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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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业务管理制度
1 管理目的
为了规范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2×300MW)(以下简称公司)外委业务管理,建立重视安全、健康、环保、质量的外委业务管理氛围,确保外委业务承包商的表现与公司的安健环、质量目标相一致,并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外委业务全过程管理工作。
3 执行程序与管理规范
3.1 外委业务计划管理
3.1.1 管理界面
3.1.1.1 单项合同估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外务业务,各相关部门逐项编制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编制并上报年度计划,或上报计划外项目请示,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3.1.1.2 单项合同估价在20万元以下的外务业务(不含零星用工),由各相关部门编制并自行审定实施方案和外委业务计划,报送公司备案后组织实施。
3.1.2 外委业务计划
3.1.2.1 每年度×月×日前,各相关部门从工作实际出发逐项排查需外委的业务,核实外委业务范围及工作量,逐项拟定切实可行的外委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编制上报下一年度外委业务计划。上报的外委业务计划中必须包括计划编制说明、计划明细表(格式见附录1)、各项外委业务实施方案,上年度外委业务整体总结等内容。公司于×月×日前批复;
3.1.2.2 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外委业务项目实行单报单批管理。报送时必须现时报送实施方案等内容;
3.1.2.3 外委业务项目纳入年度计划经公司批准或报根据本制度
4.1.1.2款在公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3.1.3 外委业务实施方案
3.1.3.1 以外委业务计划中项目对应的外委事项逐项进行编制,作为外委业务计划或立项请示的附件。
3.1.3.2 每项外委业务实施方案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外委业务的必要性;
(2)上年度该项外委业务管理情况;
(3)外委承包商人员配置方案;
(4)外委安全管理措施;
(5)费用估算和经济性分析;
(6)外委业务招标计划安排。
3.1.3.3 外委业务实施方案中,外委承包商服务人员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核定:
(1)电厂检修维护:参考公司已下达的编制定员执行。如属于部分外委,则自有员工与外委劳务人员总和不得超过公司下达的编制定员;
(2)输煤、煤泥运行:一般按每值5人考虑。传输距离远、转运站点多的单位每值可适当增加1-3人,系统特别复杂的最多每值可增加4人;
(3)除灰、除尘、脱硫、脱硝运行:原则上每个控制单元每值配置2人。有炉外湿法脱硫系统的,每值增加2人;
(4)斗轮机司机:原则上每值配置2人;
(5)外委检修维护共计配人
(5)每项外委业务具体定员定编,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外委业务定员标准确定;
(6)各相关部门在使用外委劳务人员时,应自觉维护劳动定额、标准的严肃性,执行公司核定的外委业务人数标准。如公司未明确核定的,各相关部门应本着实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参考行业内其它单位的外委劳务人员实际用量,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该项业务的外委劳务人员需求数量。
3.2 外委业务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3.2.1 外委业务招投标管理
3.2.1.1 外委业务招投标管理执行公司招投标制度;
3.2.1.2 公司要采取整合零星外委业务整合等方式,控制进厂承包商数量,减少外委管理难度,降低外委费用;
3.2.1.3 公司要提前报送招标方案审批单,其中长期外委服务项目应至少提前2个月报送,确保长期外委服务项目合同期合理接续;
3.2.1.4 外委项目招投标时实施承包商准入安全管理;
(1)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潜在承包商的资质和/或能力。安全监察部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外委业务招投标时,安全资格审查必须经公司审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2)承包商准入安全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1)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证书;
2)同类项目业绩和近三年安全记录;
3)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
4)符合本工程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5)法律法规或工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3.2.1.5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统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外委业务的联合招标。
3.2.2 外委业务合同管理
3.2.2.1 外委合同管理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3.2.2.2 外委业务必须采取签订经济合同方式引进外委承包商。承包商不得将外委业务整体转包,经业主同意书面审批后,可将外委业务中部分非关键业务分包;
3.2.2.3 公司与承包商在签订委托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明确工作区域存在的危险源清单,要求外委单位提前准备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延误工期或其他意外;
(2)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3)在安全生产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4)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
(5)明确发生事故后应承担的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
(6)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归属、配合调查处理等做出规定;
(7)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他内容。
3.2.2.4 外委业务实施承包商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承包商交纳数额要保证服务期内的安全奖罚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具体数额及交纳时间在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服务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承包商出现安全事故不能支付安全事故罚款和/或承担赔偿责任时,业主单位有权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数额不足,可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3.3 外委业务承包商入厂管理
3.3.1 长期外委业务承包商入厂遵循以下原则:
3.3.1.1 对于设备委托运行、维护以及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外委业务,根据外委业务实际要求,承包商必须提前1-3个月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后对设备、图纸、技术资料进行整理交接,承包商有关人员应按照业务类别,对运行规程、系统图、管理工作程序、操作规范等进行修订,同时与对口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编制工作管理程序和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3.3.1.2 外委人员进入现场后的日常管理要纳入对口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3.3.1.3 外委人员进入现场前,承包商应按照岗位培训大纲规定对其进行培训,进入现场一周内,对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上岗,不合格者应予更换,更换人员应重新履行培训考试程序。考试情况要记录在委托人的承包商档案中。
3.3.2 短期外委业务承包商入厂遵循以下原则:
3.3.2.1 对于发电机组等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生产性工程项目、技术服务等短期外委业务,根据外委业务实际要求,承包商必须提前3-7天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后对作业现场进行熟悉,企业应分级(厂部、项目负责人、班组级)对应的项目负责人对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