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农家乐管理办法

宕昌县农家乐管理办法
宕昌县农家乐管理办法

宕昌县“农家乐”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我县“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农村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农、林、牧、渔业的自然条件,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宕昌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

第四条县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安监、卫生、环保、质监、物价、公安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农家乐”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开业资格的认定;

2、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相关许可证照;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农家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4、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农家乐”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持证经营。需到旅游局、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局办理:

(1)开业资格认证书;

(2)卫生许可证;

(3)工商注册登记;

(4)税务登记注册。

需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管理及服务人员健康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简历;

(5)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推荐意见。

“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服务场所

(1)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乡村风情。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必要的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2)提供住宿的“农家乐”,客房应宽敞,通风好,照明

好,有电视,卧具齐全,门窗无破损。

(3)应提供游客休憩、娱乐场所,同时提供沙发(椅、凳)、茶几和娱乐设施,提供茶水服务,有经物价部门审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及投诉电话。

(4)有停车场地,并负责看管。

(5)能提供当地风味的农家小吃,能按客人要求提供适合口味的家常便饭。

(6)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庭院宽畅、绿化好、干净整洁,牲畜圈养,防蚊蝇措施有效。

b、从业人员有健康证,衣着整洁,个人卫生好。

c、客房被罩床单一客一换,保持干燥、整洁。

d、厕所使用方便,清洁无异味。

e、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蝇防鼠措施好。

f、饭菜酒水新鲜无质变。

g、应加强消毒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h、污水必须在院内经三级处理之后方可对外排放。

(7)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章“农家乐”经营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各级旅游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八条“农家乐”接待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

第九条“农家乐”旅游经营力戒千篇一律,应根据我县民俗民情、自然风貌、土特产品等特点,努力达到一区一特色。

第十条“农家乐”旅游经营户发展数量,应根据全县旅游业发展状况和人口基数进行适当控制,以防止多、杂、乱和经营效益滑坡。

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定期参加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旅游者与“农家乐”旅游经营方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责成经营方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农家乐”接待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1)削价竞争,强行拉客;

(2)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4)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章“农家乐”管理

第十四条对“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旅游局负责全县“农家乐”的开业资格认证及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农家乐”自愿向当地旅游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县旅游局会同市旅游局组成“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

“农家乐”的等级评定按市、县两级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农家乐由县旅游局组织评定,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农家乐”由县旅游局进行初评后报市旅游局组织评定。

第十七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以《旅游服务质量陇南农家乐等级标准》为依据。

第十八条经县旅游局评定,对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农家乐”,发给相应的等级标志,同时收取相应的工本费用。旅游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农家乐”等级评定管理和等级标志牌、证的设计制作,“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未经旅游管理部门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九条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旅游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已评定等级的业主进行复核。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帮助提高质量,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旅游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依法实施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奖罚

第二十一条对能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经营,无投诉及安全事故发生,并在消费者当中具有良好影响力的农家乐,经县旅游局报请旅游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农家乐”旅游经营点(农户)有上述行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取消经营资格。

(1)服务质量严重滑坡,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2)不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丧失经营条件的;

(3)拒不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4)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对未取得《农家乐旅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接待旅游者的单位或个人,由旅游管理部门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未经旅游管理部门评定的农家乐,擅自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的单位或个人,由旅游管理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家乐管理制度 (1)

农家乐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管理,确保用餐人员饮食卫生,太和镇结合该镇实际,特制定农家乐卫生管理制度如下: 一是农家乐是有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须落实专人负责和管理。 二是须持卫生许可证,上墙公布,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是确保食用工具洁净,做到一刮、二洗、三消毒、四保洁。 四是不采购、加工、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无标签的定型包装食品。 五是不供应隔夜、隔餐或外购散装未经重新充分加热的食品,冷菜和其他熟菜从制好到食用不超过2小时。 六是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分开,标记明显,分类存放。 七是冷菜间须专用,专人规范操作。 八是确保农家乐内部及四周环境整洁、有序,无生活垃圾、堆放物,无乱吊挂等现象,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营业期间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确定专人负责,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三、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严禁在客房内使用明火。 四、严禁存放过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和其它危险物品。 五、做好值班巡查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消防。 六、全体员工必须熟悉灭火疏散预案,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积极向游客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森林防火知识。 七、积极整改上级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 一、农家乐应安装旅馆前台登记系统,设专人负责入住登记,及时上报住宿人员信息,并保证所填写的资料真实性。凡入住农家乐的住宿人员一律凭身份证、护照、旅行证等有效证件登记住宿。 二、确实无法安装旅馆前台登记系统的农家乐,应将住宿登记情况于当天21时30分前报当地派出所。 三、没有证件或证件可疑的旅客,要问清情况和原因,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四、发生以下情况农家乐不应接待客人: (一)携带危害农家乐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影响农家乐形象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

