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车库车位销售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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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税务处理办法

地下车库-税务处理办法

地下车库-税务处理办法1. 税务登记在建设和运营地下车库之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地下车库可以作为独立纳税主体进行税务登记,也可以作为其他业务主体的附属部门进行登记。

1.1 独立纳税主体登记如果地下车库的经营规模较大,业务相对独立,可以选择作为独立纳税主体进行税务登记。

在进行独立纳税主体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地下车库建设规划和运营方案•税务登记申请表•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 附属部门登记如果地下车库作为其他业务主体的附属部门进行经营,需要将地下车库纳入主体单位的税务登记范围。

在进行附属部门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主体单位的营业执照•地下车库的建设规划和运营方案•税务登记申请表•附属部门关系证明文件等2. 税务申报和缴纳地下车库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以确保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合规经营。

根据地下车库的具体经营状况和税务规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务申报和缴纳。

2.1 税务申报地下车库需要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申报周期进行税务申报。

一般情况下,地下车库需要申报以下税种:•增值税•营业税(若适用)•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2.2 税务缴纳根据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地下车库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所欠税款。

在进行税款缴纳时,地下车库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缴费地点: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银行柜台、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等方式进行缴费。

•缴费时间: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缴费时间一般为月度或季度。

•缴费方式:可以选择按月申报、按季申报或年度申报等缴费方式。

3. 税务优惠政策为了促进地下车库的建设和运营,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针对地下车库业务给予了一定的税务优惠政策。

地下车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享受以下税务优惠政策:•增值税减免:对于符合条件的地下车库,可以申请增值税免税政策,减轻税负。

•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对于建设和运营的地下车库,可以申请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房地产企业地下室车位成本核算及税务问题解析

房地产企业地下室车位成本核算及税务问题解析

工作交流房地产企业地下室车位成本核算及税务问题解析◎文/杨祥云摘 要:随着经济水平的迅猛增长,有限的城市地面空间制约了汽车停放的需求,利用地下空间便成为最佳的解决方案,但依附地下室空间建造的车位却在产权归属、建造成本、面积测绘、税收计算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争议,不同的计算方法能够直接影响房地产项目是否盈利,是否产生税务风险。

依据房地产行业实际操作经验提出在账务处理上将人防工程成本作为公建配套分配到其他可售的产品成本中,土地成本不分摊到地下室车位,建筑成本在其他可售产品中分摊的方式,能最大限度地平衡利润和纳税,但各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和税务管理者管理差异也对结果造成巨大影响,因此财务人员需要根据本地区政策及管理规范找到最合适的财务和税务处理方案。

关键词:地下室车位;成本核算;税务问题1 地下室车位的政策规定及产权车位与人防车位的区别在城市化进程中为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空间,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保障地下室车位和人防工程的建造。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规定: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工程。

各地方政府也明确要求新建建筑应配置相应的机动车停放场(库),这类车位在立项、设计时就定位为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登记证明,即俗称的地下产权停车位。

《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规定:明晰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

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会利用人防设施建设停车位,这类车位不具备产权登记证明,通常称为地下人防车位。

地下产权车位权属明晰,归买受人所有,并办理相关产权证明,但人防车位归属则有较大争议。

《人民防空法》中明确了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因此,开发商将人防车位使用权出租给业主,业主并不具备所有权[1]。

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房地产企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房地产企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从营业
税纳税总额与纳税时间上来看,无论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 形资产”还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纳税结果是一样的。 对于车位销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都是一次性通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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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房地产企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题】 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是按租金确认收入吗? 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有什么影响? 【解答】 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税法首先认定的是一种实质上的 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 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 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 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 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 得超过 20年。超过 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而对于超过 20年的车库 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 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年” 。 所以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 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都应 当作为“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

