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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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德意志帝国宪法》

名词解释 《德意志帝国宪法》

名词解释《德意志帝国宪法》摘要:一、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背景和意义1.德意志帝国的统一2.德国资本主义的崛起3.封建主义与军国主义的残余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1.联邦制2.帝国政府的权力3.国王的权力4.议会的角色5.宪法的修改三、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影响和评价1.对德国社会的影响2.对其他亚洲国家的影响3.宪法中的封建残余和进步之处正文: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德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部宪法,它标志着德国走上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

该宪法是在俾斯麦一手包办下,由1866年编纂的《北德意志邦联宪法》修改而成。

它共14章78条,于1871年4月16日由德意志帝国制宪会议通过。

一、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背景和意义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制定背景主要与德意志帝国的统一、德国资本主义的崛起以及封建主义与军国主义的残余有关。

首先,德意志帝国的统一是通过普鲁士领导的王朝战争实现的,这为德意志帝国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其次,德国资本主义的崛起推动了德意志帝国的发展,使其成为一个经济强国。

然而,德意志帝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保留了封建主义和军国主义的残余,这些残余对德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联邦制、帝国政府的权力、国王的权力、议会的角色和宪法的修改。

在联邦制方面,德意志帝国采用了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联邦政府即帝国中央政府享有极大的权限。

在国王的权力方面,德意志帝国的国王拥有较大的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等。

帝国政府由首相领导,首相由国王任命,对国王负责。

议会分为两院,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

联邦议会由各邦任命的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立法和审查预算。

帝国议会由普选产生,主要职责是立法和审查财政。

此外,德意志帝国宪法还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修改需经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共同决定。

三、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影响和评价德意志帝国宪法对德国及其它亚洲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德国国内,宪法促进了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德国成为欧洲强大的经济力量。

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宪法)
选举审查所,除口头辩论外,其诉讼程序,由联邦大总统所任命之联邦委员一人主持之。此外一切程序,由选举审查所规定之。
第三十二条联邦国会之表决,除宪法规定其他投票比例外,应以过半数行之。
但联邦国会内所行之选举,得依照议事细则为例外之规定。
决议能力,由议事细则规定之。
第三十三条联邦国会及其委员会,得要求联邦行政院长及各部部长出席。联邦行政院长,各部部长及其所委托之人员,均得出席于联邦国会及其委员会之会议,各部亦得派遣全权代表出席此会议,以陈述各该邦政府对于某议案意见。
5.埋葬制度。
第十一条联邦对于各邦赋税之征收与征收之种类,如认为必要时,得以立法手续,以章则规定其性质及征收方法,使得保持重要之社会利益及免除下列弊病。
1.有害于联邦税源或联邦商业者。
2.两重赋税。
3.苛税,或使用公共交通孔道,及足以增加运输负担之不应有捐税。
4.各邦间或同邦各地间贸易之捐税,其足以使输入货较土制货物难销售者。
第三条联邦旗色为黑红金三色,商旗为黑白红三色,其上内角镶国旗。
第四条已公认之国际法上各法规,得视为德意志联邦法律,有裁制力。
第五条国权之关于联邦事务者,由联邦之机关,依照联邦宪法行使之。
关于各邦事务者,由各邦机关,依照各邦宪法行使之。
第六条下列各立法权为联邦所专有:
1.外交。
2.殖民制度。
3.国籍,自由移住移民,引渡。
第十四条联邦法律无其他特别规定时,由各邦官署执行之。
第十五条联邦政府对于联邦有立法权事项,行使监督权。联邦法律,由各邦官署执行时,联邦政府得发布通命,联邦政府为监督各邦中央官署及其下级官署,执行联邦法律起见,有派遣委员于各邦中央官署之权,并在取得各邦中央官署同意时得派遣委员于各邦下级官署。

德国宪法法律制度

德国宪法法律制度

德国宪法法律制度0938120101 法学091班谢晓今天我给大家讲说的是有关德国宪法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德国一直以来都是欧洲乃至世界上的重要国家。

这种重要性不仅在于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它对世界战争与和平的影响,也不仅在于它现今的经济实力,而且还在于它的法律和宪政制度。

理所当然,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该国的历史国情是分不开的。

那么下面我首先给大家简略的说一下德国的历史变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在德国1000多年的历史上曾经历过三个帝国和一个共和国。

德国历史上的第一帝国是指公元962-1806年的神圣罗马帝国。

公元962 年,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在罗马由教皇加冕称帝,称为“罗马皇帝”,德意志王国便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这便是古德意志帝国,或称为第一帝国。

到19世纪40年代,德国的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较大发展。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政治上的统一,资产阶级对于政治上的分崩离析非常不满,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国家和统一的国内市场,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已经不可避免了。

