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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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考点:反补贴制度(一)补贴的确定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地区)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这里的财政资助包括: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调查和确定补贴的国家机关是商务部。

受到调查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专向性补贴的法定情形是: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指定特定区域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反补贴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予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的对象,是来自2个以上国家(地区)的补贴产品,同时还满足下述条件: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以忽略不计的;根据补贴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1%的补贴;但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2%的补贴。

法|律教育网反补贴调查和裁决(一)调查的发起和立案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二是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

补贴的定义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的定义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对国际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一,对进口国而言,其国内相关产业生产的产品将不得 不与得到出口国政府补贴的占据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进口产品进行 竞争,而可能受到损害。 第二,对出口国而言,补贴国给予其生产者的国内补贴可 能会削弱其他成员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这是因为与进口产 品相比,国内产品可能因得到补贴而享有不公平的价格优势。 第三,就国际市场而言,一些成员国的出口可能受到影响, 这是因为在第三国市场上,一些成员的商品竞争力在与得到出口 补贴的成员的商品竞争时被削弱。
对于禁止性补贴,当某一成员方 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在授予或保持某项 被禁止的补贴时,该成员方可要求与该另 一成员方进行磋商。若涉及的措施被认定 是一项被禁止的补贴,则专家小组应建议 实行该补贴的成员方立即撤销该项补贴。 为此,专家小组应解决机构一致决定驳 回该请求,否则应授权原诉成员方采取适 当的反措施。
对于可诉补贴,若一成员方有理由认为由另一成 员方所授予或保持的本协议第1条所指的任何一种补贴, 导致了对其国内产业的取消、损害或严重妨碍等伤害,则 该成员方即可请求与该另一成员方进行磋商。若专家小组 或上诉机构关于判定对另一成员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补 贴存在的报告被采纳,则授予或保持该补贴的成员方即应 采取适当措施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或应撤销该项补贴。 若 在自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了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之日 起的6个月内,受指控的成员方仍未采取适当措施消除补 贴的不利影响或撤销该项补贴,且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则 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驳回该请求,否则它可授权申 诉的一方采取反措施,这些措施应与被判定存在的不利影 响的程序及性质相称。
承诺
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 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 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 消或限制等情况。 《反补贴协议》第18条规定,在调查当局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决 之后,出口成员方政府或企业为了避免征收反补贴税可以自愿承诺取消 或限制补贴,或提高价格以消除损害影响。对于这种自愿承诺,调查当 局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当局认为不能接受承诺,应向出口商提出 其认为的理由、并为出口商提供修改承诺内容的机会。如果是调查当局 主动提出要求出口商作出此类承诺,应获得其所属出口成员方的同意。 调查当局与出口成员方或出口商之间一旦达成有关承诺的协议,调 查应当终止。调查当局可以要求出口成员方或出口商提供履行承诺的情 况,如果一旦发现其违反承诺,调查当局可以立即适用临时措施,并且 其适用可追溯至采取临时措施之前90天的有关产品进口。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内容是什么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内容是什么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内容是什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反补贴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那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内容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内容第1条补贴的定义1.就本协议而言,以下情况应被认为有补贴存在:⑴某一成员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政府机构(在本协议中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①政府行为涉及直接资金转移(如赠与、贷款、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②本应征收的政府收入被豁免或不予征收(如税额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③政府提供不属于一般基础设施的商品或服务,或购买商品;④政府向基金机构支付款项,或委托或指导私人行使上述①至③项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是赋予政府的职权,以及与通常由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差别的行为;⑵1994关贸总协定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⑶由此而给予的某种优惠。

2.上述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分的规定,或只有在根据第2条的规定该项补贴是专向性的时候,才应遵守第三或第五部分的规定。

第2条专向性1.确定上述第1条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对于在授予当局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是否为专向性的,应按照以下原则:⑴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⑵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便能自动获得补贴,则该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⑶如果尽管上述⑴和⑵项所规定原则的适用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补贴计划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的使用,补贴计划由特定企业支配性的使用,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向特定企业的授予,在决定授予补贴时授予当局行使决断权的方式。

