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管理办法..doc
煤质科煤矸石管理制度
煤质科煤矸石管理制度一、煤矸石的特点煤矸石是指在煤炭生产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煤矸石粉和煤矸石渣等。
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含矸量大。
煤炭生产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煤矸石,这些煤矸石不仅仅是数量大,还具有广泛的分布,对于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2. 质量差。
煤矸石中含有较高的灰分和硫分,对环境产生了较大的污染。
3. 未经处理。
对于大部分的煤矸石来说,没有经过科学的处理,直接进行废弃。
二、煤矸石管理现状目前,煤矸石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1. 缺乏有效管理制度。
现行的煤矸石管理制度大多数是较为松散的管理手段,缺乏对煤矸石的科学管理。
2. 资源浪费。
煤矸石中含有一定的煤炭资源,但是没有进行有效的资源化利用。
3. 对环境污染。
未经处理的煤矸石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并且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三、煤矸石管理的需求从目前的煤矸石管理现状来看,煤矸石管理亟需解决以下问题:1. 提高利用率。
对于煤矸石的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提高其资源的回收率,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利用。
2. 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对煤矸石进行合理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3. 促进绿色发展。
建立煤矸石的管理制度,促进我国煤炭产业的绿色发展,保护环境。
四、煤矸石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了解决煤矸石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一套完善的煤矸石管理制度是迫在眉睫的。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建立和完善: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
对于煤矸石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对于煤矸石的产生、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具体规定,提高煤矸石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益性。
2. 促进科技创新。
推动煤矸石资源化利用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煤矸石的资源利用率和产业化利用水平。
3. 推动政策扶持。
政府应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将煤矸石当做重要的资源进行回收和利用。
4. 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于煤矸石的产生、利用、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其合法、规范、安全。
煤矿矸石山管理办法范本(2篇)
煤矿矸石山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煤矿矸石山是指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废土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堆放场所。
为了加强煤矿矸石山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矸石山选址与设计1. 煤矿矸石山应远离居民区、重要水源地、河流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情况。
2. 煤矿矸石山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可行和环保的要求。
3. 煤矿矸石山的建设应编制专项规划,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三、煤矿矸石山开堆与喷洒1. 煤矿矸石山的开堆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开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煤矿矸石山应定期进行喷洒作业,防止矸石山面飞扬、扬尘污染。
四、煤矿矸石山排水与防渗1. 煤矿矸石山应设置合理的排水系统,保持矸石山的排水畅通。
2. 煤矿矸石山的防渗措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矸石山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五、煤矿矸石山的监测与评估1. 煤矿矸石山应定期进行监测,包括矸石山的变形、渗流、水质等情况的监测。
2. 煤矿矸石山的评估应根据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矸石山的稳定性、安全性和环境影响等。
六、煤矿矸石山的复绿与修复1. 煤矿矸石山的复绿应在矿山开采完毕后进行,包括采取植物覆盖和土壤修复等措施。
2. 煤矿矸石山的复绿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煤矿矸石山的关闭与拆除1. 煤矿矸石山的关闭应在矿山停产后进行,制定相应的关闭方案。
2. 煤矿矸石山的拆除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确保拆除过程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八、煤矿矸石山的监管与执法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监管和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 煤矿矸石山的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矸石山的安全运行。
九、煤矿矸石山的应急管理1. 煤矿矸石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
2. 煤矿矸石山应急演练应定期进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十、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所述为煤矿矸石山管理办法范本,旨在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煤矸石环保管理制度
煤矸石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和环保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煤矸石生产、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煤矸石环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领导小组下设环保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煤矸石综合利用1. 鼓励和支持煤矸石的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2. 煤矸石利用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煤矸石的利用效率。
四、环保要求1. 煤矸石的储存、运输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2. 煤矸石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五、污染防治1. 建立煤矸石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各环节的污染防治责任。
