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法规学习及案例分析
医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头晕、乏力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
该院医生根据李某的症状和体征,初步诊断为贫血。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某的症状并未明显改善。
随后,李某到另一家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其实患有严重的慢性肾功能不全。
李某认为某医院误诊导致其病情延误,遂将某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导致误诊。
因此,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
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判决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本案中,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0年2月1日收治了一名患有肺炎的患者李某。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诊断,确诊为重症肺炎。
经过一周的治疗,李某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于是,医院决定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肺部感染加重,病情恶化。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李某在手术过程中肺部感染加重;2. 医生的手术记录,显示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3. 李某的死亡证明,证明李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医院则辩称,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失误,但该失误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病情严重,手术仅为辅助治疗手段。
法庭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且该失误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李某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属于医疗过错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一。
2. 医疗过错行为的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医疗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医疗保险基金违规使用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保险法律纠纷案件。
本案涉及某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导致医疗保险基金被非法挪用,侵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提出了严峻挑战。
二、案件事实2019年,某市医保中心在审核报销材料时,发现部分参保人员报销的医药费用存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
经调查,发现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李某在审核过程中,与部分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勾结,采取虚报、冒领、伪造报销材料等手段,非法挪用医疗保险基金。
具体事实如下:1. 李某与某医疗机构负责人赵某串通,虚报住院患者人数,虚增住院费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2. 李某与某药品供应商陈某勾结,伪造药品采购记录,虚报药品采购数量和金额,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3.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更改报销审批流程,缩短报销审批时间,方便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经调查,李某非法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累计金额达数百万元,涉及多家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本案中,李某的非法挪用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2. 职务犯罪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3. 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真实的医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居民李某因突然晕厥被送往该市某医院急诊科。
急诊科医生初步诊断为脑卒中,并立即进行了相关治疗。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逐渐恶化。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的家属多次向医生询问病情,但医生始终以“病情复杂,正在观察”为由,未给出明确的诊断结果。
2018年4月,李某病情恶化,经医院专家会诊后,诊断为误诊为脑卒中,实际为心肌梗死。
此时,李某已处于生命垂危状态,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误诊导致患者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医院是否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医院构成误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就诊过程中,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李某死亡。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构成误诊。
2. 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院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护理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误诊导致李某未能及时得到治疗,最终导致死亡。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医疗误诊的法律责任医疗误诊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诊断、治疗或护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出现新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误诊的赔偿范围医疗误诊的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包括误诊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误诊后的治疗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误诊期间患者误工的时间,按照患者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医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李某因持续头痛、恶心等症状,前往某市某三甲医院就诊。
经初步检查,医院诊断为“偏头痛”,给予对症治疗。
然而,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逐渐加重。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病情恶化,再次前往该医院就诊。
经详细检查,医院最终确诊为“脑肿瘤”,并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此时,李某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仅诊断为“偏头痛”,未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确诊,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根据诊疗护理规范,医院在患者初次就诊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排除其他可能性,以便为患者提供准确的治疗方案。
因此,医院在初次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
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未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构成医疗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件启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提高诊疗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2. 患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有医疗纠纷,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学生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医院是一家具有较高声誉的综合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均受到患者及家属的认可。
然而,在一次医疗事故纠纷中,该医院却陷入了法律困境。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患者甲,男性,45岁,因突发性心肌梗死被送往某医院就诊。
入院后,医生乙立即为甲进行了急诊手术。
手术过程中,医生乙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甲的冠状动脉受损,手术失败。
术后,甲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家属认为,医生乙在手术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甲死亡。