各地税务机关关于车位出售及以租代售的计税问题

各地税务机关关于车位出售及以租代售的计税问题
销售具有产权的车库、车位,按照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规定执行。
福建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Hale Waihona Puke 海南国税地下车位永久租赁行为增值税税目如何适用问题。《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超过20年无效。对永久租赁,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处理,适用11%增值税税率。
北京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四川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江苏国税
财税【2016】36号有关应税服务注释规定,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出售没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或储藏间,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内蒙古国税
《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超过20年无效。对永久租赁,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处理,适用10%增值税税率
湖北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深圳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河南国税
参照总局口径
安徽国税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浙江国税
关于免费赠送纳税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都规定免费赠送视同销售处理。如何理解免费赠送,全国各省理解有所不同,鉴于营改增后免费和有偿赠送内容多样化和复杂化,税务机关难以区别对待的现实,建议对销售货物、服务等行为无任何关系的赠送认定为免费赠送要视同销售处理,如房地产企业、银行宣传资料发放等;对销售货物、服务等行为有关的赠送认定为有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处理,如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房地产企业对客户买房送车位活动等。其他情况各地可比照处理。
青岛国税
目前青岛市房企转让车位使用权一般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捆绑住宅转让车位使用权,二是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房地产企业是涉税事项最多的行业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住宅的同时,往往需要配套建设地下车库.那么地下的车库的成本如何分摊到建造成本中,尤其是一些产权并不明确的地下车库,在涉税方面又应如何处理,都是在实务当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本文从地下车库的不同类型,分析其在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上的不同点,以及在涉税事项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附属建筑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的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车库和停车位与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越来越密切,成为现代城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是开发商开发项目必备配套设施。

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严格地说,此种表述并不是准确的法律语言,因为在小区内,车库可以分为地下车库与地上车库。

如果开发商独立兴建地上车库,既可能是开发商独立兴建的建筑物,又可能是在业主共有土地上建造的,所以其归属就有可能在法律上确定为开发商或者业主共有。

从这一点而言,地上车库有别于地下车库。

就地下车库而言,因其不是作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兴建的,它既不是在开发商的土地上建造的,也不能说完全就是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兴建的,因而其归属常引发争议.在法律界也有着较为广泛的争议,在此我们并不去讨论.但对于车库成本如何分摊及涉税处理,我们首先要清楚车库的性质。

一、地下车库的分类首先,根据建造的目的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分为两类;(一)是在建造地下基础设施时附带形成的空间,后期可供停车的场地,我们暂且称之为无产权车位。

这种情况也可以分为两类,(1)是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识的属于人防面积的,该人防地下面积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县(区)人防办公室。

开发商在和平时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但无权出售;(2)是测绘报告中明确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即不属于可售面积),同时也不属于人防设施,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也未明确车位的归属。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土地增值税问题(汇编)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土地增值税问题(汇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土地增值税问题(汇编)【标 签】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业务主题】土地增值税【来 源】目前,很多房地产公司或物业部门都会将开发的地下车位或车库销售给业主,但这些车位或车库并没有产权证,业主取得的基本上都是几十年的使用权,这种行为是否将缴纳土地增值税呢?本文汇总了各地关于地下车位(车库)销售有关土地增值税问题,以期为涉税工作者提供帮助。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

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用房、人防设施、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无偿供全体业主使用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

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二、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07号)对于停车场(车库),仅转让使用权或出租使用期限与建造商品房同等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

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答: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房地产企业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人防车位,是指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停车位,业主仅取得车位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因此,人防工程应为国家所有,产权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无权出售人防车位。

同时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因此,开发商在依法获得人防管理部备案后,即可出租车位获取收益。

由于上述原因,实务中部分房地产企业采取变通的办法,与业主签订20年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再无偿续租(一般租期为50年),本文称之为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

一、企业所得税ZHONGDAO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因此,企业“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销售收入应确认收入,由于对应的成本已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分摊进开发产品,不再单独扣除成本、费用。

二、土地增值税ZHONGDAO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虽名为租赁,但合同的本质就是出售人防工程车库的产权,应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可在清算配比扣除。

目前大部分房产企业在预售收到房款后,预缴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在清算时配比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房地产企业买房子送车位抵用券税务处理流程

房地产企业买房子送车位抵用券税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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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车位、车库纳税处理

无产权车位、车库纳税处理

无产权车位、车库纳税处理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2011年之前税法首先认定的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而对于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因此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2011年之前应当作为“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从营业税纳税总额与纳税时间上来看,无论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还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纳税结果是一样的。

实务中还要取决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例如《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规定: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附计算过程及结果分析】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附计算过程及结果分析】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附计算过程及结果分析】地下车库有别于地上车库,因其不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兴建,既不是在开发商土地上建造,也不能说完全就是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兴建,故其归属常引发争议。