2. 定期对煤矸石储存、运输、利用设施进行环保检查,确保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六、环境监测与应急1. 建立煤矸石环境污染监测体系,定期监测环境质量。
2. 制定煤矸石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七、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2. 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煤矸石环保管理的认识。
八、监督检查1. 环保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煤矸石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保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模板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备循 环 流化 床 锅 炉及 发 电机 组 , 并 在 煤矸 石 的使 用 环 节配 备 准 确可 靠 的计 量 器具 。鼓励 能 量梯 级 利 用 , 满
足周边用户热 ( 冷) 负荷需要。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
定 的发 电项 目( 机组 ) , 其入 炉 混合 燃 料 收到 基低 位 发
热量 应不 高 于 1 2 5 5 0 k J ( 3 0 0 0 k c a 1 ) / k g 。
第十 四条
第九 条
煤 炭开 发项 目( 包括 选煤 厂项 目) 的项 目核准 申请 报告 中资 源开发及 综合 利用 分析篇 章 中须包 括煤矸 石 综 合 利用 和 治 理方 案 , 明确煤 矸 石综 合利 用 途 径 和处 置方式 。对 未提供 煤矸 石综 合利用 方案 的煤 炭开 发项 目, 有 关主 管部 门不得 予 以核准 。
责; 发电机组烟气系统必须安装烟气 自动在线监控装
置, 并符合《 固定 污染 源 烟气 排 放连 续 监测 技 术规 范 》 要求 , 同时保 留好 完整 的脱 硫脱 硝 除尘 系 统数据 , 且 保 存一 年 以上 ; 煤 矸 石 发 电产 生 的粉 煤灰 、 脱硫石膏 、 废
工、 同 时投 产 使 用 ; 涉 及 为其 他 单 位 提 供 煤矸 石 的工 程, 煤 矸石 利 用单 位 应 当具 备符 合 同家产 业 政策 和环 境保 护要 求 的生产 与处置 能力 。
临时性 堆放 场 ( 库) 选址 、 设计 、 建设 及运 行管理 应 当符
取有效综合利用措施 消纳煤矸石 、 消除矸石 山 ; 对确 实 难 以综 合 利用 的 , 须 采 取 安 全 环 保措 施 , 并 进 行 无 害 化处 置 , 按 照 矿 山生 态环 境 保 护与 恢 复治 理 技术 规
煤矸石票管理制度
煤矸石票管理制度一、煤矸石的产生和分类1. 煤矸石的产生煤矸石是指煤矿生产中产生的矸石和废渣,包括煤灰、煤泥、煤渣等。
煤矸石主要来源于煤炭的采掘、洗选、热解等过程,是煤炭生产的副产品。
2. 煤矸石的分类按照产生过程和性质的不同,煤矸石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煤矸山矿废石、煤泥和煤矸石堆放场废渣。
二、煤矸石的管理要求1. 煤矸石的产生管理(1)定期检查各个生产环节的煤矸石产生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煤矸石的产生。
(2)建立煤矸石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煤矸石产生量和质量,为后续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3)制定合理的煤矸石产生计划,合理安排煤矸石的处理和利用。
2. 煤矸石的运输管理(1)严格遵守有关运输法规,确保煤矸石的安全、快捷、高效运输。
(2)建立煤矸石运输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保证煤矸石的运输顺利进行。
(3)定期检查煤矸石运输设备的状况,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确保煤矸石运输设施的安全性。
3. 煤矸石的利用和处理管理(1)鼓励开发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煤矸石的再生利用率。
(2)严格控制开采和利用煤矸石的规模,避免对环境造成进一步污染。
(3)对于无法利用的煤矸石,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案,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煤矸石的监督检查与评估1. 建立煤矸石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煤矸石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确保煤矸石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2. 定期开展对煤矸石管理工作的评估,检查煤矸石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煤矸石管理水平。
3. 加强对煤矸石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对煤矸石管理工作的重视和认识,增强责任意识,保障煤矸石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煤矸石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推广1. 完善煤矸石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煤矸石管理工作流程和要求,提高煤矸石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2. 积极推广煤矸石管理制度,加强与煤矿企业、政府部门和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煤矸石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完善。
2024年煤矿矸石山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矸石山管理办法1、矸石山四周由保卫科设置安全警戒区。
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
2、保卫科在矸石山设置门卫严格现场监管。
严禁任何人员到矸石山捡拾物品、非工作人员不准经矸石山大门过往、不准矸石山逗留,翻矸时所有人员必须进入安全地点,防止矸石山跑车、落石伤人事故的发生。
3、保卫科门卫要加强出入矸石山车辆的管理,对拉运矸石用户车辆进行登记,不经矿允许不准私自拉运矸石。
4、运输区负责矸石山矸石管理,拉运矸石必须同运输区联系,由运输区指定拉运矸石区域。
5、进入矸石山拉运矸石的车辆必须在运输区指定的区域内拉运矸石,并听从运输区工作人员的指挥,防止矸石山发生安全及中断生产事故。
6、对不听从运输区指挥的用户运输区有权停止其装运,制止不了要及时通知保卫科,保卫科要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7、保卫科要加强矸石山警戒区域内的巡查,特别是冬季和夜间严防村民等无关人员进入矸石山拣拾煤块和其他废品。
8、安监处、运输区不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掌握矸石山安全状况,切实做好矸石山自燃、崩塌的防范工作,特别是雨季必须加强监测监控,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矸石山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024年煤矿矸石山管理办法(二)引言:煤矿矸石山是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其合理处理和管理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煤矿矸石山管理,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办法旨在加强煤矿矸石山管理,推动矸石山的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矸石山的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 煤矿矸石山:指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堆放场所。