革命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德国的统一和消除封建农奴制的残余。

德国的统一是通过普鲁士王国的战争走向统一的。

1870年,普鲁士挑起普法战争,这场战役中法军投降。

1871年,德意志在普鲁士的刺刀下完成了民族统一。

成立了以普鲁士国王为首的德意志帝国,至此德意志的统一终于实现,建立了德意志第二帝国。

第二帝国的寿命很短,仅存在了47年。

1914年开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德国的失败和第二帝国的瓦解而告终。

战争也导致德国第一次建立了联邦共和国。

由于共和国宪法是在魏玛城召开的国民议会上通过的,一般称之为《魏玛宪法》,因此这个共和国又称为魏玛共和国。

1933年1月30日,以希特勒为首的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上台执政,建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宣告了魏玛共和国的终结。

第三帝国是指1933-1945年的法西斯德国,希特勒自称第三帝国。

于1939年9月1日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德国宪法史

德国宪法史

德国宪法史德国,全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在18世纪末致20世纪末,德国一直处于分分合合的状态,德国的国体和政体也在不断变化,德国的宪法更是经历了几度更迭和更改,才最终形成了德国现行宪法《基本法》。

德国制定宪法的历史,始于1815年德意志联邦成立,终于1990年10月3日德国统一之后,共有一百八十余年的历史。

一、德意志帝国成立前德国的制宪活动在1813年至1814年进行的第六次反法联盟,拿破仑一世被打败,法国从德意志民族所属的各邦国中退出。

于是,德意志联邦于1814年10月至1815年6月召开的维也纳会议中确立,由此拉开了德国宪法史的序幕。

由于联邦本身是一个涣散的政治联盟,不能制定一个统一的宪法,因此在德意志联邦确立后的30年中,南北部的大部分联邦先后制定了邦国的邦宪法。

但是这些邦宪法还存在着旧君主主义的影子,并且宪法中的国民主权、民主主义的基础相对薄弱,因此德国宪法史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宪法是1849年的法兰克福宪法。

(一)《法兰克福宪法》1848年3月,德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从奥地利维也纳人民举行起义开始,几乎波及了整个德意志联邦,资产阶级利用这种革命形势,提出制定一部全德宪法的要求。

在这种形势下,1848年3月在法兰克福召开了由574人组成的预备会议。

5月18日,德意志国民议会在法兰克福的圣保罗教堂召开,着手制定全德宪法。

经过7个月的讨论,在12月27日先行通过并颁布了作为宪法第一部分的《根本权利宣言》,规定了人身自由、经济生活自由,迁徙自由、出版及结社自由等公民权利,但未提出主权在民、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权理论。

而后又经过3个多月的争夺和协商,于1849年3月27日通过,并于次日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又被称为“法兰克福宪法”。

根据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帝国皇帝由最高立法机关帝国国会从各邦国的国王中选出,皇帝有不对国会负责,并有权解散国会、搁置国会通过的法律草案,并统帅帝国军队。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评价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评价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评价
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于1871年颁布并在帝国德国实施的一部基本法律文件,对于这一宪法的评价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看。

首先,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制定是奠定德国政治统一基础的重要一步。

该宪法是在普鲁士王国的领导下制定的,将26个德意志联邦各邦的主权权力有限的集中到了柏林。

这种集中的做法为德国的政治统一奠定了基础,也为后来的德国统一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德意志帝国宪法对于帝国内部的权力分配和行政组织做出了一定规定。

宪法将权力划分为联邦层面和邦层面,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原则,赋予联邦政府一定权力。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帝国议会的组成和议会议员的选举方式,为政治权力的运作提供了一定框架。

然而,德意志帝国宪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在决策过程中,联邦议会与君主的关系并不平衡,君主在某些方面仍然具有较大的权力。

其次,宪法并未给予人民充分的民主参与和权利保障,更多地体现了贵族和君主的利益。

这也导致了在后来的历史中,德国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民主化的迫切需求。

总体来说,德意志帝国宪法对于德国政治统一和行政组织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权力平衡和民主参与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这一宪法奠定了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也为后来的德国宪法制定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教训。

德意志宪法

德意志宪法

德意志宪法德国是欧洲最大和最富裕的国家之一,拥有既古老又现代的历史。

其宪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文献之一。

本文将探讨德意志宪法的历史、特点及其在德国社会中的影响。

德意志宪法于1949年5月23日正式颁布,在此之前的几年里,德国深陷二战的恐怖中。

但是,在战争结束后,德国重新成为一个国家,它需要一份适合自己的宪法。

德意志宪法的第一篇总称为“基本权力”,强调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一部分确保了德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在言论、信仰、新闻自由方面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奴役,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行为。

它还确保了私人财产权和保护隐私。

德意志宪法还规定了三个相互依存的政府机构:议会、政府和法院。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为代表民意的机构,每四年选举一次;政府由总理和内阁组成,负责管理国家事务;而法院则负责处理法律案件。

德意志宪法还加强了联邦制度。

根据宪法,德国由16个州组成,并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这是为了确保地方政府的独立和自主性,从而避免集权主义者的威胁。

在宪法的其他领域,德意志宪法还具有许多独特的规定。

例如,这份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环保措施,以确保对环境负责。

它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保护儿童和家庭的权益,并还规定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规定。

德意志宪法对德国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德国的基本价值观和民主原则,这成为德国社会发展的基础。

