。

该《汇编》中所列商品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目录二○○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目录序号商品名称商品税则号列1甲鱼受精卵0410.00902杨桐、铃木编结品0604.91003裸燕麦粒1104.22004魔芋精粉1212.99995三棵针初提物1302.19906单味植物浓缩茶1302.19907油渣1518.00008工业用混合油1518.00009制作保藏罗非鱼片1604.192010制作保藏虾仁16.0511蟹排1605.100012果冻1704.900013德芙珍藏榛仁夹心巧克力1806.310014糖渍红小豆2005.512015香蕉泥2008.999016玄米绿茶2101.200017旺味2103.909018味优2103.909019维生素预混剂2106.909920玉米油粉2106.909921口服液稳定剂2106.909922冰糖燕窝2106.909923微藻DHA粉剂2106.909924粗调味粉2106.909925无酒精有汽葡萄汁饮料(美森红钻、美森世爵)2202.900026保力达蛮牛饮料2202.900027果味饮料2202.900028肥料用鱼骨粉2301.209029壮健极品2309.909030白肋烟2401.209031菱镁矿和滑石混合矿物2519.100032铅粉2620.290033磁体下脚料2620.999034漂珠2621.900035混甲酚2707.991036回用双酚A2907.230037己内酰胺封闭的双一异氰酸酯2933.790038维生素预混剂VP10984 2936.900039海豹鞭3001.909040球蛋白3002.100041强力痔根断3004.905942珍珠末3004.905943有机肥原料3105.900044植物叶面肥料3105.900045处理N/甲乙酮、乙酸乙酯等混合物3208.201046油性不粘涂料3208.909047水性不粘涂料3209.902048二氧化碳酒花浸膏3301.299949金不换熏香油3307.490050檀香熏香油3307.490051婴儿用湿纸巾3401.199052混合脂肪钠3401.200053脂肪酸钠(混合)皇冠8000 3401.200054季胺化三乙醇胺二酯3402.900055纺织助剂(抗皱剂)3402.900056润滑剂3403.990057有衬基双面粘胶带35.0658无衬基双面粘胶带35.0659谷氨酰胺转胺酶3507.909060感光乳剂第37章61柯尼卡美能达医用干式激光胶片大轴3702.429162感光性油墨3707.100063阳极碎3801.100064滑石粉3802.900065制革助剂3808.400066仙亮402F水果涂层剂3808.9267苹果套袋3808.921068露宝康(饲料级)3808.940069涂料用抗菌剂3808.940070皮革柔软助剂3809.930071皮革助剂3809.930072两性含氟表面活性剂(FORAFAC1202)3813.001073氧化锌脱硫剂3815.900074覆膜砂3816.000075脱臭培养基3821.000076粘土类金标准样3822.009077脱氧剂3824.909078冰盒3824.909079离子水活化剂3824.909080导电介质(用于微电路的化合物)3824.909081银浆3824.909082消光粉3824.909083液体麦芽糖醇3824.909084导电胶膜3824.909085硅靶材3824.909086聚合氯化铝3824.909087锰锌粉末3824.909088高斯薄片3824.909089扩散纸3824.909090黄腐酸3824.909091硝基腐殖酸3824.909092腐殖酸钾3824.909093异氰酸酯3909.500094异氰酸酯3911.900095 PVC地板(CENIT)3918.109096人造板材3920.510097塑料储运桶3923.900098橡胶下脚料40.0199加氢热塑丁苯橡胶4002.1919100装载机用轮胎4011.9400101硫化橡胶药用胶塞4016.9990102塑料制隐形眼镜盒4202.3200103杉木地板4407.1090104木门框板44.18105标准门框(杉木)4418.2000106圆形曲柳木墩4419.0090107镀铝纸4811.5990108废棉5201.0000109落棉5202.9900110马尼拉麻5305.0020111椰壳纤维5305.0092112合成纤维制滤网布5911.4000113滤袋5911.9000114棉制针织女式上衣6110.2000115棉制男童牛仔茄克6203.3200116男式尼龙/PVC雨衣套装6211.2090117化纤刺绣台布6304.9310118无纺布圆帽6505.9090119大理石与瓷砖复合板6802.9190120现代花岗岩石制品6802.9390121研磨料6805.3000122耐火纤维棉6806.1000123耐火纤维毯6806.1000124耐火纤维板6806.1000125耐火纤维纸6806.1000126闸垫68.12127石墨制隔热材料、线、固定钉6815.1000128非石棉气缸材料6815.9900129海绵铁粉7205.2900130渗铝钢板7210.6900131三金属片7220.9000132机车油管用锻钢连接环首7307.9900133钢金属雕花聚氨酯泡沫复合板(B级)7308.9000134膨胀罐7310.2900135家禽饲养设备用输送螺旋7320.2090136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设备成套散件7322.9000137坩埚73.25138深冲压冷轧焊接非合金钢板7326.9010139托盘底板、网格连接杆7326.9010140感应信号器7326.9090141M-5246银色铜7406.2010142铜电车线7407.1000143铝塑复合板76.06144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7608.2000145液氮罐7611.0000146触变注射成型用镁合金粒8104.3000147金刚石绳锯8202.9910148铸铁制模具毛坯8207.3000149金属钻子8207.3000150废热锅炉8402.1900151沼气锅炉8403.10152冰箱式水质采样仪8413.1900153液压泵8413.3030154常规型抽油机8413.50155液压油泵8413.6090156风扇8414.5191157散热风扇8414.5990158生物安全柜8414.6090159空气压缩机8414.8090160联合压缩机组(含蒸汽透平机一台)8414.8090161空调蒸发器及鼓风机总成8415.9090162汽车空调脱水进风装置及冷凝器8415.9090163容积式水加热器8419.1900164干燥机系统8419.3990165自动给茶机8419.8100166合成塔内件8419.8990167燃油干燥器(申报品名)8419.8990168PCR仪8419.8990169干熄焦设备8419.8990170除氧器喷嘴8419.9090171涂布辊、超级压光辊8420.9900172核酸蛋白制备型纯化系统8421.2990173中空纤维膜组件8421.9990174动物鉴定标识系统8423.8290175高压清洗机(冷、热水)8424.3000176压力罐喷头8424.8910或8424.8999177热熔胶喷涂主机8424.8999178喷淋管8424.9090179气动升降桅杆8428.9090180直立电气焊行走部件8428.9090181火箭式三臂全液压凿岩台车8430.3100182移动式破碎机8430.3100183双滚筒采煤机8430.3900184拖式激光铲运机8430.6920185斗齿8431.4100186挖掘机行走装置8431.4990187绞龙送料系统8436.2900188酿酒机器8438.8000189带芯片的墨盒8443.9990190隧道式洗衣机8450.2000191项枪8454.9010192加工中心用主机通用床体8457.1020193多工位托盘系统FH6800 8466.9300194冲击夯LT600 