2. 矸石:煤炭开采、加工过程中,挖掘和除煤时所产生的块石和碎石。
3. 不同等级的矸石山:按照矸石的品位、排放量、覆盖层厚度、堆放方式等分类划分的不同等级矸石山。
煤矸石管理办法
煤矸石管理办法煤矸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煤矸石的管理和利用,促进煤矸石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煤矸石管理第一节煤矸石管理的目的和原则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煤矸石的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 推进煤矸石有效利用,促进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二) 严格控制煤矸石产生和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三) 加强对煤矸石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煤矸石管理的科学合理和有效。
第二节煤矸石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煤矸石管理的范围包括煤矸石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利用等环节。
煤矸石管理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 煤矸石产生、收集、运输和利用的规定;(二) 煤矸石的分类和利用方式的规定;(三) 煤矸石处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四) 煤矸石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节煤矸石产生和排放的控制(一) 煤矸石产生和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和能源规定,煤矸石的排放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范围内,严格控制煤矸石的产生和排放。
(二) 煤矸石的收集和运输应当按照安全、快捷、环保的原则进行。
(三) 制定煤矸石的集中处理和利用规划,鼓励和引导煤矸石的有效利用,有效避免煤矸石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四节煤矸石利用(一) 煤矸石的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采用循环经济的原则进行。
(二) 煤矸石的利用应当满足环保和节能的要求,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三) 鼓励科技创新,开发煤矸石的新型利用和技术,提高煤矸石的利用价值。
第五节煤矸石处理和环境保护(一) 对于煤矸石集中处理场或煤矿废弃矿井附近,应采取防止渗漏的措施,避免水源污染。
(二) 采用绿化、种树、修草等方法,加强对煤矸石场周边环境的修复,提高生态保护水平。
(三) 对于煤矸石场和煤矿废弃矿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六章煤矸石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一) 煤矸石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加强,确保煤矸石管理的科学合理、有效。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doc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复垦沉陷区等。
第三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负责起草、拟订、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产业和扶持政策、技术规范等,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综合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要积极发挥在技术指导、市场推广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完整word版)煤矸石治理措施
某煤矿煤矸石治理措施一、矸石山设计选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矸石山与周围居住区、标准轨距铁路、公路、工业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不得布置在居住区、工业广场、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因此我矿根据现状,将煤矸石山初步选在双南庄自然荒沟,该沟总体呈东西走向,沟长约600米,沟平均深约50米,沟平均宽约30米,能满足矿井服务年限.二、矸石山堆放方式根据我矿煤矸石自燃倾向采取分层堆积方式.矸石山堆积斜面坡度一般不得大于42°.规定矸石采用汽车运至矸石沟,依据山沟地形分段逐层堆放。
堆矸方式采用从矸石沟最里端开始堆,并采取从下往上,逐层堆放压实的方法。
矸石由汽车运至排矸场后,由推土机推平压实,当矸石厚度达3米后,覆以0。
5米厚的黄土,用5—10%的石灰乳灌浆,抑制自燃,再用推土机压实,减少矸石之间的空隙,排放第二层矸石,当沟谷填平后,在表面覆1m厚黄土,密闭压实,绿化造林。
绿化是改变排矸场形象、消除矸石场不良景观的重要手段。
日常管理中,严格禁止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
采掘矸石与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
三、矸石山自燃防范日常工作中,需建立自燃预警管理制度,定期测温及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并建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
暴雨天气必须封锁安全警戒区,禁止人员和车辆接近。
当矸石山出现异常现象,特别是雨雪天应加强监测、监控。
四、矸石山治理措施根据预防矸石山自然遵循原则和预防矸石山自燃工程方案原则,结合我矿的矸石山的预算和实地规划,并满足排矸量为2万吨/年的堆积能力.通过资料及实验,实事求是,行之有效地综合性以预防为主,治理为辅,逐渐建立矸山生态环境的综合措施如下:1、将陈旧自燃堆积方式改变成推进倾倒矸石平整层,使排矸面保持一定主度,采用黄土覆盖碾压工艺。
2、建立固定注浆整套设置,注浆工艺具备施工速度快,机械化程度高,效果明显。
3、矸石山边超植被生物化,做到逐步还原生态平衡环境。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
第三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负责起草、拟订、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产业和扶持政策、技术规范等,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综合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要积极发挥在技术指导、市场推广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煤矸石管理办法
煤矸石管理办法煤矸石管理办法,是指对煤矸石这一重要的环境污染源进行管理、监测、处理等一系列措施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煤矸石是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其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
因此,制定煤矸石管理办法有助于减少煤矸石对环境和人类的伤害,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煤矸石的管理原则1. 应根据地区特点,制定专门的煤矸石管理办法,实现分类管理、各自负责。