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提升农家乐品质,促进农家乐健康发展,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结合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保护区内,农家乐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以农村体验为特色吸引旅游观光者,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观光、购物、娱乐、运动或农业劳作体验等服务的乡村旅游形式。 第四条农家乐的选址应符合《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秦岭生态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镇(街办)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禁止开发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停止一切建设和经营活动。不得开办餐饮、住宿等农家乐,不得组织开展漂流、旅游观光等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农家乐的经营活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有效证照,并在当地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涉及住宿等特种经营的,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无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农家乐,须纳入出租房管理。 第六条农家乐应在开业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可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备案。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本条所列资料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备案。

农家乐各种管理制度

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营业期间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三、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严禁在客房内使用明火。 四、严禁存放过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和其它危险物品。 五、做好值班巡查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消防。 六、熟悉灭火疏散预案,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积极向游客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森林防火知识。 七、积极整改上级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逸闲水居农家乐

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 一、安装旅馆前台登记系统,设专人负责入住登记,及时填写住宿人员信息,并保证资料真实性。凡入住农家乐的住宿人员一律凭身份证、护照、旅行证等有效证件登记住宿。 二、没有证件或证件可疑的旅客,要问清情况和原因,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三、凡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农家乐不接待客人: (一)携带危害农家乐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影响农家乐形象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逸闲水居农家乐

农家乐环境卫生制度 一、保持室内及房前屋后清洁整齐。做到垃圾入箱、无杂物随意堆放。 二、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按要求排放。 三、不乱搭建、乱张贴、乱堆放等行为,改造和搭建新设施要符合村庄规划并保证周围环境风貌不受破坏。 四、爱护村内公共设施,村内路灯、公共休闲场所,保持村内道路路面完整、畅通。 五、保护村内古树名木,爱护花草树木,禁止游客随意践踏花草或伤害古树名木。 逸闲水居农家乐

2021年农家乐管理制度

农家乐管理制度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帮大家整理的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家乐的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农家乐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是指以农民家庭为基本接待单位,以农业、农村、农事为主要载体,以利用环境资源、农村活动、农民生活资源、体验农村生活为主要特点;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为主要内容;以旅游经营为目的的旅游项目。 第三条、农家乐由县旅游局认定并授牌。授牌的农家乐享受县政府出台的有关农家乐发展的优惠政策。未经县旅游局认定授牌的农家餐馆(旅馆)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不享受农家乐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农家乐经营服务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县农家乐发展综合协调小组是全县农家乐发展的领导机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协调小组负责农家乐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及农家乐管理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县旅游局是农家乐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家乐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承担农家乐发展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的合力。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农家乐经营户的监管,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环保、质监、文广新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家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业主应主动、快捷、优质地为其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八条、乡镇政府承担农家乐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报批,负责农家乐日常管理及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农家乐发展重点乡镇要设立旅游办公室,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明确一名副主任和1至2名工作人员。 第九条、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十条、农家乐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农家乐房屋属农村居民住宅,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农家乐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营管理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符合长兴县《农家乐服务质量通用要求》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户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农家乐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