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地方政府的自治权,这保证了德国民主制度深入民心。

此外,宪法还为德国的法律和制度奠定了基础。

总之,德意志宪法作为德国最重要的法律文献之一,在德国历史和政治文化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的核心价值观和民主原则被广泛接受,成为德国社会建设的基础。

德国在这样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了一个富有活力的国家。

德意志帝国宪法内容

德意志帝国宪法内容

德意志帝国宪法内容
以下是 8 条关于德意志帝国宪法内容的表述及例子:
1. 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了皇帝可是有巨大权力啊!就像一个大家长,能决定好多重要的事儿呢。

比如说,宣战、媾和啥的都得皇帝点头。

想想看,这权力得多大呀!
2. 嘿,这宪法还规定了各邦可是有一定自主权哟!这就好比一个班级里,同学们也有自己的小天地呀。

巴伐利亚、普鲁士这些邦,不就能自己管一些事儿嘛。

3. 你知道吗,议会也有它的地位呢!就如同一场比赛中的裁判,虽然不能主导一切,但也能发挥关键作用呀。

比如在立法方面,议会就能参与呢。

4. 德意志帝国宪法里说军队只听皇帝的指挥呀!这多厉害,皇帝一声令下,军队就得行动,就好像一个将军指挥他的士兵打仗一样威风呀。

5. 那些贵族们在宪法下也享有特殊地位呢,这不就是好比一群有特权的人在一个集体里嘛。

他们能获得一些特别的好处,能不叫人羡慕嘛。

6. 哎呀呀,宪法规定了臣民有义务服从呀!这就好像孩子得听家长的话一样,不服从可不行哟。

7.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写进了宪法哟!这多公平呀,不管你是平民还是贵族,都得按规矩来,这就像比赛都得遵守规则一样的道理呀。

8. 公民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呢,这就是让大家都能说话嘛,就像在一个大家庭里,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想法呀。

结论:德意志帝国宪法有着一系列复杂且重要的内容,对当时的德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规定共同塑造了那个时期德国的政治格局。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评价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评价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评价
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德意志帝国于1871年颁布的宪法,该宪法为整个帝国设立了一个行政和立法架构,规定了政权的分配和行使。

它是德国第一次全国性宪法,标志着德国的统一和成为一个帝国。

宪法的评价因人而异,可以分为正面和负面两方面:
正面评价:
1. 统一国家的标志:德意志帝国宪法标志着德国的统一并确保了全国范围内的法治。

2. 平衡权力分配:宪法确立了一个相对平衡的权力分配体系,确保了联邦政府、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摊,促进了德国政治的稳定性。

3. 经济统一的基础:宪法建立了一个统一的经济系统,通过设立关税联盟,打破了各个邦之间的贸易壁垒,促进了德国的经济发展。

4. 提供了人权保障:宪法为公民提供了基本的人权保障,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财产权保护等。

负面评价:
1. 权力过于集中:德意志帝国宪法仍然集中了很大的权力于皇帝和联邦政府,对地方政府和人民的自治权利相对较少。

2. 缺乏社会民主主义原则:宪法对工人和农民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少,未能解决社会问题和阶级矛盾,这也是后来社会主义运动崛起的一个重要原因。

3. 德意志帝国宪法对议会的权力设置了一定的限制,限制了议
会在决策中的作用。

4. 宪法对女性的权利保护相对较少,限制了女性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地位提升。

总的来说,德意志帝国宪法在促进德国统一、确保全国范围内的法治和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民主和社会问题的解决上还有一定的不足。

德国基本法

德国基本法

Grundgesetz[das] (德国宪法)基本法。

基本规律。

简称GG,是联邦德国的宪法,1949年5月23日公布,1949年5月24日起生效(萨尔州自1957年1月1日起生效,梅克伦堡-前波莫瑞、萨克森、萨克森-安哈特、图林根以及东柏林于1990年10月3日生效)。

基本法曾于1956及1968年作过较大修改,1990年8月东西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的某些条款作了适应性修订。

基本法分为前言和14个章节。

它规定了德国的国家制度是议会民主。

国家元首为联邦总统。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后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06年8月26日,并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

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缩写:GG),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过渡时期相当于宪法地位的法律,是目前德国的根本大法。

德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后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06年8月26日,并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

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Grundrechte)由于纳粹德国的经历尤为重要。

联邦宪法法院作为独立的宪法机构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维持国家政治组织体系,并对它们进行完善和发展。

在1949年德国基本法只在西方占领区生效,当初其并没有被打算作为长期有效的宪法,因为当时国会参议院(Parlamentarischer Rat,由西方占领区11个州的州长组成)认为苏联占领区会很快和西方占领区完成合并统一并出台一部“正式的”宪法;因此没有采用德语中Verfassung (意为“宪法”)一词。

直到199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后德国基本法才成为整个德国的宪法。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东德)是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存在的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该国宪法历经多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于1989年。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的核心原则是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强调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建立了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和组织形式。