2. 严格执行“谁产生、谁处理”原则,对于自产的煤矸石,由开采企业自行处理。
3. 加强环境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加强科学研究,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水平,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煤矸石的管理内容1. 煤矸石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物理特性和化学成分,分为细碎煤矸石、块煤矸石和粉矸石,针对不同类型的煤矸石,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 煤矸石的空间布局管理。
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应根据地质特征、环境影响等因素,选择最佳的煤矸石堆放方案,确保煤矸石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3. 煤矸石的质量监测管理。
对煤矸石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煤矸石的处理与利用。
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对煤矸石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5. 煤矸石的生态修复。
在煤炭开采结束后,对煤矸石的遗留问题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原有的生态环境。
6. 煤矸石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完善煤矸石管理的监测体系,对煤矸石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煤矸石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
三、煤矸石管理的技术措施1. 煤矸石的基本处理。
对煤矸石进行筛分、清洗和减水等基本处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煤矸石的资源化综合利用。
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对煤矸石进行再生利用,例如用于建材、道路修建等,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 煤矸石的填埋。
对无法处理的煤矸石进行填埋处理,避免其继续对环境造成污染。
4. 煤矸石的处理设备与技术。
引进先进的煤矸石处理设备和技术,例如采用化学和生物技术处理煤矸石中的污染物。
煤矸石管理办法
煤矸石管理办法背景煤矸石是指煤矿采煤过程中,排出的一种固体废弃物,通常混合着一些煤屑、煤泥等。
这些煤矸石不仅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煤矸石在长期的自然风化作用下,会对土地和空气造成污染,威胁人民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为了规范煤矸石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煤矸石管理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及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加强煤矸石的管理。
具体的规定如下:1.煤矸石必须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
每个煤矿企业都必须制定煤矸石的规划和管理方案,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审批。
2.煤矸石应当妥善处置。
煤矸石不得随意乱倾倒、焚烧或埋入地下。
煤矸石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3.煤矸石的处置应当注重资源化利用。
对于可以利用的煤矸石应当实行资源化利用,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4.煤矸石的处置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专项许可制度。
凡是涉及到环境污染物排放的煤矸石处置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环保部门的排放许可证。
煤矸石管理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煤矸石,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采取了如下措施:完善煤矸石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和实施煤矸石管理办法、政策,建立煤矸石管理制度,加强对煤矸石的监管和审批。
为了更好地推进煤矸石管理,政府还加强了对煤炭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推进煤矸石资源化利用为了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政府和煤炭企业推行煤矸石资源化利用的措施。
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推进煤矸石资源化利用,转化为可再生的煤炭资源。
强化煤矸石排放控制为了保护环境,政府和煤炭企业加强对煤矸石的排放控制。
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控和管理,对违规排放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开展煤矸石治理项目为了改善环境质量,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的煤矸石治理项目。
通过对煤矸石的清理、填埋、封闭、改造等工作,有效控制煤矸石对环境的影响。
煤矸石管理的展望随着环保意识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煤矸石管理也会得到人们更加关注和重视。
煤矿矸石管理制度
煤矿矸石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煤矿矸石的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矸石的整治、处置和综合利用。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管理煤矿矸石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政策,确保合法合规。
2.综合利用:鼓励煤矸石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浪费,实现煤矸石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
3.科学规划: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科学规划煤矸石的整治和综合利用,合理确定各项处理措施和方案。
4.分类处理:根据煤矸石的性质和用途,采取分类处理的原则,将不同性质的煤矸石进行分类处置。
5.防治污染:在煤矿矸石处理过程中,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管理主体1.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煤矿矸石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加强对整治和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煤矿企业:负责煤矸石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矿区居民:应当积极配合煤矿矸石的处理和利用工作,不得私自倾倒、焚烧或擅自处理煤矿矸石。
五、管理要求1.整治处理:对于已堆放的煤矸石,必须进行整治处理,确保周边环境得到清理和恢复。
2.资源回收:对于可回收利用的煤矸石,应当加强技术开发,实现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
