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税务处理全
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人防工程在国防建设中具体重要的意义,在人防工程施工中,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分配计划进度,进行人防工程施工,保证人防工程能够顺利完工。
贵州省制定的《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下面小编为您就《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1994年5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第三章管理和维护第四章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具有防护功能的其他地下建筑、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及其设备、设施。
第四条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区人防战备部门主管。
第五条公安、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城管、工商、税务、卫生、电力、邮电、金融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防战备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在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人防战备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战备需要按规定修建各种类型的配套的人防工程。
人防设施-配套费
人防设施清算时能否作为配套设施税前扣除?问:我公司为河北省一家房地产企业。
请问:1、无产权的地下室如何判断是否为人防设施?2、如果是人防设施的地下室(无产权)是否可以作为配套设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取得的地下室销售收入是否并入土地增值税收入?3、如果是非人防性质的地下室(无产权),部分由开发商将其随住宅销售,部分由物业公司收取租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答: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据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修建。
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确实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另行统一组织修建。
第十三条规定,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对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审核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未能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
工程竣工组织验收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地下室用作防空设施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设计文件审核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并经其审核通过。
地下室竣工验收时,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验收。
没有产权的地下室作为人防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设计文件,监督施工过程、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2、地下室作为人防设施,其支出属于公共配套设施费,属于计算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地下室作为人防设施产权属于国家,不能对外销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使用权转让涉税问题
一次说清!关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使用权转让、涉税问题2019-08-21城市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国家要求建造人防工程,对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与使用权的转让一直是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争论的焦点问题。
本文从以下几点进行讨论:1人防工程的产权属于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我国于1996年10月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进行了修订。
(1)修建人防工程是法律赋予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看来,建设单位对于新房地产项目必须依法建造人防工程。
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详见国家计委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2)人防工程的产权属于国家。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国家防空工程的组成部分其产权理应属于国家。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毋庸置疑的是“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属于国家”。
2民用建筑所建人防工程的成本费用处理由于人防工程不计算容积率,不占用土地,人防工程不承担土地成本;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应由项目内的可售开发产品来分摊。
人防工程的收益归属问题探讨-上-论证人防收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
如果以前有人跟我说“人防收益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我一定不敢相信。
小区人防车库是开发商建的,所以开发商收钱,难道不是因为国家规定谁开发谁受益?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以后,发现根据人防建设和国家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人防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据可考!事情还得从今年小区换物业不顺利说起,老物业被辞退却以受开发商委托管理资产为由拿到“人防使用许可证”,新物业入驻却不能管理地下人防车库,于是出现了一个小区两个物业的混沌局面,也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选定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规定。
以前对于“人防谁开发受益”,甚至“开发商拥有人防产权”等说法都有所耳闻却并不在意,反正对自己来说停车费都不少交。
但是当小区物业更换的时候,突然强烈意识到了这个事情的不合情理性。
这意味着只要开发商不更换委托物业,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就有借口一直呆在小区,然后造成两个物业共存。
由此必然会导致各种冲突,很可能的结果最后会以新物业被迫退出而离场。
如果这样,意味着在后城镇化时代,在存量房市场为主的城市,小区物业管理不可能真正市场化。
而没有市场化竞争的物业管理不可能有系统性的水平提升。
老小区,一旦物业管理水平不行,意味着包括房子在内的所有共用设施设备的折旧速度会加快,因老化而造成事故的风险也会大大升高。
凡是拧巴的地方一定有不通之处。
于是开始上网搜索人防车库的权益归属问题。
没想到一个简单的搜索,会出来完全不同的两种结果。
支持开发商受益和支持全体业主受益的声音不分伯仲,都各执一词,甚至法院判决结果都不尽相同,或开发商赢,或业主赢。
同一个国家,同一套法律体系,怎么就能出现截然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呢?这个矛盾的结果,彻底激发了我的好奇心,于是决定好好研究一下,人防工程的这些权益到底怎么回事。
从文库里收获很多有用的知识和信息,虽然即便在这里,支持开发商和业主的两种声音依然都有,但是这些声音都有各自相对完整的支持材料和推理过程。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湘政发[1988]40号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湘政发[1988]40号1988年10月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和利用,发挥其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的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配合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含人防工程附属设施和防空地下室,下同)的管理,实行分工负责。
公共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管理,单位人防工程由单位负责管理,出租使用的人防工程按协议规定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适当修建平时战时相结合的人防骨干工程和民用建筑物的防空地下室。
制定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必须吸收人防部门参加。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人防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平时使用技术标准进行。
