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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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依据《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农家乐行业自律公约》、《中共四川省委农办四川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发展乡村旅游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川农办〔2008〕80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旅游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花圃、林地等农、林、牧、渔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娱乐、观光、休闲、度假、购物等服务,以盈利为目的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实体,均适应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从事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关经营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
(一)农家乐的设立要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有效证照。
(二)涉及到住宿、娱乐等特种经营的,要具备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四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农家乐(乡村酒店)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应当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拓展市场,做好培训交流、提高服务质量、争创特色品牌农家乐等工作。
第二章农家乐(乡村酒店)及其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五条设立农家乐(乡村酒店)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地理位置较好,交通便利,环境卫生整洁;男女厕所分设;
(二)布局结构基本合理,建筑设施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消防和防盗设施,能保障客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能提供餐饮、住宿、娱乐、观光、休闲、渡假、购物等服务项目;
(四)能提供旅游问询、接待、结账等服务;能提供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
第六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名誉;
(五)因互相之间的经济纠纷或者其他纠纷而滞留客人或者终止客人活动;
(六)歧视、刁难、侮辱、谩骂客人;
(七)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的服务准则
(一)接待游客不分种族、民族、地区、性别,一视同仁;
(二)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不损害民族尊严;
(三)遵守职业道德,对游客礼貌、热情、友好、能满足游客的服务要求;
(四)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
范化服务。
(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及含有淫秽、迷信、毒品或赌博等其他服务项目。
第八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要及时、真实的填报旅游经营统计报表,定期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家乐行业组织上报。
第三章农家乐(乡村酒店)的综合管理
第九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所设置的各种图形标志及标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一)农家乐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有关部门。
(二)农家乐(乡村酒店)服务设施、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农家乐(乡村酒店)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加强标准研究,制订相关标准,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
第十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农家乐(乡村酒店)安全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责任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登山、游泳、攀岩等特殊项目的,要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设立安全员,加强监测,保证客人安全。
(二)带有小型旅游景区或者度假村性质的农家乐(乡村酒店),应当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提供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开发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资源,建设农家乐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文物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民族宗教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农家乐(乡村酒店)各项服务项目收费应符合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四章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依据《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中共四川省委农办、四川省旅游局统一负责全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并成立由省委农办、省旅游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的“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省评委会负责全省农家乐星级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受理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省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市(州)、县(市、区)农办、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本地区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州)、县(市、区)评委会),具体负责本地区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并向上一级评委会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一星级、二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由各县(市、区)评委会评定,三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由各市(州)评委会评定。一星级、二星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