3.减量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煤矸石的产生,降低矿山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建立台账: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矸石的台账,做好煤矸石的数量和性质记录,方便后续管理和利用。
5.环保措施:在煤矿矸石的处理过程中,必须配备适当的环保设施,并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和治理。
6.加强监测:对于煤矿矸石的处理工作,应当建立监测体系,定期监测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七、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责任追究等。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其他补充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调整。
选煤厂煤矸石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选煤厂煤矸石的管理,确保环保达标,提高资源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选煤厂所有煤矸石的产生、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坚持科学管理、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原则。
二、煤矸石的产生与分类第四条煤矸石是指在煤炭洗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原煤矸石、浮选矸石、洗煤矸石等。
第五条煤矸石按照性质分为有害煤矸石和一般煤矸石。
三、煤矸石的储存与管理第六条煤矸石应按照分类要求,分别设置储存区域,实行分区管理。
第七条储存区域应设置围栏、排水沟等设施,防止煤矸石泄漏、扬尘和二次污染。
第八条煤矸石储存区域应定期进行清理、消毒,确保环境卫生。
第九条煤矸石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超过部分应及时处理。
四、煤矸石的运输第十条煤矸石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工具,防止扬尘和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运输路线应避开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
第十二条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运输安全。
五、煤矸石的处理第十三条煤矸石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源化利用:优先考虑煤矸石的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二)无害化处理:对无法资源化利用的煤矸石,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环保达标:处理过程中,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十四条煤矸石处理方式包括:(一)堆放:对暂时无法处理的煤矸石,可进行堆放,但需符合环保要求。
(二)综合利用:将煤矸石用于路基、填坑、土地复垦等。
(三)无害化处理:对有害煤矸石进行固化、稳定化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六、监督检查与奖惩第十五条选煤厂应定期对煤矸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对在煤矸石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选煤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0-08-16 13:49: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排放、储运和综合利用煤矸石的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包括:利用煤矸石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有益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改良土壤、生产肥料、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采空区、煤矿塌陷区复垦)、筑路等。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工作。
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煤矸石综合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综合利用与煤矿发展相结合、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不断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六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打破地区、部门的界限,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共同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
第七条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发展煤矸石发电、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复垦塌陷区等大宗用量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实用技术。
第二章管理第八条完善煤矸石综合利用基本情况报告制度。
煤炭企业应定期向煤炭管理部门逐级报送煤矸石排放和综合利用基本情况。
第九条煤矸石山是煤矿生产设施之一,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和破坏。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煤矸石山的管理,为取矸提供方便。
排矸单位对用矸单位从指定地点自行装运煤矸石时,不得收费和变相收费,用户取矸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
煤矸石管理办法
煤矸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矸石的管理和保护,推动煤矸石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矸石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章煤矸石的定义和分类第三条煤矸石是指在煤矿开采过程中排出的固体废弃物,包括煤矸石堆积场、煤矸石水库和其他煤矸石堆存区。
第四条煤矸石可根据其化学成分、粒度和用途分为不同类别。
第五条根据煤矸石的化学成分,可分为高矸石、中矸石和低矸石。
第六条根据煤矸石的粒度,可分为细矸石、中矸石和粗矸石。
第七条根据煤矸石的用途,可分为综合利用矸石、填埋矸石和封存矸石。
第三章煤矸石的管理第八条各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矸石管理制度,明确煤矸石管理的主体、职责和要求。
第九条煤矸石应当按照分类和特征进行堆存,并建立相应的标识和管理系统,确保煤矸石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条煤矸石堆存场应进行防尘、防渗和防火等工作,保障环境和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煤矸石水库应加强监测和管理,确保水库的安全稳定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封存矸石应进行隔离和治理,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煤矸石的利用第十三条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应充分考虑环保指标和经济效益,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绿色发展。