8467.8900195EMC磁盘存储器8471.7010196条形码扫描仪8471.9000197MCU开发测试工具8471.9000198散热片(铜制)84.73199散热器(微机用)8473.3090200铂铑合金漏板8475.9000201高精度贴片机8479.8990202大位移量转轴式桥量伸缩装置8479.8990203电动栅栏门用自锁装置(申报品名)8479.8990204残极压脱机8479.8990205透析器复用处理系统8479.8990206全自动细菌培养监测系统8479.8990207全自动血液成分分离机8479.8990208模块化微反应系统8479.8990209抽湿柜8479.8990210细胞培养反应器8479.8990211厌氧培养装置8479.8990212联体垃圾压缩箱8479.8990213气门嘴8481.3000214饮水乳头、侧翼鞍座8481.8090215机械执行器85.01216电源板(液晶显示器用)8504.4099217交流斩波器8504.4099218充电器8504.4099219胶芯8504.90220三星手机电池下盖8507.9090221倒车辅助系统8512.2090222回流焊炉8514.1090223微波消减系统8514.2000224固态高频焊接机组8514.4000225160/168信息服务交换机8517.6219226HFC网络光节点设备8517.6221227光纤交换机8517.6229228ADSL调制解调器8517.6234229主干异步传输(ATM)交换机8517.6239230数字语音信息综合处理机和WINSET适配器8517.62392313600/3645带宽管理系统8517.6239232HYPERCOM牌网络控制器8517.6239233数字电视复用器8517.6239234负载均衡交换机8517.6239235来电显示器8517.6990236可视门铃系统8517.6990237中央管理电话机、门铃、黑白视频监视器(申报品名)8517.6990238程控交换机部件8517.7010239扬声器8518.2900240CD播放机8519.81212413D音乐系统8521.9019242数字监控机8521.9090243VCD机用托盘机架连读码器8522.9031244VCD读码器8522.9031245磁芯碟8523.2910246光盘8523.4010247存储功能卡8523.5110248监控摄像头组件8525.8011249医用摄像系统8525.8011250数字相机8525.8021251高速摄像系统8525.8021252收放机8527.9100253数字广播接收机8527.9900254DELL液晶显示器8528.5110255神奇眼镜8528.5910256背投影彩电8528.7291257手机摄像头8529.9042258汽车音响零件(面板、旋钮)8529.9060259热敏陶瓷电阻8533.4000260六氟化硫气体绝缘组合电器8535.2900261放电管8536.3000262接触器(申报品名)8536.4900263感应开关8536.5000264电梯轿厢操纵盘8537.1090265电源控制卡8537.1090266同步控制操纵装置8537.1090267台下机械控制系统(整套进口)8537.1090268数字式电机保护单元8537.1090269多晶硅片(申报品名)8541.4000270集成电路芯片8542.3900271雷达测速仪检定装置8543.2090272电脑电视视频转换器8543.7099273光子美容仪8543.7099274Vista KVL-SUA/OV切换器8543.7099275编码器8543.7099276数字视频处理器机芯8543.7099277电穿孔仪8543.7099278红外线车辆分离扫描系统8543.7099279电子白板8543.7099280车载免提通话装置散件8543.7099281数模转换器8543.7099282光敏半导体器件及半导体放大器8543.7099283紫外线干燥机8543.7099284学乐先8543.8990285带电线的塑料插头85.44286带接头电线(12伏)8544.3020287微波导管8544.4919288无接头电线8544.4919289打印头连接线8544.4919290气体绝缘金属封闭母线8544.6090291输变电线路用长竿状绝缘瓷件8546.2090292贴片滤波器8548.9000293压雪机PB1008701.3000294沙滩车8703.1011295大容量油井服务液运输罐车8704.2240296应急车载移动交换通信车8705.9010297应急移动通信车8705.9010298特种通信车8705.9010299环境检测车8705.9030300雪佛兰机动医疗车8705.9040301石油测井车8705.9080302电视转播车8705.9090303福特野外流动录音车8705.9090304划线车8705.9090305电视转播车8705.9090306气源车8705.9090307自动式划线车8705.9090308立放运井架车8705.9090309通井机8705.9090310电视管道检查车8705.9090311抽油杆作业车8705.9090312修井机8705.9090313通井机8705.9090314混凝土泵车8705.9090315交通管理车8705.9090316RW3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车8705.9090317双机双泵固井水泥车8705.9090318三星混凝土泵车8705.9090319电视转播车8705.9090320混凝土泵车8705.9090321混凝土泵车8705.9090322下水道清污车(含随车配件)8705.9090323数字卫星转播车8705.9090324混凝土泵车8705.9090325电视转播车8705.9090326大宇11051CC水泥混凝土泵车8705.9090327天然气流量检定测试车8705.9090328地震勘探仪器车8705.9090329物探测井车8705.9090330下水道清污车8705.9090331照明排烟车8705.9090332下水道疏通车8705.9090333地震仪器车8705.9090334地震排列车8705.9090335地震仪器车8705.9090336注水洗井车8705.9090337电视转播车8705.9090338仪表车8705.9090339沙漠地震排列车8705.9090340路面激光断面测试系统8705.9090341高速路面雷达测试车系统8705.9090342落锤式弯沉仪测试车系统8705.9090343底盘平台模型8706.0090344制动刹车片8708.3010345变速箱8708.4040346845C锻件毛坯--转向节毛坯8708.94347驾驶员气囊模块、乘员气囊模块8708.9500348汽车安全气囊气袋8708.9500349汽车空调压缩机支架8708.99350电子加速踏板模组8708.99351压缩机托架8708.99352汽车加强板(钣金件)8708.99353波纹管8708.99354前纵梁总成(左、右)8708.9991355排气管托架8708.9999356修理车8716.8000357废钢船8905.909035855英尺房船8905.9090359菲涅尔板、屏幕前板9001.9000360光学镜片(ASAHI牌)9001.9000361光学水晶片9001.9000362彩色液晶投影机投射镜头9002.1190363一次性照相机机身9006.5300364环摄全景扫描照相机9006.5990365光纤倒像器9013.8090366铷泡9013.9010367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9015.8000368数据处理谱仪9018.1300369医用胶囊内镜图像诊断系统9018.9030370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仪9018.9090371按摩浴缸9019.1010372药用喷雾治疗器零件9019.2000373X光机配件9022.9090374交互式急救模拟系统9023.0000375F值测定仪9025.8000376流量计9026.1000377液位计9026.1000378天然气超声波流量计9026.8000379热能表9026.8000380孔板流量计零件9026.9000381全自动细菌鉴定及药敏分析仪9027.5000382Alpha凝胶成像分析系统9027.5000383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9027.8019384卡式水分仪9027.8099385嗅觉检测器9027.8099386工厂密度计9027.8099387对话式自动数据处理器9029.1090388数粒仪9029.1090389飞针检测机9030.3390。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法规类别】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关于新增企业及业务变更的有关规定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停止执行【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7.07.23【实施日期】2007.08.23【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自2007年8月23日起执行。