于是,甲的家属将某医院和医生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事故损失。
二、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医生乙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的冠状动脉受损,手术失败。
根据上述定义,本案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 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医生乙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在本案中,甲的家属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事故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医院应当赔偿甲的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4.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1)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因身体不适,于2018年5月前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检查,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建议张先生进行手术治疗。
张先生同意后,于次日接受了手术。
然而,术后病理结果显示,张先生的病症并非急性阑尾炎,而是慢性阑尾炎。
张先生及家人对此表示无法接受,认为医院误诊导致其遭受了不必要的手术痛苦和经济损失。
随后,张先生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医院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误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对张先生的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而术后病理结果显示为“慢性阑尾炎”。
由此可见,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对张先生的病情判断出现错误,构成误诊。
2. 医院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误诊导致张先生遭受了不必要的手术痛苦和经济损失。
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医院应承担以下责任:(1)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手术费用;(2)赔偿张先生因误诊所遭受的精神损害;(3)承担因误诊所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医院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手术费用;2. 医院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 医院承担因误诊所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误诊案件,涉及医疗过错、侵权责任等法律问题。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行为的正确性,避免误诊、漏诊等过错行为的发生。
2. 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及预后,医疗机构应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因误诊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30岁,因腹部疼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阑尾炎”,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高热、腹痛加剧等症状。
经反复检查,医生发现张某实际患有“卵巢囊肿蒂扭转”,而非阑尾炎。
由于误诊,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张某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入院后,对其进行了检查和诊断,但误诊为阑尾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根据法律规定,误诊构成医疗损害。
(三)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医疗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 医院误诊导致张某右侧卵巢切除,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因车祸受伤的患者,患者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最佳治疗方案,导致其术后恢复情况不理想。
患者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医疗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虽然按照患者病情制定了治疗方案,但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医疗义务:(1)及时、准确地诊断患者病情;(2)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3)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同意;(4)做好医疗记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2.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违反了医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3)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提高医疗记录的准确性,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病人案例分析医学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张先生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
入院时,张先生病情较为严重,经过医生的诊断,需进行阑尾切除手术。
手术前,医生向张先生及其家属告知了手术的风险,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的疏忽,导致张先生术中大出血,经过紧急抢救,虽然保住了生命,但张先生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导致右侧肢体瘫痪。
张先生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张先生遭受严重损害,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及其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违法行为;(2)患者遭受了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患者术中大出血的情况;(2)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患者术中大出血;(3)医院在术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患者的并发症,导致患者右侧肢体瘫痪。
3. 损害事实张先生在手术过程中遭受了术中大出血,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导致右侧肢体瘫痪。
这些损害事实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遭受严重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医院案例分析题(3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医疗过错程度、患者人身损害程度以及医疗机构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在本案中,法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医院的赔偿责任:
(1)医疗过错程度: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未对张先生的死亡造成直接、必然的损害。
五、启示
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确保医疗安全。
2. 患者及家属要增强维权意识,对医疗事故进行投诉和举报。
3. 法律法规要不断完善,为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力保障。
4. 医疗保险制度要逐步完善,减轻患者及家属的经济负担。
5. 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确保患者权益。
首先,医院对张先生的病情进行了初步诊断,并安排了相应的治疗措施,包括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手术由经验丰富的心内科主任李医生主刀,手术过程顺利。这说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明显的过错。
然而,术后张先生出现严重的心律失常,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医院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要求。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确保医疗安全。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2)患者人身损害程度:张先生因医疗过错导致死亡,人身损害程度严重。
(3)医疗机构的经济能力:医院是一家大型公立医院,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家属人民币20万元。
