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车库车位销售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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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土地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土地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费一次性收取,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辽地税函〔2007〕104号
对拥有地下车位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对于出售地下车位使用权的,由于其权属未发生转移,因而,不应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应按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

大连市地税局12366答复(2009年10月9日):大地税函〔2008〕1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

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实际上只发生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此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地下车位转让,如果没有产权转移,不存在
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必须按取得的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

实际收到时缴纳。

房地产公司“车位处置”的4种形式,应该如何纳税,你知道吗?

房地产公司“车位处置”的4种形式,应该如何纳税,你知道吗?

房地产公司“车位处置”的4种形式,应该如何纳税,你知道吗?本文转自:北京税务大企业房地产公司车位在不同的形式处理下,税收如何处理?实际上车位的处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形式:“有产权”车位转让、“无产权”车位转让、车位使用收“停车费”、车位使用“无偿使用”。

那么,到底在不同的形式下,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呢?今天小编就与大家讨论一下房地产公司“车位处置”的4种形式,税怎么缴?一、“有产权”车位转让(一)增值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三条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通过以上政策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有产权”的车位,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销售额时,该车位所对应的土地价款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20年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再无偿续租(一般租期为50年),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房产税?在小颖言税群的交流探讨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梳理。

一、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因此,企业“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销售收入应确认收入,由于对应的成本已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分摊进开发产品,不再单独扣除成本、费用。

二、土地增值税实务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虽名为租赁,但合同的本质就是出售人防工程车库的产权,应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可在清算配比扣除。

其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因此,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属于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其他方式是指出售所有权以外的方式,包括转让永久使用权。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如何纳税

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如何纳税

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如何纳税A房地产开发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定《地下车位使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车位的使用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限届满,甲方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至XX年XX月XX 日(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

该合同实质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永久性转让,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同时合同约定,车位价为一次性支付,价格在10~20万元左右,与有产权的地下位销售价格相当。

购卖方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处置权,可以出租、转让,不受房地产公司的管理、控制。

A房地产公司销售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应当如何纳税?一、增值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有限产权房是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所谓永久使用权房是指不能办理房产证,但合法使用土地而又经规划部门许可的在建和已建楼房,通称使用权房。

所以,增值税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并非不动产一定要发生产权的转移,对于转让永久使用权的,也视同销售不动产,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增值税。

但何谓永久使用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纳税人将无产权的停车位、地下室、架空层和人防工程等房地产对外出租时,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年(含)以上,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依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否则,按不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无产权车位、车库纳税处理

无产权车位、车库纳税处理

无产权车位、车库纳税处理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2011年之前税法首先认定的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而对于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因此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2011年之前应当作为“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从营业税纳税总额与纳税时间上来看,无论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还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纳税结果是一样的。

实务中还要取决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例如《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规定: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车位税务处理探讨

房地产开发企业车位税务处理探讨

房地产开发企业车位税务处理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车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车位属于人防设施; 另一种是地产公司拥有所有权,但是在销售时,只能出售使用权,因为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车位办不了房产证(包下地上或地下,各地有一定差异,现在有些省市可以办理房产证),第二种情况还包括超规划,不能办理产权。

因此,不同形式的车位,在税务处理上,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

一、属于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税务处理地下人防工程,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常碰到的一个项目,是房地产公司会计人员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

)对于开发公司来说,人防工程的支出是一种义务,带有强制性的特点。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同时,根据《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开发公司可以选择的只能是修建人防工程,还是缴纳异地建设费。

根据《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 74号):“二、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当然了,如果要修建人防工程的,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说,开发公司尽量选择物资掩蔽的地下人防,尽量避免修建人员的地下人防。

在房屋测量和销售的时候,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从中可以看出,人防工程是不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积当中,当然是无法正常对外销售的。

目前,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有一定的争议。

通常,有三种意见:1、国家所有: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同时各地方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例如《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按规定签订使用协议书。

房企销售地下车位有何纳税义务

房企销售地下车位有何纳税义务

房企销售地下车位有何纳税义务近些年来,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房屋的同时,也在开发地下车位。