对应的成本分摊与涉税处理也就成了难点问题。

上期我们对地下车位的分类与归属、分摊与计税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本期我们将以地下车库为例,就车位成本分摊与涉及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等涉税处理问题进行全面解析。

本次分享大纲如下:案例描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开发建设精装修的电梯公寓小区,2013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业主使用。

该项目情况如下表:该住宅项目2013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业主时,住宅销售告罄,销售均价为1.6万元/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2.8亿元;至2013年12月31日地下车位仅销售了200个,占总地下车位个数700个28.6%,地下车位销售均价15万元/个,取得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开支期间费用7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均以2013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

剩余的地下车位500个,在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以后的3年内全部销售,销售均价仍是15万元/个,将取得销售收入为7500万元。

假定:营业税金及附加占销售收入的5.7%;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开发成本”的10%在土地增值税税前计算扣除。

一、会计处理房地产企业有产权地下车位的会计核算问题,一直困扰企业财务人员,怎么样核算其成本?提供准确的成本信息,值得认真探讨。

No.1计算地下车位开发成本的两种模式关于地下车位成本核算的具体模式,尽管没有任何政策规定,但是目前实际工作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按照总成本与总可售面积分摊计算地下车位成本其计算公式为:地下车位开发成本=开发成本发生额÷(住宅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以前述案例数据为例,地下车位成本计算如下:1、地下车位成本=总开发成本10亿元÷(住宅可售面积8万平方米+地下车位可售面积2万平方米)×地下车位可售面积2万平方米=2亿元2、地下车位单位成本=2亿元÷2万平方米=1万元/平方米也就是说,将地下车位成本与住宅、商业等业态成本按照总可售面积进行平均计算。

地下车库销售及出租房产税如何缴纳

地下车库销售及出租房产税如何缴纳

问:我单位司下属⼀家房地产企业建造了⼀个⾃有⾮⼈防车库,⾯积1000平⽅,分割为20平⽅⼀个的车位对外出售,各车位之间⽆建筑物分割,仅仅是在地⾯上划线进⾏区分,今年11⽉销售300平⽅,对外出租100平⽅,待销售⾯积600平⽅,假设每平⽅建造成本1000元,已出租部分租⾦⽉收⼊10000元,请问房产税如何计算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以下的建筑、地下⼈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可供⼈们在其中⽣产、经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的地下建筑,按以下⽅式计税:1.⼯业⽤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例,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件的规定: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收⼊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收⼊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稿)的通知》的规定:(六)租赁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使⽤的业务。

房地产企业地上车位,地上车库,地下停车位税收争议总结

房地产企业地上车位,地上车库,地下停车位税收争议总结

房地产企业地上车位,地上车库,地下停车位税收争议总结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签订车库(位)长期或无期限使用权转让合同,视同销售,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签订主房销售合同赠送车库或车位,属于价外收入,均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位)、杂物房、阁楼等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所适用的预征率、清算率和核定征收率等应与买受人房屋所属类型(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一致。

二、地下车位国税函[2005]83号: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这个文件是对“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企业出租地下车位,应当按场地出租对待,缴纳税营业税。

取得租金时一次性缴纳。

(企业所得税可按国税函[2010]79号:“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应该按照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按照非普通住宅缴纳土地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各地答疑精解:一、房地产公司卖车库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的行为,无论其将来在民事法律上如何处理,在该行为发生时应当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另立名目向购房者加收房款,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房企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项目。

地下车库-税务处理办法

地下车库-税务处理办法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2、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 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分为 有限期限(短期)内转让和法律规定年 限内(长期) 转让。 • 有限年度内(如5年、10年、20年)是相对于在法律规
定年限(如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而言,在
有限年度内出租地下车位或长期来看,其车位使用权
• 【结论】--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下车位使
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附赠的车位 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车位使用权价
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的商品房中体现。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3)房产税:开发商随房销售, 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
•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
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
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
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
收入。
• 【结论】--其收入并入房屋销售总价, 成本已分摊至
可售面积成本, 其所得税与销售商品房性质一样。
(国税发〔2009〕31 号)第17条第1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
权属于全体业主的, 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
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
二、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 摊
• 【结论2】--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性质
的地下车库, 开发商无权与业主单独签订停车
场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实务中所签订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以上相关文件中可看出,开发商在交纳相应的地下人防设