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

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

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2.1 补贴与反补贴的由来“补贴”力一词由来已久,早在自由资本主义贸易初期,政府为了支持本国出口商占领国际市场而给予出口商以扶持和奖励。

世纪一世纪中叶的欧洲,西欧各国如英国、法国等国,均实行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

在当时的重商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金银被看成是一国财富的主要标志,因而各国通过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获得金银。

获得金银的重要手段就是把本国的商品卖给别国的居民。

各国政府为了能够扩大出口,给予本国出口商品以补贴,以换取最能代表国家财富的金银币。

斯密在论及英国奖励出口政策时指出“其实政府或行会的这种出口补贴无异于付钱给外国人以购买英国货物。

”到了世纪,各国政府逐渐取消公开、直接的出口补贴政策,而由制造商和出口商常对出口进行补贴。

正如斯密描述“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货物的输出,这种方策施行得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但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的货物的价格高一倍以上。

”随着时间的发展,补贴越来越流行,越普遍了。

各国政府大都为了扩大出口,采取了出口补贴的政策。

一国政府有权采取它认为适当的任何政策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一国的主权所在,也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其他国家本来是无权干涉的。

然而,一国对国内工业的补贴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对外贸易,影响了给予补贴国与他国的经济交往,则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

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扭曲贸易和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就引起了一些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出台,乌拉圭会合谈判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eounter vailing measures)即(SCM》协议就是为了完善和严格补贴和反补贴的法律制度,通过一揽子协议的方式通过的,对于所有的成员过有约束力。

2.2 补贴及其特征2.2.1 补贴定义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ASCM)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certain enterprises)(即指一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人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概述一、补贴的定义及其基本特点补贴的定义补贴:成员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的支持措施。

补贴的条件⏹一、是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二、提供了财政资助或者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三、使企业或者产业得到了利益补贴的基本特点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2.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3.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4.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5.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竞争者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二、补贴的分类(一)根据补贴的范围不同:一般补贴和出口补贴一般补贴:政府为某一产品的生产而给予国内生产者的补偿;出口补贴:政府为了刺激出口而给予出口生产者的产品补贴。

(二)根据补贴的方式不同: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政府为鼓励国内某种产品的生产而给予本国生产者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政府通过给予国内生产者在贷款、技术、税收等各种优惠条件和特权措施而资助国内生产者。

(三)根据补贴对国际贸易的扭曲程度: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述补贴1.禁止性补贴:不允许成员方政府实施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受其影响的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特点:⏹很明确的专门用于影响贸易的补贴⏹对其他成员方最可能受到损害⏹直接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属于红色补贴。

2.可申述补贴:成员方政府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等发展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可对国内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补贴,若这种补贴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和防碍,其他成员方可以进行申述并诉诸多边争端解决。

⏹特点:⏹其存在具有合理性,WTO允许其存在。

⏹如果运用不当,将造成损害⏹受害方进行申诉并诉诸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属于黄色补贴3.不可申述补贴:其他成员方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多边争端解决的补贴。

⏹特点:⏹为WTO所允许和接受⏹对其他成员方无损害⏹非专向性,普遍适用⏹属于绿色补贴三、反补贴及国际反补贴现状反补贴:成员方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或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而对受补贴的产品进口所采取的限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1103.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二章补贴与损害第三条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文章来源:/Content-1103.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五)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第6章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6章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6章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补贴和反补贴法律制度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为国际贸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并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或解决特定问题而向企业提供的财务或非财务支持。

反补贴则是指措施,以防止进口商品受到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这两个法律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各国产业和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1补贴的定义和分类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或解决特定问题而给予企业的财务或非财务支持。

根据补贴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

直接补贴是指政府直接给予企业财务或非财务支持,例如直接给予企业的财政资金、低利贷款、免税待遇等。

间接补贴是指政府通过其他手段对企业给予间接支持,例如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提供公共设施、技术支持等。

1.2补贴的国内法和国际规则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补贴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并促进经济发展。

在国际贸易中,补贴往往会引起贸易争端,因此,国际经济组织和贸易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来限制高补贴行为。