四、结论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导致患者张先生死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家属人民币20万元。本案警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确保医疗安全,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案例背景: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术后李某出现严重的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其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1)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等进行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未向李某及其家属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因此,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2)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规范、操作规程、诊疗常规等,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的手术存在医疗过失,导致李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死亡。
3. 医疗纠纷的处理(1)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调解申请,由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2)诉讼若调解不成,患者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失、患者受到的损害程度等进行鉴定。
4.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为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预防保健于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法律法规问题引发了一起纠纷。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例描述2019年,患者张先生(化名)因急性阑尾炎入住医院。
在治疗过程中,医院未按诊疗规范为张先生进行手术,导致病情加重。
张先生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调查,医院存在以下问题:1. 诊疗过程中,医院未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对张先生的病情判断不准确,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2. 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患者或家属告知病情变化,导致患者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产生质疑。
3. 医院在病历书写中存在不规范之处,未能充分体现诊疗过程和患者病情变化。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未按诊疗规范为张先生进行手术,导致病情加重,违反了诊疗规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
”在本案中,医院未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损害,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1.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3月,患者李某因突发腹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经诊断,李某患有急性阑尾炎,需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由该院主治医师张某主刀,手术过程中,张某不慎将李某的阑尾切除不完全,导致李某术后感染,病情加重。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并发症。
李某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手术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遂将医院及张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1. 诉状递交李某家属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医院及张某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赔偿李某的各项损失。
2. 法院受理法院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3.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向医院及张某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答辩。
同时,法院对李某的病历资料、手术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组织鉴定。
4. 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对李某的病历资料、手术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鉴定,认为张某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术后感染,病情加重。
5. 庭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医疗过错、损失赔偿等问题进行辩论。
6.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术后感染,病情加重,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医院及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手术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李某术后感染,病情加重,构成医疗过错。
2.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一)医疗费用;(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七)营养费;(八)残疾赔偿金;(九)死亡赔偿金;(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李某因医疗过错导致病情加重,法院判决医院及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法律医疗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20年6月接收了一名患者李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因医疗过失导致李某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长时间的调解和诉讼,本案最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二、案件概述1. 原告:李某的家属,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2.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否认存在医疗过错,认为自身已尽到了医疗义务。
3. 第三人:某市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 医疗过错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李某进行手术,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2)手术过程中,医院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导致手术感染。
(3)术后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李某的并发症,导致病情恶化。
2. 因果关系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依据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关联性、可能性以及医疗过错在损害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手术,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病情恶化。
其次,手术感染和术后并发症均是由于医院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和未及时发现处理并发症所致。
因此,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赔偿责任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医生误诊致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
患者李某,女,48岁,因突发腹痛入院治疗。
医院安排经验丰富的医生进行诊疗,但最终误诊为阑尾炎,给予患者阑尾切除手术。
术后,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和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院和医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患者入院及诊疗过程2018年3月15日,患者李某因突发腹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初步诊断为阑尾炎。
经患者家属同意,医院安排进行阑尾切除手术。
2. 术后出现并发症手术顺利,术后患者恢复良好。
然而,术后第三天,患者出现剧烈腹痛、发热、黄疸等症状。
经复查,发现患者出现了严重的胆道感染,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
3. 患者死亡及家属索赔2018年3月20日,患者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和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和医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和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医生在患者入院时,未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导致对患者的病情判断不准确。
