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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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油田建设用地报批效率的若干举措

提高油田建设用地报批效率的若干举措

提高油田建设用地报批效率的若干举措油田自开发建设以来一贯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把土地管理工作作为建设大油田的头等大事来抓,精心选配业务过硬的土地管理人员,为发展大油田,建设大油田提供了基础保障。

随着油田规模化开发,土地管理工作也得到各级领导的普遍关注和大力支持。

近年来,国家对产量需求量不断增加,油田产量产能建设任务重,每年用地规模在增加。

由于产量开发用地的“特殊性”以及近年来国家对土地的管控越来越严格的实际,油田土地管理人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优化土地报批流程,使油田的土地报批工作步入良性轨道。

标签:油田;土地管理工作;申报审批土地;建设用地报批效率前言土地作为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受到政府和企业的重视。

土地管理工作已经逐步上升为影响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问题。

由于油田建设和用地的特殊性,使油田建设用地形成了“未批先占”的事实。

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必须提高建设用地报批效率,强化建设用地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土地,及时申报审批土地,完成土地确权和合法使用,统筹组织好存量土地资产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管好用好现有地资源,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把油田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相关规定,油田建设用地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取得土地批准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如果油田用地长期得不到审批确权办证而按“未批先用”来处理,将会受到每平方米30 元的罚款。

由于油田开发具有“地下决定地上”的特点导致油田建设用地的“特殊性”。

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函〔1999〕219 号文件即《关于石油产量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按照该文件规定,石油产量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其特点,可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办理有关手续。

每季度末,石油产量生产企业再将所需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进行汇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用地申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有批准权的一级人民政府报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9]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9]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
指标》的通知
正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批准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2009〕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安排,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编制的《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
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

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40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40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
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9年8月19日国土资函404号)
广西自治区地矿厅:
你厅《关于解释国土资函〔1998〕190号规定的请示》(桂地报〔1999〕21号)收悉,现就你厅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以下简称《复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

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

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复函》“三”中的“异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之外范围。

——结束——。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1月29日附件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国家土地局、第93号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2 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3 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238号4 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5 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6号6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7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8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17号9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关于印发《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91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联合发布10 关于灾后重建及灾毁土地涉及基本农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60号11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12 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1号13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4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1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1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1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2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2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5 号22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23 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53号24 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勘查开采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8号25 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26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27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联合发布28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3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安徽省9个地勘基金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734号3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3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3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34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35国土资发〔2012〕159号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36国土资发〔2013〕3号知。

油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项目有偿用地研究

油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项目有偿用地研究

油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项目有偿用地研究曹庆有【摘要】随着国家土地政策调整的不断深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趋势越来越清晰,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影响巨大.以大庆油田为例,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项目有偿用地后,油气田企业在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取得周期、土地使用时限和占用授权经营土地等方面都受影响.对此,企业应采取优化项目选址位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尝试多种方式取得土地、探索降低出让价格标准和制定预案留足征地资金等应对措施,以便有效控制用地成本上升.【期刊名称】《国际石油经济》【年(卷),期】2017(025)009【总页数】5页(P79-83)【关键词】油气行业;钻井;配套设施;有偿用地【作者】曹庆有【作者单位】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正文语种】中文Abstract:With increasing deepening of national land policy adjustment, the direction, trend and scope of state-owned land use right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clear, which influences greatly on oil and natural gas enterprises. Taking Daqing Oilfield as an example, many such as land acquisition cost, land acquisition cycle, land use and occupancy time ofauthorized land of the enterprise would be affected after issue of this policy. Therefore oil and natural gas enterprises should optimize the project location, use lands economically and intensively, acquire the lands with a variety of ways, explore some countermeasures including lowering selling price standards and making the emergency plan to keep enough land acquisition funds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ontrol the increase of land use cost.Key words:oil and natural gas; drilling; supporting facilities; paid land use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复函-应急厅函〔2021〕244号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复函-应急厅函〔2021〕244号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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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复函
应急厅函〔2021〕244号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你厅《关于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请示》(鲁应急字〔2021〕8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改)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83号)所规定的“石油天然气企业”专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包括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海油工程企业。

在以上范围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你厅来文所称“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企业”不是相关规定中的规范表述,也未明确具体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为,应当根据企业申请的具体专业和有关规定来判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你厅要依法依规实施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制度,不得自行变更许可范围,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标准,加强审管衔接,把核验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资质纳入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内容。

联系人及电话:汪文广,************。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8日——结束——。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随着我省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纷纷上马,临时用地需求大量增加。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防止临时用地出现审批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或军事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和批准权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以下简称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石油天然气勘探临时用占永久基本农田政策探讨

石油天然气勘探临时用占永久基本农田政策探讨

石油天然气勘探临时用占永久基本农田政策探讨作者:王福荣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8年第25期[摘要]石油、天然气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在能源供应不足、全球对能源高度依赖的今天,由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手续办理遇到了许多障碍,导致油气勘探开发工作停滞,这必将影响到国家能源战略实施。

为了加快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步伐,破解石油天然气勘探临时用地手续办理瓶颈,本文从临时用地政策研究出发,分析了石油天然气勘探临时用地的合法性,为油田加快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石油天然气;临时用地;政策中图分类号:TE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5-0071-010 引言临时用地是指用地单位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使用土地申请后,依法批准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

石油、天然气埋藏于地下,受亿万年地质环境影响,由于目前勘探技术对地下认识的局限性,具有高风险特征,因此,石油天然气勘探在未获得经济开采价值前,均需临时占用土地进行勘察。

