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行为善恶应以结果为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评价行为善恶应以结果为标准

1、动机具有内隐性。虽然动机对于行为起着指导的作用,但是,具有这种作用的动机只是一种心理学状态,只是人内心之中的念头或愿望,而不是人类行为的真实展开。动机作为一种内在的东西,停留在人们的意识中,以它为评价标准,很容易导致评价的不真实。一个人的真实动机是什么,我们很难参透。而效果具有外显性,我们能够清楚明白地看见它。因此,我们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2、动机具有滞前性。动机是先于行为产生的,这就导致了同一动机经过不同的实践产生出善恶两种性质迥异的行为。而效果产生于行为之后,具有时效性。因此,我们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不能是动机。

3、动机具有多重性。一个动机可以产生多个性质不同的行为,一个行为也可以由多个目的不同的动机产生。这样一来,我们无法保证以动机为标准评价出来的善恶行为依然是客观、准确的。而效果具有对应性,一个行为对应着它自身产生出来的效果。因此,我们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只能是效果。

4、动机具有不确定性。人们对于某种行为做出性质善恶的评价,评价的标准必然是行为的实际表现和最终结果,这样的评价才能体现出客观性。而效果恰恰具有确定性,由此可见,评价标准必然是效果。

重视效果对动机的检验作用。

对行为者的动机具有检查和验证的作用的效果不是指仅仅一件事、一个行为的效果,而是行为者一系列行为的集合体、行为的全过程即行为整体的效果。效果对动机的检验作用突出表现在:当行为者发现行为的后果不正常或将不正常时,是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尽快重新审核行为方案,寻找出现差错的地方,调整行为方案,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还是听之任之,漠不关心;当行为的后果明显错误时,行为者是从内心深处感到痛心、愧疚、自责、并诚恳地进行自我批评,还是对出现的错误满不在乎、毫不介意、抑或一味地替自己辩护、为自己开脱;在今后的实践中,行为者是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力争继续努力,达到预期的好效果,还是好像什么也没发生一样一如既往,甚至暴露出幸灾乐祸,前一种人一看便知在行为过程中怀有纯正的目的或动机,后一种人无论如何宣称自己行为高尚、动机纯正也不足为据。同样,有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做了一两件好事,并把自己的真实动机深藏起来,但即使如此,他的动机终究会在今后的行为中暴露出来。效果的检验作用,实际上来源于实践活动,重视效果,实际上就是坚持以社会实践及其效果作为检验主观愿望或动机的标准,以保证在道德评价中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1、从行为善恶的区分标准上看,论理学告诉我们,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行为为善行,反之为恶行,这本身就是一个结果判断,那么无疑结果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2、从结果和动机的本质区别上看,我们知道结果是确定的,可见的。而动机却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当推出的动机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相符时,它已经偏离了我们评价的对象——行为,那么此时动机怎么能拿出来做标准啊?而当它与行为人的行动意图相符时,动机它仍不能作为评价的标准,因为从动机到行为存在着许多客观制约,于是就有了出于同一动机经过不同的实践而产生了善恶两种性质的行为,就如我们常看到的是好心办坏事,坏心办好事。所以事实证明,结果才能作为评价的标准。

3、从结果的多元性来分析,我们说结果并不是单一的,结果就象是一串葡萄,而每一颗葡萄都是它的构成元素。就象行为产生的社会效应,对他人的危害程度等等都是构成这一结果的元素。而今天我们正是结合这些元素来综合分析行为,以给它一个客观,公平,理性的评价。

引用《伦理学概论》、《行为科学理论基础》等著述,指出:

1、善与恶是道德领域范畴的,而非用法律标准来衡量。所谓“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的行为;“恶“则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由引可见,文中所说“有益“、“有害“无疑都是要凭借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论断。而“动机“是一种主观状态,具有内隐性的特点,动机总是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可见单凭动机是根本无法评价行为的。

2、从《行为管理学》上讲,同一动机,可以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比如:想得到一台录相机时,这种动机可以引起以下种种行为:第一,努力,多获工资,积起钱来购买;第二,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购买。可见这两种行为于情于理都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如果要靠搞歪门邪道,用不义之财来买,这种行为无疑就是恶。善恶两种不同的行为都是同一个动机引起的,如果不凭借行为产生效果,单单依靠动机,又怎么能对其行为的善恶作出评价呢?

3、合理的动机还可能引起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行为。比如:家长“棍棒教育“孩子,从家长的动机上讲,无疑是想让孩子成才,是好的动机,是善的动机。

大家好。纵观整场辩论,我很遗憾地指出,对方辩友一直在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从根本的辩题上进入一套貌似完美的谬论。我不敢说对方辩友固执,但对方的谬误我却不得不指出。

第一、对方辩友说动机是行为的本质,所以动机就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可我们都知道,善恶是人们通过道德评价赋予的,而不是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啊!倒是我想请问,这句话出自何处?何人论证?我方却在中国期刊网上看到:动机是人的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说的是“人”,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行为”啊!

第二、对方辩友说动机在行为过程中具有稳定性,效果却不可把握。可是,一个没有出现效果的行为能称之为完整的行为吗?再者效果已经出来,不管中途受什么影响也不管好坏,它都是明摆着的,怎么能说不可把握呢?倒是人的动机不单单只有善恶之分,更多的时候是善恶混合善恶共处的,有时候连自己也说不清楚,更何况是做出评价的他人?

第三、对方辩友说用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发展,我方坚决不同意!你可知道,文化大革命有多少人因为一句“动机不纯”被批斗被关牛棚甚至枉死?你可知道,您的这种言论可以无视行为效果,可以不需要任何证据、轻而易举地捏造看不见、摸不着的动机对异己分子实施打击!这种实践上极其危险的错误,你敢说能够促进社会道德发展吗?

第四、对方辩友说以效果来评价行为的善恶,会让那些好心却不小心做了坏事的人不敢去做好事!我方却认为,正是让行为者意识到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