WTO(世界贸易组织)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之一,它旨在促进自由和公平的国际贸易。

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了对补贴的定义、补贴的衡量方法、补贴的限制等内容。

根据该协议,一些国家对敏感性产业的补贴受到了限制,同时还要求通报补贴情况以确保透明度。

另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制定国内法来规范补贴行为。

例如,美国的《补贴法》对补贴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补贴的种类、补贴的目的、补贴的申请程序等。

2.1反补贴的定义和分类反补贴是指国家采取的措施以防止进口商品受到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根据反补贴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可以将其分为反补贴税和反补贴措施两种。

反补贴税是指国家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受补贴商品征收的税款,以平衡受补贴商品与本国商品之间的竞争关系。

反补贴措施是指国家通过其他手段对受补贴商品进行限制,例如设定数量限制、实施反倾销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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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我国国际贸易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政策探究补贴一直是各国有效的贸易保护工具,主要用于提高一国产业、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各国都采取了多种贸易保护措施,对全球贸易自由化发展形成了重大阻碍。

1995 年WTO 成立以来,为保障贸易自由,WTO 部分成员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反补贴调查,目的不外乎保护本国产业发展,同时阻碍被调查国家的产业进步。

在这一过程中,我国一直非常被动地接受着国外的反补贴调查。

201X 年11 月,欧盟对中国光伏电池正式实施反补贴调查;201X 年10 月,美国对中国味精实施反补贴调查。

总之,近几年来,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数量和规模在不断上升。

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对我国国际贸易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政策进行了研究。

一、补贴与反补贴的相关概念反补贴是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国际贸易自由发展,针对某些补贴行为采取的必要限制性措施。

主要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

反补贴调查是实施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实施主体是政府。

补贴是指某国或某机构向本国生产者或出口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政策优惠,包括现金补助和其他政策优惠,目的是使获得补贴的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WTO 反补贴贸易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1)禁止性补贴即红灯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将出口补贴和进口补贴纳入了禁止性补贴,任何成员国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补贴。

(2)可诉补贴即黄灯补贴(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容易受到质疑的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国的补贴行为对其他成员国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受损的成员国可以据此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国提起申诉。

第六章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第六章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 一是过去发达国家在开展反补贴调查时,一直把 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的原材料 和劳动力以及制成品的价格是由政治因素而不是 市场因素决定的。
• 二是与反倾销相比,国际上反补贴调查发生数量 较少。这是因为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高,证据必 须确凿,程序也很复杂。同时,补贴作为一种政 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他国国内法和涉及大 量政府间交涉,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 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同时还要考虑 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
政府收 入的放 弃或不 收缴在 其他情 况下应 征收的 政府税 收
政府提 供除一 般基础 设施外 的货物 和服务 以及政 府采购
政府向某一筹 资机构付款, 或委托或指示 某一私营机构 履行上述列举 的一种或多种 通常应属于政 府的职能
构成1994 年GATT 第16条含 义的任何
形式的收
入和价格 支持
• 2004年9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又针对我国 出口的钢制紧固件进行反补贴调查。10月4 日又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复合地板同 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两项调查。加拿大 连续不断地提起对华反补贴调查警示我们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陆续承认中国的市场 经济地位,不排除其他国家效仿加拿大的 做法,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美国、 欧盟作为全世界反补贴措施的最主要使用 者,在密切关注我国各类补贴政策和信息。
严重妨碍:
• (1)对某项产品总额超过5%的从价补贴; • (2)弥补某项产业所遭受的经营亏损的补贴; • (3)弥补某个企业所遭受的经营亏损的补贴,这种
补贴并非仅为制定长期解决办法提供时间并避免 尖锐社会问题而向该企业提供的非周期性的和不 能重复的一次性措施;
• (4)直接的债务豁免,即免除政府债权,和以补贴 抵销债务。

补贴(Subsidy)与反补贴(Anti-subsidy)制度-郑州大学(1)

补贴(Subsidy)与反补贴(Anti-subsidy)制度-郑州大学(1)