二、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

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A、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下:(一)限制进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二)限制出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

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 B 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三、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除对限制类商品在申请资料中予以标注外,还需申请限制类商品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为贯彻落实以上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税收调整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When I was young, happiness was a thing, and when I got it, I felt happ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海关是一个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负责国家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这对于国家的安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属于部门规章,是具有强制力并且起着规范作用法律文件。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年12月2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关于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关于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关于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2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施行日期】2008.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所附目录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2号--2008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5日)停止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表)。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规定自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

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

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附表: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表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 1┃ 010*******┃改良种用濒危野马┃┣━━━━╋━━━━━━━━╋━━━━━━━━━━━━━━━━━┫┃ 2┃ 010*******┃改良种用的濒危野驴┃┣━━━━╋━━━━━━━━╋━━━━━━━━━━━━━━━━━┫┃ 3┃ 010*******┃非改良种用濒危野马┃┣━━━━╋━━━━━━━━╋━━━━━━━━━━━━━━━━━┫┃ 4┃ 010*******┃非改良种用濒危野驴┃┣━━━━╋━━━━━━━━╋━━━━━━━━━━━━━━━━━┫┃ 5┃ 010*******┃改良种用濒危野牛┃┣━━━━╋━━━━━━━━╋━━━━━━━━━━━━━━━━━┫┃ 6┃ 010*******┃其他改良种用濒危野生哺乳动物┃┣━━━━╋━━━━━━━━╋━━━━━━━━━━━━━━━━━┫┃ 7┃ 010*******┃其他食用濒危野生哺乳动物┃┣━━━━╋━━━━━━━━╋━━━━━━━━━━━━━━━━━┫┃ 8┃ 010*******┃其他濒危野生哺乳动物┃┣━━━━╋━━━━━━━━╋━━━━━━━━━━━━━━━━━┫┃ 9┃ 010*******┃其他濒危野生改良种用的鸟┃┣━━━━╋━━━━━━━━╋━━━━━━━━━━━━━━━━━┫┃10┃ 010*******┃其他食用濒危野生鸟┃┣━━━━╋━━━━━━━━╋━━━━━━━━━━━━━━━━━┫┃11┃ 010*******┃其他濒危野生鸟┃┣━━━━╋━━━━━━━━╋━━━━━━━━━━━━━━━━━┫┃12┃ 010*******┃改良种用濒危蛙苗┃┣━━━━╋━━━━━━━━╋━━━━━━━━━━━━━━━━━┫┃13┃ 010*******┃其他改良种用濒危野生动物┃┣━━━━╋━━━━━━━━╋━━━━━━━━━━━━━━━━━┫┃14┃ 010*******┃其他濒危野生食用动物┃┣━━━━╋━━━━━━━━╋━━━━━━━━━━━━━━━━━┫┃15┃ 010*******┃其他濒危野生动物┃┣━━━━╋━━━━━━━━╋━━━━━━━━━━━━━━━━━┫┃16┃ 020*******┃鲜、冷或冻的濒危野马、野驴肉┃┣━━━━╋━━━━━━━━╋━━━━━━━━━━━━━━━━━┫┃17┃ 020*******┃鲜、冷或冻濒危野兔肉及其食用杂碎┃┣━━━━╋━━━━━━━━╋━━━━━━━━━━━━━━━━━┫┃18┃ 020*******┃其他鲜、冷或冻的濒危野生动物肉┃┣━━━━╋━━━━━━━━╋━━━━━━━━━━━━━━━━━┫┃19┃ 021*******┃干、熏、盐制的濒危野牛肉┃┣━━━━╋━━━━━━━━╋━━━━━━━━━━━━━━━━━┫┃20┃ 021*******┃干熏盐制其他濒危动物肉及杂碎┃┣━━━━╋━━━━━━━━╋━━━━━━━━━━━━━━━━━┫┃ 21┃ 0301100060┃观赏用其他濒危鱼┃┣━━━━╋━━━━━━━━╋━━━━━━━━━━━━━━━━━┫┃ 22┃ 0301931010┃濒危鲤鱼苗┃┣━━━━╋━━━━━━━━╋━━━━━━━━━━━━━━━━━┫┃ 23┃ 0301939010┃活濒危鲤鱼┃┣━━━━╋━━━━━━━━╋━━━━━━━━━━━━━━━━━┫┃ 24┃ 0301991910┃其他濒危鱼苗┃┣━━━━╋━━━━━━━━╋━━━━━━━━━━━━━━━━━┫┃ 25┃ 0301999910┃其他濒危活鱼┃┣━━━━╋━━━━━━━━╋━━━━━━━━━━━━━━━━━┫┃ 26┃ 0302699010┃其他未列名濒危鲜、冷鱼┃┣━━━━╋━━━━━━━━╋━━━━━━━━━━━━━━━━━┫┃ 27┃ 0302700010┃鲜或冷濒危鱼种的肝及鱼卵┃┣━━━━╋━━━━━━━━╋━━━━━━━━━━━━━━━━━┫┃ 28┃ 0303799010┃其他未列名濒危冻鱼┃┣━━━━╋━━━━━━━━╋━━━━━━━━━━━━━━━━━┫┃ 29┃ 0303800010┃冻濒危鱼种的肝及鱼卵┃┣━━━━╋━━━━━━━━╋━━━━━━━━━━━━━━━━━┫┃ 30┃ 0304190010┃其他鲜或冷的濒危鱼片及其他鱼肉┃┣━━━━╋━━━━━━━━╋━━━━━━━━━━━━━━━━━┫┃ 31┃ 0304299010┃冻的其他濒危鱼片┃┣━━━━╋━━━━━━━━╋━━━━━━━━━━━━━━━━━┫┃ 32┃ 0304990010┃濒危鱼类其他冻鱼肉┃┣━━━━╋━━━━━━━━╋━━━━━━━━━━━━━━━━━┫┃ 33┃ 0305200010┃干、熏、盐制的濒危鱼种肝、卵┃┣━━━━╋━━━━━━━━╋━━━━━━━━━━━━━━━━━┫┃ 34┃ 0305300010┃干或盐制濒危鱼类的鱼片┃┣━━━━╋━━━━━━━━╋━━━━━━━━━━━━━━━━━┫┃ 