承担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经省人防部门审查,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任务。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经费来源为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单位自筹和其它用于人防建设的资金。
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必须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维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单位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可向人防部门申请有偿投资资金或向银行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税前归还有偿投资资金或银行贷款。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承包合同。
人防工程竣工后,应严格按人防部门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赣人防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增值税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赣人防发〔2018〕17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防办、省办各直属单位、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发布人防工程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防定字[2018]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人防工程的实际,现对全省现行人防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作如下调整:一、执行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赣人防发[2016]36号)规定的人防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 材料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2. 机械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3.总价措施费的调整(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6%调整为5.95%。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4%调整为3.97%。
4.企业管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2.25%调整为2.23%。
二、除上述范围调整内的其他工程计价依据的税率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江西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5月15日。
【案例分析】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扣除时应区别对待
【案例分析】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扣除时应区别对待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发现,小区地下室及人防建筑面积14769.15㎡,移交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面积为4501㎡,而纳税人清算申报将地下室及人防成本记入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安装费和基础设施费予以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已移交属国家所有的地下人防成本可作为公共配套费予以扣除,未移交属某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并出租取得收入的地下室,其成本应从建筑安装费和基础设施费用调出并予以保留,调减扣除项目中相应的建筑安装费和基础设施费,调增可扣除的相应公共配套费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其相关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本次审核中,审核人员对于地下室及人防设施,根据《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移交表》中确认的国家所有(应建面积4501㎡)应分配的成本、费用金额予以扣除,其余地下室未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也未将使用权和收益权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其相关成本单独归集并予以保留,不得扣除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税务难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税务难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税务难题作者:毕君业★可能有两种情况:A、购买(销售)永久使用权B、长期租赁30年或50年………人防工程: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开发面积达不到规模,要缴纳“人防费”,达到规定的,必须建造(人防工程)。
实质开发权是房地产,费用成本属于全体业主(成本由全体业主分分摊了)。
所有权属于“人防办”。
开发商无权买。
所以——不能办理产权:买时——是否开发票?开什么发票?没人能回答,如果要开,只能开税目:销售不动产。
子目:永久使用权。
如果有明确使用年限的——可开租赁业发票。
一、出租的国税函[2005]83号:“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这个文件是对“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1、企业出租地下车位,应当按场地出租对待,缴纳税营业税、城、教、教(5.6%)。
取得租金时一次性缴纳。
(企业所得税可按国税函[2010]79号:“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2、对该车位形成的(地下)房产,属于房屋,应对其整体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视同商业企业出租柜台),根据吉地税发[2006]42号和财税〔2006〕186号以及财税[2005]181号和吉财税[2006]119号这几个文件缴纳房产税)吉地税发[2006]42号: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这里谈到了场地)具体计算方法按财税[2005]181号和吉财税[2006]119号规定计算。
A、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B、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豫防办〔2010〕46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扩权县(市)人防办:为扎实开展好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好全省人防财务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各市要结合人防工程建设3年大清查和在全省开展的人防工程建设规范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纳入预算资金管理,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管理好,足额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建立健全易地建设费征缴长效机制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建设防空地下室。
确因法定原因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严格按照省人防办、发改委、财政厅、检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征缴审批程序、权限及标准,依法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做到应收尽收。
避免该建不建,该缴不缴的现象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市级人防部门审查,经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人防办批准才能实施。
三、严格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足额保障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违规用于人防建设以外的支出,在使用上要做到专款专用。
按照今年的工作安排,省办财务处、纪检监察室,要对各市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进行检查考评。
四、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易地建设费征缴不到位或使用不合理的,要尽快加以纠正。
各市人防办要积极同纪检、监察、检察、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帮助与支持。
要尽快把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情况澄清底子,连同自查自纠情况一并向市党、政、军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税务处理全
人防工程税务处理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人防工程的支出是一种义务,带有强制性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税。