房地产公司车位销售会计分录

房地产公司车位销售会计分录

金蝶财务做账软件财税实操房地产公司车位销售会计分录购买的停车位的使用是有期限的,因此从实质上来讲,支付的对价是租赁费用,所以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作分录借:长期待摊费用贷:银行存款每月底应当进行摊销借:管理费用贷: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年限一般是租赁期,但租赁期60多年非常长,个人认为可以考虑在租赁期和经营期限(营业执照上的记载)取孰短.1、出租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租金收入,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按每年租金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2.营业税及其附加,按照收付实现制,在收取的次月申报缴纳.3.因产权属于你公司,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作为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房地产行业的储藏室丶车库做什么会计分录房地产行业的储藏室丶车库的会计分录为:施工时的分录借:开发成本贷:库存材料等竣工验收时:借:开发产品贷:开发成本开发产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验收合格,可以按照合同的条件移交购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包括开发完工的建设场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开发成本:如能确定核算对象的,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前期工程费(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测绘、"三通一平");基础设施费(小区道路建设、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居委会、派出所、幼儿园、消防、锅炉房、水塔、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设施支出),分别设置"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开发""房屋开发"设置二级明细.可根据上述六项来设置三级明细科目以上就是房地产公司车位销售会计分录的全部内容,借;应收账款等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为了不必要的麻烦,企业也应当关心一下税收的问题,这个大家一定要仔细认真对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且我们要学会随机应变。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处置地下车位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处置地下车位

房地产企业处置地下车位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办理产权证转让、转让使用权、收取停车费、无偿供业主使用。

由于地下车位与地上房产形成建筑整体,不同的处置方式其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有区别,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如果企业选择合理的处置方式,可以减轻税负。

案例湖南省某房地产A公司在市区开发商业、普通住宅连体楼一幢。

其中,1层~3层为商业用房,每层可售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层高5.6米;3层以上为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层高2。

8米;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停车位134个,面积2680平方米,开发成本2000元/平方米。

按照地上房产的面积分配车位,普通住宅100个,商业用房34个。

住宅和2~3层商业用房在当年销售,分别收取4680万元和4400万元。

一层商业用房租赁给某电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房产原值903万元,年租金180万元,当年收取6个月租金9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16万元。

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500万元,地上房产开发成本4500万元,开发费用500万元,地下停车位开发成本536万元,税前可扣除折旧额21万元,支付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车库(位),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转让上述不可售地下车库(位)永久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地上房地产不同类型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计入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按照配比原则扣除;单栋建筑物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按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分摊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处置方式一:地下车位办理了产权证向普通住宅购房户出售100个车位,并办理了产权证,面积2000平方米,收取款项1200万元,剩下34个车位用于物业管理,收取停车费10万元.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按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计算不同类型房产应分摊的开发成本。

地下车库(位)处置不同,土地增值税申报有别!!

地下车库(位)处置不同,土地增值税申报有别!!

地下车库(位)处置不同,土地增值税申报有别!!一、销售: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一)有产权:应按非住宅类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库(位),出售并办理产权证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按非住宅类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其成本包含土地成本。

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对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缴土地增值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的行为,无论其将来在民事法律上如何处理,在该行为发生时应当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另立名目向购房者加收房款,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单独办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车库、储藏间等辅房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所,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无产权: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准予扣除成本费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三)赠送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已在销售的商品房中实现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附赠的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车位使用权价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的商品房中体现。

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产权的地下车位是否要缴纳⼟地增值税位或车库并没有产权证,业主取得的基本上都是⼏⼗年的使⽤权,这种⾏为是否将缴纳⼟地增值税呢?我们先从⼟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来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为⼟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地增值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缴纳⼟地增值税应同时满⾜两个条件,⼀是转让⼟地使⽤权或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要取得收⼊。

房地产企业或物业部门出售地下车位的⾏为满⾜了第⼆个条件,即取得了收⼊,那么是否属于转让房地产⾏为呢?从法律性质上看,虽然房地产企业或物业部门是以销售的名义将地下车位出售给业主,但业主并未取得该车位的所有权,只取得若⼲年的使⽤权,所以该⾏为从实质上看并⾮是⼀个销售⾏为⽽是⼀个出租⾏为,如果是出租⾏为就不在⼟地增值税交纳之列了。