35┃ 0305599010┃其他濒危干鱼┃┣━━━━╋━━━━━━━━╋━━━━━━━━━━━━━━━━━┫┃ 36┃ 0305699010┃盐腌及盐渍的其他濒危鱼┃┣━━━━╋━━━━━━━━╋━━━━━━━━━━━━━━━━━┫┃ 37┃ 0307601010┃濒危蜗牛及螺种苗┃┣━━━━╋━━━━━━━━╋━━━━━━━━━━━━━━━━━┫┃ 38┃ 0307609010┃其他濒危蜗牛及螺┃┣━━━━╋━━━━━━━━╋━━━━━━━━━━━━━━━━━┫┃ 39┃ 0307911010┃濒危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种苗┃┣━━━━╋━━━━━━━━╋━━━━━━━━━━━━━━━━━┫┃ 40┃ 0307919910┃其他濒危活,鲜、冷水生无脊椎动物┃┣━━━━╋━━━━━━━━╋━━━━━━━━━━━━━━━━━┫┃ 41┃ 0307999010┃其他冻干盐制濒危水生无脊椎动物┃┣━━━━╋━━━━━━━━╋━━━━━━━━━━━━━━━━━┫┃ 42┃ 0407001010┃种用濒危野禽蛋┃┣━━━━╋━━━━━━━━╋━━━━━━━━━━━━━━━━━┫┃ 43┃ 0407002910┃其他带壳鲜濒危野鸟卵┃┣━━━━╋━━━━━━━━╋━━━━━━━━━━━━━━━━━┫┃ 44┃ 0407009910┃其他腌制或煮过的带壳濒危野鸟卵┃┣━━━━╋━━━━━━━━╋━━━━━━━━━━━━━━━━━┫┃ 45┃ 0410009010┃其他编号未列名濒危野生动物产品┃┣━━━━╋━━━━━━━━╋━━━━━━━━━━━━━━━━━┫┃ 46┃ 0502901910┃濒危獾毛及其他制刷用濒危兽毛┃┣━━━━╋━━━━━━━━╋━━━━━━━━━━━━━━━━━┫┃ 47┃ 0502902010┃濒危獾毛及其他制刷濒危兽毛废料┃┣━━━━╋━━━━━━━━╋━━━━━━━━━━━━━━━━━┫┃ 48┃ 0505100010┃填充用濒危野生禽类羽毛;羽绒┃┣━━━━╋━━━━━━━━╋━━━━━━━━━━━━━━━━━┫┃ 49┃ 0505909010┃其他濒危野生禽类羽毛,羽绒┃┣━━━━╋━━━━━━━━╋━━━━━━━━━━━━━━━━━┫┃ 50┃ 0507100020┃其他濒危野生兽牙;兽牙粉末及废料┃┣━━━━╋━━━━━━━━╋━━━━━━━━━━━━━━━━━┫┃ 51┃ 0508001010┃珊瑚及濒危水产品的粉末、废料┃┣━━━━╋━━━━━━━━╋━━━━━━━━━━━━━━━━━┫┃ 52┃ 0508009010┃珊瑚及濒危水产品的壳、骨┃┣━━━━╋━━━━━━━━╋━━━━━━━━━━━━━━━━━┫┃ 53┃ 0510009010┃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胆汁及其他产品┃┣━━━━╋━━━━━━━━╋━━━━━━━━━━━━━━━━━┫┃ 54┃ 0511100010┃濒危野生牛的精液┃┣━━━━╋━━━━━━━━╋━━━━━━━━━━━━━━━━━┫┃ 55┃ 0511911110┃濒危鱼的受精卵┃┣━━━━╋━━━━━━━━╋━━━━━━━━━━━━━━━━━┫┃ 56┃ 0511911910┃濒危鱼的非食用产品┃┣━━━━╋━━━━━━━━╋━━━━━━━━━━━━━━━━━┫┃ 57┃ 0511919010┃濒危水生无脊椎动物产品┃┣━━━━╋━━━━━━━━╋━━━━━━━━━━━━━━━━━┫┃ 58┃ 0511991010┃濒危野生动物精液(牛的精液除外)┃┣━━━━╋━━━━━━━━╋━━━━━━━━━━━━━━━━━┫┃ 59┃ 0511992010┃濒危野生动物胚胎┃┣━━━━╋━━━━━━━━╋━━━━━━━━━━━━━━━━━┫┃ 60┃ 0511999010┃其他编号未列名濒危野生动物产品┃┣━━━━╋━━━━━━━━╋━━━━━━━━━━━━━━━━━┫┃ 61┃ 0601109191┃种用休眠其他濒危植物鳞茎等┃┣━━━━╋━━━━━━━━╋━━━━━━━━━━━━━━━━━┫┃ 62┃ 0601109991┃其他休眠濒危植物鳞茎等┃┣━━━━╋━━━━━━━━╋━━━━━━━━━━━━━━━━━┫┃ 63┃ 0601200091┃生长或开花的其他濒危植物鳞茎等┃┣━━━━╋━━━━━━━━╋━━━━━━━━━━━━━━━━━┫┃ 64┃ 0602100010┃濒危植物的无根插枝及接穗┃┣━━━━╋━━━━━━━━╋━━━━━━━━━━━━━━━━━┫┃ 65┃ 0602909991┃其他濒危活植物┃┣━━━━╋━━━━━━━━╋━━━━━━━━━━━━━━━━━┫┃ 66┃ 0603190010┃鲜的濒危植物插花及花蕾┃┣━━━━╋━━━━━━━━╋━━━━━━━━━━━━━━━━━┫┃ 67┃ 0603900010┃干或染色等加工濒危插花及花蕾┃┣━━━━╋━━━━━━━━╋━━━━━━━━━━━━━━━━━┫┃ 68┃ 0604910010┃鲜濒危植物枝、叶或其他部分,草┃┣━━━━╋━━━━━━━━╋━━━━━━━━━━━━━━━━━┫┃ 89┃ 0604990010┃染色或经加工濒危枝,叶,草等┃┣━━━━╋━━━━━━━━╋━━━━━━━━━━━━━━━━━┫┃ 70┃ 0714909091┃含高淀粉或菊粉其他濒危类似根茎┃┗━━━━┻━━━━━━━━┻━━━━━━━━━━━━━━━━━┛┏━━━━┳━━━━━━━━━┳━━━━━━━━━━━━━━━━━━━━━┓┃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71┃0802903020┃鲜或干的其他濒危松子仁┃┣━━━━╋━━━━━━━━━╋━━━━━━━━━━━━━━━━━━━━━┫┃72┃0802909020┃鲜或干的其他濒危松子┃┣━━━━╋━━━━━━━━━╋━━━━━━━━━━━━━━━━━━━━━┫┃73┃0811909022┃冷冻的其他濒危松子┃┣━━━━╋━━━━━━━━━╋━━━━━━━━━━━━━━━━━━━━━┫┃74┃0812900022┃暂时保存的其他濒危松子┃┣━━━━╋━━━━━━━━━╋━━━━━━━━━━━━━━━━━━━━━┫┃75┃1211903991┃其他主要用作药料鲜或干濒危植物┃┣━━━━╋━━━━━━━━━╋━━━━━━━━━━━━━━━━━━━━━┫┃76┃1211905091┃主要用作香料的濒危植物┃┣━━━━╋━━━━━━━━━╋━━━━━━━━━━━━━━━━━━━━━┫┃77┃1211909991┃其他鲜或干杀虫、杀菌用濒危植物┃┣━━━━╋━━━━━━━━━╋━━━━━━━━━━━━━━━━━━━━━┫┃78┃1212999910┃其他供人食用濒危植物产品┃┣━━━━╋━━━━━━━━━╋━━━━━━━━━━━━━━━━━━━━━┫┃79┃1301904010┃濒危松科植物的松脂┃┣━━━━╋━━━━━━━━━╋━━━━━━━━━━━━━━━━━━━━━┫┃80┃1301909091┃其他濒危植物的天然树胶、树脂┃┣━━━━╋━━━━━━━━━╋━━━━━━━━━━━━━━━━━━━━━┫┃81┃1302199013┃供制农药用的濒危植物液汁及浸膏┃┣━━━━╋━━━━━━━━━╋━━━━━━━━━━━━━━━━━━━━━┫┃82┃1302199097┃其他濒危植物液汁及浸膏┃┣━━━━╋━━━━━━━━━╋━━━━━━━━━━━━━━━━━━━━━┫┃83┃1302390010┃未列名濒危植物胶液及增稠剂┃┣━━━━╋━━━━━━━━━╋━━━━━━━━━━━━━━━━━━━━━┫┃84┃1401200010┃濒危藤┃┣━━━━╋━━━━━━━━━╋━━━━━━━━━━━━━━━━━━━━━┫┃85┃1504300010┃濒危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商品┃┣━━━━╋━━━━━━━━━╋━━━━━━━━━━━━━━━━━━━━━┫┃86┃1506000010┃其他濒危动物为原料制取的脂肪┃┣━━━━╋━━━━━━━━━╋━━━━━━━━━━━━━━━━━━━━━┫┃87┃1601001010┃濒危野生动物肉,杂碎,血制天然肠衣香肠┃┣━━━━╋━━━━━━━━━╋━━━━━━━━━━━━━━━━━━━━━┫┃88┃1601002010┃濒危野生动物肉,杂碎,血制其他肠衣香肠┃┣━━━━╋━━━━━━━━━╋━━━━━━━━━━━━━━━━━━━━━┫┃89┃1601003010┃用含濒危野生动物成分的香肠制的食品┃┣━━━━╋━━━━━━━━━╋━━━━━━━━━━━━━━━━━━━━━┫┃90┃1602100010┃含濒危野生动物成分的均化食品┃┣━━━━╋━━━━━━━━━╋━━━━━━━━━━━━━━━━━━━━━┫┃91┃1602501010┃含濒危野牛肉的罐头┃┣━━━━╋━━━━━━━━━╋━━━━━━━━━━━━━━━━━━━━━┫┃92┃1602509010┃其他制作或保藏濒危野牛肉,杂碎┃┣━━━━╋━━━━━━━━━╋━━━━━━━━━━━━━━━━━━━━━┫┃93┃1602901010┃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肉及杂碎罐头┃┣━━━━╋━━━━━━━━━╋━━━━━━━━━━━━━━━━━━━━━┫┃94┃1602909010┃制作或保藏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肉┃┣━━━━╋━━━━━━━━━╋━━━━━━━━━━━━━━━━━━━━━┫┃95┃1603000010┃含濒危野生动物及鱼类成分的肉┃┗━━━━┻━━━━━━━━━┻━━━━━━━━━━━━━━━━━━━━━┛┏━━━━┳━━━━━━━━┳━━━━━━━━━━━━━━━━━━━━━━━━━┓┃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96┃ 