(2)医生在患者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延误了病情。
(3)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医院和医生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启示1. 医疗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本案例提醒我们,医疗法律法规在维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2. 诊疗规范的严格执行医院和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避免因误诊、漏诊等导致患者受到伤害。
医疗法律以及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5月,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
入院后,医院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
医院为张先生进行了紧急手术,术后张先生病情稳定,但需要长期服药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张先生对医院的医疗行为产生了质疑,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
于是,张先生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经过:1. 张先生在起诉状中称,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其病情变化,导致手术过程中出现了意外,使得其病情加重。
同时,张先生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使用了不合适的医疗器械,加重了其病情。
2. 医院在答辩状中辩称,手术过程中一切操作均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同时,医院提供了手术记录、病历资料等证据,证明手术过程中一切操作均符合医疗规范。
3.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申请鉴定机构对手术过程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手术过程中医院不存在过错,但部分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
4.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部分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判决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医疗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部分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因此医院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 医疗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部分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损害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器械等医疗资源的不当使用,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损害事件也日益增多,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典型的医疗损害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
二、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某患者,男,30岁,因患感冒到某医院就诊。
医生初步诊断为普通感冒,给予患者感冒药物和抗生素治疗。
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发热、头痛、呕吐等症状,经医生诊断,怀疑患者患有肺炎。
于是,医生对患者进行了胸腔穿刺抽液,但不幸的是,在穿刺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肺部严重损伤,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二)争议焦点1. 医疗机构是否构成医疗损害?2. 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一)医疗机构构成医疗损害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胸腔穿刺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肺部严重损伤,构成医疗损害。
(二)医疗机构赔偿责任认定1. 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胸腔穿刺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肺部严重损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机构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胸腔穿刺过程中,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导致患者肺部严重损伤,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医疗卫生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患者李某因感冒症状到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李某的病情,开具了感冒药、止咳药等处方。
李某在服用药物后,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
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李某对处方中的某一种药物成分过敏。
李某将医院及开具处方的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二、案例法律分析(一)医院的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开具处方时,未能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构成医疗事故。
2. 医疗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开具处方时,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诊疗规范,存在医疗过错。
(二)医生的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未能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构成医疗事故。
2. 医疗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诊疗规范,存在医疗过错。
(三)法律责任承担1. 医院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院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2. 医生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生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与医院共同赔偿患者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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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及时和便民原则 • 落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以提高鉴定效率,合理降低成本,尽可能减少当 事人的负担。负担的提高必然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另一方面受到损失。 • 鉴定机构----鉴定程序。 • 鉴定专家----鉴定实体。 • (1)回避问题; • (2)及时审阅鉴定材料,针对缺少鉴定定性、定级、定责的关键证据,要 及时向鉴定机构反馈,以便尽早另行安排或者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以避免 影响鉴定会的召开或影响鉴定结论。
• 第三,要结合医学发展水平和临床工作特点。鉴定中也要实事求是地看待 临床医疗活动,不能用追求完美的过高标准去衡量,否则便会有违医学科 学规律,有违实事求是的原则。 • 鉴定应根据该医疗机构等级、类别,所承担的医疗服务科目、范围,及其 医务人员相应的执业资格,分析其是否违反了应知应会的、应该做到而又 必须做到的、相应/合理的诊疗义务。 • ----最低标准而不是最高标准。 • 《司法解释》第16条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 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 等因素。
7、公开原则会对医疗鉴定的监督,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克服腐败、 维护公平公正。 坚持公开原则的内容为(1)医疗鉴定委托面向社会公开,(2)鉴定项 目及其标准公开,(3)鉴定组织程序公开,(4)专家备选名单及相关 信息向当事人公开,(5)鉴定会设立向医患双方公开现场调查的程序, (6)可以邀请办案法官旁听,鉴定的证据公开,适用的法律公开等等。 遇重大案件的鉴定,(7)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对 提高鉴定的公信力和可信性也是一种尝试。 (8)鉴定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9)鉴定专家出庭质证。
(5)鉴定的方法、标准合法。
• 鉴定要重证据,遵守法律的证据规则,包括举证规则。
• 鉴定标准是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规定来要 求。 • 鉴定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6、独立鉴定原则
• • 独立鉴定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 决定的。 医疗鉴定是鉴定专家和鉴定人提供证据的专业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 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性和公正性。 独立鉴定原则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正性的保证。