WTO框架内的补贴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
• 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 补贴的形式为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
入或价格支持; • 补贴使相关企业或产业获得利益。
SCM协议调整的补贴具有如下特征: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这里的政府行为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
方政府、公共机构的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 私人机构提供的补贴行为。
2006 年10月以来,美国商务部先后对中国铜版纸 、标准钢管、薄壁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非公路用 轮胎、未加工橡胶磁及轻质热敏纸等相继提起了多起 “二反合并”(反倾销、反补贴) 调查。
2010年4月17日,欧盟对中国铜版纸进行反补贴立 案调查,这是欧盟对中国产品发起的第一起反补贴调 查。
全球七成反补贴调查针对中国(视频) 中国已经深陷反围堵重围: 美国近年对中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近年对中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
SCM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 1、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
通常被称为“红色补贴”。
Including: (a) subsidies contingent, in law or in fact whether solely or as one of several other conditions, upon export performance, including those illustrated in Annex I. (b) subsidies contingent, whether solely or as one of several other conditions, upon the use of domestic over imported goods. 即: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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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贸易政策 审议机制》 附件四: 诸边贸易协定
附件一C: 《与贸易有关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 知识产权协定》 第二议定书 —金融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三议定书 —自然人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四议定书 —基础电信
第五议定书 —金融服务
《信息技术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附件一A: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农业协议》 3、《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4、《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7、《反倾销协议》 8、《海关估价协议》 9、《装运前检验协议》 10《原产地协议》 11、《进口许可证协议》 12《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13、《保障措施协议》
第一章 概述
• (二)产生的背景和历程 • 1、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地第6、16条; • 2、“东京回合”的反补贴守则;(诸边守则,24 个缔约方); • 3、乌拉圭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 4、乌拉圭回合达成的1993年《农业协议》; • 5、《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补贴。
第一章 概述
• 一、概述 • (一)目的 • 1、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扭曲市 场竞争; • 2、规范反补贴的程序和标准,防止滥用反 补贴措施,阻碍贸易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附件一B: 附件一A: 货物贸易多边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
附件二: 《关于争端解决 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案例
• 在复合编织袋调查中,某工业园是为了给园内公司提供 土地使用权而设立的,位于该工业园的一家公司获得的 土地使用权,美国商务部认为,具备“地区专向性”,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 1、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是否为“公共机构”。 • 2、本案国有银行贷款和提供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专 向性”。 • 3、本案中计算倾销幅度时正常价值以第三国为标准, “双反”措施是否构成双重救济。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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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补贴协议》的框架——共包括11部分,32项条款
总则 禁止性补贴 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 反补贴措施
机构 通知和监督 发展中国家成员 过渡性安排 争端解决 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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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补贴协议》的适用范围
《反补贴协议》的第一部分规定了该协议的适用范围, 并确立了“补贴”和“专向”的定义。只有符合第一部分规定 的“专项补贴”,才属于《反补贴协议》的调整范围,才能对 其采取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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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补贴的定义
和《东京回合补贴守则》不同,《反补贴协议》明确了 “补贴”的定义。根据条文,补贴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 立:第一,存在一项财政资助;第二,该财政资助是由一成员 领土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第三,该项财政资助授予一 项利益。另外,不是所有的“补贴”都受《反补贴协议》的约 束,只有“专向性补贴”才受《反补贴协议》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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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向性 八、补贴的种类 九、反补贴措施 十、反补贴措施适用的规则 十一、过渡性规则和特殊差别待遇 十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及附属机构 十三、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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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1.政府为什么提供补贴? 补贴是一国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 补贴是一国政府实现社会、经济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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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助 《反补贴协议》第1.1条(a)(1)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财政资
助的四种情况加以说明,包括: 1.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控股)、潜在的资
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 2.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