1604199010┃制作或保藏的濒危鱼类┃┣━━━━╋━━━━━━━━╋━━━━━━━━━━━━━━━━━━━━━━━━━┫┃97┃ 1604201910┃非整条或切块的濒危鱼罐头┃┣━━━━╋━━━━━━━━╋━━━━━━━━━━━━━━━━━━━━━━━━━┫┃98┃ 1604209910┃其他制作或保藏的濒危鱼┃┣━━━━╋━━━━━━━━╋━━━━━━━━━━━━━━━━━━━━━━━━━┫┃99┃ 1605909010┃其他制作或保藏的濒危软体动物┃┣━━━━╋━━━━━━━━╋━━━━━━━━━━━━━━━━━━━━━━━━━┫┃ 100┃ 2106903010┃含濒危植物成分的蜂王浆制剂┃┣━━━━╋━━━━━━━━╋━━━━━━━━━━━━━━━━━━━━━━━━━┫┃ 101┃ 2106909910┃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其他编号未列名食品┃┣━━━━╋━━━━━━━━╋━━━━━━━━━━━━━━━━━━━━━━━━━┫┃ 102┃ 2202100010┃含濒危植物成分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水┃┣━━━━╋━━━━━━━━╋━━━━━━━━━━━━━━━━━━━━━━━━━┫┃ 103┃ 2202900011┃含濒危植物成分散装无酒精饮料┃┣━━━━╋━━━━━━━━╋━━━━━━━━━━━━━━━━━━━━━━━━━┫┃ 104┃ 2202900091┃含濒危植物成分其他包装无酒精饮料┃┣━━━━╋━━━━━━━━╋━━━━━━━━━━━━━━━━━━━━━━━━━┫┃ 105┃ 2208909021┃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薯类蒸馏酒┃┣━━━━╋━━━━━━━━╋━━━━━━━━━━━━━━━━━━━━━━━━━┫┃ 106┃ 2208909091┃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107┃ 2501001100┃食用盐┃┣━━━━╋━━━━━━━━╋━━━━━━━━━━━━━━━━━━━━━━━━━┫┃ 108┃ 2501001900┃其他盐┃┣━━━━╋━━━━━━━━╋━━━━━━━━━━━━━━━━━━━━━━━━━┫┃ 109┃ 2501002000┃纯氯化钠┃┣━━━━╋━━━━━━━━╋━━━━━━━━━━━━━━━━━━━━━━━━━┫┃ 110┃ 2523100000┃水泥熟料┃┣━━━━╋━━━━━━━━╋━━━━━━━━━━━━━━━━━━━━━━━━━┫┃ 111┃ 2523210000┃白水泥,不论是否人工着色┃┣━━━━╋━━━━━━━━╋━━━━━━━━━━━━━━━━━━━━━━━━━┫┃ 112┃ 2523290000┃其他硅酸盐水泥┃┣━━━━╋━━━━━━━━╋━━━━━━━━━━━━━━━━━━━━━━━━━┫┃ 113┃ 2523300000┃矾土水泥┃┣━━━━╋━━━━━━━━╋━━━━━━━━━━━━━━━━━━━━━━━━━┫┃ 114┃ 2523900000┃其他水凝水泥┃┣━━━━╋━━━━━━━━╋━━━━━━━━━━━━━━━━━━━━━━━━━┫┃ 115┃ 2707100000┃粗苯┃┣━━━━╋━━━━━━━━╋━━━━━━━━━━━━━━━━━━━━━━━━━┫┃ 116┃ 2707200000┃粗甲苯┃┣━━━━╋━━━━━━━━╋━━━━━━━━━━━━━━━━━━━━━━━━━┫┃ 117┃ 2707300000┃粗二甲苯┃┣━━━━╋━━━━━━━━╋━━━━━━━━━━━━━━━━━━━━━━━━━┫┃ 118┃ 2707400000┃萘┃┣━━━━╋━━━━━━━━╋━━━━━━━━━━━━━━━━━━━━━━━━━┫┃ 119┃ 2707500000┃其他芳烃混合物┃┣━━━━╋━━━━━━━━╋━━━━━━━━━━━━━━━━━━━━━━━━━┫┃ 120┃ 2707910000┃杂酚油┃┗━━━━┻━━━━━━━━┻━━━━━━━━━━━━━━━━━━━━━━━━━┛┏━━━┳━━━━━━━━┳━━━━━━━━━━━━━━━━━━┓┃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21┃2707991000┃酚┃┣━━━╋━━━━━━━━╋━━━━━━━━━━━━━━━━━━┫┃122┃2707999000┃蒸馏煤焦油所得的其他产品┃┣━━━╋━━━━━━━━╋━━━━━━━━━━━━━━━━━━┫┃123┃271011300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124┃2710119101┃壬烯┃┣━━━╋━━━━━━━━╋━━━━━━━━━━━━━━━━━━┫┃125┃2710119190┃其他壬烯┃┣━━━╋━━━━━━━━╋━━━━━━━━━━━━━━━━━━┫┃126┃2710119910┃异戊烯同分异构体混合物┃┣━━━╋━━━━━━━━╋━━━━━━━━━━━━━━━━━━┫┃127┃2710119990┃其他轻油及制品┃┣━━━╋━━━━━━━━╋━━━━━━━━━━━━━━━━━━┫┃128┃2710191910┃正构烷烃(C9-C13)┃┣━━━╋━━━━━━━━╋━━━━━━━━━━━━━━━━━━┫┃129┃2710191990┃其他煤油馏分的油及制品┃┣━━━╋━━━━━━━━╋━━━━━━━━━━━━━━━━━━┫┃130┃ 2801100000┃氯┃┣━━━╋━━━━━━━━╋━━━━━━━━━━━━━━━━━━┫┃131┃ 2801200000┃碘┃┣━━━╋━━━━━━━━╋━━━━━━━━━━━━━━━━━━┫┃132┃ 2801301000┃氟┃┣━━━╋━━━━━━━━╋━━━━━━━━━━━━━━━━━━┫┃133┃ 2801302000┃溴┃┣━━━╋━━━━━━━━╋━━━━━━━━━━━━━━━━━━┫┃134┃ 2802000000┃升华,沉淀、胶态硫磺┃┣━━━╋━━━━━━━━╋━━━━━━━━━━━━━━━━━━┫┃135┃ 2803000000┃碳┃┣━━━╋━━━━━━━━╋━━━━━━━━━━━━━━━━━━┫┃136┃ 2804100000┃氢┃┣━━━╋━━━━━━━━╋━━━━━━━━━━━━━━━━━━┫┃137┃ 2804210000┃氲┃┣━━━╋━━━━━━━━╋━━━━━━━━━━━━━━━━━━┫┃138┃ 2804290000┃其他稀有气体┃┣━━━╋━━━━━━━━╋━━━━━━━━━━━━━━━━━━┫┃139┃ 2804300000┃氮┃┣━━━╋━━━━━━━━╋━━━━━━━━━━━━━━━━━━┫┃140┃ 2804400000┃氧┃┣━━━╋━━━━━━━━╋━━━━━━━━━━━━━━━━━━┫┃141┃ 2804500010┃颗粒<500μm的硼及其合金┃┣━━━╋━━━━━━━━╋━━━━━━━━━━━━━━━━━━┫┃142┃ 2804500020┃能量密度>40MJ/kg的硼浆┃┣━━━╋━━━━━━━━╋━━━━━━━━━━━━━━━━━━┫┃143┃ 2804500090┃碲及其他硼┃┣━━━╋━━━━━━━━╋━━━━━━━━━━━━━━━━━━┫┃144┃ 2804909000┃其他硒┃┣━━━╋━━━━━━━━╋━━━━━━━━━━━━━━━━━━┫┃145┃ 2805110000┃钠┃┗━━━┻━━━━━━━━┻━━━━━━━━━━━━━━━━━━┛┏━━━┳━━━━━━━┳━━━━━━━━━━━━━━━━━┓┃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46┃ 2805120010┃高纯度钙┃┣━━━╋━━━━━━━╋━━━━━━━━━━━━━━━━━┫┃147┃ 