营业税人防工程移交后,通常情况下,开发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并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后,会将人防工程回租,改造成地下车库,再对外转租。
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约20年~70年,大都是一次性交纳租赁款。
对于这部分租金收入,应按照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开发企业将地下人防工程用于出售或者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则视同销售建筑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四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和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入什么科目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入什么科目如果无需摊销,直接记管理费,或记无形资产,否则,记无形资产摊销。
分录为:借:无形资产--专利费,贷:银行存款。
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新会计准则,每月摊销无形资产费用时: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累计摊销。
人民防空工程,简单一点说的话人民防空工程就是为就是保护战争时的人员和掩蔽物资的用来放置空中敌军攻击的地下室,可见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性,那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入什么科目呢?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入什么科目如果无需摊销,直接记管理费,或记无形资产,否则,记无形资产摊销。
分录为:借:无形资产--专利费贷:银行存款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新会计准则,每月摊销无形资产费用时: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累计摊销二、如何缴纳专利申请费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现就专利申请费缴纳说明如下:1、缴纳申请费的方式申请费以及其它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也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
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或信汇单第四联后面粘贴缴款单,在其中写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申请费)以及发明创造名称。
银行使用电子联汇的(卫星传输)应当要求银行在费用用途栏目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的简称,例如:“申”表示申请费(费用名称简称表见附录)。
但这种要求银行要按照拍发电报专门收费的。
申请人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缴费,缴费时未写明申请号及费用名称的,或者写错的,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2、缴纳申请费的时间向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以后,当场缴纳申请费。
向专利局邮寄申请文件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
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入什么科目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入什么科目如果无需摊销,直接记管理费,或记无形资产,否则,记无形资产摊销。
分录为:借:无形资产--专利费,贷:银行存款。
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新会计准则,每月摊销无形资产费用时: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累计摊销。
人民防空工程,简单一点说的话人民防空工程就是为就是保护战争时的人员和掩蔽物资的用来放置空中敌军攻击的地下室,可见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性,那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入什么科目呢?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入什么科目如果无需摊销,直接记管理费,或记无形资产,否则,记无形资产摊销。
分录为:借:无形资产--专利费贷:银行存款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新会计准则,每月摊销无形资产费用时: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累计摊销▲二、如何缴纳专利申请费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现就专利申请费缴纳说明如下:▲1、缴纳申请费的方式申请费以及其它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也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
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或信汇单第四联后面粘贴缴款单,在其中写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申请费)以及发明创造名称。
银行使用电子联汇的(卫星传输)应当要求银行在费用用途栏目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的简称,例如:“申”表示申请费(费用名称简称表见附录)。
但这种要求银行要按照拍发电报专门收费的。
申请人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缴费,缴费时未写明申请号及费用名称的,或者写错的,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2、缴纳申请费的时间向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以后,当场缴纳申请费。
向专利局邮寄申请文件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
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3.10
•【文号】财税字[1997]36号
•【施行日期】1997.03.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
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财税字[1997]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人防部门收取的工程使用费继续给予税收优惠的请示》(国人防办字[1996]第92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人防部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文件精神,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
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人防定额第二部分 规费、税金等 (1)
说明一、规费是指政府部门规定收取和履行社会义务的费用,是强制性、不可竞争性费用,应按规定足额上缴。
二、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在工程计价中,规费列在税金前面。
工程结算时,规费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计算。
计算标准一、建筑垃圾处置费具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件的城市可以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海南省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为固定场地处置费:海口、三亚每立方米8元;琼海、儋州、文昌每立方米6元;其它市县每立方米4元。
异地回填处置费:原则上按不超过固定场地处置费的一半收取,具体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二、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五项社会保障费。
计算工程控制价时,按照人工费的29.5%计算(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6%、生育保险费0.5%、工伤保险费1%)。
工程结算时,凭工程实际作业工人实际缴纳的费用,向建设单位结算。
说明一、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施工企业代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不可竞争性费用,应按规定上缴税务部门。
二、营业税计算基础为除税金之外发生在工程项目的全部费用,税率为3%。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基础为营业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区在市区(地级市以上)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含县级市)、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四、教育费附加计算基础为营业税税额,费率为5%。
五、应缴税费合计:附录1管理费率、利润率、制作税率表附录2造价计算程序附录3第七章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防工程使用权收入是否在土地增值税范围内?