反补贴制度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概述一补贴的含义及特点

反补贴制度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概述一补贴的含义及特点

出口信贷按时间长短可分为 短、中、长期三种
短期信贷:通常指偿还期为180天以内的信 贷,一般适用于原料、消费品及小型机械设 备的出口。
中期信贷:通常指为期1—5年的信贷,多用 于中型机械设备的出口。
长期信贷:通常指为期5—10年的信贷,多 用于大型成套设备,对外大型工程。
4、边境税收调整:当商品通过边境出口以 后,政府将国内所征收的增值税退还给厂 商。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七、加强政府机构、企业和经贸机构之间的
协调。 八、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3、出口信贷补贴:即政府为了促进本国产 品出口,提供低利息优惠贷款。这种优惠贷 款又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卖方信贷:政府对于本国的出口厂商提 供优惠的低利息贷款,促进出口,称之为卖 方信贷。 (2)买方信贷:政府对于外国企业进口本国 的商品提供低利息优惠信贷,以鼓励购买本 国商品,称之为买方信贷。
(二)补贴的性质 1、政府实施补贴是不公平的竞争。 2、政府实施补贴是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三)补贴的特点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中央政府 直接
地方政府、国有公司 政府或公共机构
间接:授权私人捐助
2、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或收入或价格支 持措施。
3、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 “利益”,即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得到某 些 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
(三)反补贴税 1、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 2、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 3、反补贴税的课征对象和纳税人。 4、反补贴税额。 5、追溯征税。
(四)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1、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 2、对反补贴税和承诺的复审。
(五)司法审查
第五节 中国应对反补贴规则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 二、充分利用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WTO法律制度第三节反补贴规则课件

WTO法律制度第三节反补贴规则课件

WTO法律制度第三节反补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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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的合理性
如果本国行业因其他国家的补贴行为而遭受 损害,进口国采取反补贴措施,是合理的行为。
WTO法律制度第三节反补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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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反补贴与损害标准
补贴与反补贴之间存在互相竞争的政策目标冲突: 一方面,出口国政府有合法理由实施各种类型的补贴; 另一方面,进口国政府也有合法理由关心被补贴产品的 进口对本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后果。
WTO法律制度第三节反补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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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的不合理性
进口国采取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补贴国的 政府行为,甚至间接地干预了补贴国政府对本国 经济的调控。
WTO法律制度第三节反补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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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与贸易保护主义
反补贴,可能沦为进口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构成非关税贸易壁垒。
例如,WTO《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协议》,未对 提供补贴的“公共机构”加以界定。
①涉及资金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投股等),潜在的资金 或债务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等政府做法;
②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予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 抵免等财政鼓励);
③政府提供非基础设施的货物或服务,或者购买货物;
④政府支付给某个筹资机构,或者委托或指令某个私人机 构,来行使上述①至③所说的一种或者多种通常属于政府的 职能,而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做法并无差别;
提供支持,在研发上也提供大量补贴
在此背景下,GATT缔约方在1973~1979年举行的东京 回合进行磋商,达成了1979年补贴与反补贴守则。
WTO法律制度第三节反补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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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补贴与反补贴守则的内容
1979年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规定守则签约方征收反补贴税的规则,规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总则第一条补贴的定义1.在本协议中,以下情况应被认为存在补贴:a.(1)在某一成员方的领土内由某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称作“政府”)提供财政资助,即:(Ⅰ)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债务潜在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Ⅱ)政府本应征收的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根据GATT1994第十六条(参见该条)及本协协议附录一至三,免除出口产品的关税或作为内销时征收的国内税,或实行不超过实际征收数额的出口退税,不应认为是一种补贴。

)(Ⅲ)政府不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或购买货物而是提供商品或服务;(Ⅳ)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Ⅰ)至(Ⅲ)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由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

(2)存在GATT1994第十六条所涉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

b.由此而授予的某种优惠。

2.上述第1款所作的补贴定义应遵守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如果根据第二条款补贴是属于专向性的,还应遵守第三部分或第五部分的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1.判断上述第一条第1款所作的补贴定义是否属于由当局专向性地授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应适用以下原则:(a)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则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这里所说的客观标准或条件是指中性的标准或条件,即不特殊优惠特定的企业,并且是纯经济性的和平等地实行的,比如按雇用员工人数或以企业规模大小为标准或条件。