2805120090┃其他钙┃┣━━━╋━━━━━━━╋━━━━━━━━━━━━━━━━━┫┃148┃ 2805190000┃其他碱金属及碱土金属┃┣━━━╋━━━━━━━╋━━━━━━━━━━━━━━━━━┫┃149┃ 2805400000┃汞┃┣━━━╋━━━━━━━╋━━━━━━━━━━━━━━━━━┫┃150┃ 2806100000┃氯化氢(盐酸)┃┣━━━╋━━━━━━━╋━━━━━━━━━━━━━━━━━┫┃151┃ 2806200000┃氯磺酸┃┣━━━╋━━━━━━━╋━━━━━━━━━━━━━━━━━┫┃152┃ 2807000010┃硫酸┃┣━━━╋━━━━━━━╋━━━━━━━━━━━━━━━━━┫┃153┃ 2807000090┃发烟硫酸┃┣━━━╋━━━━━━━╋━━━━━━━━━━━━━━━━━┫┃154┃ 2808000010┃红发烟硝酸┃┣━━━╋━━━━━━━╋━━━━━━━━━━━━━━━━━┫┃155┃ 2808000090┃磺硝酸及其他硝酸┃┣━━━╋━━━━━━━╋━━━━━━━━━━━━━━━━━┫┃156┃ 2809100000┃五氧化二磷┃┣━━━╋━━━━━━━╋━━━━━━━━━━━━━━━━━┫┃157┃ 2809201000┃磷酸及偏磷酸、焦磷酸┃┣━━━╋━━━━━━━╋━━━━━━━━━━━━━━━━━┫┃158┃ 2809209000┃其他多磷酸┃┣━━━╋━━━━━━━╋━━━━━━━━━━━━━━━━━┫┃159┃ 2810001000┃硼的氧化物┃┣━━━╋━━━━━━━╋━━━━━━━━━━━━━━━━━┫┃160┃ 2810002000┃硼酸┃┣━━━╋━━━━━━━╋━━━━━━━━━━━━━━━━━┫┃161┃ 2811191000┃氢氰酸┃┣━━━╋━━━━━━━╋━━━━━━━━━━━━━━━━━┫┃162┃ 2811199010┃氢碘酸┃┣━━━╋━━━━━━━╋━━━━━━━━━━━━━━━━━┫┃163┃ 2811199020┃砷酸、焦砷酸、偏砷酸┃┣━━━╋━━━━━━━╋━━━━━━━━━━━━━━━━━┫┃164┃ 2811199090┃其他无机酸┃┣━━━╋━━━━━━━╋━━━━━━━━━━━━━━━━━┫┃165┃ 2811210000┃二氧化碳┃┣━━━╋━━━━━━━╋━━━━━━━━━━━━━━━━━┫┃166┃ 2811220000┃二氧化硅┃┣━━━╋━━━━━━━╋━━━━━━━━━━━━━━━━━┫┃167┃ 2811290010┃三氧化二砷、五氧化二砷┃┣━━━╋━━━━━━━╋━━━━━━━━━━━━━━━━━┫┃168┃ 2811290020┃四氧化二氮┃┣━━━╋━━━━━━━╋━━━━━━━━━━━━━━━━━┫┃169┃ 2811290090┃其他非金属无机氧化物┃┣━━━╋━━━━━━━╋━━━━━━━━━━━━━━━━━┫┃170┃ 2812103000┃碳酰二氯(光气)┃┗━━━┻━━━━━━━┻━━━━━━━━━━━━━━━━━┛┏━━━┳━━━━━━━━┳━━━━━━━━━━━━━━━━━┓┃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71┃2812104100┃一氯化硫(氧化硫)┃┣━━━╋━━━━━━━━╋━━━━━━━━━━━━━━━━━┫┃172┃2812104200┃二氯化硫┃┣━━━╋━━━━━━━━╋━━━━━━━━━━━━━━━━━┫┃173┃ 2812104300┃三氯化磷┃┣━━━╋━━━━━━━━╋━━━━━━━━━━━━━━━━━┫┃174┃ 2812104400┃三氯化砷┃┣━━━╋━━━━━━━━╋━━━━━━━━━━━━━━━━━┫┃175┃ 2812104500┃五氯化磷┃┣━━━╋━━━━━━━━╋━━━━━━━━━━━━━━━━━┫┃176┃ 2812109000┃其他非金属氯氧化物┃┣━━━╋━━━━━━━━╋━━━━━━━━━━━━━━━━━┫┃177┃ 2812900010┃三氟化氯┃┣━━━╋━━━━━━━━╋━━━━━━━━━━━━━━━━━┫┃178┃ 2812900020┃三氟化砷,三溴化砷,三碘化砷┃┣━━━╋━━━━━━━━╋━━━━━━━━━━━━━━━━━┫┃179┃ 2812900030┃硫酰氟┃┣━━━╋━━━━━━━━╋━━━━━━━━━━━━━━━━━┫┃180┃ 2812900090┃其他非金属卤化物及卤氧化物┃┣━━━╋━━━━━━━━╋━━━━━━━━━━━━━━━━━┫┃181┃ 2813100000┃二硫化碳┃┣━━━╋━━━━━━━━╋━━━━━━━━━━━━━━━━━┫┃182┃ 2813900010┃五硫化二磷┃┣━━━╋━━━━━━━━╋━━━━━━━━━━━━━━━━━┫┃183┃ 2813900090┃其他非金属硫化物,三硫化二磷┃┣━━━╋━━━━━━━━╋━━━━━━━━━━━━━━━━━┫┃184┃ 2814100000┃氨┃┣━━━╋━━━━━━━━╋━━━━━━━━━━━━━━━━━┫┃185┃ 2814200000┃氨水┃┣━━━╋━━━━━━━━╋━━━━━━━━━━━━━━━━━┫┃186┃ 2815110000┃固体氢氧化钠┃┣━━━╋━━━━━━━━╋━━━━━━━━━━━━━━━━━┫┃187┃2815120000┃氢氧化钠水溶液,液体烧碱┃┣━━━╋━━━━━━━━╋━━━━━━━━━━━━━━━━━┫┃188┃ 2815300000┃过氧化钠及过氧化钾┃┣━━━╋━━━━━━━━╋━━━━━━━━━━━━━━━━━┫┃189┃ 2816100000┃氢氧化镁及过氧化镁┃┣━━━╋━━━━━━━━╋━━━━━━━━━━━━━━━━━┫┃190┃ 2816400000┃锶或钡的氧化物、氢氧化物┃┣━━━╋━━━━━━━━╋━━━━━━━━━━━━━━━━━┫┃191┃ 2817001000┃氧化锌┃┣━━━╋━━━━━━━━╋━━━━━━━━━━━━━━━━━┫┃192┃2817009000┃过氧化锌┃┣━━━╋━━━━━━━━╋━━━━━━━━━━━━━━━━━┫┃193┃2819100000┃三氧化铬┃┣━━━╋━━━━━━━━╋━━━━━━━━━━━━━━━━━┫┃194┃ 2819900000┃其他铬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195┃2820100000┃二氧化锰┃┗━━━┻━━━━━━━━┻━━━━━━━━━━━━━━━━━┛┏━━━┳━━━━━━━┳━━━━━━━━━━━━━━━━┓┃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96┃2820900000┃其他锰的氧化物┃┣━━━╋━━━━━━━╋━━━━━━━━━━━━━━━━┫┃197┃2821100000┃铁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198┃ 2821200000┃土色料┃┣━━━╋━━━━━━━╋━━━━━━━━━━━━━━━━┫┃199┃ 2823000000┃钛的氧化物┃┣━━━╋━━━━━━━╋━━━━━━━━━━━━━━━━┫┃200┃ 2824100000┃一氧化铅(铅黄,黄丹)┃┣━━━╋━━━━━━━╋━━━━━━━━━━━━━━━━┫┃201┃2824901000┃铅丹及铅橙(四氧化(三)铅)┃┣━━━╋━━━━━━━╋━━━━━━━━━━━━━━━━┫┃202┃2824909000┃其他铅的氧化物┃┣━━━╋━━━━━━━╋━━━━━━━━━━━━━━━━┫┃203┃ 2825109000┃其他肼,胲及其无机盐┃┣━━━╋━━━━━━━╋━━━━━━━━━━━━━━━━┫┃204┃ 2825201000┃氢氧化锂┃┣━━━╋━━━━━━━╋━━━━━━━━━━━━━━━━┫┃205┃ 2825209000┃锂的氧化物┃┣━━━╋━━━━━━━╋━━━━━━━━━━━━━━━━┫┃206┃ 2825301000┃五氧化二钒┃┣━━━╋━━━━━━━╋━━━━━━━━━━━━━━━━┫┃207┃2825309000┃其他钒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1.18•【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为适应加工贸易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简化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续,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以下简称《加工贸易手册》),原《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上述三种,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同时停止使用。