二、 医疗鉴定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1、科学鉴定原则。
• 医疗损害鉴定首要的是科学性,没有科学性做前提,何谈其公正,这是 专业技术鉴定的特征,专业领域内的同行评议是医疗技术类及各类司法 鉴定的国际惯例。
• 对待科学必须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科学的前提就在于实事求是。 • 医疗鉴定必须以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理论知识,在技术上对诊疗活动中 的是非问题做出科学鉴别和实事求是的判断,最终提供的鉴定意见必须 具有科学性,经得起检验。 • 医疗损害鉴定的结论要达到实现“三个认可”的目标。
一、医疗损害原因力大小: 第二十五条 医疗过错行为在产生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 (一)完全因素,即患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 • (二)主要因素,即患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 次要作用; • (三)同等因素,即医疗过错行为和其他因素难分主次; • (四)次要因素,即患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 次要作用; • (五)轻微因素,即患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 轻微作用; • (六)无因果关系,指患者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无关。 • 损害后果包括对疾病治疗后的自然转归造成的组织器官缺损和功能障碍, 也包括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 医疗损害后果及伤残等级的评定意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规范、标 准进行检查、分析后作出。
新的司法解释有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 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新的司法解释有关内容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 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 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9、保守秘密原则
• 保守鉴定秘密,(1)是维护鉴定当事人和鉴定专家的合法利益,(2)保证鉴定 结论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条件下顺利做出所应重视的一项原则,(3)同时也是鉴定 机构和鉴定人的义务之一和一项严肃的工作纪律。 • 具体要求保密的事项有: • 鉴定会前,主要是对组成本案的鉴定组成员信息、当事人的身份及隐私、医疗机 构名称保密。 • 鉴定会后,主要是对鉴定会的合议内容及经过,包括表决情况保密。鉴定结论必 须通过法定程序送达,在未送达前不应私自传播鉴定结论。
四、医疗损害鉴定书如何分析
医疗损害分析意见---按照三段论整理大致的分析意见框架,第一段:概括 诊治经过;第二段:围绕争议要点,以充分的论据来论证事实的过程;第 三段:得出结论性意见; 相当于一篇论文(论点、论据、结论)
5、依法鉴定原则
• 医疗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评断鉴定过程与 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的前提。 •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对象合法、 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等方面。
(1)鉴定主体合法。《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医疗 损害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 省、设区的市医学会 • 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 机构
• 鉴定结论是否必须被法院采信,取决于政府、法院和社会对鉴定的科学公 正性是否认可!所以,医疗鉴定的公信力是要有每个鉴定专家、鉴定人公 正、公平地进行每一次鉴定来体现和维护的。 • 公正公平是政府、社会和法院对鉴定专家和鉴定人的要求。 • 鉴定机构作为鉴定组织者,也必须对每一次鉴定提出秉公鉴定的明确要求。 • 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应当自觉在鉴定中以追求科学、公平、公正。
(2)鉴定对象合法。 医疗鉴定的对象和问题必须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的对象和内容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 否过错,包括是否违反了由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规范的合理、相应的诊疗 义务(注意义务),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过错参与程度大小及伤残 等级。
• 第一,要以事实为根据。本着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尊重客观证据的精神, 对清楚明确的客观事实,不能过分夸大,也不能视而不见或避重就轻。 • 第二,科学运用医学原理和专业理论知识。鉴定分析必须符合医学科学原 理和专业理论知识。要分析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未尽相应诊疗义 务的过错,以及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所有分析判定及结论都 必须符合逻辑,具有科学性,以理服人。 • 医学上的是非判定(医疗鉴定)因果关系应该是事实因果关系(三要件), 不是推理存在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推理因果关系)。
•
• (1)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要相对独立,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相 互间无隶属及经济关系,医疗鉴定鉴定结论不受相互的制约和影响。 • (2)医疗损害鉴定实行鉴定人(专家鉴定组)负责制,鉴定人(专家鉴定 组)应对鉴定结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形式上,鉴定人所承担法律责任 的内容包括:不得随意拒绝参加鉴定、个人意见要详细记录在案、要在鉴 定结论上签名、依法回答法庭质询、因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 鉴定机构作为组织者,又在鉴定书上盖鉴定专用章,对鉴定结论也应负有 一定责任。
(3)鉴定材料合法。
对委托方和医患双方提交的相关病历等鉴定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客观, 且由委托方对鉴定材料进行书面确认和质证。 为了避免鉴定结论因鉴定材料的争议而无效,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对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确认或质证。
(4)鉴定程序合法。 医疗争议鉴定的申请委托、受理、专家鉴定组的学科专业组成、鉴定组成 员资格和人数、回避、调查取证、受理至送达鉴定书时限等各个环节上必 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认真贯彻《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积极做好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唐在荣 2018年4月17日
医疗损害鉴定的定义
• 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鉴定机构运用 专业技术知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 疗活动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以及 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 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3)独立进行鉴定是要求鉴定组专家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医疗行 为进行分析判断,不受外界干扰和其他人观点的左右。 • 鉴定不受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扰,诉讼当事人干扰鉴定活动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为了保证专家独立鉴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专家鉴定组成员。 • 扰乱医疗鉴定工作的,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程序优先原则 • 医疗鉴定结论是否合法、科学、客观、公平公正,除了取决于鉴定专家和 鉴定人的学识水平和思想观念之外,也离不开程序正义这一前提和基本要 素。 •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各个环节做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 • 对医疗鉴定来说,具体的程序规范、程序正义的维护,有利于最终实现医 疗鉴定的实体正义。
• 根据2017年10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电【2017】728号)关于 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适用伤残标准 • 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适用范围前,医疗损害 鉴定案件涉及伤残等级评定的,仍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 行)》,并须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写明“伤残等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 标准(试行)》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