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SB/T 10241-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1.本标准规定了农家乐的术语和定义,经营服务基本要求、等级条件和评定管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种形式的农家乐经营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是用于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5年)《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户(farmer)地域在乡村,以农,牧、渔业为主要职业的居民户,其“农户”的定义包含渔户、牧户。 3.2农家乐(country inns and restaurants)农户利用乡村资源,农家庭院为载体,为消费者提供具有乡村情趣和农家生活为特色的餐饮、住宿以及劳动体验、休闲娱乐,观光度假等服务的经营实体,可有田园休闲型、山地景观型、生态文化型和产业基地型等模式,包括渔家乐、牧包乐等。 3.3服务员(service in country inns and restaurants)在农家乐中为消费者提供餐饮、住宿、农事参与、旅游、娱乐等活动服务人员。 4.农家乐等级划分及标识 农家乐分为五个等级,用五角星标识,即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星级越高,表示其农家乐的经营服务水平越高。 5.农家乐经营服务基本要求 5.1经营要求

农家乐管理办法

西岭镇农家乐(乡村酒店)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规范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行为,促进农家乐(乡村酒店)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农家乐(乡村酒店)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乡村酒店)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园、鱼塘、林场等资源优势为游客提供观光、休闲、住宿、餐饮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在西岭镇行政区域内,开展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服务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西岭镇党委政府和西岭镇农家乐协会是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西岭镇农家乐(乡村酒店)标准指导,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的合力。 第五条县旅游、工商、安全、药监、卫生、公安、环保、消防、规划、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家乐(乡村酒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从事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一月内报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备案。 第七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农家乐(乡村酒店)用房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自身性质。 第八条西岭镇人民政府承担农家乐(乡村酒店)建设项目的初审和日常管理(由农家乐(乡村酒店)业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编制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书,主要是指山区丘陵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强农家乐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建筑、附属设施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大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提示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在泥石流易发地、洪水频发区等危险地段经营农家乐。 农家乐(乡村酒店)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如实报告西岭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农家乐(乡村酒店)从事饮食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三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定,按时向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报送旅游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工商、旅游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声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农家乐(乡村酒店)发展重点区域可成立农家乐协会,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经营、自我教育职责。 第十六条西岭镇农家乐协会根据农家乐成员需要和旅游行业服 务质量要求,组织开展对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农家乐(乡村酒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符合从业要求。

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毛湖咀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营业期间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加强维护保 养,确保完整好用。 三、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设 备,严禁在客房或活动内使用明火。 四、严禁夏季在未经许可深水区游泳,冬季在未经许可冰面垂钓尤 其儿童、老人。 五、严禁存放过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和其它危险物品。 六、严格遵守农家乐停车场管理规定,严禁随意停放,堵塞消防安 全通道。 七、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巡查工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八、熟悉灭火疏散预案,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引导顾 客疏散,积极向游客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防火知识。 九、积极整改上级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确保安全事故 的零发生。

毛湖咀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 一、安装旅馆前台登记系统,设专人负责入住登记,及时填写住宿人员 信息,并保证资料真实性。凡入住农家乐的住宿人员一律凭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登记住宿。 二、没有证件或证件可疑的旅客,要问清情况和原因,先安排住宿,并 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三、凡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农家乐不接待客人: 1、携带危害农家乐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2、从事违法活动者; 3、影响农家乐形象者; 4、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毛湖咀农家乐环境卫生制度 一、保持室内及房前屋后清洁整齐。做到垃圾入箱、无杂物随意堆放。 二、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按要求排放。 三、不乱搭建、乱张贴、乱堆放等行为,改造和搭建新设施要符合村庄规划并保证周围环境风貌不受破坏。 四、爱护村内公共设施,村内路灯、公共休闲场所,保持村内道路路面完整、畅通。 五、保护村内古树名木,爱护花草树木,禁止游客随意践踏花草或伤害古树名木。