以下是该宪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基本原则
该章规定东德为社会主义国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制度,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维护和平、平等、正义和世界和平。

第二章:人民权利和义务
该章规定东德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等自由权利,有学习、工作、生活、休息、医疗、社会保障等权利和义务,同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三章:国家机构
该章规定东德为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构由人民议会、国家委员会、国家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等组成。

人民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公民通过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宪法和法律,监督政府工作。

第四章:地方自治
该章规定东德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地方事务,同时要遵守中央的方针和政策。

第五章:法律
该章规定东德实行法治国家原则,法律是国家的基础,所有公民、国家机构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

第六章:国防
该章规定东德拥有国防军事力量,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同时反对战争和核武器。

该宪法的最后一次修订发生在1989年,不久后东德政权发生了巨大变化,最终于1990年10月3日与西德实现了统一。

此后,东德宪法已不再适用。

德国的宪法

德国的宪法

德国的宪法
德国的宪法被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为《基本法》。

它于1949年5月23日颁布,起草和通过的背景是二
战后德国处于分裂与重建中。

《基本法》规定了德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机制。

《基本法》确立了德国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并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合作与协调关系。

它还规定了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私人财产保护等。

《基本法》赋予公民一系列权利,同时也设立了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确保政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基本法》还规定了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的职责与组织结构,以及联邦选举的程序和制度。

它强调了民主原则,要求政府的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和民主。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对法律制定与司法程序的要求,确保了权力的制衡与法治的原则。

《基本法》被视为德国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基石,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保障。

它经历了多次修宪,以适应社会的变迁与发展。

同时,它也受到国际宪法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国际人权标准。

德意志帝国宪法评价

德意志帝国宪法评价

德意志帝国宪法评价
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于1871年整体实施的宪法法典,标志着德意志帝国的成立,并成为其国家体制的基础。

该宪法的制定是为了统一德国各州,确立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并为国家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框架。

以下是对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评价。

首先,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一个相对稳定和统一的法律秩序。

该宪法通过明
确规定政府的权力和职责,确保了国家治理的秩序和稳定。

宪法中的条款涵盖了许多方面,如国家机构的构成和权力分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司法体系等,为国家的运转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其次,德意志帝国宪法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
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以及个人财产权等,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视,反映了当时德国社会进步的一面。

然而,德意志帝国宪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宪法中的权力分配
存在一定的倾斜,过分强调了中央集权,对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力限制较多。

此外,宪法并未赋予公民普遍的选举权,一部分人仍无法参与国家决策过程,有限制了人民的政治参与和民主发展。

从国家发展和历史进程的角度来看,德意志帝国宪法在当时的情况下起到了稳
定社会秩序、推动国家统一和发展的作用。

然而,在民主制度的发展方面,该宪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德意志帝国宪法在德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国家提供了稳定
的法律基础和秩序,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然而,在权力分配和民主发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尽管宪法已不再实施,但它留下的历史遗产仍在德国的法律和制度中影响着今天的德国社会。

第20.2 德意志帝国宪法

第20.2  德意志帝国宪法

原因
2、俾斯麦曾经在统一德国过程中,采取铁 血政策,崇尚武力.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影响
积极影响:
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并使 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 局限性:
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军事性色彩
统一帝国的建立归功于军事上的胜利, 军人的地位至高无上,议员们被讥笑 为“绵羊脑袋”,威廉二世被称为 “骑士皇帝”,他发出的第一道圣谕 就是“致我的军队”。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国国旗长方形,长宽之比为5:3。旗面自上 而下由黑、红、金三个平行相等的横长方形 组成。黑红金为德意志民族所喜爱的颜色。
一、德意志帝国的成立
1、成立前状况
材料一: 长期以来德意志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 到18世纪后期,德意志全境分布着296个邦国, 1000多块领地,各邦有自己的货币制度、自己的 关税和各种工商条例,各邦之间关卡林立。 一个商人从柏林去瑞士必须经过十个国家, 兑换十次货币,办理十次过境手续,缴纳的关税 超过他所运货物的价值。
3、如何看待德国的统一
1、为德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 供了统一的国内市场;2、为19世 纪末德国成为世界强国创造了有利 条件;3、为德国资本主义政治体制 的创立提供了政治条件;4、保留了 大量的封建残余;继承了普鲁士军 国主义传统。
德意志帝国建立
德 皇 威 廉 一 世
宰相俾斯麦和德皇威廉二世在一起
3、下列对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评价, 正确的是() A.是一部充分体现资产阶级自由民 主意志的资产阶级宪法 B.是一部带有浓厚封建专制色彩的封 建性质法律 C.是一部将德意志军队普鲁士化的军 事立法 D.是一部带有浓厚专制主义色彩的 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4.俾斯麦因为与德皇意见不合而被罢免, 德皇的做法() A.合法 B.不合法 C.说不清 D.屠戮功臣 5.下列关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 哪项不符合史实( ) A.宪法规定德国为联邦制的君主国家 B.皇帝是国家元首,拥有巨大权力 C.帝国宰相主持政府工作,由议会选举 产生 D.两院制的议会为立法机构