还有⼀个问题,如果地下车位⽆需缴纳⼟地增值税,那么在对整个项⽬进⾏⼟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位的成本可否作为扣除项⽬呢?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件规定,但各地税务机关可能有⾃⼰的规定。

根据《⼤连市地⽅税务局关于进⼀步加强⼟地增值税清算⼯作的通知》(⼤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地增值税扣除项⽬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中必须建造且⽆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的、⾮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

⾮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房、⼈防设施、变电站、热⼒站、⽔⼚、居委会、派出所、托⼉所、幼⼉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偿供全体业主使⽤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

纳税⼈开发的,⽆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的经营⽤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进⾏⼟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税⾦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房地产企业地下人防车位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地下人防车位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ACCOUNTING LEARNING121房地产企业地下人防车位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文/李晓晶一、地下人防车位概述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所谓人防停车位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住宅小区配套修建的有人防功能的地下室(地下人防工程)改建用于停车的场所。

地下人防停车位与地上或地下单独建设的车库车位和利用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的车库车位的产权形式不同。

目前业界讨论有三种说法:一是产权归开发商;二是产权归人防部门;三是产权归全体业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对于人民防空有关设施可以按照规定予以优惠,同时国家也特别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进行人防工程的投资与建设,投资人防工程及建筑物的管理人为投资者,其收益也全归管理人所有。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的规定(《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规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对现有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在保持和增强战备功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

要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办法,明晰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

”根据建设部对于商品房销售的面积计算公式及公共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定,人防工程的地下面积允许不计入公共面积,同时也不会将其作为公共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显然,未列入公摊面积的人防工程也不属于业主所有。

由此可见,地下人防设施权属应为国家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利用人防工程所改建的地下停车位具有收益权和管理权,而无所有权。

房地产企业销售人防停车位也仅是转让长期使用权行为。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会计核算现实中大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次性出售永久使用权的方式销售人防地下停车位,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转让协议,将人防停车位的实际使用权利转移给房屋购买人,同时也将房屋购买人购买车位的款项计入房地产转让费用之中,作为非普通住宅转让收入,并按照不动产销售进行计税。

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如何处理?请问: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是做销售收入还是租赁收入?有明确规定吗?停车位出售给业主了,只是没有办理产权给业主。

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所得税计算不同。

答复: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税法首先认定的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而对于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所以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都应当作为“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从营业税纳税总额与纳税时间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对于车位销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都是一次性通过成本对象或公共配套设施转入销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销售款也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鉴于车位销售这种有限产权转让的特殊性,对于车位销售的土地增值税问题,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按人防部门的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平战结合的地下车位,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也成为征纳双方存在的争议之一。

实务中有如下几种操作类型可以参考。

1、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销售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视为“销售不动产”处理。

2、销售有限使用权(例如地下车位),视为“服务业—租赁业”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视为自用固定资产,当然不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而成本也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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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车库车位销售税务处理
宁静致远房地产财税博客2013-1-14
一、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介定问题
第一种情形,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情形,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

第三种情形,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咨询内容: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请问我公司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可以按租金确认吗。

税法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回复内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从2011年之前税法角度来讲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所以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2011年之前都应当作为“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从营业税纳税总额与纳税时间上来看,无论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还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纳税结果是一样的。

对于车位销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都是一次性通过成本对象或公共配套设施转入销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销售款也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鉴于车位销售这种有限产权转让的特殊性,对于车位销售的土地增值税问题,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按人防部门的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平战结合的地下车位,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也成为征纳双方存在的争议之一。

实务中有如下几种操作类型可以参考。

1、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销售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视为“销售不动产”处理。

2、销售有限使用权(例如地下车位),视为“服务业—租赁业”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视为自用固定资产,当然不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而成本也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将国税函[2005]83号归为失效文件后,2011年1月之后再如此操作将缺乏政策依据。

3、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销售价款作为开发产品销售的整体价外费用合并计入销售总额处理。

(王注:无产权的情况下,此种操作较为有利?!)
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结果有异同,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也存在矛盾,并非尽善尽美,具体执行中还要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确定,贵公司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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