1 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1)临时用地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中对临时用地的认定、审批、年限、合同签订等有明确规定,为促进油气资源开发的有序进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规定,探矿权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5号将临时用地分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采矿用地等方式改革试点临时用地等4大类。

国土资源部关于明确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用地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30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明确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用地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30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明确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用地政策的复函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关于明确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用地政策的复函
(1999年7月20日国土资函30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明确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用地政策的报告》(中油外字〔1999〕第26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等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勘探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属于利用外资的一种特殊方式,其勘探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用地不同于一般的中外合营、合作企业用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1995〕国土〔建〕字第52号)的有关规定,凡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生产及配套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及生活设施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地。

中外合作勘探开采陆上石油所涉及的上述各类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他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结束——。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6年11月23日发布 2017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目次1 基本规定 (1)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2.1 进井场道路 (3)2.2 井场 (3)2.3 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 (4)2.4 接转站 (6)2.5 转油放水站 (7)2.6 脱水站 (8)2.7 注水站 (9)2.8 配注站 (10)2.9 采出水处理站 (12)2.10 油田集气增压站 (15)2.11 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15)2.12 汽车装卸油装置 (16)2.13 集中处理站 (16)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17)3.1 进井场道路 (17)3.2 井场 (17)3.3 集气站 (18)3.4 增压站 (19)3.5 脱水(硫)站 (20)3.6 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21)3.7 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24)3.8 凝析气集中处理站 (25)3.9 凝析油铁路装车站 (26)4 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7)4.1 原油管道站场 (27)4.2 成品油管道站场 (30)4.3 天然气管道站场 (33)5 用地控制指标计算范围 (36)5.1 站场用地指标 (36)5.2 联合站场用地指标 (36)附录术语 (37)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41)附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42)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1 基本规定1.1 本指标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新建站场工程项目。

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参照执行。

1.2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管道布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1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1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1999年6月4日国土资函[1999]219号)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你局《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项目建设用地先暂按临时用地审批的请示》(国石化规发〔1998〕422号)收悉。

石油天然气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必需的重要能源和化工原料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生产所需的各项建设用地供应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经研究,并分别征求了有关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意见,现将我部对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意见复函如下:一、石油天然气生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我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汇总各生产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的基础上,按时提出年度用地计划建设,包括用途、用地面积、涉及区域等。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3〕135号),尽可能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每年初,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向拟钻井区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钻井及配套设施等拟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

二、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其特点,可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办理有关手续。

每季度末,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再将所需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进行汇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用地申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有批准权的一级人民政府报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第一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函[1998]19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

现就此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第二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来源:国土资函190号作者:国土资源部日期:06-0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

现就此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
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4.24
•【文号】国土资厅函〔2017〕641号
•【施行日期】2017.04.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有关问
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7〕641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国土资呈字〔2017〕88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68号令,下简称部令第68号)已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2015年之后批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适用部令第68号规定,有效期自动延展为3年。

今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超出有效期的,均需重新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
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

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先临时、后永久”政策探析

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先临时、后永久”政策探析

OLICY RESEARCH77摘 要:国家要求加大国内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土地需求量增大,“先临时、后永久”用地政策符合油气项目滚动开发、地下决定地上的行业特点,能够满足油气资源用地需求,并具有引导节约利用土地、节约地质报废井土地补偿费、简化用地报批要件材料、减轻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劳动强度等优点。

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衍生出的临时用地补偿成本增加、项目用地出现“空白期”、存在“重临时、轻永久”现象,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影响了政策效果发挥的问题,建议油气田企业提升设计质量、减少设计位置变更,发挥主体责任作用、保证勘测数据准确,加强施工管理、杜绝施工调整位置,建立沟通机制、保障信息渠道畅通,跟踪公关协调、推进报批及时高效。

关键词: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先临时、后永久”;土地政策;土地管理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tate, the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oil and gas resources would be enhanced and therefore the demand for land is increasing. The policy of “temporary first and then permanent” land policy is in line with industry features of rolling development of oil and gas projects and surface decided by underground, which can meet the demand for land use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and has advantages of guiding land conservation and saving land compensation for abandoned geological wells, simplifying the application and approval materials for land use, and reducing the labor intensity of land management personnel. In view of the increase in the compensation cost of temporary land derived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the “blank period” of project land, the phenomenon of “emphasizing temporary while ignoring permanent”, and the problem that strict protection of permanent basic farmland affect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olicy, it is suggested that oil and gas field enterprises should improve the design quality, reduce the change of design location, give full play to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ensure the accuracy of survey data, strengthe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reven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ocation adjustment, establish a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ensure the smooth channel of information, track public relations coordination, and promote timely and efficient approvals.Key words :drilling and supporting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land; “temporary first and then permanent”; land policy; land management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先临时、后永久”政策探析曹庆有(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态资源管理部)The analysis of “temporary first and then permanent” land policy for drilling and supporting facilities in oil and gas industryCAO Qingyou(PetroChina Daqing Oilfield Company)油气作为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息息相关的重要能源矿产和战略性资源,其供需形势直接影响着国家能源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着国家乃至世界政治经济秩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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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
复函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国土资函[1999]219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06.04
【实施日期】1999.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
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
(1999年6月4日国土资函[1999]219号)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你局《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项目建设用地先暂按临时用地审批的请示》(国石化规发〔1998〕422号)收悉。

石油天然气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必需的重要能源和化工原料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生产所需的各项建设用地供应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经研究,并分别征求了有关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意见,现将我部对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意见复函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生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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