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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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

复函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国土资函[1999]219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06.04

【实施日期】1999.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

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

(1999年6月4日国土资函[1999]219号)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你局《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项目建设用地先暂按临时用地审批的请示》(国石化规发〔1998〕422号)收悉。石油天然气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必需的重要能源和化工原料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生产所需的各项建设用地供应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经研究,并分别征求了有关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意见,现将我部对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意见复函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生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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