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经济法中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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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0912
32号
王舒影
论述经济法中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公平和效率是既相互矛盾又相互适应的社会价值,同时也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
经济法对效率的追求主要体现在所有的经济法规范、经济法制度以及经济法运作活动,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
应一方面,经济法致力于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重视分配公平、维护社会公平。
以前我们常提到的说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因为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经济实力还很弱,它必然主动地首先要求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取得最大的利益。
兼顾公平,是因为如果把效率绝对化,完全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引发社会两极分化。
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以效率为原则,可以引导人们不断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
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对社会生产率产生的积极作用自不用说,但是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消极的后果,导致分配领域的不公平现象增多。
例如贫富差距拉大,两极分化严重,加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和法制的不完全,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
所以,市场不平等这一固有缺陷就需要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去填补。
考虑到如今国家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人们的意识形态也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经济发展必须在兼顾效率的同时更加地注重公平。
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通过宏观调控机制将社会上的不公平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正体现了市场“看不见的手”和国家“看得见的手”这两种力量的制约和平衡,市场追求的主要是效率,调控则注重公平。
所以,效率和公平是既矛盾又统一的,一方面,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只有通过提高效率创造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分配公平;另一方面,公平又是提高效率的前提,只有收入分配公平合理,才能激发劳动者尽可能全面地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尽快增加物质财富。
不重视公平会导致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的增多,不兼顾效率则必然助长资源浪费、贪污腐败等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经济法将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的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各个方面,最集中体现在税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中,为各个阶层的人们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同时又以最低成本的方案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
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我们必须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取值范围和实施方案,坚持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才能保证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公平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