由于房屋和地下车位属性不相同,加之产权的差异,因此,在实务中,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地下车位该缴纳什么税,如何缴纳,掌握不够,由此面临一定的税收风险。

笔者对地下车位的性质和如何纳税作出分析。

一、地下车位的性质地下车位一般分为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和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两种类型。

(一)人防工程地下车位。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 号)规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对现有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在保持和增强战备功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

要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办法,明晰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可以对使用权、经营权有偿出租、转让,但产权归国家,不能转让产权,因此,购买人防工程地下车位者不能办理产权证。

(二)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

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能否办理产权证?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国家并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实际当中,只有少数的地区规定允许办理产权证,而多数地区不允许。

二、地下车位应如何纳税(一)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位的税务处理问题整理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位的税务处理问题整理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位的税务处理问题整理地下车位可以分为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其中不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又分为人防地下车位,非人防地下车位(譬如:权属归属于小区居民)1、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车位具体界定: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同时具有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许可证的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一,若将其进行出售。

总原则: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房款外的价外费用,并单独计算相关成本,若此,按销售开发产品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

土地增值税:单独办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车库、储藏间等辅房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所,缴纳土地增值税,且按照“其他类型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的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及附加:按照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税金及附加。

房产税:由于产权已经发生转移,无需缴纳房产税。

第二,若将其进行出租。

土地增值税:不涉及产权转移,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及附加: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税金及附加。

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

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其处理应同房开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相同,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自用部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相关规定,对出租部分房产从租计征房产税。

第三,若将其进行自用。

土地增值税:不涉及产权转移,因此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及附加:无需缴纳。

房产税:从价计征房产税。

房地产企业地上车位,地上车库,地下停车位税收争议总结

房地产企业地上车位,地上车库,地下停车位税收争议总结

房地产企业地上车位,地上车库,地下停车位税收争议总结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签订车库(位)长期或无期限使用权转让合同,视同销售,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签订主房销售合同赠送车库或车位,属于价外收入,均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位)、杂物房、阁楼等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所适用的预征率、清算率和核定征收率等应与买受人房屋所属类型(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一致。

二、地下车位国税函[2005]83号: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这个文件是对“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企业出租地下车位,应当按场地出租对待,缴纳税营业税。

取得租金时一次性缴纳。

(企业所得税可按国税函[2010]79号:“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应该按照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按照非普通住宅缴纳土地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各地答疑精解:一、房地产公司卖车库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的行为,无论其将来在民事法律上如何处理,在该行为发生时应当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另立名目向购房者加收房款,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房企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项目。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和纳税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和纳税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 费用。 说明:该文件明确说明了,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 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与有无产权没 有关联。 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 告》(苏地税规[2015]8 号)“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 室等)问题” (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 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 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 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说明:江苏省的规定进一步明示不能办理产权的车库(车
位、储藏室)按照 187 号文执行。 二、营业税 营改增前,销售地下车位(包括无产权)时,一般开具不 动产销售发票,并按规定预缴营业税。政策依据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 号) “九、销售不动产[本条股权转让部分失效]”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 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 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 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 销售建筑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 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 土地的不动产。 说明: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地下 车位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相当,购买者拥有其 使用、处分的权益,可以转让、变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和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与业主签定 《地下车位使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车位的使用 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限届满,甲方同意将该车位继续 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至 XX 年 XX 月 XX 日(与土地使用权 期限一致)。该合同实质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永久性 转让,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同时合同约定,车位价为 一次性支付,价格在 10~20 万元左右,与有产权的地下位 销售价格相当。购卖方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处置权,可以 出租、转让,不受房地产公司的管理、控制。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何纳税?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 按销售开发产品(或不动产)计算税金,二是按租赁不动 产计算税金。 营改增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多数以第一种方式征税观念, 即:房地产企业预售地下车位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并预 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按预计利润率计算未完工开发产 品的预计利润,也就是说地下车位与地上商品房性质一 样,作为销售开发产品处理。 营改增之后(最近),部分税务机关出现第二种征税观 念,即: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按照租赁服务缴纳相关税 金,即:1、地下车位不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收入、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涉税实务解析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涉税实务解析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涉税实务解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产权归属有哪几种形式?不同产权归属形式下,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应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目前,我国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其产权归属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产权归属开发商。

