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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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质量,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水资源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乡村生态建设用地,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利用方式科学、土地质量优良、耕作制度合理、水利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化、生态环境友好化、农业产出效益高的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容,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遵循“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提高农田生产力、土地生态环境、农民生产生活质量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精细设计、严格施工、规范管理、有效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政策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社会参与,保障农民合法利益,不断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设高标准农田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功能区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农业生产发展规律和土地资源禀赋特点,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和乡村生态建设需要,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区域总体规划、分区详细
规划和农田设计,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布局、面积、品种、标准、技术和投资等要素,注重保护和提高农田生产力、生态环境和农民权益。
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根据土地质量、水资源、气候条件、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要求,制定相应的耕作制度、农田设计、水利设施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和资源节约性,注重节约用地、保障农田生产、提高土地质量和保障生态环境。
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注重农田水利建设,建立农田水利工程保护、农田水资源管理和土地水资源综合利用的体系,提高农田灌溉效率、增加灌溉面积、提高防洪抗旱能力和水土保持能力。
第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注重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推广适宜、优良和高效的农业种植、养殖和加工技术,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农业产出效益。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图,实行严格的现场管理和技术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保障工程安全、环保和农民利益。
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工程招标、合同管理、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普遍采用总承包、分段承包和工程监理等方式,规范化开展土地平整、排灌、生产用房和水利设施等建设工
程。
第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按照“谁建设、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强化施工场地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注重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消防和应急管理,控制施工安全风险。
第四章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定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估,分析评估结果,调整和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估应当从农田质量、农业产出效益、农民增收、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调整和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估应当充分听取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通则规定,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或者违反规划设计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通则规定,农田水利工程保护不力,或者破坏
农民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督促检查机构和评估机构违反本通则规定,有过失或者故意造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效益下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其他违反本通则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制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和其他规章。
第二十三条本通则解释权归农业部。