联邦德国宪法纲要

联邦德国宪法纲要

联邦德国宪法纲要
德国宪法的全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

以下是其主要纲要:
1. 第一章:基本原则
- 第1条:人民主权原则
- 第2条:基本权利原则
- 第3条:宗教与信仰自由原则
- 第4条:平等原则
- 第5条:联邦制原则
2. 第二章: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 第7条:个人自由
- 第8条:私人生活、家庭和通信的保护
- 第9条:结社自由
- 第10条:言论自由
- 第11条:迁徙自由
- 第12条:聚居自由
- 第13条:职业自由
- 第14条:财产权
- 第15条:废除非法聚集和社团定期检查
3. 第三章:联邦和州
- 第20条:联邦机构
- 第28条:联邦基本权利
- 第30条:州权利
4. 第四章:联邦议会
- 第38条:联邦议会的组成和职权
- 第42条:选举制度
- 第48条:联邦政府行为授权
5. 第五章:联邦总统
- 第54条:联邦总统的职权和职责
- 第59条:总统选举
6. 第六章:联邦政府
- 第62条:联邦政府的组织和职权
- 第68条:联邦宪政机关
7. 第七章:联邦法院
- 第92条:联邦法院的职权和组织
8. 第八章:联邦共和国与联邦州之间的关系
- 第104条:联邦共和国与联邦州之间的权力分配
这仅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主要纲要,还有许多其他详细规定和条款。

该宪法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并在多次修订后仍然是德国的根本法律框架。

德意志帝国宪法名词解释(一)

德意志帝国宪法名词解释(一)

德意志帝国宪法名词解释(一)
德意志帝国宪法
引言
德意志帝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德意志帝国的宪法,于1871年通过,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下面是一些与宪法相关的名词及其解释:
名词解释
•德意志帝国:德意志帝国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一个历史时期,是由德国各个邦联合而成的国家。

德意志帝国的建立标志着德国的统一,也标志着宪法的诞生。

•宪法: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律文书,是规定国家政治组织形式、国家组织机关职权和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

•国家组织形式: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的国家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即君主是国家元首,而权力和职责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行使。

•国家组织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的国家组织机关包括帝国议会、帝国参议院和帝国总统。

帝国议会是国家立法机关,帝国参议院是国家的咨询机构,帝国总统是国家的行政首长。

•帝国议会:帝国议会是由选举产生的国家立法机关,其成员代表人民利益行使立法权。

帝国议会议员的选举是通过普
选方式进行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帝国参议院:帝国参议院是由各个邦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其成员包括各邦的国家元首、继承人和由国家元首任命的成
员。

帝国参议院具有权力对帝国议会的一些决议进行审查。

•帝国总统:帝国总统是国家的最高行政首长,由选举产生,任期为7年。

帝国总统行使一系列职权,如任命帝国总理、解散帝国议会等。

结论
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德意志帝国的最高法律文书,规定了国家的政
治组织形式和组织机关。

通过帝国议会、帝国参议院和帝国总统的合作,实现了国家的三权分立,为德国的统一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原始资料: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原始资料: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原始资料: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从宪法条文中可以充分看出德意志帝国在实质上是“大普鲁士”帝国,用资产阶级国会的形式掩饰封建、官僚、警察的军事专制制度。

)1.联邦领土第一条联邦领土由下列各邦组成:普鲁士与洛恩堡、巴伐利亚、萨克森、符登堡、巴登、黑森、梅格棱堡许威林、萨克森威玛、梅格棱堡施德勒支、奥耳登堡、布伦斯维克、萨克森买宁根、萨克森阿尔丁堡、萨克森科堡哥达、安加达、施瓦茨堡鲁道斯达、施瓦茨堡商特好森、瓦尔得克、累斯旧线、累斯新线、诏谟堡利贝、利贝、律贝克、不来梅和汉堡。

2.帝国立法权第二条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第四条下列事务属帝国的监督与立法权范围之内:1)制定关于迁徙自由、归化与居住自由、公民权、护照、外侨警务、各种行业,包括保险在内的法规;①其余各邦都只有一票。

2)制定海关与贸易的立法,及关于帝国所需赋税立法;3)制定度量衡与货币制度,以及制定关于发行有保证金的或无保证金的纸币之基本规章……7)组织统一保护德国海外贸易、德国航运及其航海旗帜,设立由帝国开支经费的统一的领事馆;8)铁路事业……10)邮政、电报事业……13)关于全部民事、刑事与诉讼法之统一立法;14)帝国的陆军与海军舰队……第五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

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

3.联邦议会第六条联邦议会由联邦成员代表组成,其票权分配如下:普鲁士连同汉诺威、库尔黑森、浩斯敦、拿骚及法兰克福的原有票权共有十七票巴伐利亚六票萨克森四票符登堡四票巴登三票黑森三票梅格棱堡许威林二票布伦斯维克二票(其余各邦都只有一票)4.主席职位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