地下车库单独计价,不用作为公建分摊成本,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地下车库,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形式,产权归属全体业主。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车库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

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第三种形式,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下称“出租人防车位”)的方式取得收入。

地下车库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涉税处理的难点,下面对房企开发的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分六种情况进行阐述。

第一,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地下车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开发小区内车库的纳税处理

开发小区内车库的纳税处理

开发小区内车库的纳税处理引言在城市的快速发展中,开发小区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常见居住环境,而车辆作为居民出行的重要工具,车库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对于开发小区内的车库,纳税处理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开发小区内车库的纳税处理问题,并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1. 开发小区内车库是否需要纳税?根据国家税收规定,对于出租的车位,无论是商业车位还是个人车位,都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因此,开发小区内的车库同样需要纳税。

纳税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个人纳税:如果车库是个人所有,并出租给他人使用,则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纳税。

•开发商纳税:如果车库是由开发商统一出租管理,则开发商需要按照规定纳税。

2. 车库纳税的计算方式车库的纳税计算方式和其他商业房地产类似,纳税金额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2.1 车库的面积车库的纳税金额一般与车库的面积有关。

税务部门会根据车库的面积大小来确定纳税金额,一般按每平方米一定的金额计算。

2.2 车库的位置车库的位置也会对纳税金额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车库位于地理位置较好的区域,纳税金额会相对较高,而位于偏远地区的车库纳税金额会相对较低。

2.3 车库的租金车库的租金也是纳税金额的重要参考因素。

一般来说,租金较高的车库纳税金额也会相对较高,租金较低的车库纳税金额也会相对较低。

3. 车库纳税的具体操作步骤为了确保车库的纳税合规,以下是车库纳税的具体操作步骤:3.1 查询相关政策和规定首先,需要查询相关的纳税政策和规定。

可以通过税务局官方网站、咨询热线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确保自己了解纳税的具体要求。

3.2 车库面积测量根据纳税政策的要求,需要对车库的面积进行测量。

可以聘请专业测量单位进行测量,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3.3 工作量计算根据车库的面积和其他相关因素,计算纳税的工作量,得出纳税金额。

3.4 缴纳税款根据税务局的要求,将纳税款缴纳至指定的账户。

3.5 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缴纳税款后,要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查询和备案使用。

地下车位销售合同缴税

地下车位销售合同缴税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停车问题已成为严重影响市民生活质量的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房地产企业开始在小区内建设地下车位,并将其作为附属设施出售或出租给业主。

然而,对于地下车位的销售合同缴税问题,许多人存在疑惑。

本文将从税收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地下车位销售合同缴税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地下车位的性质。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下车位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有权将其出售或出租给业主。

然而,由于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实际上归国家所有。

因此,开发商只能获得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并将其出售或出租给业主。

在地下车位销售合同中,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实际上是建立了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债务。

在地下车位销售合同中,开发商有义务将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业主,并保证业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车位的使用权。

而业主则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车位价款。

在地下车位销售合同缴税问题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1.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地下车位销售合同中,开发商作为销售方,应当缴纳增值税。

而业主作为购买方,在支付增值税时,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抵扣政策。

2.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买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在地下车位销售合同中,业主作为购买方,应当缴纳契税。

3.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地下车位销售合同中,开发商作为转让方,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4.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应税合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在地下车位销售合同中,开发商和业主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缴纳印花税。

房地产转让车位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房地产转让车位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房地产转让车位的税务和会计处理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税务] 房地产企业转让车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目前,大多楼盘都带有车位(库),但我国法律对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归属尚没有明文规定。

地下车位(库)的转让,大致分为临时转让和永久转让。

本文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结合个人的理解,对转让地下车位(库)的税务处理进行探讨如下。

临时转让车位使用权临时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租赁车位(库)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短期租赁车位使用权,预收租金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以预收金额为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预收地下车位(库)租金3000000元,会计处理为:收到预收租金时,借:银行存款 3000000贷:预收账款 3000000确认租金收入时,借:预收账款 30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000计提预收账款税金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0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150000缴纳预收账款营业税时,借:应交税费——营业税150000贷:银行存款 15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