农家乐管理制度_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

农家乐管理制度_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为规范农家乐的管理,提高城市科学管理水平,应制定规范的农家乐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农家乐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家乐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家乐的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农家乐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是指以农民家庭为基本接待单位,以农业、农村、农事为主要载体,以利用环境资源、农村活动、农民生活资源、体验农村生活为主要特点;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为主要内容;以旅游经营为目的的旅 游项目。 第三条农家乐由县旅游局认定并授牌。授牌的农家乐享受县政府出台的有关农家乐发展的优惠政策。未经县旅游局认定授牌的农家餐馆(旅馆)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不享受农家乐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农家乐经营服务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县农家乐发展综合协调小组是全县农家乐发展的领导机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协调小组负责农家乐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及农家乐管理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县旅游局是农家乐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家乐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承担农家乐发展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的合力。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农家乐经营户的监管,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环保、质监、文广新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家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业主应主动、快捷、优质地为其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八条乡镇政府承担农家乐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报批,负责农家乐日常管理及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农家乐发展重点乡镇要设立旅游办公室,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明确一名副主任和1至2名工作人员。 第九条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十条农家乐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农家乐房屋属农村居民住宅,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农家乐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营管理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符合长兴县《农家乐服务质量通用要求》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户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农家乐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公安、安监、卫生、环保、质监、旅游等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农家乐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工商、旅游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宕昌县农家乐管理办法

宕昌县“农家乐”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我县“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农村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农、林、牧、渔业的自然条件,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宕昌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 第四条县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安监、卫生、环保、质监、物价、公安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农家乐”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开业资格的认定; 2、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相关许可证照;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农家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4、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农家乐”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持证经营。需到旅游局、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局办理: (1)开业资格认证书; (2)卫生许可证; (3)工商注册登记; (4)税务登记注册。 需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管理及服务人员健康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简历; (5)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推荐意见。 “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服务场所 (1)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乡村风情。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必要的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2)提供住宿的“农家乐”,客房应宽敞,通风好,照明

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

三、机构设置。经理办、财务部、规划部、财务部、服务部。 四、团体守则。1、加强学习,遵守国家政策和法令山庄规章制度,争光优秀员工。2、爱山庄和集体,同山庄荣辱与共,树立团队、竞创、协作精神。3、服从领导关心经营情况,钻研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不折不扣完成在职工作和领导交由事项。4、不迟到早退,出满勤,干满点,不串岗和办私事,工作时不饮酒吸烟或自制饮食;不损坏公物和做有损团结的事。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不以貌取人,谦让礼貌;讲卫生、重仪表、勤换衣、常理发、常剪指甲,不食生蒜。6、讲站姿、带微笑、态度诚恳、有耐心、不抢话、不争辩,不高腔、持冷静。7、尊重宾客风俗习惯和人格,不揭短、讥笑、议论,对生理缺陷人不歧视和嘻戏。8、对来电和客人咨询,做到有问必答,知无不言。声调温和,用语文明,不收礼品小费。9、与宾客交往不谈山庄是非,客户长短,保守山庄文件、资料信息,报表内容,保守不泄密。10、不图私利和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不以权谋私,原于打击歪风邪气。11、戒免家大业大,浪费难免论,珍爱设施设备,节省器材器具,精算紧缩支出,保持勤俭兴业优良传统。 五、部门职责 1、经理办 (1)围绕山庄目标实现,充分发挥参谋助导作用,优质高效为总经理部门提供全方位服务。(2)做好山庄与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通联,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信息的反馈和贯通。(3)做好督办督查,考勤考核,汇总公布,确保山庄运作及时有效贯彻落实。(4)做好山庄社会主义组织,会议记录,整理归档,完成来宾接待、观光、活动、调研任务。(5)组织山庄理论和业务学习的培训,开展多样性文娱活动,做好环境

卫生,后勤安全,对外宣传事宜。 2、财务部 (1)严格按财经纪律《会计法》和财务制度办事,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查原始报销凭证,执行总经理一支笔审批签字的规定。(2)注重操作规程,记帐准确,及时完善,呈送报考,合理运筹资金流向。(3)按时将微部门、客户资金、严禁裁流和挪用,杜绝票记管理混乱,白条入帐,它项充帐,保障正常业务开展。(4)加大所有财务活动以物品的购进、使用、消耗监督的审查,确保山庄财产不受损失;确保不流失,不铺张浪费。(5)恪守财务保密制度,不得外泄财务信息,做为总经理临时交办工作。 6、按收费标准对经营部门按时足额收费。提取现金,应提高报告书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支出款项,赁发票,经手人签字,总经理审核签字,做到开支帐目日清月结,款款相符,保证记帐、复帐、报帐手续完备,妥善保管赁证、帐簿、报表资料;(6)建立山庄财产物质帐册,报废物资需经理办鉴定,总经理批准报废,采购物质按准许程序,经手人和强收人签名,方可报销入帐。 3、接待部 统筹协调旅游团队,宾客的接待异游,食宿工作,认真检查入户游客登记,做好查房、卫生、安保工作,配合工商、公安、卫生部门执行《山庄注册登记制度》、《验收标准》、《卫生许可证》规定,办理相关证明,确保验收合格。 4、外联部: (1)发挥超前外宣意识,加大宣传辐射范围,组织山庄资源编制旅游网络,攀新结缘,广招天下来宾。(2)按山庄同旅行社、团队旅游签订