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

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土或其海岸已遭受攻击……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第十五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第十七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第十八条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5.帝国议会第二十条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帝国议会议员,就其议员职位而论,不得领取任何薪俸或报酬。

德国的宪法

德国的宪法

德国的宪法
德国的宪法被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
5月23日通过并生效。

该宪法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基本权利和法律原则。

德国的宪法是一部相对较为进步和现代化的宪法,它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组织自由等。

宪法还规定了联邦制度和权力分立原则,确保了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担和合作。

德国宪法设立了一个三权分立的政府体系,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权力机构组成。

行政权力由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立法权力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共同行使;司法权力由独立的法院和宪法法院负责。

德国宪法还规定了各州在联邦制度中的地位和权力范围,确保了各州的自治权。

宪法还规定了联邦总统和联邦议长的职责和权力,并规定了宪法的修正程序。

德国宪法对德国的社会和经济事务也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例如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福利等。

总体而言,德国的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权力分立和联邦制度等方面都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保障力度,为德国的民主制度和社会秩序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准则。

名词解释 《德意志帝国宪法》

名词解释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德意志帝国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871年颁布。

它是德国帝国的宪政基础,规定了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职权范围,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德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对德国国家建设和民族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德意志帝国宪法》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意义。

它是在普鲁士王国的领导下,通过对日尔曼帝国的统一而建立起来的。

宪法规定了帝国议会和帝国总统的职权分配,同时赋予各个邦国一定程度的自治权。

这一宪法确立了德国联邦制度的基本架构,成为了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石。

在德国历史上,《德意志帝国宪法》所具有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为帝国时代的政治体系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影响着后来德国政治制度的演变。

通过对宪法内容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当时德国的政治格局和国家治理方式,以及对当代德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从历史的角度看,《德意志帝国宪法》体现了当时的政治权力和国家治理结构,同时也反映出了社会的阶级矛盾和利益冲突。

对宪法的内容进行细致解读和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当时德国社会的政治格局和国家治理方式,从而对德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德意志帝国宪法》作为当时时代的产物,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

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权利和民主参与,体现了当时政治体制的保守和缺陷。

我们在研究和解读宪法内容时,也需要对其局限性进行客观认识和评价。

《德意志帝国宪法》作为德国帝国时期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政治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宪法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当时的德国政治格局和国家治理方式,同时也能够对当代德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宪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于深入了解德国政治制度和推动民主政治具有重要价值。

德意志帝国宪法对德国政治体制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

它奠定了当时帝国时代的政治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权利和民主参与。

然而,在历史的长河中,宪法的局限性和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这为后来德国政治制度的演变带来了挑战和改革的动力。

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有什么意义

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有什么意义

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有什么意义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也是一个国家维护政权的基本。

下面是店铺分享的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有什么意义,一起来看看吧。

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的意义1、积极性:①宪法的颁布巩固了国家统一,将革命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②宪法的颁布使德意志帝国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标志着德国迈入资本主义时期,是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③在帝国政府的保护下,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并使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④宪法的颁布对欧亚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是日本帝国宪法有很大影响.2、局限性:①保留了很多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皇帝拥有极大的权力,议会无实权,广大民众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②保留了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最终导致德国引起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③阻碍了民主政治改革的彻底完成.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及意义德国的议会权力很小,帝国议会甚至不能自行通过任何一项对政府不利的法案,体现了浓厚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色彩.由于德意志的分裂与统一问题决定着德意志的民主与专制力量的对比,决定着《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由于德国资本主义发展起步较晚,资产阶级软弱,而封建容克和军阀势力强大,同时德国的统一是“自上而下”地由普鲁士王国通过王朝战争来实现统一的.从1864年到1870年,普鲁士通过三次自上而下的王朝战争实现了统一.它结束了德意志长期的分裂状态,为德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铺平了道路;德国成为新兴的强国,改变了欧洲的国际格局.但统一后的德国继承了普鲁士的旧制度,特别是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传统,后来逐渐成为欧洲最富有侵略性的国家.因此德意志帝国及其宪法含有较浓厚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的特征.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为了巩固德国的统一和普鲁士的统治地位而制定的,它施行到1918年德国十一月革命帝制被推翻时为止.帝国的成立及宪法的颁布,是德国迈入资本主义时期的标志,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专制制度由此确立,是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并使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对欧、亚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是日本帝国宪法有很大影响.德意志帝国宪法的最大特点《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在俾斯麦一手包办下由《北德意志邦联宪法》修改而成,共14章78条。

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北德意志联邦宪法》是俾斯麦在1867年为北德意志联邦制定的宪法。

其主要内容如下:
1. 普鲁士国王担任联邦的永久主席,拥有行政大权,还有对外宣战和媾和、统率联邦武装力量的权力。

2. 普鲁士首相兼任联邦总理,向主席而不是联邦议会负责。

3. 联邦议会上院由各邦代表组成,在全部43个代表中,普鲁士占据17个,而且上院议长由总理兼任。

4. 联邦议会下院通过选举产生,其通过的法案,必须得到上院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