⼈防⼯程使⽤权收⼊是否在⼟地增值税范围内?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为。
由于转租⼈防⼯程没有转让⼟地使⽤权,也没有转让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不涉及⼟地增值税。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地下⼈防⼯程是⼀个常见的项⽬,也是房地产公司的会计⼈员必须⾯对并解决的难题。
什么是⼈防⼯程?⼈防⼯程的所有权该如何归属?地下⼈防⼯程使⽤权收⼊是否在范围内?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律图将给出相应的解答。
⼀、⼈防⼯程的介绍⼈民防空⼯程包括为保障战时⼈员与物资掩蔽、⼈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于防空的地下室。
(《⼈民防空法》第⼗⼋条。
)这⾥探讨的是后⼀种,通常也被称为结建⼈防⼯程。
对于开发公司来说,⼈防⼯程的⽀出是⼀种义务,带有强制性的特点。
根据《⼈民防空法》第⼆⼗⼆条规定:“城市新建民⽤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于防空的地下室。
”同时,根据《关于改变结合民⽤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规定:“三、结合民⽤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在这个前提下,开发公司可以选择的只能是修建⼈防⼯程,还是缴纳异地建设费。
根据《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当然了,如果要修建⼈防⼯程的,从节约成本的⾓度来说,开发公司尽量选择物资掩蔽的地下⼈防,尽量避免修建⼈员的地下⼈防。
在房屋测量和销售的时候,根据建设部《销售⾯积计算及公⽤建筑⾯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防⼯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公⽤建筑⾯积。
”从中可以看出,⼈防⼯程是不包含在商品房的⾯积当中,当然是⽆法正常对外销售的。
⼆、⼈防⼯程的所有权⽬前,⼈防⼯程的所有权有⼀定的争议。
通常,有三种意见:1、国家所有:根据《关于平时使⽤⼈防⼯程收费的暂⾏规定》第⼆条:“⼈防⼯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同时各地⽅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连市⼈民防空管理规定》第⼆⼗条:“⼈民防空⼯程使⽤⼈应向⼈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防⼯程使⽤证,按规定签订使⽤协议书。
人防工程合同印花税税率
人防工程合同印花税税率印花税是对制定或者接受一定法律文书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收,它属于交易环节的间接税。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人防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其印花税的征收也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通常情况下,人防工程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每千元合同金额征收1元的印花税。
这一税率适用于大部分的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类型,如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税率会有所不同。
具体到人防工程合同,由于其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往往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某些地区可能会对人防工程合同的印花税实行减免或退税政策,以鼓励和支持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发展。
在计算人防工程合同的印花税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确定合同金额: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合同金额,因此首先要准确计算出人防工程合同的总金额。
2. 应用正确税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类型,选择适用的印花税税率。
对于人防工程合同,通常是每千元合同金额1元的标准税率。
3. 考虑优惠政策:了解当地税务机关是否有针对人防工程合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及时申报缴纳:在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印花税,避免因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5. 保留完税凭证:缴纳印花税后,要妥善保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以备日后查验或作为财务报销的依据。
人防工程合同的印花税虽然在整个工程成本中占比不大,但其合规性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审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上述的介绍,希望大家能够对人防工程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合法、合规、合理。
人防工程合同需要交印花税
人防工程合同需要交印花税
了解印花税的基本概念至关重要。
印花税是一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一定法律文书征收的税种。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包括合同书在内的多种文书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而人防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合同,自然也纳入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到人防工程合同的印花税缴纳,税率是必须关注的重点。
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技术服务类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一般为每千元合同金额征收一元至三元不等。
这一税率的具体数额取决于合同的性质及相关政策指导。
因此,在签订人防工程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同金额,并据此计算出应缴纳的印花税额。
进一步地,对于人防工程合同而言,印花税缴纳的时间和方式同样重要。
一般来说,印花税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五日内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计算并贴花或者盖章缴纳。
这里所说的“贴花”,是指将代表已缴税款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合同上;而“盖章”则是指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印花税章直接盖在合同上以证明税款已缴纳。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其合同往往涉及较大的金额和技术复杂性,因此在印花税的缴纳上也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如果合同中包含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技术或新产品,可能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咨询具体的税收政策,以确保合法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子合同的普及,电子人防工程合同的印花税问题也逐渐受到关注。
与传统纸质合同不同,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缴纳需要依托于电子印花税系统进行。