第十四条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应按照科学规划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利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填埋矸石应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确保填埋过程中不对地下水和大气造成污染。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矸石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违法单位整改和消除影响。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煤矸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矿产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最新煤矸石综合利用办法
最新煤矸石综合利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复垦沉陷区等。
第三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负责起草、拟订、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产业和扶持政策、技术规范等,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综合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要积极发挥在技术指导、市场推广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八条主要产煤省份(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新疆、贵州、安徽、云南等)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矸石综合利用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将控制煤矸石利用碳排放纳入当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工作方案(或低碳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煤矿矸石山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矸石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矸石山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工作,促进煤矿矸石山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煤矿矸石山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矸石山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关部门的审批。
第四条煤矿企业要按照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要求,制定煤矿矸石山的开发和利用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煤矿矸石山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的安全,并进行矿山环境的恢复和修复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矿山开发和利用工作能够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矿山环境保护第七条煤矿企业在矿山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防止煤矸石山的坍塌和滑坡。
第八条煤矿矸石山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减少对水资源的破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污染。
第九条煤矿矸石山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减少土地资源的破坏,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土地的保护和修复。
第十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矿山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章矿山资源利用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矿山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十二条煤矿矸石山的可利用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和运营,对于多余的可利用资源,可以通过出售或者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矿山资源管理制度,确保石矸石资源的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要加强对矿山工人的培训,提高矿山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四章矿山环境修复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在矿山开发和利用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矿山环境的修复和恢复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在进行矿山环境修复和恢复工作时,要科学选用合适的方法和技术,并保证修复工作的质量。
第十七条矿山环境修复工作应当符合周边生态环境的需要,并要与周边生态环境的治理工作相协调。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要制定矿山环境修复管理办法和计划,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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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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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维护良好的煤炭税费统征秩序,防止乱采乱挖煤矸石行为,根据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八部委局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加工、经营煤矸石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煤矸石是指煤炭开采和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煤矸石分粗煤矸石和细煤矸石。
第四条煤矸石开发利用实行许可制度,严禁乱采乱挖煤矸石,否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和处罚。
第五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实行申报会审制度和年度复查制度。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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