下院无权过问军队编制和军事费用,只能每隔三年讨论非军事预算的分配问题。

《北德意志联邦宪法》既保持了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统治地位及普鲁土国王在政府中凌驾一切的权力,也罩上了民主的外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关于《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的专业书籍或咨询法律专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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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即我们俗称的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土地面积35.7万平方公里,居欧洲第三,与日本相当。

但其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却雄居欧洲第一,世界第三。

其高度发达的法律体系正是造就其经济水平高度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

犹太民族、日尔曼民族、中华民族并称为世界最有智慧的三个民族。

前两者早已踏上了腾飞之路,而中华之腾飞也指日可待。

中国长期以来都在移植外国的法律,特别是德国的法律,并以此来促进本国法制的健全,从而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

而在移植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究外国法律,特别是德国法律高度发达的原因。

作为日尔曼法的延续者、民法法系的突出代表——德国法为何能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如此之大的影响?其法律为何能在其社会发展中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正是处于振兴之中的中国所试图探知的。

一、德国法律发展史概述一个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不仅是其法律发达的外部表现,透过其中更可以发现其法律发达的根本原因。

因此要探求德国法律发达的原因,必须先了解德国法律的发展史。

早期日尔曼人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世纪日尔曼人的部族生活时代,当时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是部族习惯。

到公元1世纪以后,日尔曼人的氏族社会已出现解体的征象,开始走上了形成国家的道路。

而真正的法律也伴随着国家的形成而形成。

随着日尔曼人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加速了阶级分化,各部落也开始形成阶级联盟。

同时适用于不同部族的部族法也逐步形成,但由于部族法是不成文的,口耳相传,所以大都失传。

但透过一些仅存的记载可知,当时民主气氛极浓,法律的创造大都是基于全体自由人的共同意志之上,而非单个人的权力之上,①因此其部族法又被称为“人民法”。

到法兰克王国时期,法律的主要渊源仍然是习惯法,但其成文法的比例已大大提高。

其中最著名的是《撒利克法典》,其是从收集、整理习惯法开始,经过当时精通习惯法且文化较高的人士汇集整理,并与当地长老商讨,最终由国王委派的罗马法学家或基督教僧侣进行编纂,并译成拉丁文。

尽管其是习惯法的汇编,但在外表上是以立法的形式出现,并经民众大会通过才公布。

其中关于“动产追及权”制度的规定更是对现代物权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同时纠问式的诉讼程序也逐步形成。

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成西法兰克王国、东法兰克王国和中王国,东法兰克王国后来就成为了现在的德国。

此后历经德意志王国、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德国逐步陷入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状态。

其间出现了经帝国议会中封建主同意而公布的制定法,而且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也逐步展开,罗马法的德国化的运动也逐步深入,其间法学家的作用日益突现。

直至1862年俾斯麦出任普鲁士首相,以其著名的“铁血政策”才使德国重新走上了统一的道路。

在德国走向统一的过程中,其先后制定颁布了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这些宪法为德国统一后的1871年帝国宪法制定奠定了基础。

②同时一些民商法的颁布也成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历史渊源。

在德意志帝国时期,德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典,初步形成了其法典化的传统。

至魏玛共和国,通过了历史上著名的《魏玛宪法》,开创了诸如宪法条文数最多,公民权保护最详尽等许多历史之最。

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经济法律体系也日趋成熟,并最终定型,从而在世界上形成了一个新的重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然而进入法西斯统治时期,德国法律发展进入了最黑暗的阶段,甚至出现了倒退。

但随着二战的结束,法西斯战败投降,德国进入了两德并立的时期。

西德对1900年《德国民法典》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并逐步完善发展了经济法律体系。

同期间,西德于1957年设立了宪法法院,来处理违宪审查的事项。

而东德则效仿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并成立了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来处理较小的法律争端。

1990年10月3日两德正式合并,东德地区的法律全部被废止,而西德的法律则继续延用。

同时由于欧盟地位的进一步巩固,欧盟的法律也被引入了德国,成为德国地位最高的法律渊源。

二、透过德国法律发展史分析德国法律发达的原因其实德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谈不上悠久,更无法与历史可追溯至传说中“三皇五帝”时期的中华法律相媲美。

那么为何其法律却日益发达,而中华之法律在近代却日益没落呢?通过对两者法律发展历史仔细分析可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是人治,即专制;而德国法律文化的传统精神是法治,即民主。

在日尔曼法时期,任何一部法律的通过必须由民众大会进行表决。

尽管表决的方式极其原始,但终究在人们心中埋下了民主的种子。

纵使德国法律发展经历过种种挫折,但一旦冬天过去,人们心中的民主的种子必将重新萌芽。

另外在中华历史的长河中,统一是主流,而统治者为了维护这一统一局面,只有通过镇压的手段来促使内部的统一,这种镇压从根本上泯灭了新的不同思想的产生。

而德国长期处于分裂的状态,即使在表面上统一的时期,其内部部族的争斗也从未停止过。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成为了各方妥协的产物,并以其来制衡各方。