)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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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回合谈判于1979年达成了《关于解释与适用 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也称 《反补贴守则》。 在乌拉圭回合长达八年的谈 判过程中,补贴一直是难点和焦点议题,最终达 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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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界定
(2)1979年 东京回合 《反补贴守则》 (3)1994年 乌拉圭回合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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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异同 (1) 共同之处 -都属于针对不公平竞争行为采取的措施。 -立法宗旨都是为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免受损害。 -受理机构一致。 -具体措施都是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以消除不公 平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2018/12/7Biblioteka 126.2.3补贴的专向性
补贴专向性是指补贴只给予一部分企业或产业。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只约束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补贴协议》第2条明确了认定专向性补贴的一些 标准和条件:凡是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或执行此项法律、法规的当局明确表示,补贴只 给予特定的企业或产业,则此种补贴即具有了法 律上的专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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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补贴的特征
-补贴的主体:政府或公共机构 -补贴的对象:国内生产商或出口商 -补贴的方式: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给企业,也 可以通过免税、优惠贷款等途径给予企业补贴。 -补贴的目的: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补贴的结果:给国内企业带来好处从而达到阻 碍进口和鼓励出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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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替代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 予的补贴。 与出口补贴授予出口产品的生产者或出口商不同, 进口替代补贴授予的对象是国产品的生产者、使 用者或消费者。 这种补贴的影响在于:它会使进口产品在与受补 贴的国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抑制相关产 品的进口或进口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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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之处 -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不同 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商,方式是以低于正常价 值的价格出口; 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方式是给予企业 特殊的经济或者财政上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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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对来自已国的产品的制裁方式只能选择其一,不 可能对同一国的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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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 给予的补贴。 如果法律上明确规定以出口实绩作为给予补贴的 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则该补贴即属于出口补贴。 如果法律上虽没有以出口实绩作为条件的明确规 定,但事实上补贴的给予与实际或预期出口或出 口收入联系在一起,则该补贴也属于出口补贴。
《SCM协议》第1条规定了补贴的定义: 在一成员方领土内由一个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提 供并授予某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 收人或价格的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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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助包括:
(1)政府直接提供资金(如赠款、贷款和资本注入)、 或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政府为企业的 利益提供贷款担保); (2)应收政府收入的放弃或不予征收(如税费减免) (3)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 政府购买货物。 收入或价格支持是政府补贴的另一种形式。这种 支持可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种产品的最低价格, 也可能表现为一种维持物价的物资储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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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替代补贴既可以给生产商,也可以直接给使
用者或消费者,如给予使用者物质奖励、允许使
用者对进口替代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对此类设备
的增值税予以全额抵扣、对此类购买提供优惠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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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分类
《补贴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区别为三类,即禁止 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1)禁止性补贴 (俗称红色补贴) (2)可诉补贴 (俗称黄色补贴) (3)不可诉补贴 (俗称绿色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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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性补贴(俗称红色补贴)
《补贴协议》明确地将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规定为禁止性补贴,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此 类补贴。 农产品的出口补贴的削减由农业协议规 定。 -出口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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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1) 企业专向性补贴:政府对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 进行补贴; (2) 产业专向性补贴:政府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产 业进行补贴; (3) 地区专向性补贴:政府对其领土内的特定地区 的某些企业进行补贴; (4) 禁止性补贴:与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投入相联 系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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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适用于来自所有国家的产品(包括市场 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只适用于 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产品,不适用于非市场 经济国家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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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6.2.1《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产生的背景 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中 均为各国广泛采用。 但另一方面,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产生负面 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可能导致不公平竞 争,扭曲贸易和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国际贸 易中可能会造成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相似产业的损 害、或是对其他合法利益的损害。
第6章 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6.1 概述
6.1.1概念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生产商或出 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 生产商或出口商的竞争力。
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补贴
的积极作用,GATT和WTO从来都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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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面,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产生负面 影响: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扭曲贸易和影响资 源的合理配置,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会造成对进口 方或第三方相似产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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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补贴的分类 -根据补贴的形式分类:直接补贴、间接补贴
-根据补贴的对象分类:一般补贴、出口补贴 -根据补贴是否导致反补贴措施分类: 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许可使用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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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1947年GATT》第6条、第16条、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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