这要求纳税人掌握相应的电子缴税流程,确保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人防工程建设合同印花税
人防工程建设合同印花税
我们需要了解印花税的基本概念。
在我国税法体系中,印花税是对制定或者接受一定法律文书的行为进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
对于人防工程建设合同而言,其属于应税合同范畴,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我们将详细阐述人防工程建设合同中涉及的印花税范本内容:
一、合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合同的印花税率为每千元合同金额征收一元。
因此,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合同的总金额,以便于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额。
二、纳税义务人
在人防工程建设合同中,通常由承包方负责缴纳印花税。
但具体纳税义务人应根据实际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税收法规来确定。
三、计税依据与税率
如前所述,人防工程建设合同的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若合同中包含不同阶段的支付款项,应分别计算并汇总印花税额。
四、缴税时间与地点
印花税应在合同生效后第一次付款时一并缴纳。
纳税人应当到当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申报和缴纳。
五、逾期处理
如果逾期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根据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逾期天数加收滞纳金,并且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免税条款
某些特定情况下,人防工程建设合同可能适用免税政策。
例如,政府主导的抢险救灾等人防工程可能免征印花税。
具体情况需参照相关税收法规及政策。
七、其他注意事项
除了上述主要条款外,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 保证合同文本的清晰可读,以便税务机关查验;
- 避免使用涂改液等涂改合同金额,以免影响税款计算;。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吉政发[1987]103号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8月31日吉政发〔1987〕103号)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工程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地下建筑。
平时,国家、集体、个人,都可以进行长期、季节、临时性的有偿使用。
第三条凡经过人防部门登记统计在册的人防工程(含工程口部管理房)归国家所有,由人防部门统一管理。
使用期间的维护管理、经营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人防工程中出现结构损坏等有关事宜由人防部门负责处理。
第四条凡是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申请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县(区)以上人防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同所在地的人防部门签订使用人防工程协议书,在协议书的有效期间内,必须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使用期间转让或随意改变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中途停用或改变用途的,使用单位必须向人防部门申请(需改变用途的,要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人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停用或改变用途。
中途停用的工程,人防部门要认真检查验收,合格后收回。
第七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要有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第八条未经人防部门批准,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准改变工程平面布局,不准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
由于使用单位维护管理不善,造成工程结构、防护设施、装修及各种设备损坏的,人防部门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勒令修复或停营整顿,并可按情况索赔损失或给予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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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税务处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人防工程的支出是一种义务,带有强制性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税。
营业税
人防工程移交后,通常情况下,开发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并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后,会将人防工程回租,改造成地下车库,再对外转租。
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约20年~70年,大都是一次性交纳租赁款。
对于这部分租金收入,应按照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开发企业将地下人防工程用于出售或者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则视同销售建筑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四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
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和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人防工程有偿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出租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不能计入扣除项目扣除。
企业所得税
1.开发企业将人防工程出租。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可以将支付给人防部门的租金和改造的费用配比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2.开发企业将人防工程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因此,人防工程可以属于开发产品。
如开发商用于销售的,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人防工程的成本计
算,开发企业可以参考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减除比率)×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同上。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自2006年1月1日起,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及登记作出规定,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
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