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依据《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农家乐行业自律公约》、《中共四川省委农办四川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发展乡村旅游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川农办〔2008〕80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旅游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花圃、林地等农、林、牧、渔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娱乐、观光、休闲、度假、购物等服务,以盈利为目的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实体,均适应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从事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关经营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 (一)农家乐的设立要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有效证照。 (二)涉及到住宿、娱乐等特种经营的,要具备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四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农家乐(乡村酒店)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应当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拓展市场,做好培训交流、提高服务质量、争创特色品牌农家乐等工作。 第二章农家乐(乡村酒店)及其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五条设立农家乐(乡村酒店)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地理位置较好,交通便利,环境卫生整洁;男女厕所分设; (二)布局结构基本合理,建筑设施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消防和防盗设施,能保障客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能提供餐饮、住宿、娱乐、观光、休闲、渡假、购物等服务项目; (四)能提供旅游问询、接待、结账等服务;能提供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 第六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名誉; (五)因互相之间的经济纠纷或者其他纠纷而滞留客人或者终止客人活动; (六)歧视、刁难、侮辱、谩骂客人; (七)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的服务准则 (一)接待游客不分种族、民族、地区、性别,一视同仁; (二)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不损害民族尊严; (三)遵守职业道德,对游客礼貌、热情、友好、能满足游客的服务要求; (四)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

农家乐管理制度

农家乐管理制度

农家乐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管理,确保用餐人员饮食卫生,太和镇结合该镇实际,特制定农家乐卫生管理制度如下: 一是农家乐是有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须落实专人负责和管理。 二是须持卫生许可证,上墙公布,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是确保食用工具洁净,做到一刮、二洗、三消毒、四保洁。 四是不采购、加工、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无标签的定型包装食品。 五是不供应隔夜、隔餐或外购散装未经重新充分加热的食品,冷菜和其它熟菜从制好到食用不超过2小时。 六是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分开,标记明显,分类存放。 七是冷菜间须专用,专人规范操作。 八是确保农家乐内部及四周环境整洁、有序,无生活垃圾、堆放物,无乱吊挂等现象,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2

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营业期间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确定专人负责,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三、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严禁在客房内使用明火。 四、严禁存放过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和其它危险物品。 五、做好值班巡查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消防。 六、全体员工必须熟悉灭火疏散预案,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积极向游客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森林防火知识。 七、积极整改上级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3

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 一、农家乐应安装旅馆前台登记系统,设专人负责入住登记,及时上报住宿人员信息,并保证所填写的资料真实性。凡入住农家乐的住宿人员一律凭身份证、护照、旅行证等有效证件登记住宿。 二、确实无法安装旅馆前台登记系统的农家乐,应将住宿登记情况于当天21时30分前报当地派出所。 三、没有证件或证件可疑的旅客,要问清情况和原因,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四、发生以下情况农家乐不应接待客人: (一)携带危害农家乐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影响农家乐形象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4