而正是由于这种制衡的机制在实质上使得这种法律保护了社会各方面的权利,体现出了一种相互制衡下的公正。

再者,中国地大物博的自然条件使其不需要与外交流便可自己自足;而德国的寸土之地使得其在任何历史发展阶段必须不断与外交流才能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

其结果就是封闭的中华法律体系与开放的德国法律体系的相应产生。

封闭的结果是思想的陈旧,社会的落后;而开放的结果则是内外先进思想的交流与社会的进步。

将德国的法律发展过程与中国法律发展过程进行简单比较之后,德国法律发达的原因便清晰可见了。

但这只是从两个国家宏观上比较得出的结果。

具体而言,德国法律发达的原因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德国法律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与外界交流,不断吸收他国先进法律传统的过程。

在德国法律发展的早期,即日尔曼法时期,日尔曼人引入罗马法来解决日尔曼人与外族人,以及外族人之间的纠纷。

以后随着对罗马法的逐步吸收,罗马法最终成为德国封建法的重要渊源。

著名的《德国民法典》也是以《学说汇纂》为参照模型编纂而成,就是近代德国法律中的许多制度、许多概念都可以在古罗马法中找到其原型。

到了近代,德国在许多方面继承了法国法的原则和制度。

其中诸如统一民族国家的国体形式等民主政治制度的引入更是构建起了德国近代联邦制的宪政体制。

正是由于这种不断的对外交流,引进吸收,使得德国的法律发展充分吸收了他国的法律发展的智慧成果和历史经验教训,从而有力的推动了其法律发展的进程,避免了不必要的自我探索造成的浪费。

而这正是现代中国振兴法制所应走的道路。

其次,德国法律发达不仅源于其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的学习精神,更在于其有消化吸收的能力,即拥有一大批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学家。

正是由于这样一批人,使得德国法律的发展不再是简单的模仿,而是从根本上的创新。

大陆法系国家法学家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指导作用,在德国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③正是德国法学家对罗马法的研究传播,使得各联邦采用了罗马法;正是德国法学家在本国掀起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才使罗马法的理念深入人心;也正是德国法学家的深入研究,才诞生了一个又一个广为世界各国接受的法律制度。

德国近代法律体系正是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基础上,由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海得等思辩法学家创造发展而成的。

④德国从来都不缺乏法学家,而萨维尼正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正是萨维尼使得历史法学派成为当时欧洲法学界的主流学派;正是萨维尼对罗马法的深入研究,特别是对罗马私法学理论的研究,使得西方私法学体系趋于完善;正是萨维尼创立了在国际私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本座说”。

更有人将萨维尼称为“法学上的牛顿或达尔文”。

正是像萨维尼这样的一批德国法学家积极参与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活动,提出了许多具有重要影响的理论学说,并以此影响着一批又一批的法律从业者,才使得德国的法律不断进步,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再次,德国作为民法法系国家的杰出代表,其法律成文化的特点也是其法律发达的原因之一。

无论是宪法典、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法典构成的“六法全书”,还是各种形式的单行成文法规,都注重对法的原则、概念作详尽、缜密的研究,都注重对法律用语表述的准确。

正是由于这种法律成文化的特点使得法律更加稳定。

同时由于其法条抽象性、概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使得法律从业者的法律思维重视演绎推理,从而锻炼了其法律思维的能力,使得法律在法律从业者的思维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得到了发展。

最后,德国法律的发展并不是单纯的脱离实际的学理上的研究,其无时无刻不在针对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改革措施。

当原有习惯法不再能有效调节因社会发展而变得复杂起来的各种利益冲突时,德国掀起了复兴罗马法的运动,将大量的罗马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引入到德国法之中。

当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时,经济法这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

正是这种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改革,才使得德国法律真正发挥了调控社会的作用,才使得德国成为一次又一次法律革命的策源地。

其实德国法律发达的原因远不止这些,其他诸如完善的司法体制、独特的法学教育模式等都是德国法律发达的重要原因。

特别是其学术色彩浓烈的法学教育模式培养造就了一大批知名法学家和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官、律师。

发达的法律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促使了人类不断向前进步。

中国要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发展法律是根本,是前提。

而通过对德国法律发达原因的了解,必将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再联系以中国的实际,中国法律之发达必将指日可待,中华之腾飞也必将为期不远!您查询的关键词是:德意志联邦联邦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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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论坛新浪论坛 >军事论坛 >国际展望标题:使德国强大的魏玛宪法 [打印本页] [我要回复] [完整版]楼主:胡一筒靑一色自摸 ??时间:2008-08-21 11:39:26经过数十年的研究发现,德国基本法是一部杰出的世界作品,很多国家在宪政历程中借鉴或参照了基本法,典型的几个国家就有1974年的希腊,1975年的西班牙,1990年的立陶宛、爱沙尼亚、亚美尼亚等等...今天,当中国人民处在宪政建设的关键路口之时,我们更需要学习、借鉴、总结别国的宪政经验,尽量少走或不走弯路,多一些理智、明智,少一些“摸着石头过河”。

附:《魏玛宪法》全文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制兹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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