2006年1月1日前已备案核发的《登记手册》可继续使用至核销完毕。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企业在申请备案时要认真阅读《加工贸易手册》中“加工贸易企业须知”,并如实填写相应表格和栏目。

二、《加工贸易手册》分为普通型和加厚型两个版本,主要区别为进出口报关登记页数不同,进出口次数、项目条数较多的企业应选用加厚型。

三、经营企业需在《加工贸易手册》封面上填写企业名称和海关注册编码。

四、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经营企业情况表”:经营期限,指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注册地址,指营业执照所批准的地址;加工厂厂址,指实际加工地点;年加工能力,指该公司主要产品年生产量;年进出口额,指公司上一年进出口值;企业管理类别是指海关对企业管理的分类类别,新注册企业为B类。

五、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加工企业情况表”:若加工企业与经营企业相同,可不填此表。

六、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货物进口/结转转入报关登记表”和“货物出口/结转转出报关登记表”:填写内容应与报关单相应项目一致;深加工结转与余料结转需在“运提单号”栏目填写手册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关于将羟亚胺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公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公告所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工贸易合同有关“三检”抽检商品核销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工贸易合同有关“三检”抽检商品核销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工贸易合同有关“三检”抽检商品核销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8.18
•【文号】署税[1999]590号
•【施行日期】1999.08.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工贸易
合同有关“三检”抽检商品核销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18日署税〔1999〕590
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哈尔滨海关请示海关总署,商检、卫检、动植检(以下简称“三检”)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行抽检后出具的有关收据能否作为核销加工贸易合同的有效凭证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三检”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进行抽样检查,并出具有关凭证(样式详见附件),对在合理数量范围内抽检的样品,海关可按凭证予以核销。

待地方“三检”机构改革完成后,将以新的检验检疫单证取代原“三检”的凭证。

二、第一条中“合理数量范围”是指,“三检”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由抽取样品的数量。