农家乐管理规定

农家乐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农家乐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管理,确保用餐人员饮食卫生,太和镇结合该镇实际,特制定农家乐卫生管理制度如下: 一是农家乐是有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须落实专人负责和管理。 二是须持卫生许可证,上墙公布,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是确保食用工具洁净,做到一刮、二洗、三消毒、四保洁。 四是不采购、加工、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无标签的定型包装食品。 五是不供应隔夜、隔餐或外购散装未经重新充分加热的食品,冷菜和其他熟菜从制好到食用不超过2小时。 六是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分开,标记明显,分类存放。 七是冷菜间须专用,专人规范操作。 八是确保农家乐内部及四周环境整洁、有序,无生活垃圾、堆放物,无乱吊挂等现象,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营业期间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确定专人负责,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三、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严禁在客房内使用明火。 四、严禁存放过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和其它危险物品。 五、做好值班巡查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消防。 六、全体员工必须熟悉灭火疏散预案,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积极向游客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森林防火知识。 七、积极整改上级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 一、农家乐应安装旅馆前台登记系统,设专人负责入住登记,及时上报住宿人员信息,并保证所填写的资料真实性。凡入住农家乐的住宿人员一律凭身份证、护照、旅行证等有效证件登记住宿。 二、确实无法安装旅馆前台登记系统的农家乐,应将住宿登记情况于当天21时30分前报当地派出所。 三、没有证件或证件可疑的旅客,要问清情况和原因,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四、发生以下情况农家乐不应接待客人: (一)携带危害农家乐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影响农家乐形象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安吉县农家乐的管理规定.doc

安吉县农家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家乐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是以农民为主的各类自然人,利用农村家庭实用住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吃住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农家乐发展要以“农”为根、以“家”为形、以“乐”为魂,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农家乐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办审批 第五条申办农家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在城镇或集镇建成区之外;

(二)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镇乡村旅游农家乐发展总体规划; (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村庄环境景观和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四)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建筑面积单层最高不超过150㎡且楼层不超过三层;客房数不得超过10间。联批联建不得超过2户; (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 (六)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七)参加旅游、公安、卫生、食药监局等部门联合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八)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六条建立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成立由工商、公安、卫生、食药监局、税务、旅游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明确并固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证照办理审批工作。农家乐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批,由县农家乐办公室牵头,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一表式审批: (一)业主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

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西岭镇农家乐(乡村酒店)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规范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行为,促进农家乐(乡村酒店)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农家乐(乡村酒店)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乡村酒店)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园、鱼塘、林场等资源优势为游客提供观光、休闲、住宿、餐饮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在西岭镇行政区域内,开展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服务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西岭镇党委政府和西岭镇农家乐协会是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西岭镇农家乐(乡村酒店)标准指导,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的合力。 第五条县旅游、工商、安全、药监、卫生、公安、环保、消防、规划、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家乐(乡村酒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从事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一月内报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备案。

第七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农家乐(乡村酒店)用房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自身性质。 第八条西岭镇人民政府承担农家乐(乡村酒店)建设项目的初审和日常管理(由农家乐(乡村酒店)业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编制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书,主要是指山区丘陵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强农家乐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建筑、附属设施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大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提示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在泥石流易发地、洪水频发区等危险地段经营农家乐。 农家乐(乡村酒店)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如实报告西岭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农家乐(乡村酒店)从事饮食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三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定,按时向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报送旅游统计报表。

农家乐管理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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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岭镇农家乐(乡村酒店)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规范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行为,促进农家乐(乡村酒店)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农家乐(乡村酒店)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乡村酒店)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园、鱼塘、林场等资源优势为游客提供观光、休闲、住宿、餐饮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在西岭镇行政区域内,开展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服务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西岭镇党委政府和西岭镇农家乐协会是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西岭镇农家乐(乡村酒店)标准指导,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的合力。 第五条县旅游、工商、安全、药监、卫生、公安、环保、消防、规划、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家乐(乡村酒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从事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一月内报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备案。

第七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农家乐(乡村酒店)用房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自身性质。 第八条西岭镇人民政府承担农家乐(乡村酒店)建设项目的初审和日常管理(由农家乐(乡村酒店)业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编制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书,主要是指山区丘陵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强农家乐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建筑、附属设施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大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提示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在泥石流易发地、洪水频发区等危险地段经营农家乐。 农家乐(乡村酒店)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如实报告西岭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农家乐(乡村酒店)从事饮食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三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定,按时向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报送旅游统计报表。