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

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位增值税计算公式(3篇)

车位增值税计算公式(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车位作为房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需求日益旺盛。

车位作为一种不动产,在销售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算。

本文将详细解析车位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帮助相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车位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一种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对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车位作为不动产的一种,在销售过程中同样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车位增值税计算公式车位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 = 销售额× 增值税率 - 进项税额其中:1. 销售额:指车位销售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金额,包括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金额。

2. 增值税率:指我国增值税的适用税率,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6%、9%和13%三个档次。

车位销售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

3. 进项税额:指销售车位过程中发生的可抵扣增值税额,主要包括购买车位所支付的增值税、购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支付的增值税等。

三、车位增值税计算步骤1. 确定销售额:根据销售合同、发票等凭证,确定车位销售的实际收入。

2. 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将销售额中的增值税额剔除,得到不含税销售额。

3. 确定增值税税率:根据我国增值税政策,确定车位销售适用的增值税率。

4.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计算公式,将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率,得到应纳税额。

5. 确定进项税额:根据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可抵扣增值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6. 计算应纳税额:将应纳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到最终应纳税额。

四、车位增值税优惠政策1.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车位,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即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 纳税人提供免增值税应税服务:对于纳税人提供免增值税应税服务,如车位租赁、物业管理等,可免征增值税。

3. 纳税人出口车位:对于纳税人出口车位,可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五、总结车位增值税计算公式及计算步骤对于相关从业者来说至关重要。

车位增值税计算时间规定(3篇)

车位增值税计算时间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停车位的需求日益增加。

车位作为一种重要的房地产资源,其交易活动频繁,涉及到的税费问题也日益复杂。

车位增值税作为车位交易中的重要税费之一,其计算时间规定对于交易双方和税务机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车位增值税的计算时间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车位增值税概述车位增值税是指对车位销售、转让等行为所应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车位增值税的税率为6%。

车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与其他增值税项目基本相同,即以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

三、车位增值税计算时间规定1. 车位交易时间车位交易时间是指车位销售、转让等行为的完成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车位交易时间以销售合同、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车位销售:以销售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车位转让:以转让协议签订日期为准。

(3)车位赠与:以赠与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 车位增值税申报时间车位增值税申报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在何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车位增值税申报时间如下:(1)按月申报: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应纳的车位增值税。

(2)按季申报: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应纳的车位增值税。

3. 车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开始缴纳增值税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车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销售车位:纳税人取得销售车位的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车位的款项凭据的当天。

(2)转让车位:纳税人取得转让车位的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转让车位的款项凭据的当天。

(3)其他车位交易行为:按照实际发生的时间确定。

四、车位增值税计算时间规定的注意事项1. 纳税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车位交易时间、申报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免影响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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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车库车位销售税务处理
宁静致远房地产财税博客2013-1-14
一、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介定问题
第一种情形,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情形,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

第三种情形,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咨询内容: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请问我公司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可以按租金确认吗。

税法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回复内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从2011年之前税法角度来讲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所以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2011年之前都应当作为“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从营业税纳税总额与纳税时间上来看,无论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还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纳税结果是一样的。

对于车位销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都是一次性通过成本对象或公共配套设施转入销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销售款也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鉴于车位销售这种有限产权转让的特殊性,对于车位销售的土地增值税问题,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按人防部门的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平战结合的地下车位,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也成为征纳双方存在的争议之一。

实务中有如下几种操作类型可以参考。

1、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销售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视为“销售不动产”处理。

2、销售有限使用权(例如地下车位),视为“服务业—租赁业”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视为自用固定资产,当然不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而成本也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将国税函[2005]83号归为失效文件后,2011年1月之后再如此操作将缺乏政策依据。

3、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销售价款作为开发产品销售的整体价外费用合并计入销售总额处理。

(王注:无产权的情况下,此种操作较为有利?!)
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结果有异同,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也存在矛盾,并非尽善尽美,具体执行中还要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确定,贵公司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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