三、各地“三检”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抽检范围、数量。

“三检”部门在抽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时,应事先将抽检范围、数量、标准等情况向当地海关报备。

对于抽检数量明显超出合理数量范围,并无正当理由的,各地海关要将有关情况报告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各地海关、“三检”部门要加强联系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口商品检验凭证样式(略)。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各直属海关:为规范加工贸易成品出口后的退换监管,统一海关执法,防范海关在成品退换监管过程中的执法和廉政风险,现就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二、成品退换分“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

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

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三、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海关可要求企业按如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一)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二)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四、对成品退换下的废、旧料件,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二)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成品退换时,海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一)成品退换合同;(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三)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六、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6.11.28【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规范海关对出境加工货物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对保税货物复出口和运往境外检测、维修货物的监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二)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三)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四、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及单耗管理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

五、海关采用账册方式对出境加工货物实施监管。

在信息化系统上线前,暂用纸质账册进行管理(见附件)。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出境加工货物有关的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并接受海关监管。

六、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一)出境加工合同;(二)生产工艺说明;(三)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等;(四)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应自接受企业账册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

账册核销期为1年。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2008)-海关总署第168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2008)-海关总署第168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2008)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办法》第三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同时删除《办法》第三条第十二项。

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四、删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五、《办法》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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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加工贸易业务文件系列解读之三------海关总署第111号令(2014年修订)目录:●文件名称●背景简介●修订内容详解●常见问题提示●附件:111号令(2014年修订)◆文件名称《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11号令,经海关总署218号令予以修订)◆背景简介为了有效推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海关总署署务会议于2014年2月13日,审议通过并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8号),其中对海关总署第111号令共4个条款进行修改,本文对此予以详细解读。

修订内容详解一、修订第五条第二款,进一步细化余料结转风险担保征、免的相关要求。

1、主要内容:明确余料结转需缴纳风险担保的三种情形,担保金额以不超过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为限,同时明确了免缴担保金的三种情形。

2、修改前条文: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3、修改后条文: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缴纳不超过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纳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后,海关予以办理:(一)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二)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50%及以上的;(新增)(三)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新增)剩余料件结转涉及不同主管海关的,在双方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转入地海关收取风险担保金。

(新增)前款所列须缴纳风险担保金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缴纳风险担保金:(一)适用加工贸易A类管理的;(新增)(二)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三)原企业发生搬迁、合并、分立、重组、改制、股权变更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且现企业继承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剩余料件结转不受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一贸易方式限制。

(新增)4、企业注意事项:①风险担保金的缴纳金额可以小于等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征缴比例由主管海关审核确定。

②企业在办理剩余料件结转申报手续时,需明确以下事项:一是结转剩余料件占总进口料件的金额比;二是加贸合同是否存在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的情形;三是企业管理类别为A类及以上企业的,免缴结转担保;四是企业发生搬迁、合并、分立、重组、改制、股权变更等情形的,现企业是否继承了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

二、修订第八条第一款,根据海关简政放权要求明确副产品申报环节。

1、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等行政审批业务的决定,将原条文中的“备案、核销”变更为“办理手册设立、核销申报”手续。

2、修改前条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经回收能够提取的副产品,未复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或者核销时应当如实申报。

3、修改后条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经回收能够提取的副产品,未复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或者核销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

4、企业注意事项:①企业申请副产品内销,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副产品实物状态列明商品名称,并按内销规定审批。

企业再持商务部门内销批准证至海关办理副产品内销手续;②企业申请副产品内销按报验状态申报,需缴纳税款及缓税利息,涉及证件的提交许可证件。

三、修订第九条,涉及受灾保税货物的相关规定。

1、主要内容:将原“报请核销”修改为“报核”二字,简化描述,强调申报的概念。

2、企业注意事项: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应区分:1、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无法再利用的,可免税核销;2、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海关按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以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税率,来计征税款及缓税利息并办理核销。

上述两种情况下,均免交许可证件。

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的受灾保税货物,企业需缴纳税款及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需提交许可证件。

需折算成料件征税的,海关以各项保税料件占构成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全部料件的价值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③企业在核销期内报核需提交: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3. 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修订第十一条,取消了放弃条款,明确了销毁处置。

1、主要内容:对于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根据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货物“放弃核准”的要求,删除了原放弃条款,增加了销毁处置的条款,并对销毁处置的委托对象、证明资料、处置收入征税等事项予以原则性规定。

(这对加工贸易企业是一利好政策,解决了残次品征税问题)目前海关总署正着手制定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具体操作规程。

2、修改前条文: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

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二)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三)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3、修改后条文: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海关凭相关单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资料办理核销手续。

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处置,加工贸易企业及有关处置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加工贸易企业因处置获得的收入,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比照边角料内销征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新增)4、企业注意事项:关于销毁的处置办法海关总署和南京海关将出台细化的操作办法,故目前园区海关还暂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海关将另行通知企业。

可能的监管流程是:①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可申请销毁处置。

②企业需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销毁处置,并注意保存相关单证以办理核销手续。

③如有需要,企业及处置单位应配合海关监销。

④企业销毁处置可获得收入的,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缴税手续。

货物销毁处置获得的收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销售、处置或者使用销毁后的货物所获得的客观、可量化的收益。

常见问题提示一、企业需对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等概念加以理解和区分,在实际操作中避免混淆。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例如:钢板裁切产生的边框、边丝;注塑件注塑过程中产生的料头、料尾。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例如:合同项下或本周期未使用完、盘点在库的原材料。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例如:装配制成品检测不合格、不符合客户要求或无法使用而报废;装配、裁切行业,产品生产至某一工序时不符合标准要求而报废的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例如:化工行业中,进口原油冶炼出口汽油,同时产生柴油、煤油、沥青等其他化工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例如:地震、水灾、台风造成损失的保税货物。

企业注意事项:①企业应注意重点区分边角料和残次品,应分类存放和分开管理,不得混放和混报。

②边角料处理方式有“边角料复出”、“边角料内销”两种贸易方式。

③残次品处理方式有折原材料内销、增备成品项以成品形式出口两种处理方式。

企业对残次品的管理需保存详细的单耗数据。

④企业存在副产品的,需如实申报,内销按照报验状态申报;⑤受灾保税货物可能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也可能由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二者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⑥这五类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二、企业申请边角料内销应注意事项:①企业可以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手续,免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②企业按边角料报验状态申报归类,海关予以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免交许可证件。

三、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以及残次品应注意的事项:①(剩余料件金额/实际进口金额)≤3%,且(剩余料件金额)≤1万元人民币,免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内销征税及缓息,免交许可证件;②(剩余料件金额/实际进口金额)>3%,或(剩余料件金额)>1万元人民币,需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需交证;③剩余料件制成品及残次品都需折料件内销,并参照上两条规定办理。

四、企业需明确实行关税配额管理以及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相关规定。

1、关税配额管理相关规定:①企业生产产生的边角料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属于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企业按关税配额税率缴税;②副产品、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属于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企业可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的,享受关税配额税率;无法提交许可证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特别关税相关规定:①企业生产产生的边角料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失去原使用价值)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免缴特别关税;②副产品、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需缴纳特别关税。

附件:修订后的111号令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已被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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