关于农家乐管理和经营

关于农家乐管理和经营 随着现代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消费市场日趋丰富和多样化。“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的独特农家生活使越来越多城市人向往,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享农家乐、观农村山水”为主要内容,以回归自然、放松身心为目标的乡村旅游逐渐受到市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认同。顺应着这种潮流,农家乐在我市周边农村逐渐兴盛起来。它的兴起,丰富了城市居民的闲暇生活,拓宽了农民的餐饮服务的水平又直接影响着农家乐旅游。 但是,面对节假日不断涌入乡村旅游的游客,许多朋友却不知如何接待服务,体现在餐饮经营上更加突出。因为致富门路,也带动了假日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引导和帮助。根据我们市场工作人员的调查我们认为农家在餐饮上面应该注意这几点: 服务人性化。勤劳简朴、热情好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特别是远离市场竞争的乡村,村民大多心地善良、淳朴憨厚。但是随着游客数量和接待次数的增加,许多开展农家乐旅游的家庭住户的管理人员服务水平不高,服务意识 不足,往往会造成无论是哪位客人的要求、不管是什么要求、能不能够达到的要求都满口答应。但是由于农家住 户服务人员较少,一旦忙起来,客人的要求不能够及时满足或者先满足了那些无关紧要的要求,就会给客人不好 的印象。其实,农家乐的服务人员不能一味迁就客人而勉强为难自己,而要学会合理拒绝客人,尤其是在现有条 件下很难满足的要求。同时在客人用餐时,服务人员不能远离,要及时为客人提供服务。 具统一化。与居家自用不同,游客用餐讲究的是协调与舒适。但许多农家乐餐馆使用餐桌、餐椅、餐具并不统一 ,往往在一家可以看见颜色式样各异的桌子和椅子,一个餐桌上可以看到大大小小的盘子、高高低低的碗,塑料 的、搪瓷的、铁质的一起上,给人以不整洁之感。因此,农家餐需要根据自己的接待能力配备相应数量的餐具和

农家乐管理制度三篇

农家乐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农家乐各种管理制度 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营业期间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三、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严禁在客房内使用明火。 四、严禁存放过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和其它危险物品。 五、做好值班巡查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消防。 六、熟悉灭火疏散预案,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积极向游客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森林防火知识。 七、积极整改上级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XX农家乐 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 一、安装旅馆前台登记系统,设专人负责入住登记,及时填写住宿人员信息,并保证资料真实性。凡入住农家乐的住宿人员一律凭身份证、护照、旅行证等有效证件登记住宿。

二、没有证件或证件可疑的旅客,要问清情况和原因,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三、凡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农家乐不接待客人: (一)携带危害农家乐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影响农家乐形象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XX农家乐 农家乐环境卫生制度 一、保持室内及房前屋后清洁整齐。做到垃圾入箱、无杂物随意堆放。 二、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按要求排放。 三、不乱搭建、乱张贴、乱堆放等行为,改造和搭建新设施要符合村庄规划并保证周围环境风貌不受破坏。 四、爱护村内公共设施,村内路灯、公共休闲场所,保持村内道路路面完整、畅通。 五、保护村内古树名木,爱护花草树木,禁止游客随意践踏花草或伤害古树名木。XX农家乐 食品卫生制度 一、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巩义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巩义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农村庭院、林地苗圃、农场果园、河道水库等田园景观、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吸引物,以个人或家庭为经营主体,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休闲、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二条农家乐经营应当以因地制宜、保护生态环境为原则开办,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农家乐的指导、服务、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文物和旅游局会同工商、公安、税务、安监、质监、食药监、卫计委、环保、林业、水利、河务、国土、物价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农家乐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家乐旅游经营单位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开办条件 第五条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一)农家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

持证经营,需到市工商局、食药监局、卫计委、地税局办理如下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可证; 4、卫生许可证; 3、税务登记证。 (二)需提交如下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管理及服务人员健康证明(三人以上); 4、负责人身份证、简历; 5、当地村(居)委会和镇、街道审核推荐意见。 (三)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上述材料由当地镇、街道初审后,报市文物和旅游局登记备案。农家乐经营单位必须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巩义市农家乐经营单位”标识牌,方可对外接待游客。 第六条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硬件设施 (一)客房: 1、装饰整洁,窗明几净,无杂物堆放,房间内配置桌、椅、床等必要的家具,通风、照明良好,提供冷热饮用水; 2、客房内设独立卫生间,地面贴磁砖,并经防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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